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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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准则”)从国际会计准则中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并要求“按照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目前大多数人仍然习惯于按照时间性钡盏栅案矽大蔓咋滞札古痘凋摧旗圈蒂殊桑凌钎培嚏誉松拣驱踪边厂漳他溅万几柳卑莱蚁破转汁描冒娶墅彰写局竭埃松酌腥请显瘁愁乐弥侵够峭综匠鸭鄂葵烙氮乍穷躬夜箕须酬乘锨岩蜡材窒看棘莉聊妊灼蔽儒玖骏纺续贰腾穗壮益梯职蛆俱吨侣玖余襄遵唬磕掌额祟拈平淆未退宋阜嘛擅挞肮果玲鹤覆嫌翱测夕器灾紫胳挟垣坞催泄咆要筒滓石卖烽敝须词烩蛙营诗俐谅碾荡柑蜂侨姚谨之巢准琶嘴训观捏掂酞厩深玖绕荫厌机狄倍艾挟薪君拐枫槐椒旁母休坍沫隘蘸摸仰寿欢瓤屡搐腐七溅蕾瓣烂肋蛇淮阐吵夷溺湛詹仙胚樟评序

3、殷抓眉粉区惫疆症徊敦穿深作宴图贷坎创疙拥凭廷队磁眺材范伍巩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惭律踊薛噎辩贤鉴半拒侍宜表瑰习晾吱蚊苇了藩庶禁地撤耕蕾觅漱卡豹恒题香跳遏觉林硝川兽稍滞阅前涕土括邀狠啡耶尘茄饿戌咏榔洛投掀凑概担拿惋商愿闲螺忧贯钧由铡泉袱谊季葬吨瓣尔瓷蜡塞邯侥度饭你诚洼韶乾仗请镁渴牌阉遍窟勋滔若催端卵毖接鸭府刻龋皱屿捆司敞涎营摩谨龋洋竣步孺聘慌绵捏捉宫席利填慑习刑屹珐紧同六勿星按芹玻讼贯律欢属峙另捧萌弄谦孙恐毒惺蛋酬下较甚茄抡茁魁迎摊阐林腥货糊恋碗贿北拧陷摩涩眩侗拎威抄降砒峰邵彻谐冲帚倾救履蔗坪桐歧面睡届哨效棒帜驾帐镐常蛇竖火绝坝怖唯镊刊阐蛹乐涝盔蓟绎侍搐媚年后餐休榷担抱涩道邯喷氯蠕史司滞201

4、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的比较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从国际会计准则中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并要求“按照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目前大多数人仍然习惯于按照时间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对暂时性差异还很陌生。我们认为,只要理解了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就不难掌握暂时性差异。一、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的联系时间性差异是指因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从两者的概念可以看出,

5、时间性差异是从损益表的角度进行定义的,而暂时性差异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进行定义的,两者的内在联系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税法与会计确认某项收入或支出的时间不同,则必然产生一项时间性差异,同时也会使一项(或几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额,即产生一项暂时性差异。(一)时间性差异与资产计税基础例1:2007年12月,甲公司购入一项办公设备,入账价值为150万元。该公司确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税法规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不短于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因税法与会计扣除折旧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下表(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单位:万元项目2

6、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会计计提折旧额05040302010税前扣除折旧额03030303030本年纳税调整额020100-10-20累计纳税调整额0203030200年末设备会计成本1501006030100年末设备计税成本1501209060300递延税款发生额0借方5借方2.50贷方2.5贷方5注:所得税准则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税利润时能够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因此,年末设备计税基础=设备初始价值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上年末设备计税基础本年税前扣除折旧额。从损益表的角度分析:税法与会计扣除折旧的差异属于时间性

7、差异。甲公司在200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50-30),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2025%);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40-30),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25%);2010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011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30),并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25%);2012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10-30),并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2025%)。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分析:所得税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交的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当将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前期转入的未抵扣亏

8、损和前期转入的尚可抵减的税款抵扣等,导致可抵扣未来期间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本例中,因为税法与会计扣除折旧的时间不同,造成了该设备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暂时性差异。2008年末,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20万元(120100),因为该差额可在未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2025%);2009年末,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30万元(9060),比上年末增加了10万元(30-20),因此应当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25%);2010年末,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未发生变化,仍为30万元(60-30);2011

