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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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版) 已经 2016 年 1 月 29 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10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 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 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 相关法律、 法规与技术规范等,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2、 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其他各县 (市、区 )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 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 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 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

3、套建 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 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 范围表的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 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 计算。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 质作为归类的依据。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 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 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 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

4、宅项目建设地块面 积不得小于 6700 平方米。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 于 2000 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 积不得小于 3000 平方米。( 三) 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2000 平方米或地块 宽度(进深)小于 30 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 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 施等的建设。第八条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 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 分期实施。第九条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表 2-1 的规定。 表 2-1 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表注 :1. 物流仓储、工业等有工艺流程要

5、求的建设项目, 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福利、交通、市政等公共服 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 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 绿化面积可以折算为绿地面积,折算比例不得超过该项 目建设用地面积的 10%。第十条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在符合国 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同时, 还应当满足表 2-2 规定的指标要求。表 2-2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注:1. 地块内配建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商 品住房项目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 15%,且应相对集中布置。. 在满足服务半径

6、的要求下,相邻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卫生间除外 ) 宜合并设置。第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 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 规定执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 2-3 分级设置 ;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 2-4 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规范及省 相关规定执行。( 二) 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 24-60 班,每所小学的设 置规模宜为 24-48 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 9-12 班。表 2-3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表表 2-4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表注:1. 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本表的合格标准,改建和 扩建学校参照基本合格的标准执行。.

7、 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制约的情况下,经教育部门同意用地 标准可适当降低。. 单个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 360 人。第十二条在商业和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 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 60 平方米。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抗 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精品文档 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表 3-1 、 表 3-2 的规定。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 建筑,在间距控制中视为居住建筑。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 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表 3-1 居住

8、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表表 3-2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 第十四条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拟建项目对周边 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应当按附录 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居住建筑 ( 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 残疾人居住建筑等 )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 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 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 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 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 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 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 日满窗日

9、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四) 医院、疗养院建筑 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 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五) 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 于二小时。( 六) 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 不少于三小时。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十六条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 道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 其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交通、环保、防汛和安全保密 等方面的要求,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其地上 建筑物的退让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 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合法永 久性建

10、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并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 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 间距的控制要求外,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还应当满足表 4-1 的 规定。( 二) 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尚未进行合法建设或规划(即现状为空地 ) 的可建设用地,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应当满足表 4-1 的规定。表 4-1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控制表( 三) 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 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 6 米,并 有不少于 1/3 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 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 规划确定其周边建筑的退让距离。第十八条沿

11、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公路两侧的新建、 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 一) 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 线不小于 50 米。( 二) 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按 不小于 50 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 高度控制。( 三) 昆曲、昆嵩、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机 场高速等高速公路建筑退让公路路面边线的距离在绕城高 速内环以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 ; 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 越城区段按不小于 50 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 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其他路段按不小于 100 米控制 ; 绕城 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不小于 100 米

12、控制。( 四) 主要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道的,均按不小 于 35 米进行公路路面宽度控制,其起讫点由市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五) 在立交桥区域,建筑退让按立交红线执行,但是不 得小于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第十九条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 下:( 一) 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 小于 50 米。( 二)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30 米。( 三) 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以下公路( 不含乡村道路 )的两侧各不小于 10 米。第二十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在满足铁 路安全

13、管理条例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建筑退让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 要求:高速铁路不小于 50 米; 准轨干线不小于 40 米;准轨支 线、专用线、米轨不小于 30 米。( 二 ) 高速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 于 20 米,其他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 于 15 米。( 三) 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 四)铁路两侧沿线 200 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 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安监、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 定。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水库和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 饮用水源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小于

14、200 米; 其它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 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小于150 米; 特殊水库的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第二十二条建筑退让河道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 一) 沿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 退让同侧蓝线的距离不小于 50 米。( 二) 一般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 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 30 米。( 三) 其他河道及沟渠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 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 15 米。( 四) 河道或沟渠退让控制线内包括现状道路或规划道 路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应当同时满足城市道路 的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应当满

15、足以下规 定:( 一)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 室及半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标准段的距离不小于表 4-2 的规定:表 4-2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注:1. 二环路、三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 退让按不小于 50 米控制,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让按不 小于 50 米加建设项目地块所对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 控制。. 在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时,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 新建加油站、 加气站的退距不小于表 4-2 规定距离的 0.5 倍, 改建、扩建加油加气站退距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 (GB50156)的相关要求,

