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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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夏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制度汇编银川市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二一三年二月 61 目 录第一章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责4第一节.动物卫生监督所机构图4第二节.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5第三节.西夏区动物卫生巡回监督制度5第三节.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服务承诺书6第二章人员管理制度7第一节.西夏区动物检疫员职责7第二节.西夏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7第三节.西夏区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8第四节.西夏区动物防/检疫人员奖罚规定9第五节.西夏区动物检疫员招聘方案10第六节.西夏区动物产地检疫责任书10第三章. 动物产地检疫12第一节.西夏区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实施方案12第二节.西夏区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1

2、4第三节.西夏区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布局示意图15第四节.西夏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15第五节.西夏区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检疫申报制度16第六节.西夏区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职责16第七节.西夏区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工作流程16第八节.西夏区动物检疫申报点文明工作守则17第九节.西夏区动物检疫申报点消毒制度17第十节.西夏区动物产地检疫登记制度17第十一节.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17第十二节.西夏区动物检疫收费依据和标准公示栏20第四章. 出省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23第一节.西夏区出省境动物的检疫程序。23第二节.西夏区动物调运监管审批制度23第三节.宁夏动物检疫出证动态管理

3、暂行规定23第五章.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的消毒24第一节.西夏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技术规程24第二节.西夏区铁路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消毒规程26第六章 动物屠宰检疫28第一节.西夏区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程序28第二节.西夏区活畜禽进场检疫制度29第三节.西夏区牛羊屠宰检疫程序29第四节.西夏区家禽定点屠宰检疫流程图30第五节.西夏区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程序要点30第六节.屠宰场卫生消毒制度31第七节.定点屠宰场免疫标识、票证回收管理制度32第八节.西夏区畜禽定点屠宰场监督管理考核办法32第七章市场管理制度34第一节.西夏区活禽市场监督管理制度34第二节.西夏区动物产品经营须知34第三节.

4、西夏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35第四节.西夏区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36第五节.西夏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查证验物检疫工作规范38第八章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41第一节.西夏区规模养殖场技术操作规范和生产档案管理制度41第二节.西夏区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制度41第三节.西夏区规模养殖场畜禽检测、报检、无害化处理、运输制度41第四节.西夏区规模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制度42第五节.西夏区规模养殖场(小区)消毒制度42第六节. 西夏区规模养殖场(小区)投入品的管理制度43第七节.西夏区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43第八节.西夏区病害畜禽、病害肉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偿暂行办法44第九节.西夏区畜禽规模

5、养殖场防疫监督目标管理责任书46第九章动物诊疗管理制度47第一节.西夏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定47第二节.西夏区动物诊疗处方管理规定48第三节.西夏区动物诊疗废弃物处理制度48第四节.西夏区动物诊疗所基本职责49第五节.西夏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49附件一.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50附件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许可52附件三.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54附件四. 鸡尸体的剖检技术56附件五.猪内脏常见病理变化及处理方法57附件六.畜禽免疫程序59第一章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责第一节.动物卫生监督所机构图局 长或所 长分 管 副 局 长副 所 长监督管理员物资保管材料会计化 验 员检 验 员检疫员官方兽

6、医协检员第二节.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1、宣传和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方针、政策。2、负责制定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制定全区动物产品安全认证、合格评定的规划、制度等;3、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依法对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罚,鉴定裁决动物卫生技术争议。 5、贯彻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对进入活畜市场、肉品市场等流通环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和监督检查。6、在辖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

7、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疫情控制、扑灭工作,并对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及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审核,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并进行监督管理。8、依法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动物诊疗条件审查审核,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9、负责全区生猪、家禽、牛羊等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的检疫检验工作。 10、负责全区动物产地检疫的开展工作。11、负责省级公路动物卫生检查站过往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监督检查,杜绝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入,严防动物疫病的传入。 12、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检疫检验项目新技术实验、示范、推

