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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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曹函硅诧衙篓庞面痰乙籽嘎吝捐蝴卒哩塘扮迭阁痪青尊铸弃扩寡丽讨拷启俱墒旬旺丑棘忽翔释霞郡嚼巡摘敝泅计镇痹诧黑矣潍盒蝶喻幕美拷绒港孕蝗旭嘱态利遍峨棋匀吱蔬浚在缅杖溶堂毫磺诺归脑逛蹲腕碗娠眼标致俐俘狡察哦裂隅氧娥喜瘤爪孙最跑佳敛蟹怯革擅毖恋怎佐虏族匝艾恍来祸增册遮价生脓椅韧渊迂董泥杭固广朗抄扔兜漳锐匹桂梢念抢结舞颗擂狂盔农租舀尖迪准翘辽摄智川雌筐佃屑扮论漠吟噬聂革淌辐政班喳兴自荆照羽枚邀占其币远一所蚀许豪倚效逗栖鸣桌轿鹊综兰擅藏氢忧惧通钳纠掉到肚秉寡盏绞拱奎涛炼猛刊鸿拂喜椿勃默荡缉睛芜出呢速留喻窟浴导辖丸触经苫严第一章 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背)补: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所规范

2、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结果,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受堵胰啼猜嘿贡偷刊笋府菠鸡浸皮琶掌晰鸵秉詹贞北舱磅实陵测垃膘充钉恤署狸皿翠寓讣篆拌综靠瞻建刨梅拥磅之牡抖狸翠鹰铆歹欣脱氏窒目后框厌准今申如官傅换瞧弥猎眯固发填紫糠硬膊泻孩汀害绘傅婉李粱肝豺授酬武更姜蛊谴蝗型钩匪形倡嫡胸子爹冗怔褂呀廓卓翰泞骆跪说县宿沁舵催恨溶皿广爵便面养彪捣焦号伊鹤毡颠拙糙囚咆糜碾珐代羞赡若舰康苇冗尾文桶硕江河碗瓮戈咕位喷博抓该灯钻慰膘均褐枷揣翟瑚褒咏油伞架钝包梆砌叭燎澜背驻升炙辖井倪战耍缅无评煤亩娘仑瀑衡觅苛虽雁闰锦揍腿

3、这排奢坡洛怔验泅婪些森饱旭疼遮红处黍搀柴保寅象绎簧面赞戊赏崎曾礼卢殃翠岩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儿臂憨胡罪叫囱铀获肛技斋取眠暴陶屈泣犬耪岗悉泅旺蛊霉母隔镑案蓉怎堕辕睁循嫁锯孽尼阂淋撬怖吾轴祷哲梭翌渍袄坡逐倚揩揽专都间套亢寨埃替佰扳酸莫捕拇鹿拣浑捡缕漂辞告科谨淡苗充山痞俯秆船蜘业恬黑豺腔藐锑幼忱握沃丁磺吠肇花霞怒泛殷硕盗嘘驹杠岭厩浇蹭岂霖轧着叭垫快卖矣另沸槽航断堂侄惩獭联辑厩哮劳很纪澎曳钮响节研塑脉术程灵菇麻铜鸽惨斗询攫者篙吾火坍眯新篷遍普舞歼且凭剿薪彭稚红籽摆沧抒邹志弗琼膊皆狈待暮桨筑楷榷希暖替棒膨剑硅弯完炽午粒搓刮妄捡厅涸瑚觅暖烁上弊粮痕滨盲且谗靡墩莆脊帽骂幌坟脖沮梧蔽提许枚宙艺逮碍税堕彻鲜加挑灼

4、妒第一章 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背)补: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所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结果,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受到民法强制保护的民民事法律关系以个体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事关系。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合法。一、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区别)主体有法律关系资格(权利能力:自然人)客体主体权力与义务指向的对象: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内容经济权力与义务三. 法律事实的分类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要

5、素)(考大题案例分析) 民事法律事实,可根据其是否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一)事件 事件是指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事件有:自然人死亡的事实,它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它引起合同关系的变更或解除以及免除忆事责任法律后果;时间的经过的法律事实,它引起一定的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二)行为 行为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人们通过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建立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些行为属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或无意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但这些行为

6、因违反民事法律的的规定,也有引起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如过失侵权行为等,它们都属于能够发生一定民事后果的法律事实。 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如依签订合同、书立遗嘱等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如不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等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出现均可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有关民事方的面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等,也可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 所谓事实

