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1秋《外国法制史》离线作业2答案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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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21秋外国法制史离线作业2-001答案1. 对美国联邦政府而言,分权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压缩政府规模,缩减预算开支。(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2. 下列关于浮动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社会团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 B设定浮动抵押必须以书面形式 C下列关于浮动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有:()A社会团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B设定浮动抵押必须以书面形式C不动产也可以设定浮动抵押D浮动抵押应向公证机关办理登记B此题涉及的是浮动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l条,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设立的财产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除此以外的动产或不动产不得设定浮动抵押

2、。设立浮动抵押要以书面形式。根据物权法第189条,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A、C、D均是错误的,只有B是正确的。3. 时效根据( )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A有效占领 B有效控制 C实际控制 D实际占领时效根据()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A有效占领B有效控制C实际控制D实际占领B4. 吴某与蓝某同属一个村的村民。1985年,两人分别在村里承包了各自的责任田。同年,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吴某将自己吴某与蓝某同属一个村的村民。1985年,两人分别在村里承包了各自的责任田。同年,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吴某将自己的责任田A与蓝某的责任田B调换耕种,协议上没有约定期限,也没有经村委会批准。至2001

3、年春,吴某要求换回责任田,遭到蓝某拒绝。2002年,吴某强行耕种A田,双方多次发生冲突,经村委会调解,2002年大秋后双方换回责任田,吴某给蓝某补偿费500元,蓝某不同意,故未在协议上签字。2003年,吴某在A田种植桑苗,被蓝妻毁掉。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于是吴某以1985年与蓝某互换承包责任田时未经村委会同意,互换行为是无效的,其有权换回自己的责任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

4、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由此可见,在互换承包经营权时,发包人同意并不是互换协议生效的要件,本案中吴某与蓝某自愿互换了家庭责任田,订立了书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行为。双方虽未约定期限,但未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下,双方应当遵守诚信,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要求换回。因此,吴某无权要求从蓝某处换回自己原来的责任田。5. 联合国安理会的组成及性质。联合国安理会的组成及性质。正确答案:(1)安理会的性质rn 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而且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它在联合国六个主

5、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rn (2)安理会的组成rn 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常任理事国5个包括中、法、苏(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其席位由俄罗斯联邦取代)、英、美非常任理事国10个。常任理事国是不经选举和永久担任的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采取竞选方式以23多数票选出席位按地域公平分配:拉美国家2席亚非国家5席东欧国家1席西欧和其他国家2席。任期2年每年改选五名交替进行改选时不得连选连任但必须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接替。每个理事国有代表一人各理事国有代表常驻会所。rn 安理会主席的职位由各理事国按照其国名的英文字首的排列次序轮流担任任期1个月。安理会的常会由主席认为

6、必要时随时召集各理事国常驻代表举行但两次常会的间隔不得超过两个星期。同时联合国大会、秘书长和任何会员国都可以因出现国际争端或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请求安理会举行会议。此外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1)安理会的性质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而且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它在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2)安理会的组成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常任理事国5个,包括中、法、苏(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其席位由俄罗斯联邦取代)、英、美,非常任理事国10个。常任理事国是不经选举和永久担任的,非常任理事

7、国由联合国大会采取竞选方式,以23多数票选出,席位按地域公平分配:拉美国家2席,亚非国家5席,东欧国家1席,西欧和其他国家2席。任期2年,每年改选五名,交替进行,改选时不得连选连任,但必须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接替。每个理事国有代表一人,各理事国有代表常驻会所。安理会主席的职位由各理事国按照其国名的英文字首的排列次序轮流担任,任期1个月。安理会的常会由主席认为必要时随时召集各理事国常驻代表举行,但两次常会的间隔不得超过两个星期。同时,联合国大会、秘书长和任何会员国,都可以因出现国际争端或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请求安理会举行会议。此外,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6. 论述清末领事裁判权的特征。论

8、述清末领事裁判权的特征。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形式司法管辖权。清末“领事裁判权”,也就是所谓的“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则是指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称为民事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制裁,所以,领事裁判权又被称为“治外法权”。 观审制度。所谓观审制度即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的司法

9、审判制度。按原来不平等条约中的规定,涉外案件均依被告国法律。但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后,西方列强逐渐强迫中国政府同意,既使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礼相待。如观审官员认为审判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这种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1864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一的案件,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是无约国人,也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甚至租界内纯中国人间

