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8.A 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及银行的相关权利义务论文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78113556 上传时间:2022-04-21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49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3428.A 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及银行的相关权利义务论文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3428.A 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及银行的相关权利义务论文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3428.A 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及银行的相关权利义务论文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资源描述:

《3428.A 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及银行的相关权利义务论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428.A 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及银行的相关权利义务论文(1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XXXXXX学院毕业论文前 言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频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只根据单据,对受益人或指定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独立于作为信用证基础的货物买卖合同。这是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正是因为银行这种只对单据不对货物的特点,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进行单据欺诈, 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重大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世界许多国家纷纷确立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为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排除。所谓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前提下,如果有欺诈行为发生,允许银行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也可 以颁布禁付令禁止银行付款或承兑。 为保证信用证的独立地位,银行坚持表面一致原则,但

2、是卖方在国际贸易中利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以单据欺诈的手段骗取贷款的案件不断发生,因此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只有美国在统一商法典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即使卖方已经发出通知,说明单据上存在欺诈,也只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禁止款项的兑付。在被宣称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拒绝对外承对或付款,有着违反国际惯例,损及银行信誉的危险,假如根据信用证对外付款, 银行又可能会面临丧失国内申请人信任的困境, 甚至有被起诉赔偿的可能。纵然在法院下达禁止支付令的情形下,这种两难境地有时也难免。因此,厘清银行( 通常是开证行或者议付行)的权利义务,分清银行责任

3、,对银行摆脱窘境, 保护其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的排除。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情形下,银行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因此厘清其权利义务有重要意义。借鉴并吸收英美国家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银行有止付权、调查权、受偿权;银行有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的义务、通知义务和禁令遵从义务。我国应尽快对信用证及其欺诈问题立法,并提高法官对国际惯例的认知水平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和其理论基础1.1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由于信用证欺诈现象在近年日益猖獗,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

4、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而银行也会面临着两难的处境:如果坚持信用证独立原则,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就会造成损失,如果不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则严重的损害了银行本身的声誉,破坏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支付手段可靠保证的机制。对于信用证欺诈对信用证独立性的挑战,法律很难做出一个适当的平衡,但又不得不做出平衡。在著名的Stejn一案中,法官说到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不能扩展到保护通过明显的欺诈求得支付的肆无忌惮的卖方。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信用证的第五篇第5109条和其它国家的判例、司法解释,如果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信用证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的严重

5、欺诈(materialfraud),则开证人可自行决定拒付信用证;或者当开证人不同意拒付时,也可由开证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禁令或类似措施阻止信用证的兑付。这一规定和作法实际上允许以基础交易中产生的受益人的严重欺诈去阻止信用证本身的履行,从而突破了将基础交易与信用本身分开和隔离的独立性原则,排除了独立性原则在此种条件下的适用,成为独立性原则适用中的一项例外规定。这种特殊规定和作法被称为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fraudexception)。 1.2信用证欺诈例外理论基础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

6、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有三点,在英美判例法国家里,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是“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这句古老的罗马法格言。英国1977年对信用证欺诈以应该给于马立华禁令的救济。就是依据其做出的。“欺诈使得一切无效”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L/C欺诈也不例外。 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是根据其德国民法典的第242条诚实信用原则一以及受益人对合同权利的滥用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

7、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受益人提交伪造的或带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正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认为银行应对受益人付款,买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卖方索赔,显然是不公平的。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理论依据是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序良俗时,法律可以排除其适用。现代各国基本上都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证交易中,在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如仍适用UCP500就会显失公平。这样就可以排

8、除UCP500没有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的规定,从而在一定范围内突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2.1欺诈程度的界定关于欺诈的程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标准定的太低就会严重损害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保障就会失去价值。有关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Intra worldIndustriesInc v. GirardTrustBank, 461Pa 343,336A.2d(1975)的案例最为广为引用。该判例主张把信用证例外限定在几种范围之内。即受益人是一个不道德的人,并且该受益人的行为“如此严重污染了整个的交易,从而开证行的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整个机制

9、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将不再起作用”在此案例中法官还明确的说到如果欺诈是十分过分的欺诈(egregiousfraud),以至于受益人所提示的票据没有事实依据(nobasisinfact)且受益人不能无在基础合同项下的善意支付要求,那么开证行就有权冻结兑付。同时法院给于禁令也是正确的。2.2UCC的实质性欺诈标准在修改后的UCC(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规定欺诈必须是是“实质性(material)”的。而且欺诈的行为对整个基础交易来说是决定性(significant)的。UCC1995年正式文本第5-109条对信用证欺诈以及救济作的规定是:“如果一次交单在其表面上严格和信用证的条件和条款相符,但是其中所

