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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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1)所给的背景材料中涉及的合同法律关系有三个。 建设单位与北方路桥公司之间签订了施工合同,它们之间存在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建设单位与诚信监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监理合同,它们之间存在着监理合同法律关系。 北方路桥公司与光明建筑公司之间签订了分包合同,它们之间存在着分包合同法律关系。(2)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是:主体:建设单位和北方路桥公司;客体:该工程项目;内容:合同中建设单位和北方路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3)在签订施工合同中,张三的法定身份是委托代理人;李四的法定身份是法定代表人。第二章(1)该案例中的总包合同有效。该案例中的分包合同无效,原因是:第二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即不具备

2、成为合同主体的资格;第二分公司将总合同金额66的工程施工任务发包给建筑公司,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分包合同的签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该建筑公司可能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具备承揽该工程的从业资质条件。(2)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3)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兴达建筑公司停工。(4)合同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对建筑公司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由路桥工程总公司按规定支付实际费用(不包含利润),但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章1(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2)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监理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3)该工程项目各阶段进行招标的有:施工招标、设备采购招标、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招标。(4)不妥之处是:交通厅主持进行招标。业主应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法律规定各阶段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法律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符合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4、,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由业主直接委托。例如本题中的工程勘察,由于不满足招标条件,就可以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业主直接委托工程勘察单位。2.(1)公路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一般为: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规定备案并公示; 发出中标通知书;

5、 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2)作为建设单位其行为不合法。因为,作为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三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

6、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题中,A和C组成的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为: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四章1.监理人的指示符合合同要求。因为:(1)按照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技术规范排在图纸的前面,应该首先执行技术规范的要求。(2)该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清单中没有出现防水处理子目,按合同文件解释,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

7、时综合考虑了防水处理的费用,并综合摊销到有关子目中,故不能再给予支付费用。2.(1)承包人无权拒绝发包人的这一要求。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发包人的要求实际上已构成变更。发包人有权提出他认为有必要进行的变更。 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指示,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合同条款关于变更的有关规定处理。(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规定,认为这是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承包人应做以下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

8、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与监理人和发包人商定变更价格。3.支付时,应该采取的单价是170元/m。因为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应首先执行投标函中的报价。4.(1)该项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不成立。原因如下:第一,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提出时间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时限要求。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

9、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第二, 承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程序不正确,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索赔通知书,而不是提交给发包人。(2)承包

10、人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不成立。因为这完全是承包人自身不妥当的施工组织造成的。虽然监理人批准了计划,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或义务。5.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的规定如下:通知监理人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整修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

11、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合同条款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即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

12、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互为说明,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规定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

13、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他合同文件。第五章1.监理人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录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此可以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将该桥台台背回填土方的单价包含在其他子目单价中,故不应再单独计量支付。另外,从风险的角度来分析,承包人应承担投标报价的风险。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

14、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以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以的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因此,对没有单价的工程细目不应再计量支付。2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不成立因为:(1)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2)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进行现场查勘,

15、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查看和核查,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程有关的当地资料。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条件。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3)招标文件中已载明并经过现场考察证实,该隧道施工确实处于一煤矿附近,因而瓦斯的出现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预见的,因此该风险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4)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承包人擅自停工造成的损失与损害应由承包人自负。3.承包人的索赔要求不成立。因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

16、件前应进行现场查勘,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察看和核查。提供现场查勘已了解了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理气象、料场分布及运距等,从而应承担投标报价高低和施工难易的风险。就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原因而言,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合理预见的自然障碍和条件,由此引起的各项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4.上述事件、引起的延误是非承包人承担风险的可原谅延误,这些事件引起的延误可批准延长工期。上述事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处理方法为:对事件,要求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就变更的工程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对事件,要求发包人按延误移交场地的时间顺延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对事件,要求发包

17、人按合同规定准时支付工程款并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这是发包人的原因或风险造成的属于可补偿延误。承包人的要求合理。监理人应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延长工期和补偿费用的索赔要求。由于异常恶劣气候造成的4天停工是承包人不可预见的,属于不可补偿延误,应同意延长工期4天,而不应给予费用补偿。对于低于雨季正常雨量造成的6天停工,是承包人能预见到的,属于不可原谅延误,故不应同意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这是承包人自身施工组织不善所造成的,属于不可原谅延误,故不应给予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第七章 总复习题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以下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该项目招标公告中对本地和外地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同是不

18、对的,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要求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字是错误的,因为按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投标截止时间过短,按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而不应在开标时宣布。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为8人不对,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而且技术、经济专家占总人数的2/3以上。因此,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中有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2人不对;而且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应为5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程序

19、为: 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报 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示标;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并公示; 发出中标通知书; 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2.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要求不成立。原因如下:(1

20、) 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的时间已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 工期索赔或费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均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限。(2) 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的程序不正确。 承包人应将要求延期及索赔的意向通知书和索赔通知书提交监理人,而不是发包人。3.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要求不成立。因为该工

21、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事件的发生完全是由承包人自身施工组织的原因造成的,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该合同条款还规定,为了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米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该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正确性

22、、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因此,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计划的正确性和完备性应有自身负责。尽管该计划已经得到了监理人的批准,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的任何责任或义务。4.(1)监理人不能批准此变更。理由如下: 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取土场可以使用,而且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前也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包括取土场的位置、运距等状况),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以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和他自己的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是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取土场考虑的。 使用取土场的黏性土能满足合同中关于路基强度的要求,发包人没有提出在此基础上提高强度的要求,监理人也没有

