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电力建设监理公司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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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YZD*-2008-*版次A *工程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批准:审核:编制:江苏兴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监理部目次*工程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职责14 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14.1 安全健康、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制度14.2 监理安全责任制度24.3 监理安全奖惩制度24.4 监理安全培训制度44.5 监理安全技术交底制度54.6 监理安全例会制度54.7 安全大检查制度54.8 安全巡视检查制度54.9 安全旁站监理制度64.10 监理安全检查签证制度84.11 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制度94.12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审查制度104.13 工程事故报告制度1

2、04.14 生产办公车辆管理制度114.15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114.16 工程开工条件审查制度124.17 单位工程动工条件审查制度124.18 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监理制度134.19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制度134.20 材料、设备质量控制制度144.21 施工单位选择的试验室资质认可制度144.22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144.23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制度154.24 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监理制度174.25 工程质量旁站监理制度204.26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204.27 工程整改通知及复验制度204.28 创优策划研讨会制度214.29 定期质量讲评制度214.

3、30 工程施工样板引路制度214.31 质量问题纠正和预防措施制度214.32 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224.33 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制度224.34 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制度234.35 合同管理制度234.36 信息管理制度234.37 现场协调会及会议纪要签发制度24*工程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1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监理部,确保监理“四控、两管、一协调”工作的有效落实。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4、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制度-苏电生20051926号;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编制纲要等7个指导文件-国家电网基建质量200789号;兴源监理公司三标一体程序文件、标准工作程序。3 职责项目监理部总监/总监代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并批准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项目监理部总监/总监代表负责组织、检查监理部全体人员落实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分工落实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并形成相关记录。4 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4.1 安全健康、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制度4.1.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

5、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杜绝死亡事故和重大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杜绝“三违” (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操作性违章),提倡安全文明施工。4.1.2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总监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监督。4.1.3 协助业主组建工程的“现场安全委员会”,并正常开展工作。4.1.4 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商与业主签定“安全承包协议书”。4.1.5 审查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

6、性作业、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现场等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必要时实行旁站监理和跟踪控制。4.1.6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安全体系的运作,人员、机械、安全措施、施工环境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下达停工令。4.1.7 督促施工承包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施工危险点辩识及预控措施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危险点辩识及预控措施。4.1.8 审查承包商报审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特种作业证件的有效性,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是否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发现问题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时整改。4.1.9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

7、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商做好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两费的落实工作,做到专款专用。4.1.10 督促和检查施工承包商按照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安全规程要求做好对爆炸物品管理。4.1.11 督促施工承包商结合工程实际,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及施工队(班)周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1.12 审定施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的安全施工资质,督促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指导、教育、考核,防止以“包”代管。4.1.13 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及时提出“暂停通知”,并按有关程序上报。督促承包商认真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

8、处理。4.1.14 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签发“安全整改通知单”送承包商按“三定”原则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做好信息反馈。4.1.15 在月度工程协调会上,检查施工安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做好预测、预控。4.1.16 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4.1.17 通过监理月报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向业主及监理合同签订方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4.2 监理安全责任制度4.2.1 编制针对工程特点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制定相应的监控(预控)措施。4.2.2 依据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国家电

9、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措施,并监督其实施。4.2.3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4.2.4 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记载每个检查签证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的图像资料,并进行跟踪控制。4.2.5 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手段,对进场作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外包(分包)队伍资质及施工合同与安全协议、特种作业人员等报审材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

10、进行检查、监督、跟踪和闭环管理,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4.3 监理安全奖惩制度4.3.1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a)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机械、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b) 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c)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d)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e)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

11、做出显著成绩的。f) 实现“无死亡事故工程”的参建单位和实现全年无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4.3.2 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给企业及其班子一定的奖励;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应给予重奖。4.3.3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4.3.4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和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4.3.5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

12、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财务部门建帐,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4.3.6 施工企业及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施工企业内部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 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4.3.7 施工企业发生特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a)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b)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c)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含分公司、工程处下同),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

13、处分。d)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含党委书记,下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e) 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f)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万元以上的罚款。g)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4.3.8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a)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

14、处分。b)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c)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d)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e) 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f)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万元的罚款。g)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万元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4.3.9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a)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b)

1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c)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d)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e) 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电力公司所属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事故,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f)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万元的罚款。g)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万元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

16、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4.3.10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a)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b)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c)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d)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e)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其行政正职必须到隶属的电力公司专题汇报“说清楚”,并处企业-万元罚款。f)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万元罚款。工程项目一年内发生次人身死亡事故,对其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g)