8、广工作。 13、负责全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票据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14、负责全区动物卫生检疫员、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15、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节.西夏区动物卫生巡回监督制度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活动,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确保西夏区畜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1、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西夏区辖区内动物卫生防疫监督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2、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西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采用背靠背每年至少两次(春秋各一次)。3、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适行巡回监督制度,每季度不少于一次。4、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各乡镇内的散养户的监督检查,每乡

9、镇不少于两个村,每个村不少于20户。5、对各产地报检点和畜禽定点屠宰场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动物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6、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强对动物诊疗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诊疗废弃无害化处理,防制疫情传播。第三节.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服务承诺书一、紧贴中心,服务大局。以区委、政府执政力建设为中心,强化“实、细、快”的工作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阳光政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二、执法为民,服务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动物食品安全和畜牧业生产安全。深入开展打击违反动物防疫法行为等活动,专项整治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贩卖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问题,为全区人民营

10、造安全、放心的生产、生活环境。三、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做到:申领出省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证明1个工作日、动物防疫合格证15个工作日、动物诊疗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四、政务公开,阳光动监。公开动物检疫国家收费标准和罚款依据并严格执行。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设立收费项目,不随意无依据无标准乱收费、乱罚款。五、严格管理,严肃纪律。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强化对干部职工的教育与管理,加大对行业纪律的执行力度和监督落实。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护短。六、以评促建,接受监督。广泛听取养

11、殖户、经营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公开回复,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第二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西夏区动物检疫员职责(一)遵循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检疫程序,规范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二)执行检疫公务时,应做到尊重事实,讲究科学,严格把关,尽职尽责,遵纪守法,言行文明,礼貌待人,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三)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装备、设施、妥善保管检疫证明,验讫印章,保证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将印章和票据转入非检验人员手中;(四)按时到岗,不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晚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及时

12、、准确记录工作日志,填报检疫报表,及时上报发现的动物疫情;(六)协助动物防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七)违反以上规定,将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节.西夏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全区各畜禽屠宰场、养殖场、牛羊肉交易市场、活畜市场检疫(协检)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检疫行为,杜绝违法,提高检疫(协检)员水平及工作效率,促进我区动物检疫工作的全面发展,保障人畜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在各畜禽屠宰场、牛羊肉市场、活畜市场依法开展检疫工作的各检疫(协检)员,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员证的动物检疫员或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经上报上级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被县农

13、牧局聘用的技术人员。第二条 为了不断提高各检疫员、协检员的业务水平及法律意识,县动物检疫站积极组织各检疫员(协检)员进行业务及法律知识的培训及学习。要求每位检疫(协检)员的年度培训学习不少于60学时,同时各检疫(协检)员的学习笔记每月不少于1000字,每年不少于10000字。第三条 动物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做到:(一) 出示证件,佩带标志,衣着整洁,纪律严明;(二) 秉公办事、文明执法;(三) 检疫及时、到位,不得拖延或拒绝;(四) 严格按规程操作,规范填写并出具检疫证明,手续完备。第四条 对全区各定点屠宰场、市场的检疫(协检)员的纪律、工作、学习情况实行按月考评、年度综合评定的考核办法,

14、根据全年综合得分实行优秀奖励,末位处罚淘汰制度。检疫(协检)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开展屠宰及市场检疫工作。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树立行业新形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第五条 屠宰场检疫是把好肉类上市前的关键一关,因此开展屠宰检疫必须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层层把关。(一) 首先是查证验物;证物相符,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准予进厂待宰,并收缴登记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耳标,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屠宰户的姓名。对不合格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分类登记报送县动检站。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及

15、时隔离观察,并作出急宰或销毁的处理决定,对场地进行消毒。(二) 对宰前检疫合格的动物依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检验项目要求,对头部、皮肤、内脏、胴体进行宰后检验,宰后检验完成后,检疫员回收免疫标识,对宰后检验合格的胴体,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连同检验合格的头蹄、内脏,出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宰后检验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由检疫(协检)员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作彻底销毁。对宰后检出的病畜、污染场地及用具,要彻底清洗、消毒。检疫(协检)员每日还应监督屠宰场的水池换水、卫生清扫及场地消毒工作。第六条 牛羊肉市场检疫员应严格按照牛羊检疫规程规范操作,不得漏检、缺项,对

