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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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发生, 进一步健全完善电气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提升电气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 增强单位电气火灾防范能力和公众安全用电意识,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 20174 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 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

2、双责、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电气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源头控制、技术防范、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二、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 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 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 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全省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3、。三、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一)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1. 开展电器产品生产领域治理。 质监部门严格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电动车电池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 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电池容量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电器产品生产问题举报线索,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深挖,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

4、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2. 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 工商部门继续深化 “红盾质量维权行动”,针对容易引发火灾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深层次质量原因,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靶向治理,加大抽检比例。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 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及时督促整改。 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 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 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 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 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5、(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3. 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 住建部门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 推进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 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4. 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 住建部门推进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国网* 省电力公司加强对用户供电资产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及电力迁

6、改工程的质量管控。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5. 加强施工现场电气产品质量管理。 住建部门强化施工现场电气产品质量监管。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把施工工地电气产品进场入口关。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供应施工现场材料的质量合格证、生产批次、日期等应齐备,并与设计文件要求一致。落实施工现场电气产品质量三方(建设、施工、监理)共同见证抽样检测制度,加大施工现场电器产

7、品抽查送检力度。住建、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严查因低价竞标导致质量不合格电气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及不按设计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电器产品行为。(三)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6. 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社会单位严格落实电气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电气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住建、公安、国网 * 省电力公司等要相互配合,强化检查排查,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 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 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

8、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 严查在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未落实电气设备防爆技术要求问题。 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7. 推动城乡社区、 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 排查城乡社区、 乡镇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 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检查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存在封堵不严密、强弱电线设置未分开、日常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不得在配置电梯的住宅建筑楼梯间内集中设置电表箱、配电盘等电力设施。对已经设置在楼梯间的老旧建

9、筑一时又无法整改的, 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 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 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限期整改, 并可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8. 实施老旧电气线路综合改造工程。 国网 * 省电力公司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强化本质安全的决定, 深化“安全管理提升”活动,加强电网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住建、能源、国网* 省电力公司等安排老旧电气线路综合改造专项资金,争取当地政府配套资金投入, 集中治理老旧小区电气线路老化、容量超负荷、电线乱拉乱接等问题。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电气线路综合管廊

10、建设工程。9. 开展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装置集中治理。质监部门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严厉打击和惩治无证生产行为。工商部门加大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质监、工商部门加强协作, 严厉打击擅自拼装电动自行车、改装车辆安全部件及电气线路等行为。住建、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的安全管理。 严禁在居住建筑楼道内充电和停放。以城市社区为单元,推动在居民住宅区集中建设电动车棚(库)和集中充电设施。对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建设项目,指导建设单位规划配建电动车库(棚)。能源部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11、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政办发 201524 号),制定专项规划,明确运行管理工作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汽车充电桩安全管理调研,确保安全。10. 加强电气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华中能源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住建、人社、安监等部门加强电气设备管理、 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加大对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11. 推广应用电气安全技术。各级各部门鼓

12、励社会单位安装使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推广应用带过载、 剩余电流和灭弧保护功能的开关。 加快电气系统安全监测预警技术研发, 提升对电气线路、设备、电热器具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实现火灾智能预警。12. 宣传普及电气安全知识。各级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 加强正面引导和典型案例警示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电气安全知识宣传科普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电气火灾防范意识。四、进度安排2017 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7 年 6 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组织对有关部门、社会单位责任

13、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 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二)自查自纠阶段( 2017 年 7 月至 2017 年 10 月)。组织发动电气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筑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 自行组织检查, 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到位。(三)集中整治阶段( 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综合治理工作要求, 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 充分利用法律、 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 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

14、产品, 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 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四)建章立制阶段( 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相关规定, 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 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将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等纳入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 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 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 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五、责任分工全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15、由省安委会组织领导,各市(州)、县政府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部门按职责抓落实。(一)省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由教育、公安、经信、民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工商、质监、安监、华中能源监管局、 电力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 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区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2017 至 2020 年度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纳入省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和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二)各市(州)、县政府具体实施本行政区综合治理,制定操作性强

16、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各街道、乡镇全面参与治理工作。(三)各有关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 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CCC)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 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

17、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经信、电力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省能源局依法加大资金投资力度, 积极推进农网改造。 大力推进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华中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法对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许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华中能源监管局、 省能源局等部门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 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公安部

18、门与工商、 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教育、公安、经信、民政、人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安监、旅游、文物、宗教、民航、邮政等各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细化年度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 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 列出任务清单和治理路线图,务求治理实效。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明确

19、任务分工, 严格落实电气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专项治理责任落实。(二)精心组织,合力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 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广泛发动社会单位积极开展电气火灾隐患自查自改, 集中组织开展电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要利用“ * ”、“ * ”、“ * ”等举报投诉热线, 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和电气安全隐患。要集中

20、宣传报道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治理氛围。(四)适时督导,加强反馈。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度(2017年至 2020 年)将电气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定期进行分析研判、通报情况、集中调度,适时组织对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适时通报工作信息。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6 月 20 日前报送省安办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同时上报1 名负责领导和1 名联络员名单。 2017 年 10 月10 日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 年起,每年1 月 10 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 月 10 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 2020 年 4 月 20 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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