17、 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次人身死亡事故,水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死亡人数超过职工的万分之四,对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4.3.11 对企业的事故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并纳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奖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4.3.12 施工企业对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不得低于以下标准:a) 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予一定的经济处罚;b) 对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机械设备记录事故责任者,一般火灾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处分。c) 对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18、负次要责任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d) 对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e) 对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f)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可以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也可以两者并处。4.4 监理安全培训制度4.4.1 新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监理部安全手册,并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4.4.2 不经过“安全手册”学习和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4.4.3 进入各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接受

19、该工程业主的安全主管,结合本工程安全特点的学习与培训。4.4.4 每半个月应进行一次工地安全短会,目的是提出隐患,进行整改,并学习本公司各施工现场有关安全问题的通报。4.5 监理安全技术交底制度4.5.1 工程项目监理部成立后,应在工程开工前就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贯彻实施办法和检查计划、监理规划、工程创优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措施策划、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措施策划、监理应急预案、安环监理实施细则、两型一化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平行检验方案、安全旁站监理方案、监理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监理机构规章制度等文件进行监理部安全技术交底。4.5.2

20、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贯彻实施办法和检查计划、监理规划、工程创优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措施策划、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措施策划、监理应急预案、监理机构规章制度等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交底,监理部应做到全员参与。4.5.3 安环监理实施细则、两型一化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平行检验方案、安全旁站监理方案、监理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等监理文件由文件编写人进行交底,监理部相关人员均应参加并接受交底。4.5.4 其中监理规划应在工地会议中,由总监理工程师向相关工程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并将交底内容写入会议纪要中。4.5.5 监理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形成书

21、面交底记录,交底人、被交底人均应在交底记录是签字。4.6 监理安全例会制度4.6.1 为了做好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各项工作,做好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在本工程中实施监理安全例会制度。4.6.2 监理安全例会制度由监理部组织召开,建设单位、各施工单位应参加会议。4.6.3 监理安全例会可结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工作同时进行,一般在每个月月末实施。4.6.4 监理安全工作例会,应对本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总结,指出本月施工现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找出下个月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对下个月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4.6.5 监理安全例会中提出的问题

22、,监理部应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及时报监理部进行验证,实施闭环管理。4.7 安全大检查制度4.7.1 为了做好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在本工程中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制度。4.7.2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由建设单位或监理部安全监理人员组织进行。4.7.3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原则上每月组织检查一次,一般在每个月月末进行。4.7.4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可结合监理安全例会进行。4.7.5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理单位向责任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进行

23、闭环处理。4.7.6 工程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工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及时报监理部验证检查,实施闭环处理。4.8 安全巡视检查制度4.8.1 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4.8.2 巡视的程序和要求:a)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项目部的危险点辨识和控制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等文件进行巡视。b) 巡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及时在监理安全巡视检查记录表(附表4)中记录现场存在的问题和监理有关措施;对整改不力、以及需暂停施工进行整改的,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c) 总监理工程师应

24、不定期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状况。4.8.3 施工安全监理巡视的主要内容是:a) 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的到岗和履行职责情况;检查消缺整改情况。b) 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策划方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工作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的落实情况。c) 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阳台、楼板、屋面)、高处作业等安全防护措施,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防护)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d) 检查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e) 检查夏季

25、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强风,冬季防冻、防煤气中毒措施。f) 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4.9 安全旁站监理制度4.9.1 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4.9.2 安全旁站的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a) 变电站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主变及大体积混凝土基础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和升降机安装拆卸等。b) 变电站安装工程: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吊装,变压器钻芯检查、干燥及局放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在

26、10kV及以上时),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等。c) 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移动式起重机临近带电体作业等。d) 输电线路工程: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3米时),易坍塌特殊基础开挖、支护,重要爆破炸药填装等;组塔阶段超过80米的高塔组立,特殊地形铁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架线阶段带电搭设或拆除跨越架(架体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导引绳通过通航江河、铁路、高速公路跨越架,导引绳通过不停电跨越架及通航江河,特殊施工方式展放导引绳等。4.9.3 安全旁站的程序和要求a) 在工程开始施工前,监理单位应将需要旁站的工序或部位通知施工单位。b) 在安全旁站项目开始进行作