16、检出的病畜,当场扣留,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对检验合格的牛羊肉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合格证。第七条 活畜交易市场的检疫员依法对交易的活畜实施检疫,对检疫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活畜及时隔离、上报。对发现的国家一类传染疾病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封锁疫情,避免疫情扩散,保护人畜健康。第八条 各检疫员要规范书写动物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检疫证书,做到内容齐全,笔记清晰,不得缺项、漏项,并对所出具的动物产品合格证负责,认真添写检疫工作日志及各类报表。屠宰场的检疫员除了认真填写工作日志以外,还应认真填写屠宰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和疫情报表。各报表必须当日填写,按月上报,做到填报内容

17、真实,填写规范、完整、上报及时。第九条 各检疫员在实施检疫时发现的病畜一经确定,当场扣留,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确诊的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疫情或擅自放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将有检疫员负责。第十条 各检疫(协检)员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出假证或只收费不检疫,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以及检疫过程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一经查获将依法严厉惩处。第十一条 各检疫(协检)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不迟到、不缺勤、不漏检、不拒检。第十二条 所有的检疫收费将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各检疫员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所有票证的领取实行领新换旧制度。每人每次限领510本,

18、在下一次领票时需将上次的票证收款一次足额上交,不准拖欠或借用。建立票证领取登记制度,票管员每月向领导汇报出证情况,并及时采购,保证工作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对各验讫印章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即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各屠宰点、市场检疫员须保管好各自的验讫印章,不准相互借用,并对验讫结果负责。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物检疫员予以免职:(一)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胜任检疫工作的;(二)因伤、残、病等无法继续从事检疫工作的;(三)调离、退休、退职的;(四)连续两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物检疫员予以撤职:(一)违章违纪,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二)

19、隐瞒疫情和延误工作引起动物疫病流行的;(三)伪造检疫结果,给国家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四)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五)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的。(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节.西夏区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动物检疫协检员的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检疫协检员聘任、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工作。第二条 动物检疫协检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动物检疫协检员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聘用的专业兽医人员;(二)掌握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本行业的专业

20、知识;(三)从事兽医工作一年以上;(四)经过有关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第三条 动物检疫协检员可以兼任村级动物防疫员。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动物检疫协检员:(一)被撤销村级动物防疫员或取消村级动物协检员资格不满两年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第五条 动物检疫协检员上岗实施动物检疫,必须取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检疫协检员工作证。第六条 动物检疫协检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疫情和延误报告疫情。第七条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动物检疫协检员,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动物检疫协

21、检员资格:(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能胜任检疫工作的;(三)违章、违纪,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的;(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隐瞒、拒报疫情,引起疫病暴发或流行的。第九条 撤销动物检疫协检员,由动物检疫协检员所在地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提出建议,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动物检疫协检员工作证:(一)因伤、残、病在半年内不能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二)工作调离、退休、退职的;(三)无正当理由请假或休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四)被撤销动物检疫协检

22、员资格的。第四节.西夏区动物防/检疫人员奖罚规定(一)年初签订目标责任书,基分为100分。(二)平时抽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三)考核项目包括免疫密度、免疫抗体、免疫进度、免疫档案、耳标佩戴等。(四)平时抽查发现失职者一次扣0.5-5分,优秀者一次加分110分;若遇市、区定期考核失职者一次扣530分,成绩突出者一次加分5-30分。(五)根据平时考核积分,低于85分者每少1分扣罚50元,低于60分者给予开除并处罚金10003000元。每次考核评分应责令被扣分者限期改正,否则加倍扣分。根据评分高低,年终评出3-4名优秀者给予奖励。(六)每次考核评分后报分管领导审核,予以通报。第五节.西夏区动物检疫员

