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C的立法模式概括地来说可以称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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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CC的立法模式概括地来说可以称之为“专家起草,推荐适用”。从它的制定背景中不难看出,UCC乍为一部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着手起草的民间立法,在最初只具有推荐适用的示范作用。其后由于UCC在实际应用中体现出来的巨大作用才为美国各州所采纳,从而得以树立起权威的法律地位。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从软法到硬法的巨大转变。所谓硬法,就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承认,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所谓软法,引用FrancisSnyder给软法下的定义1,即“总的来说,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商事行为立法领域,软法大量涌现,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国家立法者自身

2、能力、经验、知识面在一定程度上已无法充分满足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形式与运作,硬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性的特点也导致其无法完全跟上形式变化的步伐,这就需要软法对硬法所无法顾及的部分进行补充。另一方面,软法其内在价值,效率、公平、补充以及转化,满足了市场与法律体系自身的需求。UCC勺成功表明,软商法的条文化、规范化、国内化和国际化有存在的必要且可以很好地帮助市场经济的发展。故而,我国的市场中间层组织一一商会、行会、协会等商人组织,应当明确自己的组织性质,了解带领组织成员发现当地市场交易的客观规律并将其转变为行之有效的市场交易成文惯例,如此发展软商法,补充硬商法的不足,为软商法向硬商法的转化提供可

3、行的条件,实现软硬法的有机统一,使我国的商事立法向现代化和体系完善的方向迈进。UCC勺立法方式值得我国借鉴。这种方式可以概括为“专家起草,推荐适用”。法学家理论上的准备和学术上的支持,是一国成功的进行法典编纂的重要条件之一。可以说,各国法典编纂事业发展的每一步,都伴随着法学家的成长和艰辛的努力,都凝聚着法学家的伟大贡献。没有法学家们的立法思想、立法理论、立法技术、严密的逻辑、敏锐的思辨、科学的总结、高超的文字水平以及超脱的学术态度和独立的精神,编纂法典将无从谈起。UCC勺立法就充分重视了专家学者的作用,集中了他们的智慧。从其制定背景我们了解到,统一商法典是民间立法,它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

4、法学会联合着手起草,最初是作为示范法的软法产生的,而后经过美国各州的采纳,最终才得以确立其权威法律地位。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软商法的巨大转化作用。所谓硬法,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所谓软法,引用软法研究者经常提到的概念,即FrancisSnyder给软法下的定义2,即“总的来说,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在现代社会中,软商法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大量涌现,其原因,固然与硬商法无法满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需求增长有关,也与国家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相关,但更主要的原因是,软商法的出现在于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具体来说,就是其效率价值,公平价值,补充价值以及转化价值。

5、商法的立法史证明,一切成功的商法制定法,都是来自于软商法,都是软商法的条文化、规范化、国内化和国际化。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兴起的商会、行会、协会等商人组织,必须明确自己的组织性质是商人自治组织,自治组织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带领商人发现符合客观规律的市场交易规则。只有这样,在我国才能真正实现软、硬商法的有机结合,不断给硬商法提供符合客观规律的市场交易规则,赋予和提高硬商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硬商法在科学发展观的轨道上健康发展。1张秋月,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我国商事立法的启示,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上)第10页此外,还应该充分提高国际惯例的法律渊源地位。国际惯例为“任意性”和“自治性”的法律规范

6、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在市场力量的驱动下,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协调和统一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效。这主要表现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开始逐渐抛弃那种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观念,在对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控中,已开始放弃单纯的国内法律控制的做法,而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商法规则来支配他们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想象,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性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调控将进一步摆脱国内法律的栓桔,逐渐趋向统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可见,国际惯例在我国被区分为(1)作为法律的国际惯例即

7、上升为国际法的惯例,如条约。(2)作为法律漏洞补充工具性质及地位的国际惯例,即现代商法的渊源和表现形式的“国际惯例”。作为法律漏洞补充功能的国际惯例适用是有条件的,它必须服从于法律或者整个法律秩序,而不具备独立的法律性,不具有法的一般抽象性与普通规范力。而我国立法中的现行的关于国际商事惯例的规定,无论是在含义、性质、适用范围和条件等方而,还是在理论与实施应用中,均存有缺陷。为促进国际商事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在今后立法中对国际商事惯例做出更科学、更具国际性的规定。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在我国的商事立法中,商法的渊源主要是商事成文法,即制定法。这其中既包括我国相美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制定

