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务贷款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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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个人商务贷款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2010年11月)案例1:利用假他项权证骗取我行贷款一、贷款基本情况借款人向某原是某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4月22日,向某以其位于县城评估价值为72.04万元的房产为抵押,向当地县支行成功申请到一笔28万元的个人商务贷款。2009年6月初,向某小额贷款保证人刘某向县支行有关人员透露向某利用假他项权证骗取农发行贷款约200万元,县支行信贷部经理与该笔贷款的管户信贷员随即前往房产局查验,证实向某用于在我行取得28万元个人商务贷款的他项权证同样为伪造。此时借款人无法联系到,后经多方了解得知向某因涉嫌非法融资已离开当地,不知去向。此时,向某在县支行有未

2、结清商户保证贷款5万余元,个人商务贷款28万元。二、贷款清收过程由于借款人无法联系到,县支行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有关部门为避免此类经济案件会对当地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迟迟没有立案。2009年6月16日,县支行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进行资产保全,法院于6月17日批准对向某提供的房产进行了资产保全。2009年10月21日,在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后,县法院下属的法庭判决向某及其配偶归还欠我行的贷款。但此处房产由于报建手续不全,房产局发放房产证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房产局怕承担责任,已将向某房产进行了注销,同时销毁了所有的电脑资料,并表示没有对向某房产办理过房产证。因此法院虽然判决向某归还我行贷款

3、,但是却没有判定我行抵押合同有效。此种情况下,县支行通过多方收集证据,收集到向某与张某两人共同出资56.8万元购买395平方米土地的合同。向某抵押给我行的房产只是在那块土地上修建的占地达130.35平方米的一处房产,土地使用证上也是向某和张某两个人的名字,报建手续也是以两人名义报建的。县支行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执行局,执行局表示可认定向某有房屋所有权。2010年1月27日,该笔贷款执行生效到期,支行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向某的合伙建房人张某突然提出异议,出具了向某将房产所有权转卖给自己和蒲某等人的有关协议,法院认定协议有效,要求县支行提供借款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向某已负债

4、过千万,原经营的粮油公司全部资产以400余万元的底价流拍,早已资不抵债,财产执行陷入困境。在法院终止了对向某房产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县支行继续向县委、县政府、县法院汇报县支行支持地方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和向某在我行诈骗贷款一事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得到了当地县长、副县长和县法院院长、常务副院长的大力支持。2010年2月20日,县支行再次请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持,组织力量全力追缴贷款。县委、县政府及司法部门通过积极努力,将向某抓捕归案,县公安局通过近一个月多方收集证据后,于2010年5月4日将案件移交了县检察院。为使该案件快审快结,县支行积极与县检察院沟通协调,争取县检察院的支持。2010

5、年5月14日,县支行就此案件向县检察院检察长进行了汇报。县检察院检察长当场表态将亲自对该案件进行督办,迅速组织力量对向某案件材料进行进一步搜集、整理,并于5月25日将案件移交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接收到案件后,院长和常务副院长亲自过问此案件,要求立即对案件进行审查,对向某抵押贷款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执行。2010年6月12日,受县法院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向某抵押贷款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最终评估鉴定价值为483700元。随后,县法院将向某抵押贷款的房产委托给某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但该拍卖公司以向某抵押贷款的房产没有预售证为由而不予受理。2010年7月20日,县法院又将向某抵押贷款的房产委托给另一拍卖

6、公司进行拍卖。8月12日,县法院和拍卖公司对向某贷款的抵押房产进行了拍卖,但由于没有人竞拍,造成流拍。因向某在民间借贷和在其它金融机构骗贷金额高达一千多万元,为了避免有更多的债权人参与到此处向某抵押贷款的房产分配中来,维护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利益,县法院建议用抵债的方式先将向某抵押贷款的房产抵给三个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县支行28万元,吴某52.2万元,杨某7.5万元),并提出抵偿方案,即县支行28万元、另一债权人吴某17.5万元、另一债权人杨某2.5万元。县法院于8月16日和8月18日分别召集三个债权人(县支行、吴某、杨某)对提出的向某抵押贷款房产的处置建议进行了协商,考虑到如按三个债权人债务

