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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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业账务处理【篇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 ”后的会计处理】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会计处理一、试点企业是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则其在“营改增”中的会计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一)从试点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发票。a 运输公司接受b 商贸公司委托,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至乙地,运费为300 万元; a 公司又将部分货物委托送,约定运费为120 万元,通过银行结算。假设 a 运输公司与 c 运输公司都是 “营改增 ”试点地区c 运输公司运的一般纳税人。相互间的票据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c 运输公司开具 120 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 1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

2、为118918.92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 运输公司取得c 运输公司的 120 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 1 财税 ?2011?111号文件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据此, b 商贸公司取得a 运输公司的300 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证抵扣。(二)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发票。a 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c 运输公元进行认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财税 ?2011?111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3、的征收率为 3% 。该文件还规定,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c 运输公司如本月无其他运输收入,则本月应交增值税a 运输公司根据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如 b 商贸公司本月无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本月应交增值税 217297.30元( 297297.30-84000.00),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 b 取得 a 运输公司的 300 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三)从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发票。a 运输公司是营改

4、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元进行认证抵扣。c 运输公司是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此时, c 运输公司只能开具120 万元的地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给a 运输公司。如 c 运输公司本月无其他收入,则缴纳营业税36000 元a 运输公司收到c 运输公司的发票后,因a 运输公司符合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条件,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增设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 专项,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为此,可作如下处

5、理:借:主营业务成本1081081.08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18918.92贷:银行存款1200000a 运输公司向b 商贸公司开具300 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 a 运输公司本月无其他收入和进项,则应缴增值税 178378.38 元 (297297.30-118918.92) ,并以此 3 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b 商贸公司取得a 运输公司的300 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 元进行认证抵扣。二、试点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发票的会计处理假设 a 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

6、c 运输公司是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财税 ?2012?71 号废止了财税 ?2011?111 号文附件二的规定,即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因此,目前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既有可能是原来的代开票纳税人,也有可能是自开票纳税人。2.a 运输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如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条件的,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作如下处理:借:银行存款3000000.00 4 如 a 运输公司本月无其他业务收入,则本月应缴纳增值税 54527.18 元( 87378.64-3

7、4951.46 ),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 a 运输公司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部分营改增交通运输企业刚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建议企业严格按照 2012 年 8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 2012 42 号公告要求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该公告要求进行核对。 5 【篇二: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育龙网核心提示: 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后,我国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进入了制度与准则并存期。但无论是实施会计制度还是实施会计准则,交通运输业作为一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后,我国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进入了制度与准

8、则并存期。但无论是实施会计制度还是实施会计准则,交通运输业作为一个非凡的行业,存在着一些非凡的会计问题,需要通过交通行业会计核算规程来进行规范。本文试就建立我国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问题谈几点初步见解。一、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必要性交通运输业是一个非凡的产业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纽带作用。交通运输业的基本职能是从事旅客的运送与货物的运输及其装卸,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表现为一种效用而不是一种实物产品;二是作为劳动对象的被运输或被装卸物无需承运的企业垫付资金;三是生产和消费发生的同时性,没有脱离生产过程而存在的实物产品,并不像其他生产行业那样只有生产者完成了产品的

9、生产过程后,消费者才能开始对这一产品的消费;四是对于同一货物从生产地到消费地的运输往往需要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各种类型的运输或装卸企业来联合完成,从而形成复杂的结算关系;五是生产经营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由于以上生产经营的非凡性,交通运输业在资金的分布及其构成、资金的周转过程、成本费用的组成及其收入、成本的计算程序、结算的程序与内外结算关系等方面,存在着鲜明的特点。由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特征决定了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的内容和方法的一些非凡性,这些非凡性无论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还是在具体会计准则中都是无法体现与顾及的。在我国分行业会计制度被废止、实行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并存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条件下,客

10、观上需要制定能体现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特点的会计核算规程,来统一规范交通运输业的会计核算。交通运输企业的会计治理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一些企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难以具备制订内部会计制度的能力,假如由国家来制定交通行业会计核算规程,对交通运输行业会计核算中的一些有疑义的问题进行统一规定,等于给交通运输企业提供了制定会计政策的蓝本,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制定也就相对轻易些了。并且,各交通运输企业根据统一的会计核算规程来制定会计制度,非凡是对一些非凡的交通运输会计问题有了共同可以参照的明确规定,也就有利于交通运输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有利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会计治理工作。二、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

11、的主要内容1. 收入确认。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核算的难点问题是对营运业务收入的确认。交通运输企业的营运业务属于提供劳务,对此,企业会计准则 收入与企业会计制度均作了如下原则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但交通运输业由于生产与消费的同时发生,并且一些运输业务的生产过程比较长,使得收入的确认比较复杂。仅从货运来看,可以将与交通运输业确认收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分为四个主

12、要过程:签署运输合同,确立供求关系;货物装载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载工具上,运载工具出发;收到运费或取得运费单据;运载结束,货物转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收入与企业会计制度中劳务收入应在完成时确认的原则,运输业的营运收入一般也就应在过程全部结束之时予以确认。但由于过程的发生可能在过程之前,也可能在过程之后,并因多式联运的存在,过程与过程发生的时间间隔可能很长,从而造成目前一些交通运输企业采取按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确认营运收入的做法。并且,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尤其是水上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较长,往往会产生业务的开始与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期的问题。例如,远洋运输企业以航次作为业务计算单位,在会计期