8、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我国所参加与缔结的国际条约。由此可见,成文法是我国商事立法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而UCC勺渊源不限于成文法为主的模式,UCC由各州的法律团体中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制定。在制定过程中,美国统一州立法委员会组织大量的专家,成立了专门的专家组负责起草工作。商事法理与学说都被予以高度的重视与广泛的关注。在各法律形式中,商事习惯法与交易习惯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世界各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存在客观差异,各国商法的冲突也将长期存在,在这种现状之下,国际商事交往活动中所形成的商事惯例和习惯作为被广泛认可的法律形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我国商事立法应该实现渊源的多元化,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同时

9、,加强商事习惯法与商事判例的适用,并充分尊重与重视社会各界学者与专家的学理与学说,突破传统的大陆法系立法模式,保障商事判例的法律拘束力。只有通过这样的形式,我国商法才能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与适用性。在立法方式上,UCC是非官方立法的产物,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是双轨制,即联邦颁布的法律和各州颁布的法律并存。由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各州法律极不统一,常常引起相互间的法律冲突,必然导致州际贸易抑制和社会发展成本异常增加的恶果。为了克服这些矛盾,美国一些非官方机构自1982年以来致力于统一各州法律的立法工作,制定出大量的统一法律规范供各州采用和立法参考。UCC即是其中之一,由于它

10、能够适应当代美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效地抑制了联邦政制下不可避免的州际法律冲突,保护并促进了州际贸易的发展和国内市场的一体化,从而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UCCft袭了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精神,却步随了大陆法系的法典形式,它是经过系统组织的一项带有立法性的工程,是将有关其所规范的主题一商事交易行为的有关原则和规则加以组织而构成的美国最具综合性和总体性的“法典”,是一系列与商事运作及其环境相关的法律所形成的组合。这里之所以要给“法典”二字加上引号,是因为它并非传统的大陆法意义上的法典,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典应该由立法机关制定,应该在其领土范围内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应该有颁布施

11、行的统一日期。而UCC并不是由专门的立法机关统一编纂的,它只是一个“标准法典”,是向各州的立法机关推荐的一个建议性法律文件,它对各州的商法典并没有进行支配和统领,因此它本身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典;但是从UCC勺形式和人们对它的推崇程度看,它又是一部法典,因为它只要经过各州采纳并接受为州商法典后,就能成为该州名副其实的法典。由于UCC能够适应美国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美国50个州中已经有49个州通过本州的立法程序采用了ucc使它成为本州的法律。UCC的问世,开辟了英美法系乃至整个世界商法发展史的新纪元,可誉为现代商法的一部杰作。正如英国学者施米托夫3指出的:“它在精神上是现代化的,处理方案

12、上是切实可行的,概念上是综合性的。”而且,“从某种难以令人置信的宏大的学术项目的角度来看,该法典己成为西方世界最先进的商法,梦想己成为现实。”进而言之,统一商法典创造了一个与欧陆传统商法典迥然相异的商法典模式:其一,它属民间立法,更具民主科学性,称为“示范法”;其二,它将合同法这一源于民法法系的法律规范与现代商法结合起来,一反普通法传统,走进了美国成文法时代,具有革命性;其三,它是开放的体系,未将商事组织法囊括进来,却揭示了发达的市场经济各类交易的客观规律,反映了美国工业和金融领域的领导力量,甚至联合国的一个法律专家小组指出,统一商法典作为一个基础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其第九篇(动

13、产担保篇)无疑是当今世界各国中最为现代化、最为合理和最完整的担保制度。如果要有一个适用于世界各国的担保体制的话,那就采纳第九篇。因此,我们可以说UCC无疑具有国际性。UCC勺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世纪商人法在美国的复苏,这表现为:(1)法典的主要渊源是商事习惯和判例,(2)法典规则是在对商事习惯和惯例进行细致考察的基础上确立的,而不是凭空制定的,(3)在实用主义法律观念的推动下,美国法官在审查商事案件的事实时,开始对“僵硬”的法律规则进行改造并逐渐承认商事交易中的习惯性规范,进而确认贸易习惯和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张秋月,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我国商事立法的启示,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上)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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