7、所占比例分配拍卖资金,县支行分配到的金额较低(按比例分配可分配15.33万元)以及追债向某的债务人较多(含民间和金融机构),县支行同意了县法院提出的相关处置意见,并达成了协议。根据协议,县法院当天下发了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明确:被执行人向某用座落在县支行所在地的一栋房屋(一楼2个门面建筑面积55.2平方米,二、三、四、五楼建筑面积均为106.56平方米,经评估为48.37万元),以48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县支行、杨某、吴某(其中,县支行28万元、吴某17.5万元、杨某2.5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均自愿放弃。在县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的当天,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之一杨某提出,愿意以40万元购买向某抵

8、押贷款的房产,并提出了资金给付意见,即一次性给付县支行现金20万元,给付债权人之一吴某15万元,杨某本人分配2万元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执行费、诉讼费、评估费等)。由于县支行地方经济较落后,购买力相对较低,考虑到其他金融机构在执行拍卖向某另一抵押贷款的资产(金源粮油有限公司)过程中,三次拍卖均流拍,资产总值已由评估时的400多万元降低到200多万元,同时经请示市分行同意,县支行同意此方案并签订了协议书。但过后由于杨某未能筹集到资金,而放弃了对向某房产的购买。2010年10月12日,另一买主到县法院提出愿意购买向某抵押贷款的房产,但买主只愿意出37.7万元进行购买。经县法院协调,三个已申请执行的债

9、权人(县支行、吴某、杨某)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在买主以37.7万元购买向某抵押贷款的房产的情况下,一次性给付县支行现金20万元不变,债权人之一吴某扣减1万元即给付14万元,债权人之一杨某扣减1万元即给付1万元,相关费用全部由买主承担。10月13日,买主一次性将20万元给付县支行,现资金已到位。目前此不良贷款已经移交市分行资产保全部。三、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风险意识淡薄此笔贷款反映出县支行各经办岗位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意识淡薄问题。一是盲目偏好资产规模大、有过业务往来的老客户。借款人向某经营的粮油公司是当地政府大力支持的明星企业,其本人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并于2008年10月27日已在县

10、支行取得了一笔10万元的商户保证贷款。直至2009年5月,该笔贷款每月还款正常。在这种情况下,县支行上至行领导,下至信贷员,无不青睐此“优质”客户,从而放松了对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的了解和软信息的收集。二是过分依赖抵押物。贷款行认为抵押率不到40%,能确保贷款不损失,从而忽视了对其他资产负债信息的掌握。事实证明,该抵押物不但权属不清,当初的评估价值也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抵押物并不足值。(二)管理松懈,违规操作该县支行未按规定指定合作岗负责领取他项权证,而是安排管户信贷员领取。管户信贷员声称在陪同客户前往房产局办理手续过程中因接电话而没有进办证大厅,借款人向某独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约半个小时后,向某

11、将他项权证取出交给信贷员。取得他项权证后,信贷员及贷款行其他人员均未对客户提交的他项权证进行查验,这些都给客户提供了用假他项权证骗取贷款的可乘之机。(三)人员不足,监督失效该县支行为信贷业务部和小额贷款营业部合一的模式,自2008年10月开办信贷业务以来,一直只有4名专职信贷人员,信贷员2名,审查岗1名,信贷主管1名,贷后管理岗由审计员兼任,因为工作较多,信贷员往往还兼有部分贷后管理工作。人员不足直接导致了单人调查情况的出现。(四)未及时上报异常情况,导致风险延后暴露当地市分行和县支行在2009年6月发现借款人向某恶意骗贷、房产抵押无效后,认为向法院申请资产保全后贷款万无一失。基于上述考虑,贷

12、款行默许管户信贷员垫款还贷,使问题迟迟没有暴露,一方面贻误了寻求欠款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的时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省分行和总行掌握相关情况和进行风险提示,以及时消除类似的风险隐患。四、责任认定情况(一)主调信贷员没有起到尽职调查义务,负有直接责任。(二)信贷部经理对信贷员提交的申请资料及调查报告没有严格履行复核职责,并且指定信贷员担任合作岗,负有管理责任。(三)审批人员对信贷员提交的申请资料及调查报告未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未能发现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风险,负有管理责任。(四)审批主管对该笔贷款负有管理责任。(五)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五、相关业务风险提示(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13、个人信用报告第二部分“信用交易信息”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信用汇总信息;第二部分为信用信息明细,如被查询者有贷款记录,则在这一部分会显示被查询者“贷款明细”。信用报告中还有一部分为“查询记录”,显示“查询日期”、“查询者”、“查询原因”,如被查询者因为申请贷款被查询过,则显示查询原因为“贷款审批”。借款人向某征信报告显示2008年3月31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间有五次查询记录,但是并没有贷款记录,此种情况下很可能是由于其多次在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均未通过审批。各分行在实际业务中应加强对借款人的“查询记录”的调查,了解其曾申请过的贷款类型及审批未通过原因。(二)营业执照的年检信息借款人向某申请