13、末会产生大量的未完成航次的情况;沿海港口企业以整船装卸作为业务计算单位,在会计期末也会产生一些未完成整船装卸的情况。此外,运载工具的租赁经营,例如航运企业的船舶期租与船舶程租是其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但极易与一般的资产租赁相混淆,也存在着收入的确认问题。因此,如何能够根据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客观实际,合法合理地确认营运收入是交通运输业制订会计核算规程的难点问题。2. 运输款项的结算。由于对于旅客、货物的运输,通常有直达、非直达、联运、合作等多种运输方式;对于运输款项的收取,有起收、到收、扣收等多种方法;对于企业的营运进款则要通过内部或外部的站点、港口或代理单位向货主或旅客收取,从而形成了大量的运

14、输票证与多方的复杂结算关系。仅从水运企业来看,一个港口装卸公司可能有几艘甚至十几艘船舶同时作业;一艘船有一票货,也有数票货甚至有数十票货。面对如此众多的托运人、收货人、代理人和船公司,港口企业一般设置几个或十几个营业所,受理托运、提货、计费、开单、收款工作,并由营业所将收取款项及货运票据送企业会计部门,由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委托收款和营运收入核算及结算。加之交通运输业的营运区域相当广阔,甚至会出现跨地区、跨国家的流动,在营运区域的有关点线上,会设有相对独立的单位,相互协作提供服务、代付工资、供给燃材料等,发生各种结算关系。在水运企业的外部,港航之间要发生结算关系,远洋运输企业与国外代理行之间不仅要

15、发生一般的结算关系,而且要发生外汇收支的结算关系。由于结算票证多、结算环节多、结算的内容多,制订科学的合适的会计核算规程来解决及时无误地进行营运进款与其他有关资金的清算与结算问题,也是交通运输业制订会计核算规程的非凡问题之一。3. 营运费用的确认。交通运输企业在营运费用的确认上具有非凡性。例如,水运企业直接为取得营运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可分为直接费用、固定费用与非营运期间的费用三类。直接费用包括海洋运输企业的航次运行费用,内河运输企业的船舶直接费用,港口企业的装卸直接费用,堆存直接费用和港务治理直接费用。直接费用与运输周转量、装卸吞吐量、货物堆存量等劳务作业数量直接相关,均应当在确认劳务收入的同时

16、,确认为该期或该航次的费用。固定费用包括海洋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的船舶固定费用、船舶共同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等。固定费用在一定生产规模下与运输周转量的大小不直接相关,而与航次时间长短有关。因此固定费用需按会计核算期予以确认,并按已完航次和未完航次直接费用的比例分配计入航次运输成本。非营运期间的费用系指海洋运输企业的船舶非营运期费用、内河运输企业的船舶维护费用和内河港口企业封冻期间的费用。非营运期间费用虽然是为获取营运收入而发生的,但与营业收入的实现并无明显的关系,因此一般在发生时即可确认费用,与当期营运收入相配比。假如企业全部船舶、全部码头都进入非营运期,如内河进入封冻期,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

17、都无法经营运输生产和装卸生产,则封冻期间发生的费用归集后须按月计人营运期间,确认为营运期费用的一部分,与营运期取得的营运收入相配比。交通运输企业的期间费用包含营运间接费用,它和治理费用都是为获取营业收入所发生的间接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实现均无明显的关系,因此都在发生时即可确认。两者的区别仅仅是:营运间接费用应按受益原则分配计人各类营运业务和各种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而治理费用无需分配,可直接记人当期损益。4. 成本计算。交通运输业所提供的是一种位移产品,可以以所完成的旅客周转量、货物周转量、港口装卸量等作为统一的计算对象,归结收入与成本、确定营运利润。但交通运输业的生产是在广阔的空间进行,受自然影

18、响比较显著,工作条件与运输、装卸的要求各不相同,差异很大,对于不同的运输对象、运输方式、运输手段、运输线路、运输距离、港口或场站位置等,完成同一生产量的耗费是不同的,存在着很大差别。为此,应根据成本控制的需要,从为运价、费率的制定提供依据的需要,来确定成本计算对象。除计算旅客周转量成本、货物周转量成本、装卸量成本之外,尚需计算货种运输成本、航线运输成本、航次运输成本、单车运输成本、分作业过程运输成本、分货种分操作过程装卸成本等。交通运输业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成本计算方法,包括成本项目、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划分、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办法、成本核算程序等,来适应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需要指出的是,在交通运输

19、业的成本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为保持运载工具与设施正常营运状态而发生的费用等设备性费用相当多,这些设备性费用以及一些生产人员如船员的工资等,都属于与生产量没有直接关系的固定性费用。即使营运过程中的燃材料消耗,也不是与生产量直接相关的变动性费用。例如,航运企业船舶运输耗用的燃料,仅属于与航次相关的变动性费用,而不属于与运输量直接相关的变动费用;并且船舶在港发生的吨税、船舶港务费、灯塔费、引航费、拖轮费、码头费、系缆费、停泊费、检疫费等港口使费,都是属于与航次相关的变动性费用,而与运输量并不直接相关。在交通运输业的成本费用中,与生产量直接相关的变动性费用相对较少,这与工业