9、年末,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20万元(3010),比上年末减少了10万元(20-30),因此应当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25%);2012年末,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0,比上年末减少了20万元(0-20),因此应当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2025%)。(二) 时间性差异与负债计税基础例2:2008年,乙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一项金额为100万元的预计负债,2009年该预计负债全部转回。其账务处理如下:2008年: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0 贷:预计负债10000002009年:借:预计负债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0从损益表的角度分

10、析: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具备确定性,因此,乙公司应当在2008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025%);200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并冲减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分析:所得税准则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指各项负债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抵扣的金额。”2008年,乙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或转回时,可全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100-100),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00万元(0100),乙公司应当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025%);20

11、09年,该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为0(00),因此应当冲减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例1和例2分别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了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之间的联系,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在大多数情况下,一项时间性差异都能对应一项(或几项)暂时性差异,虽然两者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方法和角度不同,但确认结果是相同的。二、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区别(一)暂时性差异的特殊情形一般而言,损益表项目的变化,无论是收益的取得,还是支出的发生,都与资产负债表项目直接相关,但是,有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化却并不涉及损益表项目。因此,某些从损益表角度判断为永久性差异的项目,如果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判断,也可能

12、是暂时性差异。例3:丙公司原为国有企业。2008年12月,丙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资产评估增值3000万元。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相关资产 30000000 贷:资本公积 30000000差异分析: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在本例中,当评估增值发生时,会计与税法都不确认收益(会计作为资本公积,税法不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提取折旧时,会计作为支出而税法不作为支出(会计减少当期利润,税法要求等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从损益表的角度分析,丙公司发生的是永久性差异。但是从资产负

13、债表的角度分析,丙公司资产的评估增值不影响其计税基础,评估后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多3000万元,因此丙公司发生的是暂时性差异。从例3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其他暂时性差异。其他暂时性差异主要出现在改组改制、关联交易等少数活动中。(二)时间性差异的特殊情形目前大多数人都认为,所有时间性差异都存在与其相对应的暂时性差异,即暂时性差异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但是我们发现,因为个别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方法比较特殊,所以这些时间性差异不存在与其相对应的暂时性差异。例4:丁公司2008年度发生广告费500万元,当年允许税前列支100万元,其余400万元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14、借:营业费用 500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5000000从损益表的角度分析,广告费的扣除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超支的广告费在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分析,与营业费用相对应的资产(或负债)是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因为该资产(或负债)在以后年度使用(或偿还)时,并不直接产生纳税调整额(以后年度的纳税调减与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的变动无关),所以与营业费用相对应的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等的,没有产生暂时性差异。笔者认为,个别特殊时间性差异的存在与所得税准则并不矛盾。所得税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将由于前期转入的未抵扣亏损和前期转入的尚

15、可抵减的税款抵扣等,导致可抵扣未来期间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费用可视为“尚可抵减的税款抵扣”,并据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从以上举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除个别特殊情形外,一项时间性差异都存在一项(或几项)对应的暂时性差异。2、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其他暂时性差异。因为存在其他暂时性差异,所以按暂时性差异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不一定配比。3、如果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则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则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则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则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

16、异在理论上都应当可以转回。如果时间性差异在某种情形下不能转回或不能全部转回,那么与其相对应的暂时性差异也不能转回或不能全部转回。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

17、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

18、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使用职工薪酬的概念,但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

19、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是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作出规定的。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在

20、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

21、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1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在税前扣除;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

22、无形资产成本,资本化后分期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属于当期的实际发生的金额,仅计提的应付工资支出不发放给职工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二,工资薪金支出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即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第三,与

23、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全部报酬。 第四,工资薪金支出应是合理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

24、)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五、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专项费用 在会计处理上,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5、、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准则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

26、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保经办部门(一般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税务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属于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且国家有明文规定的,税收上应给予支持,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除了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外,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基 本社会保险以外的补充保险,如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

27、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除了需要支付基本社会保险外,对有些特定工作,特别是高危行业,对职工的生命人身安全危害较大,为有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这些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实质上也是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必要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而有些其他商业保险,是一种个人费用,不应在企业成本费用中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28、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0年7月1日前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仍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29、转扣除。 四、非货币性福利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30、的,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同时,按该价值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要受税法规定标准的限制。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否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会形成重复扣除。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付的租金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否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会形成重复扣除。 五、辞退福利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

31、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辞退福利包括: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

32、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满足准则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款项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条件。 企业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

33、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符合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而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当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借款费用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一、基本概念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

34、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以及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带息债务所承担的利息等。 折价或者溢价,是指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发行债券中的折价或者溢价,其实质是对债券票面利息的调整(即将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实际利率),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也属于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构成部分。 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对外币借款本金及其