10、的案件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也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延伸。 第一,领事裁判权是资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政治侵略,破坏了中国主权完整。 领事裁判权制度就是“国中之国”的突出表现,首先,这种特权侵犯了一个国家的属地主权,破坏了国家主权完整,“将属人管辖权原则提高到属地管辖原则之上,从而建立一种国际地役权”。其次,这种特权与欧荚所奉行的国际法原则是不相符的,其根据也是错误的。顾盛说:“按照欧美奉行的国际法公使或领事不能保护他的国人,当地法律是必须奉行的”。然而,西方列强还是以强盗的手段把他们强加于中东殖民地国家的特权枷锁套在了中国人民头上。 第二,领事裁判权的发展扩张与

11、中国近代社会半殖民化过程相适应。 领事裁判权是在中国开始由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化之时产生的,伴随着列强以武力为主的侵略过程,其发展扩展也呈现出阶段性,同时这种侵略特权的扩大,也与清朝统治者在殖民化过程中对待西方列强的心态变化相关联。有人指出: “领事裁判权确定以后,随着资本主义侵略者在中国势力日渐扩张,其制度也日渐扩张,直到20世纪初,已完备建立。”到了1900年以后,清政府曾乞求列强取消领权,但殖民者一再拖延,同时又提出更多的政治、经济权益的要求。清朝统治者从“于万般无可奈何之中,一切不能不勉允所请”到“坚持一心、曲全领好”,再到“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心态变化过程,也就是

12、列强攫权、扩展领权和各种侵略权益的过程。 第三,领事裁判权的实行及列强撤消领权的许诺对中国法制的影响:近代化同时又具有半殖民化性质。 领事裁判权作为一种政治侵略手段,促使中国社会趋于完全殖民化,同时领权也对中国古老的传统法律趋向近代化产生了微弱影响。19世纪末叶的改良主义者曾从处理中外交涉的角度出发,提出要学习西律,认为“以西律治西人,则彼无可规避,以西例治华人,则我亦免偏枯”。从西方列强来说,为了殖民利益,他们早就要用西方的“道德”影响改良中国法典和法庭,他们曾以中国法制落后为借口,以后又以此为由迟迟不愿放弃这一特权,1902年中英续订通商行船条约称:“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

13、改同一律”,英愿予协助,完成之后,英即允弃其治外法权。随后,美国、日本、瑞典等国也在与清政府订约中做了同样规定。这对清朝统治者足具有一定的诱惑和刺激作用的。1902年以后,清政府决定设立修订法律馆,并聘请一些外国人参加,在几年时间内,翻译了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编订和起草了几部中国法典,包括民、刑、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各种,但绝大部分末及颁布施行。在司法行政方面也有几种法典颁行,规定设立三级新式法院(地方、上诉、最高法院)。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这种法制上的变化在形式上有了些微进步,抄用了资本主义国家法典的形式和条款,在体例、刑名上与封建法典有所区

14、别,甚至还写入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有了设立议院的规定,司法也采取了形式上的独立。但是特别要看到,清末的法制带有了明显的半殖民半封建色彩,一些刑法的正文形式上反映了较多的资本主义色彩,附录则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在民律草案中,明确承认了领权制度,所谓的“宪法”实际上是“立法、行政、司法则皆揽于君上”。这种状况并不奇怪,因为这种法制的变化,是立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之上的,清朝统治者的立法原则就是“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既要维系自己的统治,又要保护侵略者利益。所以清末的法制变化既反应出了形式上的近代化,更反应出了实质上的殖民化。 总之,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干涉中国

15、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鸦片战争前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的国家。而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不仅使中国的司法机关丧失了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而且在中国领土上允许外国设立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并适用外国法律,其结果出现了在中国领土上外国人不受中国法律约束,而中国人反受外国法律裁判的怪现象,其正是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深刻写照。 7.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确定应予赔偿的信赖利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与缔约行为的关联性,即信赖利益是基于对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并非缔约行为中的一切利益。(2

16、)信赖的合理性。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一方的行为已使得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合理信赖,即使支付了费用,亦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信赖的善意性。一方面,缔约人对相对缔约人的信赖必须基于合法目的,另一方面,当缔约人知道对方发生缔约上的过失时,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就不得对不该损失的信赖利益提出赔偿。(4)内容的广泛性。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

