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十章 职业培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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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十章 职业培训法第十章 职业培训法第一节 职业培训概述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第三节 职业技能鉴定第一节 职业培训概述一、职业培训的概念二、职业培训立法的发展概况三、职业培训立法的原则四、职业培训的分类和管理一、职业培训的概念职业培训,又称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开发,是指根据社会职业的需求和劳动者从业的意愿及条件,按照一定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职业技能的教育训练活动。(1)职业培训服从于社会职业的需求。(2)职业培训是为了满足劳动者的从业意愿。(3)职业培训应适应劳动者的从业条件。(4)职业培训应符合职业标准化的要求。二、职业培训立法的发展概

2、况我国的职业培训立法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2)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 三、职业培训立法的原则(一)先培后用原则先培后用,即先培训后就业或先培训后上岗,强调劳动力投入使用前必须先经过开发(培训)。(二)培训费用合理分担原则培训费用合理分担,即职业培训应当有偿进行,培训费由国家依其职责和各方培训受益主体依其受益程度进行分担。四、职业培训的分类和管理分类: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再就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管理:我国的职业培训,由劳动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中,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3、是综合性、全面性的职业培训管理。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一、学徒培训二、学校正规培训三、就业训练四、职工培训五、创业培训一、学徒培训学徒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生产劳动,使其掌握一定生产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形式。(一)学徒培训法律关系的特征(1)它是一种招工与传艺合二为一的法律关系。(2)传艺和学艺的特定方式是由招收单位委托师傅负责指导,在生产实践中进行。(3)建立学徒培训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受培者是否达到预期的培训要求,是决定其能否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二)学徒的招收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应当坚持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其

4、中的考核,应当在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前提下侧重文化考核。学徒培训应当实行合同制度,即学徒应当分别同用人单位和师傅订立学徒培训合同和师徒合同。(三)学习期限和培训目标学徒的学习期限,应当根据各行业、各职业(工作)的技术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难易程度确定。一般为3年或2年,不得少于2年,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学徒的培训,应当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以培养初级技术工人为目标。(四)考核和转正对学徒学习成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学习考核和期满考核。(五)学徒期间的待遇学徒在学习期间,按月发给生活费,并享有劳动保护方面的基本待遇。二、学校正规培训学校正规培训是指由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5、等教学机构承担的职业培训。(一)技工学校培训(二)职业(技术)学校培训(三)成人高等学校培训三、就业训练就业训练,是指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就业训练实体,对求职人员再就业和上岗前所进行的,以培训具有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劳动者为主的培训形式。(一)就业训练实体的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就业和职业培训的法规和政策;(2)组织就业前训练、转业训练的教学和实习;(3)开展教学研究,编写教材和提高教学质量;(4)法定的其他职责。(二)就业训练的类别1、就业前训练(1)劳动预备制培训。(2)大学生就业前培训。(3)特种岗位的上岗前培训。2、再就业训练再就业培训,也称转业培训,在我国目前主要是针对下岗或者失业人员所

6、作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三)就业训练的对象(1)初次求职人员、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2)需要提供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复转业军人等特殊群体人员;(3)其他需要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四)就业训练的法律关系就业训练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培训法律关系和代培法律关系两种。(五)就业训练的组织和管理(六)就业训练的考核与发证四、职工培训职工培训,又称岗位培训、职工教育或在职培训,是对已经就业的劳动者按照岗位工作需要,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为目标的定向教育和训练活动。五、创业培训创业培训

7、是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所进行的开办小企业或自谋职业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第三节 职业技能鉴定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念、范围和体系二、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体制三、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四、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五、职业资格证书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念、范围和体系职业技能鉴定,是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所达到的等级,依法进行考核、评定和证明,从而赋予劳动者一定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即国家规定应列入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劳动者范围。职业技能鉴定的体系,由各个类别(系列)、各个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成。二、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体制(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二)职业技能鉴

8、定的综合管理权限三、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职业技能标准,是由法定标准制定机构依法制定,用以衡量劳动者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并据以确定其技术等级的统一尺度。职业技能鉴定以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为依据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考核和评定:(一)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内容(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类别和等级(三)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权限和原则(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效力四、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和受理。(2)考核(或考评)。(3)发证。五、职业资格证书(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

9、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职业资格证书的定义、核发和管理职业资格,是指符合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从而可以从事该职业的资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实行政府指导,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三)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和效力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或社会功能表现为,一般由国家法律赋予它客观证明的效力,即证书所载内容只表明持证人所具有的技术等级或学历,供

10、用人单位参考能否从事特殊工种,不涉及确定对持证人如何使用和给予何种待遇的效力。案例 某公司开业3年来,年年提取职工培训经费,但从未对职工进行过培训,所有职工仅凭工作前的学习积累和工作后的经验工作。职工张某看到其他企业的职业培训搞得红红火火,自己的企业却死气沉沉,就向公司经理反映问题,要求组织职工培训。经理说:“公司没钱,怎么办?”张某说:“公司不是每年都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吗?”经理回答:“现在是市场经济,也是买方市场,为稳定客户,把咱们的服装销出去,职工培训经费都补贴到公关费用上去了!”张某见向公司反映不能解决问题,遂向本市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查核属实,即对公司经理和董事长