20、产品的成本费用结构具有较大差别,并且对固定费用与变动费用的划分,比一般行业困难得多,但各类费用的划分直接影响着交通运输业各种成本的计算与对成本费用的有效控制治理。三、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几点建议1. 关于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特点的体现问题。由生产经营的非凡性而产生资金循环、收入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或费用结算的非凡性,是单独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首要因素。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具体会计准则,对于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即使将交通运输的营运业务作为劳务,也只是作原则规定,如何通过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将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与会计的特点体现出来,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

21、加强交通运输业的会计理论研究。例如,关于收入的确认,通常是从商品或劳务的提供的角度来研究的,这对于商品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截然分开的行业来说似乎是可以了。但是,对于商品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的行业来说,仅从商品或劳务的提供的角度来研究还不够;假如从商品或劳务接受的角度来研究,许多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因为在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分开的一般行业,从商品或劳务接受的角度来看,消费的开始,必然是提供方生产的结束,也就可以根据商品或劳务接受方能否开始消费来确认收入。同理,对生产与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的交通运输业,可以在生产过程开始之时确认收入,因为此时运输或装卸劳务接受者的消费已经开始。为此,对于生产实物产

22、品的行业来说,产品生产过程的完成是其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对于生产非实物产品的行业即提供劳务的行业来说,也就可以不必将提供劳务的过程是否完成作为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2.关于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范围问题。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包括的范围,即是按铁路、公路、水路、空路几种运输方式均包含在内的大交通范围来制定,还是分运输方式的小范围来制定的问题。在 1992 年财政部颁布两则、两制时,是分别交通、铁路、民用航空来制定会计制度,但又包含这几种运输方式来制定财务制度有其历史的原因。随着我国加入 wto ,各种运输的经营方式都要向国际惯例靠拢,要按照市场经济的机制来运作。各种运输的经营方式的差异,国家对

23、各种运输方式在治理上的差异会逐步缩小。按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在内的大交通的思路来制定交通运输业的会计核算规程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3. 按企业规模来分别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问题。由于公路运输与内河运输的投资较小,经营灵活,在国家对公路、水路运输放开搞活的政策激励下,出现了大量的小规模经营企业。这些企业治理结构简单,会计核算也比较简单。例如,对于收入的核算,经常采用收付实现制,一般没有严格的成本计算规程,只是将一定时期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收入配比确定盈亏。而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运输企业来说,则需要按照统一严格的要求来进行会计核算。为此对于小规模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制定有区别的会计核算规程,并采用按运

24、载工具或吞吐能力大小为标准划分企业的规模,因为运载工具或吞吐能力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能够从本质特征上来区分交通运输业的规模。【篇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 ”后的会计处理】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会计处理p138 例 7-10一、试点企业是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则其在 “营改增 ”中的会计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一)从试点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发票。a 运输公司接受 b 商贸公司委托,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至乙地,运费为 300 万元; a 公司又将部分货物委托 c 运输公司运送,约定运费为 120 万元,通过银行结算。假设 a 运输公司与c 运输公司都是 “营改增 ”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相

25、互间的票据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 2011 111 号文件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据此, b 商贸公司取得 a 运输公司的 300 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297297.30 元进行认证抵扣。(二)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发票。 1 a 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c 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财税 2011 111 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 3% 。该文件还规定,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

26、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 7%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如 b 商贸公司本月无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本月应交增值税217297.30 元( 297297.30-84000.00 ),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b 取得 a 运输公司的 300 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297297.30 元进行认证抵扣。(三)从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发票。a 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c 运输公司是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此时, c 运输公司只能开具120 万元的地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给a 运输公司。a 运输

27、公司收到c 运输公司的发票后,因a 运输公司符合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2差额征税的条件,根据财会2012 13 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增设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专项,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为此,可作如下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1081081.08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118918.92 贷:银行存款 1200000a 运输公司向 b 商贸公司开具 300 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 a 运输公司

28、本月无其他收入和进项,则应缴增值税 178378.38 元(297297.30-118918.92),并以此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b 商贸公司取得 a 运输公司的 300 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297297.30 元进行认证抵扣。二、试点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发票的会计处理 假设 a 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 c 运输公司是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财税 2012 71 号废止了财税 2011 111 号文附件二的规定,即“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29、的规定。因此,目前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既有可能是原来的代开票纳税人,也有可能是自开票纳税人。 3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a 运输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如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条件的,根据财会 2012 13 号文件规定,作如下处理:借:银行存款3000000.00贷:银行存款1200000如 a 运输公司本月无其他业务收入,则本月应缴纳增值税 54527.18 元( 87378.64-34951.46 ),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 a 运输公司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部分营改增交通运输企业刚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建议企业严格按照 2012 年 8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2012 42 号公告要求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该公告要求进行核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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