16、且不小于 5米; 临高速公 路的加油站、加气站,罩棚边缘的退距应以高速公路相关主 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二) 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退让城市 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不小于表 4-3 的规定:表 4-3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最小距离表( 三)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门房、 公厕、垃圾用房、 配电室、 中水等配套设施,在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 退距,但是不得小于表 4-2 、表 4-3 规定距离的 0.5 倍且不 小于 5 米。( 四) 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宜以花台、绿地、 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 ; 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 修建围墙的,应

17、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不得小于 1.5 米; 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 闭式围墙的,应对其饰面和外观进行美化处理。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 线路等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和集散空间外,应当以绿化 为主。精品文档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得小于 300 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得小于80 米。当距离不足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中小学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 场地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25 米。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按两条 相交道路中退让道路红

18、线较宽的距离进行退让,且不小于 5 米。第二十六条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物,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 不得小于表 4-4 的规定:表 4-4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当符 合本章的规定。提倡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开敞 空间。新建和改造建筑应体现昆明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 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 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表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 高层建筑应注重顶部设计,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提倡采用坡 顶屋面。第二十八条在城市主要山体、水体、公园等周边

19、区域和城市重点片区,应当编制专项规划,采用城市设计方法,通 过视线、天际线和景观分析合理确定建筑高度和空间组合形 式。第二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 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 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执行。第三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 外,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以及广场和 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 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 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 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

20、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 第一界面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 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宽度的 50%;临宽度 30米以上 (含30米) 道路第一界面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 小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 40%。( 三) 居住建筑布局应当高低错落,点板结合,使城市景 观多样化,空间层次丰富,并满足以下规定:临规划宽度 30米以上(含 30米)道路、主要出入滇河道、精品文档 公共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第一界面的高度 24 米以上的以居住 为主的建筑,其主要朝向面宽不宜大于45 米;高度 24 米以下居住建筑和配套临街商铺的面宽不宜大于 60 米。主体建筑 3

21、 栋以上 (含 3 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用 2 种高度变化 ;主体建筑 5栋以上(含 5 栋)的地块,主体建筑 应采用 3种以上(含 3种)高度变化。主体建筑高度差应大于 最高建筑高度的 10%。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昆明市户外广告 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需进 行建筑附属广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同时还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 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 采光和消防安全。( 二)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 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预留广告位置。( 三)

22、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的外窗。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 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第三十三条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 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 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精品文档 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第三十四条居住项目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设置中心绿地,并宜紧邻城市公共空间布局, 布局的优先顺序宜为入滇河道、广场、主干道、文物保护单 位、绿地、次支道路。第三十五条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 适当配植灌木、 地被、 草地。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规

23、划设计中应当保护古树名木。 第三十六条地面停车场地的铺装宜采用透水材料或植 草砖,鼓励采用乔木进行绿化。第六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一) 对外停车场 (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 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 设项目 ; 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 大型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 ;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 500 米范围 内地区。( 二)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0 平方米的大型公建 项目及超过 50000 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 二环路外总建筑面 积大于

24、50000 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100000 平方米 的居住类项目。. 混合用地停车泊位按建筑类型分别计算。表 6-2 停车面积最小值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宜配建地面出租车位,装卸泊位 不得直接临规划道路设置。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及车道的设置,在 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 的要求下,还应当符合 以下规定:( 一)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宜右进右出。( 二) 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端点、桥隧道坡 道起止线 80 米以上。建设项目沿规划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 上述规定距离时,经规划和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 设置出入口。( 三) 每个街坊最大停车泊位

25、设置不宜超过1500 个,若超过 1500 个,则须要增加不小于 12 米宽的车行通道与规划 道路相连通。( 四)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当符合车库建筑设 计规范 的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应当符合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的规定。( 五 ) 停车场与规划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规划道路, 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其交角不宜小于75 度。第四十三条地下停车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 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动态交通、 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 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 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 地下停车库库址

26、的车辆出入口,宜布置在次干道或 支路,距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 7.5 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 2 米处作视点的 120 度范围内至边线外 7.5 米以上不得有遮 挡视线的障碍物。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第四十四条为提高土地开发效益,节约土地资源,应当 按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第四十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应当结合主体项目配套功能 需求、城市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功能配置及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考虑到地块地质条件、结构安 全、施工难度等因素的限制, 不得破坏周围建筑和市政设施。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 地性质进行明确,市政道路地下 10 米范围内应当优先保证 市政工程通道。地下

27、功能按照表 7-1 的引导控制进行设置。表 7-1 地下功能与地上功能对应引导控制表 第四十六条地下室退让用地界线不小于 3 米,退让道路 规划红线不小于 5 米,退让周边既有建筑不小于 10 米。第四十七条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 人行地下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 交通系统。人行地下通道宜采用简明便捷的形式,避免造成 行人滞留。 (二)人行地下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 米; 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 100 米时,宜设置自动人行道。( 三) 人行地下通道内每间隔 50 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 以及 2 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第四十八条地下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