17、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5)利益的可预见性,即信赖利益必须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8. 关于美国1978年对人事管理机构的改革( )是正确的。A.下放人事管理权B.改变处分程序C.调整人事机构D.降低机构的独立地位参考答案:ABC9. 下述有关仲裁庭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仲裁庭是由三人或三人以上成员组成的 B仲裁庭可以就其管辖权限下述有关仲裁庭的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庭是由三人或三人以上成员组成的B仲裁庭可以就其管辖权限进行裁定C仲裁庭有权就仲裁程序中的程序事项作出裁定D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

18、作出中间裁决BCD仲裁庭的权限及职责 仲裁庭是实际就争议事项进行仲裁的审理机构,其组成可以是一人组成的独任仲裁庭,仲裁庭有权作出本题选项BCD所述的裁决。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排除A之外的三个选项BCD。 10. 与“法的统治”相对应的是“人的统治”。( )与“法的统治”相对应的是“人的统治”。( )正确答案:11. 下列营业税项目,其纳税地点正确的是( )。 A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向资产转让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下列营业税项目,其纳税地点正确的是()。A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向资产转让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B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建筑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C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向

19、其运输目的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D各航空公司的分公司,应向其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B纳税地点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建筑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航空公司的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者为( )。 A出资最多的股东 B任何一个发起人 C所有股东推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者为()。A出资最多的股东B任何一个发起人C所有股东推荐的人D股东委托

20、的人A根据公司法第39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故应选A项。13.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A.刑法基本原则能够确保刑事司法公正B.刑法基本原则能够有力于法制宣传C.刑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A.刑法基本原则能够确保刑事司法公正B.刑法基本原则能够有力于法制宣传C.刑法基本原则有利于刑法立法科学化、严密化D.刑法基本原则能够限制刑罚权的滥用,确报公民自由与权利不受无端侵犯正确答案: A C D14. 日本战后的公务员制度移植了美国体制。(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15. 试比较行政诉讼举证制度与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不同。试比较行政诉讼举证制度与民事诉讼举证制度

21、的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举证制度与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相比,有如下几个区别: 区别 民事诉讼举证制度 行政诉讼举证制度 举证责任 分担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 实行“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 证明要求侧重点 侧重点主要放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基础和合法性上 侧重点主要放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和合法性上 证明对象 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包括法律事实和相关的证据事实 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诉的行政主体应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16.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劳

22、动者不可以( ) A申请仲裁 B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C请求劳动行政部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不可以()A申请仲裁B向法院申请支付令C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D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D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注意:D项错误,因为在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下,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17.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了日本固有的调解制度的法律是1924年民事诉讼法。( )A.错误B.正确参考

23、答案:A18. 某厂长期生产一种保健食品“保春口服液”,在全国范围内很有知名度。产品的设计、开发一直由王教授负责,产品投入某厂长期生产一种保健食品“保春口服液”,在全国范围内很有知名度。产品的设计、开发一直由王教授负责,产品投入市场5年后,王教授发现配方有些问题,有不适宜人体健康的成分存在。为了消费者的健康,王教授多次建议老板停止生产并召回已投入市场的产品。但是老板为了利益对此事充耳不闻。王教授一气之下辞了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其发现的事实,“保春口服液”立刻出现滞销。该厂认为王教授擅自发布这些信息,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也构成了诋毁商誉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24、“保春口服液”的配方属于商业秘密,虽然是由王教授开发,但其有保密义务B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王教授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反而是值得称道的行为C即使是基于公共利益,王教授的行为仍侵犯了某厂的商业秘密D尽管对某厂声誉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王教授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BD本题考查的是侵犯商业秘密和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侏春口服液”的配方完全符合这种条件,是商业秘密,王教授作为开发、设计人员具有当然保密义务,A项正确。根据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王教授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性受到法律强制性的阻

25、却,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B项正确,C项错误。除了公共利益原则外,诋毁商誉的行为只存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王教授不是经营者,不构成诋毁商誉,D项正确。 19. 一般来说,书本上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都是有利的。 ( )一般来说,书本上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都是有利的。 ( )正确答案: 20. 关于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B受损害关于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B受损害的公民死亡,其亲属有权要求赔偿C受损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26、权要求赔偿D税务机关可以是赔偿请求人AC21. 什么是法律对人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实行的原则主要有几种?什么是法律对人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实行的原则主要有几种?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选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