11、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限期将改正情况上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如何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2企业不履行职业培训义务时,应负何种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马克思早就指出:“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 职业培训,是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和训练活动。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从而把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列为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劳动法学界一般将其简称为“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该规定的直

12、接目的在于从法律上保证劳动者能够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而得到业务水平的提高。职业培训是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生产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劳动者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特别是现代化生产,设备构造越来越复杂,工艺越来越先进,分工越来越精细,对劳动者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而劳动者掌握一定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必须通过学习和实践活动才能获得。因此,在任何社会制度下,对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都是生产发展的必要一环。同时,职业培训也是国家教育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它不仅通过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直接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服务,而且也通过对劳动者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个人

13、素质,有利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缓解失业问题,最终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劳动权利体系的角度来看,职业培训权对于劳动者充分实现劳动权、更好地实现劳动报酬权、获得更为充分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都具有更为显著的意义。正如有学者所言,职业培训“能够间接地为劳动者带来利益。因为职业培训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扩大择业领域,获取较高的劳动报酬,并可以减少职业伤害” 在市场经济下,法律把职业培训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规定,深层次的理由植根于“社会公正”和“体面劳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将组织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在1999年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局局长提交了题为体面

14、的劳动的报告,将体面劳动确定为国际劳工组织当前的主要目标。所谓体面劳动,是指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有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型的工作机会。为此,社会不仅要创造就业岗位,而且要创造质量可以让人接受的就业岗位。因此,使职业培训成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就具有了重要的价值。基于上述理由,1975年国际劳工组织人力资源开发中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作用公约和建议书要求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制定政策和计划,以提高个人对工作和社会环境的理解能力、通过个人或集体去影响工作和社会环境的能力;鼓励并协助所有人在平等和毫无歧视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去发挥并运用其工作能力。为此应当建立和发展开放、灵活和

15、补充的普通教育、技术和职业教育、教育和职业指导与职业培训制度。包括政策和计划、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的培训、特殊地区或特殊经济活动部门的计划、人口中的特殊群体、促进培训和就业方面男女机会均等。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劳动法根据国家加强职业教育的方针,不仅从劳动基本法地位对职业培训作了系统规定,而且将职业培训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在职培训中,但也包括就业前培训。这里重点谈劳动者在就业之后的职业培训权的内容。劳动者在就业之后的职业培训权内容广泛,主要有:(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

16、劳动者依法要求参加规定的各种技能职业培训,用工单位不得拒绝。(2)在职工培训中,有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对于按规定必须安排一定工作时间从事学习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安排。(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已经由劳动者代付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返还。 (4)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要求进行专门培训是职工培训权的具体内容之一。(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权利。我国的职业培训中心环节就是建立统一的资格证书制度。通过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建立起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保障

17、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得以实现。 2企业对其职工负有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由于劳动者的使用在于用人单位,因而人力资源的开发训练即职业培训也当属用人单位的义务,为促使用人单位履行这项义务,各国通常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是直接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提取职业训练经费或缴纳训练费用,违者给予法律上的处罚。二是在职业培训设备及经费上给予补助或税收上的优惠,并通过认证方式,由合格的培训机构代为培训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劳动者。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上来看,职业培训是企业对职工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法第6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

18、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1996年)第21条则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企业应按照以下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一)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3.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08年以后2.5%,可税前扣除)二)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三)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四)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五)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第6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行业

19、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职工培训经费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门款项,只能用于对企业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不能挪作他用。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3企业不履行职业培训义务应负法律责任不履行义务须负法律责任,否则义务没有任何约束力。企业不履行职业培训义务、挪用职工培训经费是不合法的,应负法律责任。目前我国仅规定了“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这种行政责任形式,即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24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一)不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的

20、(四)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培训经费或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的。”这种责任对企业的威慑力不足。目前我国劳动者接受培训的权利得不到有力保障,企业不履行职业培训义务、挪用职工培训经费的现象比较普遍。以经济发达的广州为例,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调查发现,广州仍有不少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培训经费,提取的企业中也只有35%左右用于技能人才的培训。不少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愿意提取职工培训经费,致使职工的接受培训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老总出国一趟,几万元的花销算到培训经费里,职工的培训却没有经费。针对这种情况,广州市曾在1999年实行过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统筹制度,即从企业职工工资总

21、额中提取0.3%的职工培训经费进行全市统筹,专款用于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资助。 但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由于没有上位法的支持,该项制度仅实行了1年就被叫停,提取的经费也只有几千元。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大代表建议,制定统一的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统筹的法规,经费从企业统一提取后,由企业制定培训计划方案,向劳动部门申请经费。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23条规定:“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可对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这一规定也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即

22、在企业不作为时,由政府介入企业职业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此外,可以考虑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建立职工培训经费的滞纳金制度和职工培训经费统筹制度,以强化企业不履行职业培训义务的法律责任。 4参考结论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开业3年来,年年提取职工培训经费,但从未对职工进行过培训,所有职工仅凭工作前的学习积累和工作后的经验工作,可以认定为企业违反了劳动法第68条、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21条,未能履行对其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职工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因此未能获得实现。张某见向公司反映不能解决问题,遂向本市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这是为维护劳动者接受职业培训权利的合法举动,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企业为稳定客户,把服装销出去,将职工培训经费都补贴到公关费用上去,直接违反了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24条的禁止性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查核属实,依据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24条,对公司经理和董事长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限期将改正情况上报,可见在本案例中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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