23、下达有关提高路基强度的变更指令,承包人不能随意变更工程。 应当认为承包人采用沙砾填筑路基是其为保证质量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应引起工程变更,而且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应由承包人承担。 沙砾垫层与用沙砾填筑路基两者之间有较大的区别,其使用功能不同,技术规范、施工工艺、质量控制与验收标准均不同,单价相差较大,故不能套用沙砾垫层单价。(2)该段路基土石方工程应以黏性土单价支付。5.(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2)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的问题如下:本项目建设资金还没有落实,尚不具备招标条件,因而还不能

24、进行施工招标;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发包人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因为按有关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0天,发包人通知所有投标人修改招标范围不对,因为按照有关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天(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

25、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 现场考察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现场考察也可能提出问题。6.(1)发包人应批准承包人费用索赔的事件是第三项事件。 (2)批准或不批准的理由如下: 事件一,不批准。 其理由是:地下水问题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能预料到的,是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前应通过现场考察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 事件二,不批准。 理由为:投标阶段招标人提供的料场及其位置、分布等为参考资料,承包人应对此解释或推论负责。 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

26、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 承包人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了承包人的全部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事件三,批准。 理由为:承包人履行了隐蔽工程覆盖之前通知监理人检查验收的手续; 该工程覆盖之前已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并签字同意覆盖; 再揭露重新检验质量合格。7.(1)监理人不同意接受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因为该索赔要求违反了合同条款的规定。按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表示索赔的愿望和要求。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拒绝其索赔要求。本工程的施工

27、单位是在缺陷责任期即将结束时才提出该项索赔要求,显然已超过索赔的有效期限。 (2)承包人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不合理。 人工费不应按日计算,机械费用不应按台班计算,应按人工及机械的闲置费计算。若人工或机械调做其他工作,可考虑生产效率下降而导致的费用增加。 管理费的计算(现场管理费及公司管理费)不能以签约合同总价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而应以直接费为基数乘以费率来计算。 利润已包括在各项工程内容的价格中,除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可考虑利润补偿外,由于延误工期并未影响工程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故不应给予利润补偿。 由于提高基础混凝土强度而导致的费用增加,是属于施工单位本身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28、不是设计及合同的规定,发包人也没有提出此变更要求,所以这部分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八章 模拟题一1.答:(1)乙承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索赔。 (2)发包人与甲承包人有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与乙承包人有施工合同关系;甲承包人与其分包人有分包合同关系;甲承包人与乙承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发包人与监理人有委托合同关系;监理人与甲、乙承包人及分包人均无合同关系。 (3)乙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向甲承包人反索赔,甲承包人向其分包人反索赔。 (4)乙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要通过监理人,监理人对此要进行审核。监理人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乙承包人应得到的索赔款额。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由监理人确定乙承

29、包人应得到的索赔款额。 发包人向甲承包人反索赔也应通过监理人,经监理人审核,确定发包人应得到的索赔额。 甲承包人向其分包人反索赔与监理人无关。2.答:(1)根据案例所述情况,承包人可能会依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以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因为依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应认为承包人通过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及现场考察,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并且在报价中考虑了这些因素。同时,承包人的报价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

30、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而且,案例中所述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合理预计到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 (2)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要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研究,认真做好现场考察环节的工作,充分了解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报价中体现出来,在管理中采取相应措施,从而避免或减少损失发生。第八章 模拟题二1.答:(1)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目的不同,定金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人在工程准备和材料、设备准备的资金问题。 性质不同,定金是合同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一种惯例,是约定俗成的习惯,不是法律行为。处理方式不同,定金

31、视合同履行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即所谓定金罚则;而预付款无论合同履行情况如何,业主将如数收回。(2)监理工程师判定费用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承包人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 损失不是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 损害也不是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造成的; 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通知书。(3)第一次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成立。这是因为施工中遇到文物停工,这不是承包人的责任,应视为发包人的风险。 第二次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不成立。因为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延误是承包人自己的责任,或承包人自己应承担的风险造成的。2.答:(1)监理人应拒绝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因为,在施工过程中,基于施工控制的需

32、要,承包人应自行确立(设立)临时基准点,而不应依赖于监理员所指定的临时水准点。而且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水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或线形的正确性负责。如果监理人书面提供的数据准确,在工程施工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因此,应当认为对该事项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监理人应指令承包人就此事项进行返工处理。 (2)该事件是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所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应由承担人自行承担。

33、承包人无权通过索赔获得经济补偿。第八章 模拟题三1答:(1)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索赔不能被批准。 原因是:承包人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及参考资料的解释、推论或应用负责。 承包人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承包人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通过现场考察确认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

34、否合格,若承包人没有通过现场考察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2)该算法不合理。 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转运费部分。 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一部分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日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3)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26万元人民币。 原因是:7月20日至7月26日出现施工设备故障,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人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后续图纸迟交导致7月27日至8月6日停工,这是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11天。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

35、1天2万元/天22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人的利润。 8月7日至8月12日施工现场下特大暴雨,为不可抗力,应延长工期6天,但不应考虑承包人的费用索赔要求。 8月13日至8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2天,索赔额为2天2万元/天4万元。但不考虑承包人的利润。2.答:(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不可以进行施工招标。 因为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尚未被批准,建设资金还没落实,还不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4)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是:招标人与2006年3月19日进行施工招标,不妥。理由:该项目建设资金没有全部落实,初步设计文件还没有被批准。招标人向两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不妥。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是,必须向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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