14、贷款的日期为2009年4月22日,但向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年检记录上显示仅有2007年的年检情况。二级分行审批中心在审查意见中注明要落实借款人向某营业执照未年检的情况,支行信贷人员对此种情况未给予重视。(三)关于合作岗的设置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邮银发2008440号)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邮银发2008487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经办行应设置合作岗,负责对审批通过的贷款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办理担保物的抵押登记、公证或保险等手续,对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该县支行未设置相应的岗位,而是由信贷员负责担保条件落实,不利于控制信贷

15、员的道德风险。(四)关于违规垫款对于逾期贷款后的违规垫款,一般通过查询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也能反映一定的问题,以向某的贷款为例,截止到2010年11月8日借款人向某贷款累计逾期16次,而还款期数总共为19次,通过抽查个贷系统,在2009年,此笔贷款已经出现过5次逾期,原因可能为信贷员每期等到借款人未归还时才垫款。因为逾期天数较短,上级机构监管人员未对此笔贷款给予高度重视,未及时发现风险征兆。案例2:管理松懈、违规操作造成逾期的贷款一、贷款基本情况借款人赵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我行某支行成功申请个人商务贷款14万元,期限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用途为购买机电设备。贷后检查人员到借款人提供的

16、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对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地址没有借款人所说的门市。后经核实,借款人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在信贷员贷前调查时,借款人就已将经营的门市转让。贷前调查当天,借款人带领信贷员到该已转让场所并冒充自己的经营实体做相关调查。对于贷款资金去向,借款人和抵押人相互抵赖,均不承认使用贷款。经查,信贷员在该笔贷款的办理过程中,违规情况突出,存在明显的道德风险。经核实,赵某为劳改释放人员,贷款的真实用途为抵押人韦某用于偿还赌债。二、贷款清收过程2010年3月30日上午, 贷后管理人员进行首次贷后检查。检查中发现调查报告中的经营场地并非是借款人所经营门市,与借款人赵某无关。部门

17、负责人召集借款人赵某、抵押人韦某和第三人陈某到贷款经办行,了解贷款原因并进行催收。通过了解得知,抵押人韦某原本打算以本人房产作抵押从我行贷款,但是由于没有营业执照,在我行无法办理。此时韦某的朋友陈某(该支行小额贷款客户)声称自己可以通过朋友赵某帮助贷款。在赵某成功申请到贷款后,韦某声称并未获得贷款资金,韦某丈夫认定是赵某故意骗取自己的房产以获取贷款,三方随即发生冲突。在支行人员的不断调解和深入追问下,赵某最终承认贷款为自己使用,写下承诺书每月定时还款并提前归还部分贷款3万元。2010年3月30日下午, 支行组织人员单独找到抵押人。抵押人表示以前从来没有申请过贷款,本次想贷款却又因没有营业执照和

18、经营场所而未能成功。后来通过朋友陈某介绍得知,赵某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愿意帮助申请贷款。所以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都是第三人陈某代办,涉及到签字和提供贷款资料等也全听于赵某安排。直到贷款发放后被赵某提走,才意识到自己被赵某、陈某骗了以自己房产作抵押的贷款。韦某还表示三人平时都没有深交,只是因为本次贷款才有来往。2010年4月1日, 支行人员找到陈某询问事情真相。陈某表示是出于朋友关系才帮忙办理贷款,自己对于借款人和抵押人关系并不清楚。随后管户信贷员和贷后管理员对借款人赵某展开调查。支行人员通过联系赵某的朋友以及实地走访赵某经常出入的地方等方式,了解得知赵某在某村一石材厂担任货车司机,且同他人合伙经营

19、渣场,但是家庭关系破裂,负面消息很多。2010年5月24日和5月25日, 支行管户信贷员和贷后管理员在本期还款日前一天和还款日当天电话提醒赵某还款,赵某表示会还款。25日下午支行人员发现赵某还款账户未存入本期还款资金,便立即联系赵某,却发现赵某已关机。支行领导组织人员立即联系韦某,要求韦某及时督促赵某归还当期贷款。2010年5月29日,支行人员联系上赵某。赵某希望银行允许自己继续支用先前归还的3万元,支行领导予以拒绝。赵某的态度马上变得相当恶劣,完全没有了还款意愿。2010年6月6日, 部门负责人和管户信贷员来到赵某所经营渣场的村,该村村长出示了相应的合同,证实赵某确实经营渣场。2010年6月

