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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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查作为教育部人文社科 “十五” 第一批规划研究课题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工作是田野调查。 在课题组项目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陈小君教授的筹划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中青年师生共五十多位, 分成 14 个小组,从 2002 年 9 月下旬开始, 以我国中部省份湖北省为重点,对包括湖北省的 10 个市、县、区和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等省份的 4 个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 调查农户达 406 家,访谈农民计五百余人。 课题组主要围绕农地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流转状况、税费负担、征用状况以及纠纷状况这六个方面与各地的农民、 基层干部和相关部门的领导

2、进行座谈和个别访谈,并向农户发放了问卷。此外,课题组还从各地收集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料,内容涉及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政策、统计数据、法院典型案件判决、土地权证、各地农地运作的试点办法等等。 本报记者在对课题组报告认真整理后,将其主要部分节选刊登,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一 . 权属状况问题:土地归属一向为法律制度设计的重心。为反映出农民本身对当下土地权属的认识,课题组提的第一个问题是“你耕种的土地是谁的” 。作出有效选择的问卷 430 份,选“国家的”占 60%,“村集体的”占 27%,“生产队 (小组 )的”占 7%,“个人的”占 5%,“其他人的”占 0.4%。结论:认为土地属于国

3、家的占有绝对优势。解读:一个从法学视角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是, 即为何大多数受访者都认为土地是国家的。虽然同为公有制的具体形式, 国有与集体所有的制度旨趣仍是大有不同,而这种不同却被受访者所普遍忽视。 相当一部分的受访者还认为, 两者的边界是模糊的。 然而,这样的模糊或许不能简单的归结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 譬如,作为农村社区精英的村支书、 村主任、村会计都持相类似观点。 课题组认为,影响集体成为适格私权主体的因素一是集体所有权所承载的公法义务淡化了其私权属性;二是集体所有权本身是不完整的;三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缺位” 。二 . 使用状况问题:在农民对现行土地承包政策是否满意的问卷调查中,共有 4

4、04 份有效问卷对此作出了选择,其中266 份选择“满意”,占总数的 64%;只有 70 份选择“不满意”,占总数的 18%。在农民是否愿意种地的问卷调查中,共有 413 人对此问题作出了有效回答。其中 198 人表示“愿意”,占总数的 48%;而有 130 人表示“如果税费负担减轻就愿意” ,占总数的 31%;而 72 人明确表示 “不愿意”,占总数的 17%。虽然愿种地者为多数,但仍不足 50%。结论:我国现行的农地承包政策在总体上虽然受到了农民的拥护,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解读:一些地区的调查结果反映,农民对现行承包政策普遍持“无所谓”甚至“不满意” 的态度,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农地上

5、负担的税费过重, 加之农产品价格(尤其为粮价 )上不去,所以种田几乎无利可图, 在有些地区,甚至种田还要倒贴。这自然削弱了农民对土地的感情, 也影响了土地承包政策的声誉; 二是由于承包到户的政策与某些地区的情况不符, 所以实施效果不理想, 从而影响了当地农民现行土地承包政策的满意度。比如,山东平度地区一直在实行“两田制” ,而中央的现行政策是统一实行“均田制”模式的土地承包,这样的政策调整,在基层牵涉面很大,影响了土地使用模式推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很难推行开来。三 . 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状况问题:在实行流转是否自愿的问卷调查中,课题组设计了 “如何取得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问题,回答“通过

6、村委联系取得”的有29 人,占选取总次数的 8%;回答“直接与别人联系取得”的有 258 人,占选取总次数的 70%;选择“上述两种方法都可以”的有 84 人,占选取总数的 20%;选择“不知道”的有 8 人,占选取总数的 2%。在回答“如果把地给别人种,你是否会向他收取一定费用”问题时,回答“会”的有 153 人,占选取总次数的 38%;回答“不会”的有 157 人,占选取总次数的 39%;回答“不但不会,还要贴钱”的有 40 人,占选取总数的 10%;回答“视双方关系而定”的有 37 人,占选取总次数的 9%。结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绝大部分农民可以自愿选择流转对象,但38%的有偿

7、流转率反映了有偿流转在农村中并不占十足的主导地位。解读: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的这种现状是由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及中国的乡土社会所决定的。 我国农地为集体所有, 而农民为集体中的成员, 集体内部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像 “鸡蛋从左手滚到右手” 一样,并不会对原土地所有人在集体土地上所享有的权利产生什么影响,因此集体对承包经营权集体内部流转的管理与约束极为放松; 而中国农村乡土生活、 熟人社会的现状, 使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内部流转 (包括与集体外的亲友之间的流转)双方对流转契约的态度也颇为随意。对集体外部人员而言, 上述两种特点均已不再占有优势,因而此时集体与被流转人、 流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 流转的程序与集体内部的流转相比有很大区别。四 . 农村税费、农民负担状况问题:调查的地区在税费改革上进度不一,有的尚在进行有的已近尾声。总的来讲,改革成果不小,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可归为以下两点:一是税改后,农民负担得到不同程度的减轻,但在个别地区、个别时段也出现了“增负”现象;二是费税改革后,基层政府叫苦,公共事业与基础设施难以维持。结论:农民与政府关系的税款征收程序趋于规范、明确;农村理解、支持税费改革政策的是主流,但对未来持怀疑和较悲观无奈的态度,对“负担反弹”仍有顾虑。解读:在全国不少地方, 税改前的农户负担是以田亩与劳力结合的方式确定的,在改革后,农业税则全部摊在田亩上, 这样

