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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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心得体会【篇一:婚姻法学习心得】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

2、种特点的社会结合。毛主席曾经说过: “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

3、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 ”,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 “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

4、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俗话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婚姻

5、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 “导之以德、齐之以法 ”,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

6、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契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篇二:学习婚姻法的体会与感悟论文】感悟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学期,我选修了家庭婚姻法这门选修课程。首先,对婚姻法要有一定的整体的认识: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

7、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其特点包括广泛的适用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针对这五项基本原则我有自己的体会,现在我浅谈下自己的感悟。首先,婚姻自由指的是自然人在法律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姻问题,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

8、自由,这就为婚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对以前买卖婚姻的鞭笞,也为严厉打击重婚罪提供法律依据。现在社会我们可以自由的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而不受等级制度的约束,这不仅保障了结婚的自由而且还包括离婚自由,对于感情彻底破裂的夫妻,赋予他们重新追求新生活的权利,相信在今天孔雀东南飞的悲剧不会重演,也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好女不侍二夫的落后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看,离婚导致了家庭的解体,但长远来看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婚姻自由其实为女性的婚姻生活提供了保障,但在落后地区不乏仍存在娃娃亲,童养媳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法律有待于进一步普及和推广。其次,一夫一妻制打破了传统的一夫多妻制,是对妇女合法地位的肯定

9、和承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彰显了新时代的女权主义。然而这必然涉及第三者,甚至是第四者的问题,现在比较流行一句话: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如果一个男人在外面包养女人,则必然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关于第三者,除了第三者和男人生的孩子,该得到应有的抚养。第三者其余一切都不该受到保护法律,相反,法律还应该追究第三者破坏别人家庭,破坏社会安定的责任。如果合法妻子因此而死亡(包括自杀),都应该追究第三者和不忠男人的刑事责任。婚姻法应该保护婚姻,也应该保护婚姻中的孩子。否则,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 家庭的不稳定,必然会累及整个社会。 当然,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有人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有能力包养

10、第三者的都不是一般人,许多涉及生活作风腐化的高官,指出当小三的婚姻生活走到尽头时,她们会揭发他们的腐化生活,对于国家廉政建设功不可没,我认为这是戏言。基于爱情的第三者婚姻生活我表示理解,但法律不容忍,对于第三者的行为应该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她们去破坏别人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国家制定了相关立法加强保护。针对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项基本原则,妇女是不同于男子的社会群体,担负着社会生产和让人类自身生产的两副社会重担,婚姻家庭法对此作出特殊规定,在离婚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尊老爱幼是我国光荣的传统美德,从孩提时代,我们就被灌输我们应该学会赡养父母,抚养

11、儿女。一直以来妇女儿童老人都被视为弱势群体,对于她们的立法保障也越来越多,国家立法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的行为,对于老人,建立起了医疗保健制度和养老机制。对于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我国是个人口大国,人口数量多,人口素质低是我国人口的国情 ,应认真贯彻少生优生原则,提高人口素质,现在人们的思想觉悟逐渐提高,一个家庭一个孩子值得提倡,利于建设美满幸福的家庭 ,但是在落后地区,有的家长追求要男孩,养儿防老,这种观念太落后了,属于文化糟粕,不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以上是我对五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感悟,婚姻是一种契约,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

12、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总之,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必不可少的一项法律依据,学习婚姻家庭法对我们以后的生活指明了道路,为公民的日常婚姻家庭生活提供了可以遵循的条例。对婚姻家庭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篇三:婚姻法学习心得】学习婚姻法心得的体会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 195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律。它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80 年 9

13、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在 1950 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2001 年 4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先对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方面出现的新概念的理解问题作了解释然后,就协议离婚制度中出现的不足及今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其次,就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赔偿制度现状的不足,谈了几点个人看法,仅以供指正 .一、新婚姻法中出现关于离婚的新概念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古到今,随着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的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从法律方面,立法者更是不断地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

14、(一)、过错赔偿原则。 新婚姻法中规定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无效婚姻原则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婚姻法中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

15、保护的无效婚姻。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在此期间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三)、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行为是指由家庭成员在家庭环境内进行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离婚制度前提因素的一个,也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现代的家庭暴力成因不仅延续着古代男权制度的封建思想,而且融入了现今社会形势的复杂压力。据调查,近五年来,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来信来访在逐年递增。抑制家庭暴力的滋长迫在眉睫 婚姻法中明确

16、规定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作了许多修改与补充,为受害一方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二、协议离婚制度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它需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协议离婚是指取得结婚证的夫妻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解除婚则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离婚制度则是有协议离婚的条件、办理机关、具体程序、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内容较简陋,因而存在的缺陷较

17、多。这里仅就目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导致恶意离婚、假离婚者屡屡得逞,凭离婚协议对抗债权人,对抗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甚至有的离婚者则堂而皇之地与他人结婚、或“合理 ”、 “合法 ”地生育,长此以往,还有什么法律的严肃性,社会的文明正义可言? 2、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 夫妻双方离婚,就要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一系列问题,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离婚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就上述二方面问题进行全面约定,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离婚申请。但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在获准离婚后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一方或双方自愿履行义务,对方无权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只能依照婚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起诉,这种诉讼在某种意义上说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重新起诉无疑费时费力,与协议离婚制度简便、易行、高效的原则相悖。此外,债务人利用协议离婚来逃避债务。 3、协议离婚后的监督措施不便操作。 为保障协议离婚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假结婚、恶意离婚,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这条规定实质上就是对违反协议离婚制度的当事人的

19、监督处罚措施 .但这一措施缺乏操作性,易流于形式。首先,骗取离婚登记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其次,协议离婚制度对骗取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处以 200 元以下,处罚力度小。学习婚姻法心得的体会学校姓名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这个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作为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由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有人称教师是 “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同时对教师的苛刻与责备也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做教师的不仅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20、,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博大宽阔的胸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怀 ? 还要有甘于清贫的孺子牛精神,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境界。而忽略了教师面对成千上百性格各异的、情绪不宁的学生时所承担的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之下可能产生的心理反应。不过这种压力也造就了教师百折不挠、勇于奉献的青松般的性格,老师的言行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我们提倡教师要讲究职业道德,要弃那些功利的、腐朽的思想、简单的粗暴的方法,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把培养社会主义优秀接班人的责任勇敢地承担起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受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一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有力的打击、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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