20、7日,该支行向法院对借款人赵某和抵押人韦某提起诉讼。在该风险异常情况的处理过程中,市分行6月份起成立信贷专项工作组对支行的催收工作进行指导。其后,贷后管理员和管户信贷员找到分别联系陈某、抵押人韦某和赵某弟弟,要求其协助联系赵某。韦某骂银行串通赵某合伙骗贷,要一起上告银行及赵某、陈某等人。2010年7月1日, 韦某将银行、赵某、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撤消对他抵押物担保及签署合同的责任,并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开庭当日,四方均到场,中途赵某因个人原因想离开,法院不许其擅自离庭,当日判决韦某败诉。支行人员此后多次联系赵某,发现赵某同他人合伙的渣场经营较为正常,但是由于渣场规模很小,各项手续不正

21、规也不齐全,处置变现难度很大,而且借款人还款意愿很差。2010年11月4日, 工作人员再次查看抵押物信息是否正常,并跟进韦某1.7万元还款进度。三、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未及时报告重大异常情况2010年3月28日支行贷后检查人员已发现贷款异常,并向相关支行领导汇报。但是直到分行6月份非现场检查发现该笔贷款逾期异常,支行才于6月17日按照分行要求上报自查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分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相应的分行制定的制度)第十二条第三款“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情况应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并在1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上报”的规定。(二)柜员权限管理不严一是信贷部经理未

22、妥善保管柜员账号和密码,致使信息泄露,让其他人员有机可乘,利用信贷业务主管的柜员号违规操作;二是信贷员私自使用信贷部经理的柜员号,自行登陆并上报分行审批;三是信贷员使用记账岗柜员号在系统内执行放款指令。(三)违规受理贷款申请申请贷款时,信贷员明知贷款资金非借款人赵某用于生产经营,而系转借给其他人(贷款申请时,赵某表示实际的资金使用者为陈某),却按正常程序受理该笔贷款申请。(四)未认真执行贷款“三查”制度1.贷前调查严重失职(1)未按规定双人调查。信贷员受理贷款申请后,未上报主管复核,于2010年3月16日擅自单人前往借款人经营场地和家庭住所调查。(2)调查信息严重失真。经事后调查确认,信贷员在

23、第三人(非借款人)陪同下,在非借款人名下的经营场所和家庭住址开展调查。对销售收入、租金支付、银行流水、收入证明、贷款用途等重要情况核实不严,缺乏基本的交叉验证,调查信息严重失真。2.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复核和初审在信贷部经理出差、不能履行审查复核的情况下,信贷员模仿信贷主管在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上报审批申请表等资料上签字,擅自将贷款资料上报分行审批。(五)信贷员擅自篡改借款人信息借款人赵某提供的房产产权人为其弟所有,为了能办理此笔贷款,信贷员擅自在房产证明中将产权人名字篡改为赵某,并计入家庭资产20万,虚增了借款人资产并向审查审批人员提供了不实的证明材料。四、责任认定情况(一)信贷员违规受理不符条件的

24、贷款申请,提供虚假资料,单人调查,无视权限管理,使用他人工号越权办理业务,对不良贷款负有直接责任。(二)支行信贷经理岗位权限管理不严,造成柜员号、口令泄露,对重大风险未及时向分行报告,对不良贷款负有管理责任。 (三)记账岗将柜员号和口令外泄,负有不履职的责任。(四)支行行长与副行长的处罚措施已由分行责任认定领导工作组提出建议,待责任认定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五、相关业务风险提示(一)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借款人赵某提供的户口本显示,赵某为劳改释放人员。还款意愿相对较差,贷款又是使用第三人房产作抵押,信贷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考察不足。 (二)关于第三人房产抵押赵某以韦某名下

25、的房产做抵押从我行贷款,支行信贷人员却没有详细了解抵押人和借款人的关系,未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以及抵押人进行详细了解,没能及时发现风险。各分行对客户以第三人房产抵押的,若不是近亲属关系,要认真调查第三人和借款人的关系,了解第三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动机。(三)关于权限管理柜员账号和密码是目前实现风险制衡的有效手段,需妥善保管,禁止借用他人工号办理超过自己权限的业务。信贷部经理和记账员对于本人的账号和密码保管不善,为他人的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埋下了较大隐患。案例3:支行领导以业务发展为由,强制准入不合制度要求的借款主体和抵押物一、贷款基本情况两位借款人史某、张某分别是某果蔬保鲜有限责任公司的