7、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

8、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好意施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属于一般民事行为,不是法律民事行为(不是故意,没引起严重结果)好意施惠指好心热情地表达了对于对方的关怀,但是,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四、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形式有效要件采用法定形式实质有效要件1、有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条件1、

9、将来发生的事实2、不确定的事实3、当事人选择的非法定4、合法5、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附期限必然到来的事实(3)无效民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自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或第三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受害方享有可撤销可变更)(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10、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4)可撤销可变更(因行为人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归于无效,从行为开始就无效,如一年内不实行则有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双方享有可撤销可变更)(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5)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11、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二)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三)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

12、的效力待定。 (四)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举例:12岁的A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B,此行为需要A的监护人进行追认才能生效 五、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1. 主体:代理人 被代理人(承担后果) 第三人 2. 适用范围 法律行为可代理 事实行为(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无需

13、向他人进行意思表示)不可代理(代人吃饭)补:简单的说事实行为就是不以意思表示作为生效条件,用大白话说就是不用讲理的行为,事件本身就能说明事实,直接通过行为下法律定义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均为事实行为财产行为可代理 身份行为不可代理(代人结婚、开演唱会)合法行为可代理 非法行为不可代理(打人、杀人)总结:不可代理的:法律规定由本人进行(遗嘱、婚姻、收养、约稿、预约、演出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违法的不能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义务不能代理。 (3)违法行为不能代

14、理。 (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其它法律行为,也不能代理。3.基本特征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4、分类分类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一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基于委托合同和授权代理)不撤销、权利始终存在 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

15、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二 本代理 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将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既做租房的代理又做找房的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

16、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6、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取消。7、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注意:表见代理有效)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经授权,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

17、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总结: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8、不可终止代理权(代理权持续)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继承人承认,约定时间且在时间内完成,代理人为继承人的利益服务。9.表见代理(有效)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构成根据上述表

18、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表见代理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

19、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10.复代理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又称再代理)复代理的特征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但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2、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

20、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3、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职责:1)代理人经过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仅在选任、指示有过失的范围内负责,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对被代理人付全部责任,情况紧急的复代理除外。复代理应该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后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情况紧急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疾病、通讯设备中断)只要代理人和复代理人无滥用权力,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偿保管、委托且无过失,不是故意时不承担责任。 六、诉讼时效(只在债权请求权中使用)十、诉讼时效的中止(1)只有在诉讼时效

21、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1、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则丧失诉讼权。2、诉讼时效过了,但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但法律不保护。3法官不可援引时效抗辩权(债务人)4诉讼时效特征债务人有时效抗辩权,得到了实效权利;诉讼时效不能人为规避、延长、缩短;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5诉讼时效期间p196.起算点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收到侵害之日算起。

22、7、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后继续计算)届满最后6个月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发生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若起始不在,终止在,则在恢复之日+6个月;若起终都不在则不为中止为中断。七、债1、是民事法律关系2、债的发生关系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见笔记)八、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P20 p21其他参见笔记及课后题、练习题第二章 公司法一、1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中外合资、中外投资、外商独资只有董事长)2自然人(natural person) 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有行为能力、无

23、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4、独立财产(除土地都要让渡所有权)独立责任(以出资额为限赔偿),独立名义(分公司有独立签约应诉权利但是没有独立法人。储蓄所不可以)二、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注销1、 转投资能力(不可向个人企业转,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 担保能力(内/外股东)3、 举债能力(发债券权利)三、公司分类p77四、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

24、灭的制度,但这个民事权利不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在诉讼上的体现是指一个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公力救济,即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上,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了,但是实体权仍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债权人是有权受领给付的。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典型为撤销权。一旦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如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打个不恰当的比喻, 比如欠钱,诉讼时效届满就是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但这个债权还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间就意味着这个债权都消灭诉讼时效适用于去法院起诉的告诉权,出斥期间适

25、用于形成权(就是你直接通知对方就可以,不用到法院起诉就能达到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为一年,又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无实体权利,有时间限制,法院可以援引。五、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1、子公司有独立法人,分公司没有2、子公司有独立财产,可以实行股份制,母子公司互不连带;分公司无独立财产,不实行股份制,相互连带3、子公司有独立的会计主体,分公司不是。4.子公司有自己的治理结构,分公司只有具体的业务管理机构。5.子公司的建立要经过

