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状(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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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状答辩人:南宁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AP29号答辩人就魏成江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请求提出如下答辩:一、魏成江请求答辩人支付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5950元的理由不成立。1.魏成江入职本公司前在别的单位做过工,如果不提交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材料我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就会涉嫌违反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2.魏成江入职后答辩人于2011年8月4日书面通知要求其提交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材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3.本答辩人已依法向魏成江本人支付其实
2、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的规定,故其请求答辩人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15950元的理由不成立。二、答辩人未能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等是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魏成江入职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时年龄已满56岁,还有4年就到退休年龄,如果他不从原单位将社保等手续转来我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即便是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为其办理社保和失业险。申请人认为是由答辩没有为其依法缴
3、纳社保所造成的损失理由不成立,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三、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开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会同第四章劳动纪律的第6点约定:“乙方在工作期间,如在公司员工面前散布对公司不利的言行,造成员工思想不安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开除乙方马上离开公司,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在代理班长的3天时间内,对持不同工作意见的同事陆飞庭进行排挤和打击。利用其代理班长的身份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恐吓,在员工中散布对公司不利的谣言,导致陆飞庭离职,另一名新来的同事李惠先上班不到2天也提出离职。在招工难的情况下,申请人魏成江的行为导致公司花费时间和金钱在多渠道内招聘来的人员流失,也造成了员工思想不稳定,给公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开除申请人符合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无需向被开除的员工支付赔偿金。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侵害申请人的权益,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执法,确实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此致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宁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8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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