23、招聘方案(一)公开招聘(1)应聘人员必须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为人正派,热爱动物检疫事业,能自觉履行动物协检员职责。(2)应聘人员必须是基层防疫员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以上或相应资历的技术人员。(3)应聘人员具有动物检员资格条件。(二)动物检疫员资格条件应聘动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兽医中等专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2)具有独立从事动物检疫工作能力;(3)熟悉动物防疫行政法规,掌握法律基本知识;(4)热爱动物检疫事业,尊纪守法,办事公平公正廉洁;(5)经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持有区、市颁发的检疫员资格证;(6)身体健康状况能满足工作要求;(7)从事

24、基层防疫工作的人员可优先。(三)应聘材料应聘人员填写西夏区拟聘动物检疫员审核表,并提供身份证明、自治区或银川市检疫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四)审核聘用(1)应聘人员经过审定合格者,签订聘用协议书方可上岗;(2)受聘检疫员必须在聘用协议规定的区域内凭有效证件按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3)无有效证件进行检疫活动的,均视为违法检。第六节.西夏区动物产地检疫责任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落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责任制,强化动物产地检疫监管力度,确保农业部提出的“规模养殖场产地检疫率达到100%,散养户产地检疫率在三年内达到90%以上”工作目标的完成,逐步扭

25、转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滞后的局面,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特与各镇(农场)畜牧兽医站负责人、检疫员及协检员签订责任书,内容如下: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切实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树立行业形象。二、报检点要设立动物检疫报检标志牌,向社会公布检疫员姓名和报检电话,对报检程序、报检电话、检疫员姓名和检疫员证号、产地检疫程序、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检疫收费标准等上墙公示。具备最基本的检疫取证设备。应有规范完整的报检记录、检疫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证章领用等记录,各项记录应不留空白,检疫记录与报检记录对应、与签发检疫证明相符。三、认真落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各项制度和办法,贯彻执行农业部“六条禁

26、令”,即“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严禁重复检疫收费;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识;严禁不按照规定实施饲料兽药监测;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切实做到检疫 “五到位”目标,做到随报随检,杜绝“隔山开证”现象。实现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一是建立健全动物养殖和检疫档案登记制度。检疫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掌握自已责任区内家畜家禽的养殖情况,要按月对责任点、责任区域饲养户饲养动物种类、数量进行核查,与上月进行比较。增加的查来源(引入、自繁),核查凭证;二是建立环环相扣核查验证制度。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出证要将免疫情况、检查情况等认真填写到登记表上,出具出县境检疫证明要将产地检疫证明贴到存根

27、上;三是严格动物产地检疫操作。动物产地检疫必须严格依法实行现场检疫。接到报检后,必须立即安排检疫人员到养殖场(户),对出栏的动物实施现场检疫。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并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所在县最近三个月内未发生规定的动物疫情;第二、强制免疫项目符合规定,或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符合要求的;第三、动物群体和个体经临床检查健康的;第四、农业部规定需要实验室检验的项目符合要求的;第五、猪、牛、羊必须佩带二维码动物标识。四、加强对养殖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切实落实养殖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建立饲养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做到畜禽死亡

28、有说明,数量有记载,处理有登记,并严格落实“四不准,一处理”措施,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出售,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五、产地检疫要落实报检制度,并加强监管和宣传工作。加强对规模养殖场(户)的监管,动物检疫员具体负责实施监管任务;及时将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分布、报检程序、收费标准、报检电话、监督电话等办事内容向社会公开,并积极推行报检联系卡制度。积极向养殖场(户)、屠宰户、贩运户做好动物产地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生产、经营者主动报检,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确保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走上良性发展轨道,确保西夏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六、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