27、业前,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和作业内容。c) 施工单位在进行危险项目作业前,必须做好施工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并将交底记录报监理单位备案。作业时,有关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到岗到位。d) 安全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安全旁站时,应重点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其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序、有效运转,技术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管理人员是否对危险作业项目进行了有效地管理、指挥和监督,并应及时做好安全旁站记录。4.9.4 变电站工程安全旁站要点a) 施工单位安全员应对监理安全旁站项目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施工涉及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当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

28、定负荷的95%、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物件或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临近带电体较近时,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指导吊装;在进行变电站临近带电体作业、带电搭设跨越架(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导引绳通过通航江河、铁路、高速公路跨越架、不停电跨越架时,应指派专人对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护,其中临近带电体作业时,带电设备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导引绳通过通航的河流时,在施工期间应请航监部门派人协助封航;在大型施工机械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对施工机械作业进行指挥或监护;在进行较大范围协同作业时,施工必须保持畅通的

29、通信联络,应由专人统一指挥作业。b) 施工危险区域应采取安全围护、安全警示围挡等针对性措施,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区域;安全围护和安全警示围挡范围应满足安全施工作业需要。c) 施工作业方法、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应符合设计、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相关的专项安全规程要求。d) 高边坡及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基深坑基础掏挖时,开挖出来的土方,应及时运走或堆放在基坑外塌方影响范围以外;当基坑土质与地质报告或施工方案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边坡坡度,必要时采取降水或支护措施,以防止基坑塌方;当进行基础掏挖时,基坑边坡的土质及强度必须满足掏挖要求,同时,应有专人对掏挖部位进行安全监护。

30、e) 在进行变电站基坑开挖放炮、输电线路重要爆破炸药装填时,还应做到炸药装填量及装填方法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值;防飞石措施、放炮、哑炮处理等应符合施工方案以及爆破安全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f) 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时,监理还应对模板及其支撑系统进行检查,对混凝土浇筑分层方法、混凝土堆料等进行检查,防止因此造成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失稳;对高处作业、临边作业现场防坠落及安全围挡措施进行检查,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到位。g) 在进行大型吊装设备装拆、大型构件吊装、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吊装时,机械型号应与施工方案一致;吊点位置、吊索型号、吊索角度和捆

31、绑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厂家规定或施工方案要求;在进行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时,应尽量做到各台起重机钢丝绳保持垂直、升降行走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荷载不超过各自的允许重量,如做不到时,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h) 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时,应特别注意脚手架装拆顺序、配件传递和运输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i) 临近带电体作业时,作业区域应与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并进行必要的警示、围护;上下传递物件必须采用绝缘绳索。j) 高塔组立前,应特别关注天气及风速,当天气条件不适宜时不得进行立塔作业;施工中必须使用速差自控器及安全自锁器。k) 带电搭设跨

32、越架(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跨越架与被跨越电力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跨越架顶面的搭设或拆除,应在被跨越电力线停电后进行。l) 导引绳通过不停电跨越架时,导引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必须做好严密地防触电措施。m) 主变压器钻芯检查,应在设备厂方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钻芯检查人员应穿洁净、无扣、无口袋工作服和耐油靴,所携带的工具、物品应清点登记,防止遗留在器身内。n) 主变压器干燥处理应应制订专项技术措施,并实施交底;干燥现场不得有易燃物品,并配备充分的消防器材;干燥处理前变压器外壳应可靠接地;真空热油干燥时变压器外壳、绕组应可靠接地;采用短路干燥时,短路线应连接牢固;采用涡流干燥时

33、应使用绝缘线;干燥时应有专人检查记录,防止局部过热。o) 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及主变局放试验时,非被试端子及相邻设备应做好接地,试验时间和电压应符合规程规定,防止因试验时间和电压超出规定而损坏设备;试验前,应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试验过程中,重点检查试验时间和电压是否符合规程规定,主变的局放量是否符合规程规定。4.10 监理安全检查签证制度4.10.1 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4.10.2 安全检查签证范围:a) 重要设施:变电工程的大中型起重机械(塔吊、各

34、类汽吊)、重要脚手架、卷扬机、提升系统(井字架)、改扩建工程安全围栏、施工用电、施工用水、危险品库房等和线路工程的重要跨越架等。b) 重大工序转接: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4.10.3 安全检查签证的程序:a) 施工单位对需要进行签证的设施应在安装完成并自检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记录文件。其中塔吊需报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合格准用证明。 b) 监理部对施工单位的书面记录文件进行审查,同时对现场设施、条件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c)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项目监理部检查确认后,设施方可投入使用。d) 安全监理人员填写“安全检查签证记录表”(附表2),施