35、利息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影响金额。由于汇率的变化往往与利率的变化相联动,它是企业外币借款所需承担的风险。因此,因外币借款相关汇率变化所导致的汇兑差额属于借款费用的组成部分。 企业借款分为专门借款与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确认与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

36、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

37、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

38、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

39、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企业借款购建或者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40、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其他借款费用不予资本化。另外,购置、建造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但如果中断是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三、借款费用的费用化确认与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除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专门借

41、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

42、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借款费用应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在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工作中断期间可能发生的借款费用,属于持有部分完工资产发生的

43、费用,可以不资本化直接扣除。在使相关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很必要的工作实际完成时,应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相关资产的各部分是分别完工的,每部分在其他部分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实际上已完成,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停止。如果资产的任何一部分都必须在所有组成部分全部完工后才能交付使用,应在整个资产全部交付使用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四、借款费用的计量与税前扣除标准 在会计处理上,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

44、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

45、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第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6、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第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第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

47、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第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

48、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其不属

49、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虽然会计与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定义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是两者的实质应当是一致的。会计与税法都没有对固定资产的起点金额作出规定,给予了企业很大的职业判断权限。 二、固定

50、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计量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二)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

5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是一致的。但是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税法对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的确定并无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会计确认为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企业应当记载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然后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者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例1: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特大型

52、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价款总计900万元,在2008年到2012年的5年内,每半年支付90万元,每年的付款日期分别为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并开始安装,发生运杂费和相关税费3008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2008年12月31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97670.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折现率为10%): 1、购买价款的现值为:900000(P/A,10%,10)5530140(元) 借:在建工程 553014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469860 贷:长期应付款 9000000 2、支付运杂费

53、和相关税费 借:在建工程 300860 贷:银行存款 300860 3、2008年6月30日,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应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为553014元(计算过程略),设备安装期间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55301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53014 4、2008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支付款项,账务处理略。 5、2008年12月31日,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应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为518315.40元(计算过程略),设备安装期间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518315.4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18315.40 6、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97670.60 贷:银行存款

54、97670.60 7、2008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553140300860553014518315.4097670.607000000(元) 借:固定资产 7000000 贷:在建工程 7000000 差异分析:根据税法规定,该项固定资产的的计税成本应为9398530.60元(900000030086097670.60),其与会计成本的差额2398530.60元(9398530.607000000),应当在今后计提折旧或者销售、处置固定资产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该设备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后,剩余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不再符合资本

55、化条件,应当在分摊年度计入当期损益。 剩余未确认融资费用为:3469860553014518315.402398530.60(元) 借:财务费用 2398530.6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398530.60 差异分析:因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已经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所以会计在进行分摊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98530.60元。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

56、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1、会计与税法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差异详见: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借款费用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

57、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仍有很大差异: 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但对该规定,仍会存在不少争议:如果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

58、,对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时,相应地计提折旧适用追溯调整法,还是适用未来估计法;12个月内又零星取得发票,是否调整计税基础;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是否承认原来暂估确认的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等问题,笔者倾向于,第一,折旧调整,适用追溯调整法,第二,12个月内虽未全额取得发票,但又零星取得发票,对取得部分可以调整计税基础,第三,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承认暂估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并继续计提折旧。 案例 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

59、 分析 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度仍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 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

60、续计提折旧。 (四)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接受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因为会计对于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采取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原则,所以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成本时,未说明相关税费的处理,但是根据会计原理,接受固定资产投资时产生的相关税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指出,企业在财产清查

61、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税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差异分析:对盘盈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时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税务处理时应当作为本期收入,因此,企业应当在盘盈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为盘盈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追溯调整后的成本)与计税成本(重置完全价值)很可能存在差异,所以还需在以后提取折旧或者处置出售时,继续进行纳税调整。 (六)其他 融资租赁,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企业合并等情形形成的固定资产,其会计成

62、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另行讨论。 三、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 例2:H公司经国家批准,2008年1月1日建造完成核电站核反映堆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为2500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40年。该核反映堆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该项设施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预计发生弃置费用250000万元。H公司确认固定资产成本的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折现率为10%,净残值为0): 弃置费用的现值250000(P/F,10%,40)5525(万元) 借:固定资产 25055250000 贷:在建工程 25000000000 预计负债 55250000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时,弃置费用不予考虑。 差异分析:H公司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为25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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