28、) 地下街可结合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和公交枢纽等公 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符合城市商业功能布局的要求,并符 合对大型商业设施的限制要求。( 二) 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得妨碍人行交通和视 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 6 米。( 三) 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 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四) 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 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 5000 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给排水、通风、电力电信、消防 等设施。( 五) 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20 年内预测的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六)高峰小

29、时客流超过 18000 人次/ 小时的地铁车站附 近宜结合地下人行通道建设地下街。第四十九条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 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宜将建筑 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第五十条地下设施出入口和通风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设置:( 一)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 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二)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 ; 当必须设于 人行道时,不得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和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 响。( 三)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 水平距离不小于 10 米,垂直距离不小于 6 米 ; 如有特别需要 而将进风口

30、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 6 米 ; 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 不小于 10 米。第八章 市政工程 第五十一条市政工程应根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乡规 划和建设计划, 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 统一规划、 分期实施。 市政工程管道应当按远期规模规划设计,市政管线应当采用 地下敷设,鼓励建设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市政管线。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 计、审查和建设。第五十二条城市道路和桥梁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一) 在道路的平面交叉口,以两条相交道路中红线宽度 较窄的道路的红线宽度值切角后形成切角红线 ( 见附录四道 路红线切角示意 )

31、 。( 二) 当道路机动车道数6 条或人行横道线大于 30米时 应设置人行过街安全岛,安全岛的最小净宽应1 米。( 三) 新建、改建道路应采用下凹式绿化带等雨水收集设 施,以最大限度地截留路面雨水并进行利用。( 四) 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绿色交通发展 模式要求,注重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环境营造,慢行系 统宜与公共交通系统衔接。城市道路的单侧人行道宽度应 2.5 米。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可以合建,但是单侧合建总 宽度应 5.5 米。( 五)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 无障碍设施。( 六)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规划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后 退道路红线距离应 1.5 米,地

32、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 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 7.5 米。( 七)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上的桥梁,桥梁的断面划分应 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桥梁设计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和管线 布置。易燃、易爆管线不得利用重要交通性桥梁跨越河道。第五十三条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在近期难以实现分流制改造的建成区,应采取合流截留式改 造。( 二) 因外围城市管线还未配套,建设用地内部污水不能 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将内部污 水全部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 的一级 A 标准后再生回用,剩余

33、部分方可向外排 放。( 三) 雨水管渠设计应当采用昆明市暴雨强度公式(2015版) ,新建管渠设计重现期不低于 5 年,中心城区地下通道 和下凹式广场等雨水管渠重现期不低于 20 年。第五十四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 全性。( 二) 在规划道路和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须 按地下式设置。第五十五条再生水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一) 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 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 利用设施,但是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二 ) 在

34、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 设项目, 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鼓励采取“拼户、 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 收集处理、再生利用。( 三) 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是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 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污水 ( 废水 ) 水量在 45 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 30 立方米 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量平衡计 算的基础上按照再生水需求量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规 模的再生水设施: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 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

35、,学校和 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建筑区 等。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园区。 第五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 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 ( 构) 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 1500 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 总用地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 地等工程项目。( 三) 规划道路和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第五十七条电力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的所有电力 线路须采用地下电缆敷设,现状架

36、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应根据电力专项规划确定。因特殊 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的,经方案论证后可以 采用临时架空线路,但是条件具备后应当改造入地。( 二) 在规划道路同一路段上的各等级电缆线路宜同路 径敷设。( 三) 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区 220KV及以下等级的变电 站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10KV 开关站宜与 10KV 配电所合并设 置。第五十八条电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新建、改建电信线路均应地下敷设,现状架空线路 应逐步改造入地。各电信运营商应在规划的统一路径上联合 建设。( 二) 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应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实行 与周边环

37、境协调一致的景观化设计,满足城市景观和环境保 护要求。( 三) 新建、改建的规划道路交叉口应当预留道路交通管 理控制线路地下过街管孔。第五十九条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燃气管线与建构筑物、其他市政管线的水平及垂直 距离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和有关消防安 全规范的要求,并尽量避免与高压电缆平行敷设。( 二) 高压和次高压燃气管段利用道路和桥梁敷设的,应 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 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 燃气管线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 空燃气管线。第六十条管线综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新建、改建规划道