35、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e) 重大工序转接前,施工单位需对上道工序进行安全验收,形成安全验收书面记录,监理单位明确是否具备下道工序安全施工条件。4.10.4 安全检查签证的主要检查内容:a) 塔吊:必须有主管部门的检测合格证明,塔吊操作人员必须有相应特种作业证且在有效期内,塔吊应挂设合格证,并具有齐全的操作规程。b) 各类汽吊:应有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明,临近带电体作业前必须做好接地,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c) 重要脚手架见相关技术规程。d) 卷扬机、提升系统(井字架):需有合格证或维护保养记录,转动机械和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应装设可靠的防护罩、盖或栏杆,操作人员应有可靠的防护棚且视

36、线清晰,使用前接地可靠,钢丝绳无破损。e) 改扩建工程安全围栏:必须将施工区域与带电设备明显隔开,围栏上每侧应至少悬挂一个面向施工人员的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f) 施工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 施工用水:应尽量达到饮用水标准,管道无泄漏,有通畅的排水设施。h) 危险品库房内不同的危险品:必须设置不同的库房,库房间距不小于6米,库房由专人负责,外设合格的消防器材。i) 重大工序转接: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安全检查签证工作。4.11 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制度4.11.1 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

37、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4.11.2 文件审查的范围: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施工方案,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工具)等安全性能证明文件,分包商资格,主要管理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4.11.3 文件审查的程序:a) 施工单位应完成本单位文件审查的完整手续。手续齐全后,施工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应的文件报审表,并及时报监理审查。b) 监理项

38、目部在收到报审文件后,应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进行审查并就文件内容提出监理审查意见,重要文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监理项目部应及时填写“施工文件审查记录表”(附表1)。c) 如报审文件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反馈修改意见,并对施工单位整改后的重新报审实施闭环管理。4.11.4 文件审查的内容:a)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批准的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技术措施满足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建筑和施工设备布置、临时道路、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消防等符合输变电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b

39、)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临时用工管理满足有关管理规定。c)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满足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审查施工单位对需要进行安全验算的施工工序是否进行了正确验算;需报监理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杆塔组立及架线、季节性施工方案、多工程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

40、的工程。d) 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办公、宿舍、食堂、仓库、道路、施工用电等临时设施及排水、防火、防雷电、防强风等措施必须满足输变电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和其它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关设施的数码照片。e) 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审查施工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对象是否包括了所有作业活动、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作业场所内的设施以及其他与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活动。对危险源采用的方法应合适,并根据其危险程度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危险源控制措施。f) 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审查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健全;审查应急救援预案中是否涵盖了工

41、程施工过程中各种可能出现的紧急事件;审查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急救援措施是否全面、演练是否具有针对性、处理措施是否得当。g) 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施工方案:审查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施工方案是否与工程总平面布置相适应,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审查施工临时用电缆、线敷设是否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各项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h) 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工具)等安全性能证明文件:审查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审查现场施工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审查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齐全。i) 分包商资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

42、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安全资质证书等是否能满足分包工程的施工需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分包单位的业绩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12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审查制度4.12.1 特殊工种指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程作业人员。4.12.2 施工单位特殊工种在开始进行作业前,必须将其特殊工种上岗证报监理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岗作业。4.12.3 监理在进行特殊工种上岗证审查时,应主要审查上岗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规定年限

43、进行看检,证件是否在看检有效期内等。4.12.4 特殊工程在进行作业时,监理有权对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随机抽查,以确认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4.13 工程事故报告制度4.13.1 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电力公司和企业或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4.13.2 电力公司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网分公司报告。4.13.3 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特大、重大机械事故、特大、重大火灾事故,特大、重大交通事故,应在

44、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电力公司报告。其中特大、重大机械事故应由电力公司在24小时内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4.13.4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b)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14 生产办公车辆管理制度4.14.1 驾驶员必须严格、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地方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规及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车辆操作规程,自觉按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活动,认真学习、及时掌握省、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通令、通告,认真学习掌握道路交通法并严格执行。4.14.2 车辆,由

