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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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当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方法、电网运行规章(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方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方

2、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

3、该项工作的详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依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托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协作。 第八条为了规范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查评质量,电力监管机构应组织符合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组,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学问的专家选入专家库。 第九条专

4、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三年,一般实行一事一聘的动态管理。电力监管机构每3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学问和专业经验,熟识所在电网的安全技术标准; (三)工作专心,责任心强; (四)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一条依据被评价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现场查评时间一般为3-4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2人。 第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专家组代表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进行查评。专家查评时应排解一切主

5、观因素,做到专心、负责、客观、公正,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预备工作和查评期间的协作工作,以及为专家工作供应适当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的申请和组织查评 第十四条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根据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状况表。内容应

6、包含:并网设备建设项目的基本状况、项目立项、核准等有关审批文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和验收状况、并网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时间支配等(详见附件二)。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包含:电厂的基本状况、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并网有关设备的运行状况和自评报告等(详见附件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各发电厂依据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支配时间表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

7、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后,应具体了解申请电厂的状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条件基本符合后,依据申请电厂的状况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托付中介机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专家组的名单和查评计划支配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组状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支配等。并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供应的资料清单,需要电厂协作的工作送交被评价电厂预备。 第十八条专家组查评工作,应按专业分别进行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专家组长依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

8、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状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状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 第十九条专家组查评工作结束后,专家组长将查评基本状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以及需要整改的项目等准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汇报,并在现场查评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通知书送交给被评价发电厂、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二十一条被评价的发电厂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通知书15天内,将整改计划上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有关电网企业,并

9、马上组织进行整改。 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发电厂,电力监管机构应在安全性评价后6个月(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3个月)内负责组织整改工作复查。有关发电厂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再次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申请。 电力监管机构应准时将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的结果通知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四章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凡未达到“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的发电厂或机组不允许正式并入电网运行,必需经过整改达到“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评分的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评分项目”是依据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影响电网运行的

10、安全因素,以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逼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65% 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四条依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对被评发电厂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满意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就存在的担心全因素,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满意必备条件,但评分项目未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电厂应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

11、请复评。假如整改后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经整改,发电厂评分项目仍不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赐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赐予惩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电力监管机构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当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费用。在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收费标准制定下发前,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该发电厂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应收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与国家及电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全都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方法(试行)(华中电监安全20XX30号)同时废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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