10、要求的一张单据是伪造的或实质上是欺诈的(forgedormateriallyfraudulent),或者兑付该交付的单据将促成受益人对开证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实质上的欺诈(facilitateamaterialfraud),那么”。本文认为,界定“欺诈”的含义,对于公平合理地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致关重要的,而界定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首先,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提出的原则性标准“实质性欺诈”是把握“欺诈”概念的关键。UCC5-109的“正式评注”(OfficialComment)并未对什么是实质性欺诈作充分说明,只是对基础交易中的欺诈作出要求即“对于基础交易的当事方而言,欺诈行为是严重的(signi

11、ficant)”;对于单据中的欺诈,“正式评注”要求法院必须同时“审查基础交易”。可见“实质性欺诈”这个标准比较抽象,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斟酌与自由裁量。但是如果结合英美判例进行考察,也不难得出一些结论。对于单据中的欺诈而言,“实质性欺诈”须达到令单据无效的严重程度,破坏了其作为信用证交易所特定要求的本质;如果仅仅带有一定的欺诈性,开证申请人应寻求违约救济而不是启动欺诈例外原则。对于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言,受益人非根本性的违约一般不能被认为构成欺诈,只有受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包括基础合同在内的整个交易安排,导致对方的根本合同目的或主要目的已经落空时,才构成“实质性欺诈”。其次,实施欺诈行为的受

12、益人在主观过错上是“故意”的。布莱克法学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诱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引导,或隐瞒应该披露的事实,虚假地陈述事实,使别人据此行动从而造成法律上的损失。这种通用的欺诈定义同样适用于信用证欺诈,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欺诈时是“有意”的。虽然举证责任归于开证申请人,似对其不利,但严格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对于整个信用证制度来说是有好处的,毕竟它是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一种冲击与突破。3.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态度美国统一商法典接受了上述判

13、例所确立的原则,将其法典化,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英国法院在一些涉及到欺诈的案例中也明确承认了美国有关判例的说服力可见,英美判例与法律基本上已形成共识,承认了受益人欢诈构成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适用例外。但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强调,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必须付款(mustpay),可见它坚持了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这一原则。统一惯例的这些规定,主要是维护银行的利益,使银行不致卷人买卖双方由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但其客观上造成了在银行已经明知的情况下,让买方独自来承担可能遭受卖方欺诈的风险,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同时也是与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不相吻合的。国际商会仅仅是一个

14、民间组织,并不代表法律。但它是统一惯例的拟定人,而统一惯例又是目前世界上为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接受的商业习惯和做法,因此国际商会对此问题的看法肯定具有分量。而国际商会显然也意识到了过分严格适用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不合理性,尽管由于存在着两大法系调和之困难,使之未能在统一惯例中明确规定“欺诈例外”,但它的一些非正式意见已是以说明其倾向性。在被一孟加拉国银行问及在一份假提单下,付款行与开证行的偿还责任时,它说“本商舍认为,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一份已被证实为伪造的提单时,受第9条的保护,除非其自身参与了欺诈,或其在单据提交前已知晓欺诈情形,或在单据表面即表明具有欺诈时未尽合理注意之义务。本商会注

15、意到,这一点于多数法院的意见是一致的。在被宣称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 开证银行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 拒绝对外承对或付款, 有着违反国际惯例, 损及银行信誉的危险, 假如根据信用证对外付款, 银行又可能会面临丧失国内申请人 信任的困境, 甚至有被起诉赔偿的可能。纵然在法院下达禁止支付令的情形下,这种两难境地有时也难免。因此, 厘清银行( 通常是开证行或者议付行) 的权利义务,分清银行责任,对银行摆脱窘境,保护其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4.银行权利分析4.1 止付权 银行的止付权是指付款银行在确知存在信用证欺诈情况下, 有拒绝受益人或指定人请求付款或承兑的权利。此项权利早在美国确立信用证欺

16、诈例外原则判例中就得到了确认。1941年美国 Szteji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一案,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以欺诈为由下令禁止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开信用证欺诈例外之先河,在一定程度上将信用证和基础合同联系起来。在该案中,原告与印度供应商签订猪鬃销售合同,利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发票和提单提交买方后,虽然都注明是猪鬃,但买方发现所装载的货物实际上是一些牛毛和杂物。案件经审理后,Shienta法官首先肯定了信用证的独立性,然后指出“ 我认为本案的情形有所不同,本案不是关于违反担保而引起的争执,而是卖方故意没有装运买方所订购的货物。在为了取得货款