26、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其中史某是我行小额贷款客户,在当地县支行先后贷过两次小额保证贷款,两笔贷款还款正常。2009年5月15日和2009年11月26日,史某和张某分别以史某名下的两处气调果库作为抵押向县支行申请到2笔各100万元的个人商务贷款,还款方式均为等额本息。2010年5月15日,两位借款人因资金链断裂、政府补贴款未到位而出现逾期,逾期贷款余额分别为84.35万元和93.02万元, 二、贷款清收过程2010年4月份,借款人出现逾期,县支行组织管户信贷员进行催收,同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5月19日,县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对以上两笔贷款借款人名下抵押物依法进行查封,明确了在查封期

27、间抵押物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和租赁。2010年7月28日,县支行向县法院提出对抵押物强制执行申请。但借款人企业属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抵押物处置须征得地方政府的同意,因此在执行时存在较大难度。目前,县支行进一步与县法院密切接触,县法院也正在与县相关部门衔接,争取尽快妥善处置抵押物,确保将贷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三、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该支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重发展轻管理,风险意识淡薄 一是盲目偏好资产规模大、有过业务往来的老客户。2008年10月,史某在该支行先后贷过两次小额保证贷款,两笔贷款还款正常;2009年,两位借款人的企业“xx果蔬保鲜有限责任公

28、司”又被评为市龙头企业,两位借款人成为支行眼中标准的“优质”客户,信贷人员放松了对借款人购销渠道、结算周期等重要生产经营信息的了解和收集。事实证明,由于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调查不足,借款人后来资金链断裂,还款能力严重下降。而且由于借款人所经营企业是当地政府重点扶持企业,在我行依法对借款人抵押物申请执行时,遇到了当地政府的强大阻力。二是严重违反我行个人商务贷款关于抵押物的准入规定。县支行受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气调保鲜果库作为抵押,违反了我行个人商务贷款抵押物仅限于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规定。(二)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未能保持独立性2009年4月,该支行推出个人商务贷款后,史某提前结清小额贷款,申请

29、办理个人商务贷款,抵押物为该企业的果库。接到申请后,信贷员曾因抵押物不符合规定拒绝了申请。由于该支行信贷业务发展十分落后,支行长考虑到实际经营压力,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带领信贷员及相关管理人员于5月初对该经营实体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提交市分行信贷部审批。市分行信贷部审查人员予以拒绝,该支行长多次向市分行信贷部汇报,市分行信贷部最终在合规与发展的天平上失去平衡,审批同意该支行放款100万元。2009年10月初,张某向该支行申请一笔个人商务贷款,抵押物为该企业的另一果库。支行信贷员接到申请进行调查后予以拒绝,后经支行副行长督促,信贷员于11月中旬再次进行了调查并上报市分行信贷部。市分行信贷部以业务发

30、展和史某个人商务贷款还款正常以及该企业即将获得政府补贴为由,审批同意县支行向张某放款100万元。(三)在逾期考核压力下,支行相关人员违规垫款县支行逾期考核管理较严,加之当时全省没有一笔个人商务贷款出现长期逾期,在这种压力下,支行相关人员开始违规垫款。经调查,两名借款人的两笔贷款共出现三次垫付情况:2010年3月27日,支行长垫付10000元;4月19日,信贷主管垫付2000元、支行长垫付1700元;5月1日,信贷主管转账垫付19000元。上述三次垫款均在垫付后由该公司股东之一何某偿还。(四)县支行后补审贷会记录通过翻阅原始档案,并同当事人了解核实,发现两笔贷款的县支行审贷会记录均为5月份后补。

31、具体情况为:市分行检查时发现两笔贷款缺少县支行审贷会记录(市分行规定,县支行负责对个人商务贷款初审,并在提交市分行终审时需要提供县支行审贷会记录)。为此,县支行后补了两笔贷款审贷会记录。四、责任认定情况(一)信贷员在支行长要求下违规发放贷款,风险把控能力不够,对不良贷款负有直接责任。(二)县支行行长重经营轻风险,授意和干涉信贷人员违规发放贷款,干扰信贷人员正常决策,对两笔不良贷款负有主要责任。(三)在信贷员提出抵押物不符制度要求时,副支行长要求信贷员参照史某贷款进行抵押和放款操作,对张某不良贷款负有管理责任。(四)信贷部总经理作为审批人员,对两笔违规发放的贷款负有直接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五、相关