45、专职驾驶员持照驾驶,严禁驾驶人员驾驶与驾照不符车辆,严禁驾驶人员将车辆交非车辆驾驶人员或无照人员驾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4.14.3 始终保持安全行车警觉,每次出车前必须例行做好灯光、喇叭、油、水、电、传动、方向、制动、轮胎气压等安全检查,严禁车辆带故障出车。4.14.4 车辆驾驶人员平时必须做好车辆例保和每月一次车辆安全自查工作,并认真作好车辆检修记录、配件更换记录、发动机机油和齿轮箱油等润滑油更换记录、车辆查车记录等台帐,保持车辆完好率。4.14.5 驾驶员上班期间不得饮酒,严禁酒后开车,不带情绪开车;严格控制车速,各类路况的车辆速度:高速公路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省级公路6080公里

46、/小时;其他等级公路,以路标为准。4.14.6 严禁人员超载,不得搭载与工作无关人员。4.14.7 车辆发生任何性质、责任的安全行车事故,必须及时报公司办公室,坚持按“三不放过”原则,即:“不分析原因不放过,不明确责任不放过,不定出纠正措施不放过”进行处理。4.14.8 车辆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按车管有关规定对车辆年检、大修、安检、报废、转让等实行统一管理。4.14.9 驾驶员应详实填写每次行车任务情况,及当天车辆行车公里数和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监理部每月对车辆行车记录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随时纠正。4.14.10 车辆在规定年检时间,应作好用车时间调整,按时参加车辆年检。4.15

47、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4.15.1 制定监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明确质量控制要点、方法和手段。4.15.2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体系及有关支持性文件;审查相关实施方案、细则,检查施工记录。4.15.3 审核施工承包商的开工报审,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后,报业主批准后发布开工令。4.15.4 审核施工承包商需要调整、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业主批准后执行。4.15.5 审核施工承包商选择的试验室的资质、能力和业绩,确保工程试验的真实、有效。4.15.6 参加进口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4.15.7 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的程序

48、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对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承包商限期整改或撤出现场。4.15.8 参与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测量放线,复核确认其测量成果。4.15.9 根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采用巡视、检查、旁站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施工承包商报送的隐蔽工程报审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确认。4.15.10 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及时与业主联系,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单”,责令停工整改,并检查确认整改结果。4.15.11 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4.15.12 组织220千伏(受委托5

49、00千伏)工程的阶段验收(中间验收),督促施工承包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复查、确认。 4.15.13 向业主提出验评合格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并配合做好质量监督检查工作。4.15.14 组织自检合格后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提出进行竣工验收的申请。4.15.15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依据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及现行有关规定组织/参与调查处理。会同承包商分析、处理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意见报项目法人备案。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项目法人,参与/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向业主提交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4.15.16 督促施工承包商切实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和技术监督的各项要求,协助业主做好

50、工程的设备质量管理 。4.16 工程开工条件审查制度工程开工报告批准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确认下列内容已经审核通过:4.16.1 如果发生分包行为,分包单位资质已认可;4.16.2 技术文件满足开工要求,并经过会审和交底;4.16.3 施工组织设计、工技术方案措施(调试方案)审批完毕并完成交底;4.16.4 现场环境满足开工要求,安全措施有效并得到落实;4.16.5 进场工程材料已经过见证取样和报验通过;4.16.6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专题论证,审定后予以签认;4.16.7 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已到位;4.16.8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

51、围和管理制度已经考察确认,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已经明确;4.16.9 特殊工种人员已确认;4.16.10 主要施工机械已就位并已完成作业前的检查和试验;4.16.11 计量器具、检测仪表已经检验确认;4.16.12 质量检验项目划分已明确,质量记录已准备就绪;4.16.13 如属下游工程,上、下游交接验收已通过。4.17 单位工程动工条件审查制度4.17.1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确认下列内容已经审核通过。4.17.2 如果发生分包行为,分包单位资质已认可;4.17.3 技术文件满足开工要求,并经过会审和交底;4.17.4 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措施(调试方案)审批

52、完毕并完成交底;4.17.5 现场环境满足开工要求,安全措施有效并得到落实;4.17.6 进场工程材料已经过见证取样和报验通过;4.17.7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专题论证,审定后予以签认;4.17.8 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已到位;4.17.9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和管理制度已经考察确认,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已经明确;4.17.10 特殊工种人员已确认;4.17.11 主要施工机械已就位并已完成作业前的检查和试验;4.17.12 计量器具、检测仪表已经检验确认;4.17.13 质量检验项目划分已明确,质量记录已准备就绪;4.17.