29、两员”履行动物产地检疫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两员”的工资报酬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执法过失的“两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工作责任心差、不胜任检疫工作的“两员”,坚决进行调岗;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者坚决撤销“两员”资格。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责任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责任人:年 月 日第三章. 动物产地检疫第一节.西夏区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实施方案(一) 为促进西夏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有效开展,预防、控制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国家

30、有关强制性标准,结合西夏区实际,制定本方案。动物产地检疫收费应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向社会公示收费的依据、项目、范围、标准等,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二)产地检疫1、 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提前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2、动物凭产地检疫证明出售、屠宰、运输、参展、演出、比赛和实验等;动物产品凭产地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3、 生产、经营者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1)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报检;(2)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出售前十五天报检;(3)因参展、演出、比赛

31、等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4、 农户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动物(不含家禽),在出售前,应当持动物免疫证,向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5、种畜禽场、规模化动物饲养场饲养的动物在出售前,依照行政区划,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检疫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6、 孵化房生产的雏禽在出售前,应向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并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7、 从外县引进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应经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证明,并到其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申

32、报登记手续。引进的种用动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观察饲养15天30天,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8、 进入肉联厂、屠宰场(厂)的动物,货主应当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在该场(厂)的动物检疫室报检,经动物检疫员验证、查物合格回收产地检疫证明后,方可入场(厂)。9、 调运出省境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经检验合格换签出省境检疫合格证明,承运人凭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承运。10、 进入畜禽交易市场和城乡集贸市场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向驻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

33、验,经验证、查物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11、 参展、演出、比赛和实验用动物的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登记后,方可参展、演出、比赛和使用。12、人工合法捕获的动物,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检验合格并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13、经营者经营、加工、储藏的动物产品,应当是产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1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产地检疫报检后,应在当天派动物检疫员到产地现场实施检疫。15、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标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号)执行。动物检疫员对符合条件的动物,应在检疫当天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6、经现场检验未达到健康标准

34、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必须经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实验室可检疫的,应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在出具报告的当天送达送检人;需送省、市级的实验室检验的,在省、市级的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到达的次日,送达送检人。实验室检验的采样、抽检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7、 动物产品产地检疫按照国标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67-1996)执行。动物检疫员对符合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8、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经营等进行监督检查时,

35、可以查阅、拍摄、封存与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有关的证明、票据等资料和其他有关物品,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19、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依法对进入运输、屠宰、交易、贮藏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可依法责令经营者改正,并按动物防疫法等规定进行处理。20、西夏区境内流通的动物、动物产品,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检疫操作程序实施产地检疫并出具产地检疫证明,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查物验证力度,对无证或证物不符的要依法予以处理。21、 动物检疫员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22、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

36、;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三) 检疫管理1、 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产地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及主管领导,要追究其行政、法律等责任。2、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报检点建设。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应具备开展正常检疫工作的必要条件,并切实履行职责,规范操作,优质服务。3、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动物检疫员应当加强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奖惩机制。4、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5、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员的管理,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及疑难病例的鉴定等工作。6

37、、 产地检疫监督检查对象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市场、屠宰场(厂)、动物检疫报检点及动物检疫员等:(1)检查养殖场及养殖小区的报检情况;(2)检查流通环节经营者持有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省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实证物是否相符;(3)检查屠宰场(厂)回收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省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屠宰场(厂)屠宰检疫登记表;(4)检查报检点的必备设施及工作情况;(5)检查动物检疫员检疫操作、票证填写使用规范情况及工作态度。(四) 法律责任1、 对应当接受产地检疫而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2、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

38、品,未经检疫、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应依法实施补检;证物不符或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应依法实施重检。3、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者重检,应当按照农业部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种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67-1996)规定的检疫程序进行。对补检或者重检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 违反动物产地检疫管理规定的,由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逃避、拒绝产地检疫申报或检疫,尚未引起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9、(2)屠宰厂(场)不凭产地检疫证明宰杀动物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3)不凭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动物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出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宣布已经作废的检疫证、签章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5、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的,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实施产地检疫的,或者对未经产地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擅自进行补检收费的,或者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