38、路,应作管线综合规划设计。( 二) 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 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 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三) 规划红线宽度 30 米的规划道路, 应当双侧布置给 水配水、 燃气配气和排水管道, 规划红线宽度 50 米的规划 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 路双侧布置。( 四) 单侧布置时,给水、电力管线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 敷设,电信管线、燃气管线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精品文档 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 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 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

39、管道。( 五) 规划道路上的管线应当在道路红线内敷设,且尽可 能安排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尽量避免安排在机动车道 下。( 六) 建设用地内部的管线不得进入规划道路红线内,且 距离道路红线应当不小于 1.5 米。( 七) 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 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 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 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八) 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 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 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九) 各类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 最小水平和垂

40、直净距离,应当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规范 (GB50289) 的要求。第六十一条市政管线管径、预留支管间距最小值应当满 足表 8-1 的规定:表 8-1 市政管线管径、预留支管间距最小值注:在规划道路下新建、改建的排水管线、给水管线、精品文档 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燃气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 线外 0.5 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第六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 一)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 的建设活动应满足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要求, 保护范围具体如下:控制保护区设置范围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 侧 50 米内 ;

41、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 外边线外侧 30 米内 ; 出入口、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 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 ( 构)筑物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 围外侧 10 米内。特别保护区设置范围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 侧 5 米内 ;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 外边线外侧 3 米内 ;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 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 ( 构 ) 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 外侧 5 米内。( 二)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 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 用地; 车站非付费区和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

42、规划 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的过街通行需求。( 三) 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 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道。第六十三条河道和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 定:( 一) 河道治理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宜采取措施降 低洪水位、降低堤防高度。( 二)河道应采用生态河堤或复式河堤 ; 河边防洪通道及 配套工程管线应与河堤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三) 应处理好河道与交通设施的关系,避免道路交叉口 与河道重叠。第六十四条其他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主要用于设置电力的变压器、分 支箱、环网柜和

43、电信交接箱。一般应设置于项目临街绿旷地 内或建筑物底层、负一层内,不得设置在交叉路口,并应预 留管线进出通道。( 二)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车站牌、垃圾箱、变压 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同一断 面总占地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 1/3 。( 三) 道路红线内的公交车或出租车停靠站、电话亭、人 行道及人行过街等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 范 (GB50763)要求执行。( 四) 地面上电力、电信、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结合道 路绿化 (包括路侧绿化 ) 、立交桥下绿岛、建筑项目临街集中 绿地等遮挡设置,其埋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 规范 (CJJ75) 的要求

44、,并进行绿地美化。( 五) 城市立交、隧道的排水泵站应结合主体工程设置在 立交、隧道规划红线范围内或公共绿地内,泵站宜采用地下 式设置。第九章 乡村规划建设 第六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 划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该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以村 (居) 民小组及以上 村( 居 ) 民基层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 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禁止建 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第六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以外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并符合本章规定。对于

45、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体现地 域文化、传统风貌特质的村庄,应当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 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方可进行建设。第六十七条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尊重村 (居) 民意愿、因地 制宜、突出特色、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保护自然环境和历 史文化资源、防震减灾、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精品文档 优先考虑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 (室、所)、文化站 (室)等 公共设施的布局和公用设施布局,合理配置商业服务等设 施。第六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充分利用原有建设 用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丘陵山地,应避开山洪、风口、 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 段,并应避开

46、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 空区。第六十九条在村庄规划中宜配置公共用房、托( 幼) 儿园、卫生站 ( 含计生站 ) 、文化活动室、图书室、便利店、邮 政、储蓄代办点、 停车场等, 建设规模可以参照表 9-1 执行。表 9-1 农村新型社区配套设施配置要求表第七十条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 靠近城镇的应依托城镇供水设施供水; 远离城镇的宜采用独立供水设施, 加强水源地保护,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 ) 靠近城镇的应利用城镇排水设施排水; 远离城镇的应根据村落和农户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或分散处理相结合 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

47、系统,达标后排放。( 三 ) 应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合理配置垃圾收集 点,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 宜划定畜禽养殖区,实现人畜分离。第七十一条新建、改建建筑布局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 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 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各 30 米范围内,国道两侧 各 20 米范围内,省道两侧各 15 米范围内,县道两侧各 10 米范围内,乡道两侧各 5 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农房。( 二) 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红线,应当满 足公路远景发展规划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三)退让铁路最近一侧边轨不得小于 30 米。( 四) 房屋间距在满足安全、卫生、消防、日照、

48、通风、 抗震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批准的执行,若调整的应当符 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 有同等的效力。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 2016年6月 10日起施行。 2012年 8月 10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 市人民政府令第 114 号) 同时废止。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文章:1.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咸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 合肥市技术规划管理规定4. 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6.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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