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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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税务行政许可之四 项目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许可项目依据:部门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均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均须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企业一律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发行可开具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防伪税控发票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

2、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必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凡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没有虚开发票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

3、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二)申请期限:使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前。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批复(复印件) 1 4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3申请审批使用表格。其中:“申请理由”,如实填写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以及申请变更专用发票开具的最大金额

4、或领购专用发票数量增量的主要理由。 5销售合同(复印件) 1 6发票领购簿(原件) 1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6、一) 审查内容:1、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辖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使用百万版(不含一百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发票的,均须报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3、对申请开具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一亿元)的,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核实后,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二)实地核查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以上的,受理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须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

7、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对申请开具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审批,决定机构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申请开具百万元版以下(不含一百万元)专用发票的审批,决定机构为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

8、效。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决定的,在原受理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

9、出后,受理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交如下变更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 数 量 备注 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3申请审批使用。其中:“申请理由”,如实填写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以及申请变更专用发票开具

10、的最大金额或领购专用发票数量增量的主要理由。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 4发票领购簿(原件) 1原件变更后退还申请人 5销售合同(复印件) 1 6企业防伪税控开票使用IC卡(原件) 1原件变更后退还申请人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

11、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八、撤销与注销(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12、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 法人依法终止的; 3.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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