17、而提交汇票和单据前,买方已提请开证行注意卖方的此种的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下的开证行责任的独立抽象原则不应扩展到保护不道德的卖方。”SzTEJIN案表明了信用证欺诈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如受益人在提交单据及装运方面有欺诈行为而不是违反基础合同的行为,且开证行在付款前就得知这一情况,则开证行有权拒付。 英国在一些涉及信用证欺诈的案例中明确承认了美国的有关判例中确立的银行的止付权。在Edward Owen Enrg v.Barclays Bark Iint Ltd.一案中, De nning法官引述了 Sztejn案并对该案判决持肯定态度, 他说:“我愿引用 Browne法官的发言,他说,在我看

18、来如果单据是有受益人本人提示且单据是伪造的或存有欺诈,有如银行在付款前已发现则有权拒绝付款,如银行在付款后发现则有权追回根据错误事实支付的款项。”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银行行使止付权, 必须符合如下要件:(1) 单据是伪造的或存在其他欺诈行为 ;(2) 是受益人本人提示单据而不是善意第三人;(3) 银行在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受益人的欺诈行为。只有符合这三个要件时,银行才能够行使止付权。但在实践操作中,有些银行担心行使此项权利,会卷入诉讼的漩涡,因此在申请人称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往往要求申请人到法院申请支付禁令,而不主动行使。 4.2 调查权 当宣称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银行没有义务

19、调查被指控的欺诈,这是学界的共识。这是因为根据UCP500文件的规定,银行审查的只是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合,并承诺在表面相符时向受益人履行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承诺,它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伪造或法律效力,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等情况概不负责。银行没有义务审查单据的真实有效性并不等于银行没有检验单据真实性的权利。义务不能放弃履行,但权利可以放弃行使。笔者认为,银行完全有对单据是否存在欺诈进行调查的权利。只要银行认为必要和适当,它可以对有关的单据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在认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行使止付权。当然,银行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只是

20、做单据表面形式的审查。确认银行的调查权,有着重要意义。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交易,欺骗银行的情况下,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对单据的真伪行使调查权,并根据调查的结果,采取进一步的防范措施。假如没有调查的权利,银行在没有取得实质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被动地根据“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核单据并付款,使自己因虚假单据的欺诈而遭受损失。 4.3受偿权 各国确立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通常为善意第三人留下了保护合法利益的空间, 这也可以说是司法平衡相关当事人利益的表现。英国法在其判例中确立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情形。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 为欺诈例外列举了排除适用的情形,该法典还将这种排除情形放

21、在了规定“ 欺诈”专节的首节。该排除情形规定:“在表面看来,如果提示是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但是所要求的单据是伪造或者是实质性欺诈的,或者提示承兑可能促成受益人针对开证人或者申请人为实质性欺诈:(1)开证人应该承兑该提示, 假如承兑是由下列人要求的:一个指定的人作出的,该人已经善意地且不知道存在伪造或实质性欺诈而给付了对价;或者他是保兑人并善意地承兑了其保兑;或者他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正当持有人,而汇票已经被开证人或者指定的人兑付了,他是开证人或者指定人的延迟义务的受让人,在开证人或指定人的义务发生后,他给付了对价并且不知道存在伪造或实质欺诈。(2)开证人在其他任何情形下可以善意地承兑或拒绝

22、承兑提示。” 通过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假如有善意第三人向开证行提示单据的话, 开证行应承兑该提示。当付款银行是议付行的情况下,假如它能够证明其给付了对价,并且善意不知欺诈的存在,那么它有权从开证行那里获得偿付。这是因为信用证下的票据是流通票据,因此该票据一旦开立,便与基础交易关系相脱离,这正是各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法从促进商业流通,便利商事交易的目 的出发, 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通过以上规定 我们还可以看出,开证行在善意的情况下,即使发生欺诈,开证行对其承兑或拒绝承兑也不承担责任。如果开证行对外付款并为申请人垫付了信用证款项,那么开证行也有权从开证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综上所述,

23、付款银行在上述情形下均有获得受偿的权利。5.银行义务分析 5.1审核单据的义务 银行审核单据的义务是UCP500第13条规定的:“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是确实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各国的司法实践或立法者也明确了银行的该项义务。在宣称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银行就应更加小心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在欺诈得逞的情况下,会因违反国际惯例,遭到申请人的诉讼。例如单据伪造在表面看是明显的,有不符点,而由于银行的疏忽未提出异议并进行了付款或承兑,银行就此应

