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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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

2、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务员局、外汇局等部门就针对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b5E2RGbCb5E2RGbC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p1EanqFDp1EanqFD二、联合惩戒机制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列入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统一格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失

3、信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情形、处罚决定等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系统,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备忘录签署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各备忘录签署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DXDiTa9EDXDiTa9E三、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和单位(一)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名单当事人作为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或者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实施。RTCrp

4、UDGRTCrpUDG(二)在安排补贴性资金时作审慎性参考在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安排过程中,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5PCzVD7H5PCzVD7H(三)享受优惠性政策审慎性参考在实施投资、税收等优惠性政策时,将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情况,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实施。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5、。对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进出口货物实施加严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jLBHrnAIjLBHrnAI(四)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按照相关规定,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xHAQX74JxHAQX74J(五)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供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审

6、批时参考,供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参考;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受理审批时参考;限制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LDAYtRyKLDAYtRyK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作审慎性参考,由银监会实施;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由证监会实施;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信息供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审批及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依据或参考,由保监会实施;限制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设立

7、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机构实施;限制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由人民银行实施;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受理审批时参考,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限制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Zzz6ZB2LZzz6ZB2L(六)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在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dvzfvkwMdvzfvkwM限制失信名单企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对情节严重的,在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8、,由证监会实施;对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由人民银行实施;限制失信名单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rqyn14ZNrqyn14ZN(七)在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时作审慎性参考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外汇管理局实施。EmxvxOtOEmxvxOtO(八)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名单当事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进行从严

9、审核,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SixE2yXPSixE2yXP(九)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对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由国资委、财政部实施。6ewMyirQ6ewMyirQ(十)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提名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由国资委、财政部、工商总

10、局以及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kavU42VRkavU42VR(十一)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任职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限制任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y6v3ALoSy

11、6v3ALoS限制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任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结合自身法定职能,依法依规实施;限制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机构结合自身法定职能,依法依规实施;限制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由证监会实施;限制任职保险代理

12、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保监会实施;限制任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由证监会实施;限制任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人民银行实施;限制任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M2ub6vSTM2ub6vST(十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编办实施。(十三)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招录(聘)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为公务员或事

13、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实施。0YujCfmU0YujCfmU(十四)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实施。eUts8ZQVeUts8ZQV(十五)限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对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人员,限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由国家认监委实施。(十六)限制取得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14、对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法人,限制取得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由国家认监委实施。sQsAEJkWsQsAEJkW(十七)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将失信名单当事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实施。GMsIasNXGMsIasNX(十八)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名单当事人信息,由中央网信办实施。四、其他事宜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

15、和操作流程,确保2017年6月底前实现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TIrRGchYTIrRGchY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54 / 54附录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实施单位(一)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

16、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社会

17、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二)条(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8、,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

19、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供安排补贴性资金时审慎性参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三)享受优惠性政策审慎性参考社会

20、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

21、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

22、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四)加强日常监管检

23、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同第十一项的法律依据)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五)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供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审批时参考,供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参考;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银行卡清算

24、机构受理审批时参考;限制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1.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条 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

25、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第三条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第五条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

26、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九条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3)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

27、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3.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

28、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

29、)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

30、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6.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

31、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7.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8.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

32、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9.非金

33、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

34、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10.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一)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2.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20%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前述主要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0亿

35、元人民币或者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提出申请前应当连续从事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等业务5年以上,连续盈利3年以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11.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筹备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三)证明其资本实力符合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四)真实、完整、公允的最近一年

36、财务会计报告,设立时间不足一年的除外。(五)出资人出资决议,出资金额、方式及资金来源,以及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六)主要出资人和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和从业经历证明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六)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

37、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

38、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3.

39、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第八条企业集团财

40、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3)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4)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1)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2)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3)金融债券发行办法;(4)承销协议;(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七)在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时作审慎性参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

41、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外汇管理局(八)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2.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

42、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

43、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

44、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4.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对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

45、的考量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5.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四(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

46、、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人民银行、银监会(九) 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1)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3)发

47、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第三十五条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国资委、财政部(十)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良好的品行;(2

48、)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国资委、财政部、工商总局以及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自身职能,依法依规实施(十一)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

49、注;限制任职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 限制任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四)具备与拟任

50、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

51、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

52、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第九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

53、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4. 证券投资基金

54、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5.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6.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5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8.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专业知识,5年

56、以上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有重大过失或犯罪记录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曾经担任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行政处罚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执行期满未逾2年的。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筹备期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开业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营运资金等。

57、(二)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具体内容及详细说明。(三)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架构报告、建设报告、业务连续性计划及应急预案。(四)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标准符合和技术安全证明材料。(五)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履历说明及学历、技术职称、具备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说明,无犯罪记录和未受处罚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机构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结合自身法定职能,依法依规实施(十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1.中央编办关于批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

58、015)132号)第四条 登记事项要求:(四)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中央编办(十三)限制招录(聘)为公务

59、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

60、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2.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

61、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第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十四)禁止参评

62、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同十一条的依据)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十五)限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第二部分(一)条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第二部分(二)条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执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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