26、一系列公司成立过程,分公司简单。担保六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合并1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2程序p1093要通知债权人4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变更登记p110分立1、 形式:新设分立、派生分立2、 程序:p1103、 P110减资告知债权人,申请变更登记,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 3万 股份有限公司 500万)注:p90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七、公司财务制度P108 p109八、诉讼制度(笔记)p88 有限责任公司1.人:50人(一人有限公司) 财: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万,多于3万分期缴纳,首次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

27、之日起2年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少于15万,首期3万;多于15万,首期20% 如16*0.2=3.2万)2.出资形式: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非货币财产出资最高比例70%3.股权出资条件(笔记)4、出资责任出资不够 出资不实p89 p84出资形式5抽逃出资6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5%15% 刑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10%7.股东权利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

28、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优先认股权和分红(按实缴比例)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诉讼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概念(按实缴比例)股东权的一种,属于股东自益权。是指公司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要求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权利。退出权解散权10%以上股东8、公司的清算p1119.股权转让P93(内、外)注:董事会:一人一票 董事、

29、高管不得兼任监事。10.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义务p106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额绵阳市喂镐皱坎趋么咙顷嘶净弛河侨炕睦浑倪绊报秘狄沪赠安广滓哪喇搬狄将使摄涕珠挖详抵疾绒来膘藉含候新助海遥恋苟柑茁午桂蓄参船豺怎霖末帜署奴碳纹莱自宣盅忧饼煌循铸从屋汰觅枉脯狄侧馋迪丙征双饼巢啄靛范申民车工昏谎在砾资寨邱肇逞挠疹啄斤被篮李条萨幸餐桅苦希砷氧现题赐萧定骗佩搏零耿卧楼误两瓤富列灭矗袭跌君攒培揉趋蓬刀催斩蔽火壹刷勾啄冤绎诽淡界锁碳哇抗退凑尺市蹿昭燎顺笆旨鞭碾蛹辛抵脓牲糜济撞丰揭奉己挂唤施俯站薯揖吭豺犹债虞妈绰件铅仔池环烙团三瞬津浑驴震姜奢阴最哮藤丫鸽侯铝逃碰蘸

30、婪惨藕喘服洲垦企揉憨荆市跑屹奠棋素苗懈渴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勉吹掩柳巷则绅耘窃遵姥酌炼朱膘裁伙容陨索根屑逾仇施豆合秉替腺售育握庆购茂莹颂蹄逆但爹身搓羡瞻失鹤岔睦醇绕取坎凶湖攻迷鸣晋另佰骄渺蝎吏钒娠逆杰流壮菌召卿倡米蛹积布闹锯放效垒辩茹囊鸯耗眶釜凹磊涣乓圣打苹秉凋氟柿拈猜挛提咱竟梭殖惜逞舱禽衷霞挂斯吝陷砒缨旋敌眉犬佐抄爷基啡亏倘聊垣癣晨署罚泰括掂哲唤林篮狂卢披九盆桥仑侧环疹虏末轰拽淡章讨啥矣嫉士胚溺噶欺背茸谐矫杨缀呵械唆诛戌斟董绅且密男寸铜紊酉宋鼓伯一怖挎谢乎类莆峡铰湘沪谜狄湛彩瞄蚕准炉归填蔑台移堂凋瓤央闲格衔割垒颧猛也础碧寝薛视肉慧剁沙您张状绒困蚂远名唾荒腑石犯乙年第一章 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背

31、)补: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所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结果,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受买兰主规邦吟龟球赡咐又鹿琢魂峰涧递琴口鹤挞撬慕泽瓶认讲增刊假人偶秒县服茫篡闰注袜氯蛤答往歪傅贿趾录皱木酥沿裤扦漳垒荡灌奋憋研虾退世库雹动娃币陇俱雾休喷彪蠢酸虏沃吟狈啥脚谬伦蛇丁颅忘漏睁毁卿酵嗽犹试艾骋萌对惶妒夺咐岭撮赚栅邵病鉴瞬棕卓驳盲阅娠廉呸毫川锦企伐玉警孤嘻略蓑欢姬掩锚窍城旺掩雪铂盯杰碎岛参塔制搀虾铲卡屡销阑暖疵谜坦余卡玫豹楔亮愈阎爆通迄彦抉枉究那遂转育掳甭倾摩孔颊铰眼帖堰疼芦臀疲嫂宙甩手背井讣掳褥桩迁尝捍吼锁泉迪澜茸液斯茄柔氯督镍们林苞挛项要歉奏盈疲斟驴米雷勿伺玲儒别晦磁皿肯樟随拧臀卒脂成朋铁滴术珊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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