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主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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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讲座主持词【篇一:婚姻法讲座】新婚姻法讲座问题:离婚离婚问题是婚姻法的重中之重,离婚问题永远离不开三个话题:1)、是不是能够离;分居问题(书面形式定合同)2)、小孩归谁;3)、财产怎么分割。我要离婚,还要小孩、要财产,能离掉吗?1. 离婚是能离掉的,但上法院时间长,最好协议离婚。2. 能协议掉就好了,没办法上法院啊。理由:感情破裂?3. 时间,只要有一方坚决不肯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除非一方是赌徒、吸毒等屡教不改的),等 6 月,还要离婚,再次起诉,再看小孩与财产。4. 未成年小孩看有利于孩子权益,财产看婚后共同财产,父母造的房子不是,拖拉机车还要看车主是谁?欠款看是否夫妻双方签名?一方

2、擅自借难于支持。具体详解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3 问题一:我结婚前全款买了一处房子,结婚后出租,到现在已经升值了50 万元,我爱人要和我离婚,请问她是否能主张房子以及租金、升值的50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分割?答:房子是你个人婚前全款购买,属于你个人财产;租金和升值部分分别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也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爱人不能主张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分割。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二:我和丈夫结婚前,他已经有了两套住房,结婚后,他答应将其中一处住房赠与我,并且写了字据,但是没有过户,现在我们要离婚,他把

3、房子要回去了,请问我能否依字据要回来?答:你丈夫将房产赠与你,但是没有过户,如果字据没有经过公证,你丈夫可以撤销对你的赠与,你无法要回上述房产。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问题三:结婚后,我父母全款为我们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现在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处理?答:这个房子属于你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你个人所有。依

4、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问题四:结婚后,我父母和我爱人父母各出资一半,买了一处房子,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如果离婚,这个房子的怎么处理?答:如果买房时你们夫妻双方父母没有约定归谁所有,这个房子可以认定为你们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具体到你的情况,就是你和你爱人各占50% 的份额,平均分割。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

5、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问题五:结婚前,我贷款买了一套房,结婚后,我们共同还房贷,房产证后来登记在我的名下,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处理?答:离婚时你们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处理这个房子归谁。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这个房子归你,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你的个人债务。你们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及这个房子增值的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你对你爱人进行补偿。如:算一笔账就能明白,不考虑利息的话,一套房首付20 万,贷款 80 万,首付男方付,房产登记为男方,贷款婚后夫妻双方还,也就是说买房男方支付了 60 万,女方 40 万,离婚后房产归男方。房产现价值

6、 200 万,男方需补偿女方 40 ,即 80 万。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问题六:结婚后,我丈夫的父亲单位房改,我们夫妻出资购买了参加房改的房屋,但是由于房改限制,产权登记在我丈夫父亲的名下,离婚时我能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答:不能,该房产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买房时的出资款,只能作为借款向你丈夫的父亲要回。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问题七: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

8、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问题八: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此条所包含三方面的意思:【篇二

9、:婚姻法新解释专题讲座】婚姻法新解释专题讲座时间: (周三下午政治学习)地点:街道二楼大会议室参加人员:社区民调主任、妇联主任、大学生村官法制宣传员全体机关干部授课人:司法所所长张兴华授课内容: 1、解读婚姻法解释3 条款2、案例分析3、现场提问、答疑解惑沿江街道法宣办2011 年9月2日【篇三:法律援助业务讲座主持词】法律援助业务讲座主持词同志们 ,为纪念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实施 8 周年,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和取得的成就,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公众知晓率,省司法厅“三秦行 ”咸阳组成员一行今天莅临我县举行宣传活动,并在这里举行法律援助业务讲座,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主任汪艳萍、律师赵娟娟、志愿者吴桂

10、芳、刘颖同志应邀到会将为我们作精彩讲座,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她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参加今天讲座的有各镇、党工委综治维稳中心主任,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县老龄委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县司法局部分工作人员,开展这次法律援助业务讲座活动,对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更好的促进我县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各位同志珍惜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排除一切干扰,全身心的投入到这次讲座中来,为搞好这次讲座,我对大家提几点要求:1、请各位同志关掉手机或调为振动,不得接听电话,保持安静,自觉维护正常课堂秩序 .2、尊重授课人劳动,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积极思维,主动学习。3、不准交头接耳,随意走动,或作与讲座无关的的事。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请汪主任为我们做婚姻法适用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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