53、14 如属下游工程,上、下游交接验收已通过。4.18 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监理制度4.18.1 为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受控,在工程开工前充分了解工程设计意图,提前发现施工图纸中的问题,在本工程中实行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监理制度。4.18.2 在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和设计交底前,由工程建设单位将组织将施工图纸交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给有关单位预留足够的熟悉图纸的时间。4.18.3 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或由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授权组织进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均应参加会议。4.18.4 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将本次交底的图纸的设计意图、设计思路、施工中就

54、特别注意的事项等向与会单位进行交底。4.18.5 在图纸会审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充分熟悉施工图纸,并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就图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了解的事项进行汇总整理,并在图纸会审时一并向设计单位提出,由设计人员进行明确和解答。4.18.6 在施工图纸会审中,凡涉及到设计变理的事项,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出具工程设计变更单,施工作业中,应以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单为施工依据。4.18.7 在设计交底中,设计单位应就本次交底的施工图纸中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说明。4.18.8 监理可在会议中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建议。4.18.9 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由监理部负责整理分发。

55、4.19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制度4.19.1 在报审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同时,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体系。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在报审后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4.19.2 工程项目开工前一般安排一次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审查,时间跨度在一年以上的,每年审查一次(工程项目开工当年除外);4.19.3 工程项目开展过程中,出现下列事件或情况时,应增加一次审查:a) 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b) 承包单位管理出现混乱,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下降或安全事故/未遂事故频发;c) 建设单位要求。4.19.4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管理体系采用全面集中审查方式;4.19.5 年度例行审查采用随机抽查

56、方式;4.19.6 工程项目开展过程中出现异常事件后的审查,采用有针对性的专项审查。4.19.7 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a)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b)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c)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4.19.8 质量管理体系审查方法a) 审查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机构是否落实,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相应的人员配备是否满足项目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技术责任制。b) 主要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和工程项目的实施相适应。审查依据参见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相关章节。c) 审查项

57、目经理、专职质检人员、安全员、试验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4.20 材料、设备质量控制制度4.20.1 根据合同到货时间,编制现场验收交接工作计划及验收交接办法。4.20.2 设备材料到货后,组织有关单位按“验收交接办法”进行验收,并填写好有关记录;发现有质量及其它问题,做好相关的文字记录,留下必要的影像资料,并监督责任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4.20.3 跟踪、检查施工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台帐及材料使用跟踪记录。4.20.4 验证工程原材料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及相关的厂家试验报告,确认无误接收。4.20.5 对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见证取样,送相关的

58、试验室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和汇总。4.20.6 监控材料、设备的存放保管条件,检查承包商的物资台帐及保管领用制度,要求厂家根据设备的特点按不同环境存放,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物资的安全性。4.20.7 定期对材料、设备的存放进行检查,保证物资的存放质量。4.20.8 见证承包商现场试配的配制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后,允许现场施工。4.21 施工单位选择的试验室资质认可制度4.21.1 为了确保进行工程试验、检测的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在本工程中实施试验室资质认可制度。4.21.2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填写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报审表,将试验室资质文件报监理审查备案。4.21

59、.3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报审表的主要附件应包括:a)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b)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c) 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4.21.4 监理在进行试验室资质文件审查时,应重要审查以下内容:a) 拟委托的试验单位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是否通过计量认证;b) 试验资质范围是否包括拟委托试验的项目;c) 试验设备计量检定证明。4.22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4.22.1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技术质量保证部沟通,确定是否需要公司进行审查。4.22.2 当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时,公司一般不单独组织审查,而是由总监理工

60、程师与技术质量保证部沟通后,公司派有关专业的专家参与审查会议。4.22.3 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公司审查或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会审前,必须按Q/501-206.009-2005 施工组织设计、调试大纲、作业指导书审查工作程序和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条文说明5.2.3的规定,施工单位完成自审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完成初步审查工作。4.22.4 施工组织设计无论是否报送公司审查,审查意见均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4.22.5 对于多标段平行发包的工程项目,当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时,无论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均必须在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前,由公司组织对相关标段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4

61、.22.6 项目监理部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时,必须选择适当人员进行审查,否则应与技术质量保证部进行沟通,由技术质量保证部选派相应专业人员参与监理部的审查工作。4.22.7 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不削弱施工单位对其审批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中的各项施工技术责任制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其报审申请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电电网2003168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完成对安全施工措施和必要的专家论证审查的要求。4.23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制度4.23.1 工程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

62、业之间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商(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商。4.23.2 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商。4.23.3 临时用工: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4.23.4 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4.23.5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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