27、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2. 下列各项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 A借款合同 B借用合同 C居间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下列各项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是()。A借款合同B借用合同C居间合同D建设工程合同B有名合同,是指凡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合同。23. 中国国籍法关于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中国国籍法关于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中国公民因其在外国定居而取得外国国籍或因其退籍获准而丧失

28、中国国籍。该法第9条规定,“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但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24. 1996年克林顿政府提出1996年美国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的主要内容有( )。A.提高接收福利者的资格要求B.促成福利项目市场化C.逐步采取联邦、州与地方政府三级管理体制D.适当加重个人的负担份额参考答案:ABCD25.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332,单

29、)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332,单)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正确答案:D本题考查票据丧失及救济。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挂失止付由失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起。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

30、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A、B、C三项皆符合该法条的规定,不选。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具体来说,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失票人也可以不经挂失止付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本题答案为D。26. 在我国,享有税收执法权的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

31、分局、在我国,享有税收执法权的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港、澳、台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执法机构。()正确27. 将公民分为三个等级的法国宪法是:( )A.1791年宪法B.1793年宪法C.1848年宪法D.1875年宪法参考答案:A28.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的破产,也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的破产,也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错误29. 甲为乙对丙银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间约定为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起,对该约定,

32、依法( )。 A视为没有约定,甲为乙对丙银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间约定为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起,对该约定,依法()。A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B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C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D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C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30.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与丁公司,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33、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与丁公司,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原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消灭而效力自然中止B乙公司因甲公司分立,履行发生困难的,可中止履行C若非另有约定,就合同权利,丙、丁公司享有连带债权D除非另有约定,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债务A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31. 德国民法典中被广泛引用以适用于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被称作“母法”

34、的原则是:( )A.契约自由B.无限私有C.诚实信用D.过错责任参考答案:C32. 产生环境噪声的振源有很多,按产生机能划分,可分为( ) A交通噪声 B机械性噪声 C空气动力性噪声 D电产生环境噪声的振源有很多,按产生机能划分,可分为()A交通噪声B机械性噪声C空气动力性噪声D电磁性噪声BCD产生环境噪声的振源有很多,按产生机能划分,可分为机械性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和电磁性噪声三大类。按污染源得种类来划分,可分为工业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以及自然噪声。33. 下列选项有关法的移植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现代的法律都是从古罗马法移植来的 B法的移植是指对下列选项有关法

35、的移植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现代的法律都是从古罗马法移植来的B法的移植是指对同一个国家历史上的法律进行批判的吸收C所有的法律原则不能移植D法的移植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形成法系D本题的考点是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的概念 两大法系,特别是大陆法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继承古罗马法的结果,但并不能说所有的现代法律都是来自古罗马,选项A错误。法律移植是对外国的法律的借鉴和引进,而法律继承才是对本国历史上的法律进行批判的吸收,故B错误。法律原则有一定的普适性,因此是可以移植的,故选项C错误。法律的移植可能是借鉴不同的法系的法律,因此可能会使得引入国形成其他的法系。故选项D正确。 34. 试述自诉案件的

36、条件试述自诉案件的条件参考答案:(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35. 中世纪英国以滥施刑罚、严刑逼供、秘密审讯闻名的法庭是:( )A.星宫法院B.王座法院C.衡平法院D.财政法庭参考答案:A36. 李某,男,25岁,想成立一家独资企业通过传销方式进行销售。投资人只有他一人,但由于其个人财产不多,只有1万元,李某,男,25岁,想成立一家独资企业通过传销方式进行销售。投资人只有他一人,但由于其个人财产不多,只有1万元,他的家人便给他5万元作为出资(不是借贷)。李某自己

37、并不熟悉企业的事务,于是他欲请王某(男,15岁,头脑活络,朋友很多)管理该企业。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张某要求李某在其企业中为张的女友安排一个职位,月薪不低于800元。李某心中不悦,但又怕如不同意,张某会刁难,只好应允。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设立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格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不合法。因为国家已禁止传销。$李某的家人不承担该独资企业的债务,因为李某在登记时只表明自己是投资人,财产是他自己的,他的家人不负责任。如果登记时,李某明确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38、则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合法。因为王某才15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不具有管理企业事务的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有权拒绝。张某要求李某承担人力、财力的行为是违法的,李某有权拒绝,也可向有关监察部门举报。37.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ABC38. 怎样认识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的特点?怎样