24、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追根溯源,银行与开证申请人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就应当善意地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忠实地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便是它的义务之一。 5.2通知义务付款银行在确信存在单据欺诈行使止付权时,有对交单人的通知义务。UCP500第14条D款I规定:“如开证行及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 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得迟于收到单据的翌 日起算第7个工作日。该通知应发给寄送单据的银行,或者,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通知受益人。”虽然,统一惯例的上述规定不是针对单据欺诈的,但其中的

25、某些规定仍可适用于开证行或保兑行( 如有保兑行)因单据欺诈作出拒绝付款决定的情形。付款行的通知义务也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出来的义务,银行的及时通知,能够使被通知方尽快采取措施,行使自己提出异议的权利,或者做好准备,参加诉讼,充分行使 自己的抗辩权。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列明导致银行作出拒付决定的受益人所提交单据的名称、编号、内容,判定其伪造或带有欺诈性描述的证据;二是明确表示银行将拒绝付款,收到的单据将如何处理。 5.3 对法院禁付令的遵从义务 禁付令简称禁令是法院阻止某人做某事的命令,即一旦法院签发了禁付令, 则银行在有效的时间内不能对外付款。禁付令起源于英国,是英美衡平法上的救济

26、手段之一。一般在不采取措施就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签发。禁令发展起来的主要目的保持现状。银行一旦接到法院的禁付令,就应该立即停止对外付款或承兑,等待法院的判决或者解禁。这是银行的法定义务。银行若违反,擅自对外付款,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法院的禁付令对付款银行并无不利,禁令的签发只会阻止银行履行其付款义务,成立的情况下,禁令的签发也不会使银行因拒绝支付而使自己的信誉遭受影响。因此,银行遵从禁令一般不会陷人两难的境地。但不符合国际惯例而签发的禁令则不同,它不但会损害一个国家的形象,而且会影响付款银行的声誉,甚至会导致相关国家的报复。 6. 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反思 截止到目前为

27、止,有关信用证问题和信用证项下的欺诈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在民事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过几个司法解释,其中最重要的有1989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谈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以及1997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发释(1997)4号) 。 综观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信用证欺诈情况下,对银行的权利义务的确认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在银行权利方面,首先对于银行的止付权和调查权没有给予确认和加以保护。由于UCP500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没有相应跟上,因此银行对单证一致同时又可适

28、用欺诈例外的单据,不愿意行使调查权和拒绝权。一旦出现信用证欺诈问题,就让申请人去法院解决,这样几乎所有的信用证欺诈案件涌向法院,不但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降低了银行的工作效率。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善意付款行的权利保护不够。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 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银行已承兑了汇票,那么,其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成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不应加以冻结。”在1998年l1月召开的全国经济审判会议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强调信用证已经承兑并转让,或信用证已经议付,即使发生信用证欺诈仍不能裁定禁付。但由于国内法官对国际惯例理解和尊重不够,再加上有保护国内当事人利益的初

29、衷,往往会“ 滥出”禁令,而忽视了对善意的议付银行权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国内开证行的信誉。在银行义务方面,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和全面仔细地审查申请人所递交止付申请材料,是确定银行是否善意的标准。如果是善意的,纵然存在单据欺诈,银行的对外付款也是正当的,有权得到偿付。但我国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分清银行的责任,也不利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就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多麻烦,审理结果也可能会引发很多争议。 结 论如今我国已加WTO,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要求法律的统一。我国应尽快出台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惯例的有关信用证及信用证欺诈问题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我国

30、改革开放的需要。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尤其要厘清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要加强我国法官对信用证国际惯例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切实保护包括银行在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致 谢本文不论是从论题的确定,还是提纲的设计,直到初稿的完成到几度修改,始终凝结着XXXXXX老师的心血。刘老师治学严谨、授课生动形象、幽默风趣、学识渊博、待人和善,不论是在学习还是在生活中,无时无刻都在深深的教导着我,影响着我的人生。使我掌握了学习和思考的方法,使我在三年的专科学习中受益匪浅。没有刘老师的关心和帮助,这篇论文是难以完成的。在此,我向刘老师致谢,真诚的道一声:感谢

31、您,刘老师!参考文献1 谢洁.信用证欺诈与银行救济.国际金融研究,2004(3)。2 乔荣贞、郑妮妮.信用证与UCP500.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3 唐慧、肖明.信用证欺诈的银行救济.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2 (4)。4 何波.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例外 .法学研究,2002 (2)。5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下编 ,分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6 刘定华、李金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2 (3)。7 王爱平.跟单信用证中“欺诈例外”的理论依据、适用条件及程序.法学评论,1999 (2)。8 李京.国际贸易单证.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2)9W.L.Hill. International Trade theory Charles Beijing 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publishing house 2008 (3).1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of Documentary Credit, ICC Publication No. 500, 1993 revision. 1993。13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