9、使无劳力或少劳动力的农户负担增加;同样的原因,种田大户的负担也因此增加;在税改前,农村中的救济户、五保户的各种费用由村集体组织予以减免, 在费改税后,村委会的减免决定权被取消,他们的负担因此而增加。 为维系公共事业运作而巧设名目、 收派各种费用的现象有所抬头 ,像学校的教育集资、学杂费等,使农民的实际负担增加的远不止统计表所显示的那些项目。这主要反映了几方面的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与公共支出、社会救济优抚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冲突; (2)农村税费改革结果与扶持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相抵触; (3)基层政府机构改革人员精简仍做得很不够,不少地方的乡镇政府机构还是叠床架屋。 课题组调查时发现, 有

10、些农村道路坑洼不平, 水渠断破;在山西吕梁与乡村教师的访谈中得知, 学校破败,老师的办公条件更是简陋的可怜,工资低又不能按月定额发放, 这当然也有历史的因素, 而上级地方政府和中央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说得多,做得少,财政转移支出力度确实是个问题。五 . 农地征用状况问题:在我们 402 份的问卷调查中,有 56.30%的人选择“发生过土地征用” ,还有 32.80%的人不知道有没有发生过征用。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率低,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 发放率仅为 49.8%,其中约 11.40%为部分发放,没有发放的比例为 16.30%;土地征用补偿费数额低,被征用地方的农户对补偿费的发放标准也不清楚,在

11、149 份问卷中,有 41.60%的人都不清楚,知道按田亩数发放补偿费的仅为 39.6%。结论:在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 土地征用情况发生率也不同; 但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土地征用现象将越来越普遍, 将日益成为农村的一个基本问题。解读:土地征用已经成为农村,尤其是城市郊区农村中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 从调查各地的土地征用补偿情况看, 在征用土地后, 国家的收益是村集体和农户的好几倍。 土地的所有升值, 甚至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一部分也被征去了。 作为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 却由政府拿走了一块, 同时资金使用权又统归政府。这样,土地所有者 (从土地的收益归属的角度看 )的角色就模糊了

12、起来。六 . 农地纠纷调处状况问题:对广东、湖北、山东等地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 在 335 个选择中,有 64.2%的人面对土地纠纷选择由村干部解决, 有 4.2%的人选择由乡镇干部解决,有 2.7%的人认为由法院解决;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解决途径也占不小比例,为19.1%,这其中还有 9.9%的人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结论:农村对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选择呈多元化特点, 农地纠纷交由法院解决的比例过小。解读:农地纠纷一段时间里在部分地方不被法院受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内部规定,对于大面积的农地税费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正常解决纠纷途径的不通畅也进一

13、步造成农民诉诸非正常方式解决纠纷,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表明,有超过 19%的农民选择了村、乡镇干部调解和诉讼以外的方式进行,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七 . 规制农村土地制度九条建议第一、 对土地管理法第 10 条进行调整。修改为:农地所有权主体应明确为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但于土地发包与调整时应尊重历史性形成的土地边界。第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作出确认,并澄清其功能。法律可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法人,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第三、关于土地权属登记,可做出如下适当超前的规定:农地所有权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发证; 土地承包使用权由农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发放使用权证。

14、第四、 探索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路径,改变目前农村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小农经济状态, 建立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经济联合体,使其逐步走上合作经营的道路。第五、 落实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自主权。一是修改农地承包法第3 条,将农地实行单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修改为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 多种经营方式相结合的农地使用体制” ;二是修改农地承包法第 20 条,将该规定的 30 年、 50 年及 70 年的期限确定为农地使用的最长期限,而具体每一块土地的使用期限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于签订承包合同 (或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合同 )时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协商确定;三是转变政府职能。第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进行完善。第七、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第八、 对农地征用问题,一是把发放对象直接指向被征地农户;二是为落实土地所有者权利, 可以考虑在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下, 由集体组织直接向市场供应土地;三是遏制地方政府圈占农地的冲动。第九、对农村错综复杂的土地纠纷,应尊重传统的争议解决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增强人民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此文档为网友分享上传, 如涉及侵权,请百度空间联系上传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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