39、认识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的特点?任何社会都存在着规则和秩序。但是,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社会调整也不同。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法,那时的社会调整措施是氏族习惯。 当代人类学的发现表明,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与其经济、组织和文化的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凡是生产力发展上仍然处于采集、狩猎以至简单养殖业阶段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也是最简单的。 其次,在只有简单的社会分工,不存在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主要是内在的,人们遵守规则主要是由于内在的自发性,出于习惯,而不是外部压力的结果。 再次,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不仅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而且受到社会组织状况的影响。 最后,原

40、始社会文化的单一性也是影响其社会调整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 39. 下列不属于法在调整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准则的是:( ) A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B 兼顾多数利下列不属于法在调整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准则的是:()A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B 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C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D 效率具有绝对的优先性。msg:,data:,voicepath:40. 英国国王必须以公平无私为原则,对任何政党皆采取中立的态度。(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41. 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

41、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张某的生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张某的生父母、王某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D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42、。所以由于张某已被王某收养,张某无权继承生父母的财产,但可以继承其养父王某的财产。故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D项是正确的。42. 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对安理会正在按照宪章所赋予的职权进行处理的争端或情势,联合国大会可以提出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A对安理会正在按照宪章所赋予的职权进行处理的争端或情势,联合国大会可以提出建议B联合国大会可以直接向争端当事国发出呼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最重要的任务之一D联合国

43、大会对于国家向大会提出的争端或可能导致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情势,与安理会有同样的权力,包括进行调查和为此目的设立常设和临时委员会或机构A43. 英国传统的婚姻法中所谓的“夫妻一体制”有以下主要表现:( )A.夫对妻之侵权行为和婚前债务负责B.夫妻之间不能进行诉讼C.妻子可以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D.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参考答案:ABD44. 关于立法性文件的等级效力正确的说法是哪些?( ) A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B法律的效关于立法性文件的等级效力正确的说法是哪些?()A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低于宪法C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

44、地方规章但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D部门规章之间、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ABD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根据立法法,法律性文件的效力等级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其中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行。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 45. 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第一步奴隶制成文法典。(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A46. 城市法的渊源包括:( )A.特许状B.城市立法C.行会章程D.习惯参考答案:ABCD47. 通常下列哪类国家会在宪法中公开明确地规定国家性质?( ) A伊斯兰国家 B社会主义国家 C资本主义国家通常

45、下列哪类国家会在宪法中公开明确地规定国家性质?()A伊斯兰国家B社会主义国家C资本主义国家D君主立宪制国家B资产阶级宪法通常不对其国家性质作公开明确的规定,而只作隐蔽性规定,如“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宪法对国家性质作公开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从国家性质角度看,人类历史上共有四类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A是从宗教信仰角度对国家进行划分的,D是指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故都不是正确答案。48.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依据是( )

46、。 A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 B委托合同或者委托授权 C委托合同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依据是()。A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B委托合同或者委托授权C委托合同D委托授权D本题考查对委托代理的理解。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一般是基于本人的授权。而委托合同关系只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基础关系,并不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49. 2012年10月份,某企业职工张某工资4300元,企业代扣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4元,失业保险费10元(2012年10月份,某企业职工张某工资4300元,企业代扣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4元,失业保险费10元(超过规定比例2元),代扣代缴水电费100元,张某当月工资应纳

47、个人所得税为( )元。A326B238C23.6D23.34正确答案:D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张某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430035001410+2)3=2334(元)。50. 中国希方公司(卖方)与法国东东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后希方公中国希方公司(卖方)与法国东东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后希方公司收到东东公司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中国境内的甲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希方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

48、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保兑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告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中国希方委托向东东公司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希方公司应当直接向保兑行交单并请求付款。因为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故,保兑行都不能片面撤销其保兑B由于开证行已经破产,保兑行的保兑义务也已免除,因此希方公司应当将有关单据直接寄交东东公司,同时要求其采用汇付的支付方式付款C希方公司应直接向东东公司收取货款,因为开证行已经破产,通过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已不可能获得货款D因为开证行已经破产,所以信用证的保兑行也可免除其承担的保兑义务A保兑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立信用证,而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保兑行,指依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保证兑付的银行。保兑行一般由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且多数是由通知行负责保兑,但有时也可由其他银行保兑。根据UCP500规定,经过保兑的信用证,开证行和保兑行共同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倒闭,保兑行也应负兑付责任。保兑行所负担的责任相当于其本身开立信用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故,保兑行都不能片面撤销其保兑。 因此,本题中的希方公司应当直接向保兑行交单并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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