40、、 接受社会各界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对举报查证核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第二节.西夏区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为加强动物检疫管理,规范检疫报检行为,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西夏区实际,制定本制度。1、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出售和输出动物、动物产品的,畜(货)主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动物产品的,随时报检。2、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检疫员包场包户和监督员分片包干的方式,对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到

41、场检疫,对散养户则实行到点检疫。3、报检点检疫员在接到申报后,依据牲畜耳标和免疫档案完成产地检疫及出证工作。在实施检疫后,实施检疫的动物检疫员要在报检记录上填写检疫的情况,包括免疫耳标编号、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种类、检疫时间、检疫员、检疫结果及检疫合格证明编号。报检记录保留二十四个月。4、向外省输出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在启运前,货主必须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从区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向引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种用、乳用动物引进后,畜主必须持输出地检疫合格证明向引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并

42、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5、种畜禽场、规模化动物饲养场饲养的种用动物和孵化房生产的雏禽在出售前,货主应向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6、农户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动物,在出售前,应当持动物免疫证明向所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农民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等动物的检疫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7、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实验的动物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展、演出、比赛和使用。人工合法捕获的

43、动物,货主应向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8、调出本县的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由货主到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调入本县的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由货主持调出地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9、动物检疫员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动物免疫标识,回收动物免疫证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并在检疫证明上签字或盖章,对检疫结果负责。10、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镇北堡镇(兽医站+监督所)报检点兴泾镇(兽医站+监督所)报检点平吉堡(兽医站+监督所)报检点农牧场(兽医站+

44、监督所)报检点芦 花报检点涉农办事处报检点5个村1个场猪0.7万头牛0.2万头羊1.8万只禽24万只6个村猪0万头牛3.1万头羊0.6万只禽8.8万只10个连队(10个园区5个规模场)猪0.15万头牛1.2万头羊1.1万只禽6.5万只12个连队猪0.36万头牛0.3万头羊1.1万只禽7.1万只5个村猪0.8万头牛0.2万头羊1.8万只禽24万只54个小农场猪0.7万头牛1.3万头羊0.5万只禽33万只南梁农场(防疫站)报检点4个连队猪0.05万头牛0.04万头羊0.3万只禽1.8万只第三节.西夏区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布局示意图第四节.西夏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一、现场检疫发现的病

45、害动物,需要留养治疗的,检疫人员应当场通知货主。二、现场检疫发现病害动物,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检疫人员应当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三、现场检疫发现病害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应当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四、货主不按照要求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处理的,检疫人员应根据受权按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代处理,或者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五、检疫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和消毒工作第五节.西夏区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二、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约定检疫时间,准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

46、8小时。三、检疫人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四、检疫人员对检疫不合格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五、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六、发现货主有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立即报告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第六节.西夏区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职责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动物检疫申报并登记。二、对已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安排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三、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对装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装前消毒,出具运输工具消毒证明。第七节.西夏区动物检疫申报点检

47、疫工作流程第八节.西夏区动物检疫申报点文明工作守则一、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热情友善,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刁难、训斥报检人。三、遵守工作纪律,着装整洁,携带证件,佩带标志。四、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漏检、只收费不检疫或隔山开证。五、实事求是,秉公执检,不玩忽职守,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技术水平。第九节.西夏区动物检疫申报点消毒制度一、检疫人员在实施现场检疫后,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实施装前消毒。二、检疫人员应使用规定的消毒药物,并按照要求配置消毒药液。三、消毒必须全覆盖运载工具的车厢、轮胎及车体表面等部位。四、消毒后应出具运载工

48、具消毒证明。第十节.西夏区动物产地检疫登记制度一是严格动物产地检疫程序,健全检疫申报记录和档案。检疫人员实施产地检疫时,必须到场到户临栏检疫,认真核实畜禽种类、品种、数量以及畜主和调运人员的姓名,查验养殖场户免疫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进出栏记录以及相关免疫证明和监测报告单,结合临床健康检查均无异常,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建立健全每天动物检疫申报记录和档案。严禁未到现场核实畜禽产地、数量、健康状况和畜主情况就擅自出具检疫证明;严禁对已装车的畜禽实施检疫实施检疫;严禁为非本地区饲养的畜禽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严禁未进行检疫登记和未经检疫员、畜主和调运人员三级签字就出证。二是加大巡查力

49、度,进一步加强检疫监督检查。西夏区动监所将以动物检疫登记工作为重点,深入饲养场、屠宰场,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查验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情况,核实每天、每周检疫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对工作不到位,严重失职、渎职以及违法违规出具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证明的,将严肃查处。第十一节.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农业部统一设计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样式。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填写和使用,特制定本规范。一、填写和使用基本要求1.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出具机构及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职权者,并经签字盖章方为有效。2.严格按适用范围出具动

50、物卫生证章标志,混用无效。3.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涂改无效。4.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字迹清晰。5.不得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6.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1.适用范围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2.项目填写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

51、陆匹、壹佰羽。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到达时效

52、: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5天,用汉字填写。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核查。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1.适用范围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2.项目填写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动物种类:填写

53、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乡、村名。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核查。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

54、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1.适用范围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2.项目填写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

55、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用汉字填写。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1.适用范围用于省内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2.项目填写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

56、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检疫标志号:对于“带皮猪肉产品”,填写检疫滚筒印章号码;其他动物产品按我部有关后续规定执行。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六、检疫处理通知单1.适用范围用于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发现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2.项目的填写编号:

57、年号+6位数字顺序号,以县为单位自行编制。检疫处理通知单应载明货主的姓名或单位。检疫处理通知单应载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名称、数量,数量应大写。引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具体到条、款、项。写明无害化处理方法。七、检疫申报单1.适用范围用于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2.项目的填写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写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牛”、“羊”等,“猪皮”、“羊毛”等。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贰佰张、伍仟公斤。来源:填写生产经营

58、单位或生产地乡镇名称。启运地点 :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启运时间:动物和动物产品离开经营单位或生产地的时间。 到达地点: 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名。第十二节.西夏区动物检疫收费依据和标准公示栏动物种类单位(次)产地检疫收费标准屠宰检疫收费标准备注大家畜头(匹)3元6元指牛马驴骡驼等中家畜头(只)2元4元指猪等羊只1元2元犬只2元禽、兔、鸟类羽(只)0.1元0.1元雏禽羽(只)0.05元10日龄以内蜜蜂箱0.5元大型野生动物头(匹)1

59、5元指象狮虎等中型野生动物头(只)10元指狼等小型野生动物只5元指野兔等其他动物头(只)1元含各类观赏动物实验小动物只0.40元零散脏器类公斤0.05元含头、蹄、血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头(只)30元指牛等头(只)15元指猪羊等精液管1元指0.25ml冷冻管胚胎个10元种蛋枚0.元仅限于跨省调运的商品水产种苗车(次)20元指吨以下运输车辆车(次)30元指(含)吨运输车辆车(次)50元指吨(含)以上的运输车辆亲本水产种苗尾0.1元指常规养殖类尾2元指特种鱼类(含观赏类)尾0.5元指虾类只2元指蟹、贝、鳖、龟储藏后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检疫收费标准(不足1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2元/100

60、一个批次出栏产地检疫费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规定标准的60%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规定标准的40%日屠宰屠宰检疫费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万只(含)以上的规定标准的60%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万只(含)以上的规定标准的40%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万只(含)以上的规定标准的20%动物及动物产品隔离场(圃)租用费(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费标准(每头每天)牛等大家畜5元猪,羊等中家畜3元小动物2元犬5元猫3元禽类1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类别实验室检验项目单位(份)收费标准(元)备注常规检查血液头(次)2血沉头(次)2尿液头(次)2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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