32、业务风险提示(一)关于禁止领导违规干预信贷决策要注意保证信贷人员尤其是调查、审查审批人员独立履职,在业务处理中不应受到其他部门、人员的干扰。在业务受理过程中,禁止领导干部出现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或者对审查审批加以干涉的行为。(二)关于违规垫款县支行的相关人员连续多期违规垫款,都是发生在贷款出现逾期而经催收无法及时收回之后。上级机构未查看逾期贷款档案并核实相关情况,逾期贷款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力度不够,导致未能及时发现违规发放贷款以及违规垫款的行为。案例4:虚拟经营实体,虚假抵押物套取我行信贷资金一、贷款基本情况借款人肖某、程某、鄢某均为某中学中层领导。2010年2月1日,上述三人

33、以该中学校属房产做抵押,各自从我行成功申请到1年期的个人商务贷款100万元。2010年3月22日至28日,省分行审计部在内控评价时发现,上述3名借款人均为学校高管人员,均无调查报告所述的经营实体,系统及纸质调查报告均为编造,且三人贷款系集中给该中学使用。同时,经查抵押物登记情况发现,贷款行仅收押三处房产的房产证并要求学校出具担保函,实际未办理抵押登记,系统抵押物信息为编造。二、贷款清收过程2010年4月初,贷款行与校方联系还款时,学校正在施工,校方同意立即还款,并向市教育局、财政局上报工程建设资金周转使用申请,得到的回复是两个月之后资金才能到位一部分。于是,校方承诺8月份收取入学报名费时立即结

34、清贷款。2010年7月25日,该校入学报名开始,支行营业部入校代收报名费,经市财政局同意,直接从该笔款项中划拨300万元偿还我行贷款。截至2010年8月6日,上述3笔共300万贷款本息已全部回收,未造成损失。三、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从这三笔违规贷款情况来看,该支行上至行领导下至信贷员的风险合规意识非常淡薄,无视我行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的存在,在明知借款人不具备我行借款资格、抵押房产不符合我行抵押要求的情况下违规发放贷款。相关人员注重该中学在该行代发工资和代收学费等项目的资金归集,片面地认为这样的客户没有风险,视其为“优质”客户,从而忽略了业务制度的要求,淡化了风险意识,在没

35、有进行认真合理分析的情况下盲目地准入了客户。(二)业务审查、审批缺乏独立性根据上述三笔贷款的违规情况可以看出,信贷员以及相关的审查审批人员,未能实现独立地调查和审查审批。信贷员在明知客户不符合我行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编造虚假的调查报告和虚假抵押并顺利通过审查和审批,审查、审批人员没有尽职,没有做到业务审查和审批的独立性与合规性,没有把好风险关。(三)合作岗疏于落实贷款发放条件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08440号)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邮银发2008487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经办行应设置合作岗,主要负责为审批通过的贷款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办理房产

36、的抵押登记以及领取他项权证等手续,对贷款发放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在该支行的上述三笔违规业务中,合作岗未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对抵押的真实性作出判断,没有落实贷款发放条件,最终导致了虚假抵押现象的发生。四、责任认定情况省分行对该支行的违规行为已初步完成责任认定,对违规情况在全省通报批评,责令相关机构向省分行作出书面检查。目前,省分行正在进一步落实对于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工作。 五、相关业务风险提示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与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均为支行人员编造,从业务档案来看,编造迹象非常明显,但审查审批人员并未对此引起重视,或二级分行相关人员授意审查审批人员放松了对此笔贷款的要求

37、。因此一定要保证审查审批人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防范业务风险。案例5:信贷人员粗放作业,导致贷款出现风险一、贷款基本情况借款人蔡某于2009年4月20日以第三方抵押人金某提供的房产(商场七楼16套商铺中的7套,不符合我行制度规定)从我行某支行成功申请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采用阶段性等额还款方式。借款人在宽限期内付息正常,但是2009年10月进入还本期后,贷款出现逾期。截至2010年10月30日,逾期贷款余额为100万元,逾期天数345天,形成不良贷款。二、贷款清收过程2009年11月10日,在贷款逾期且支行信贷部与部分当事人催收、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支行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区法院当日立

38、案受理。由于借款人蔡某失踪,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区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至2010年2月25日对蔡某进行登报公告送达。2010年2月26日公告期满,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抵押人金某当庭提起反诉。2010年3月3日区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判决支行胜诉并驳回抵押人金某的反诉申请。后因被告抵押人金某向市中院肆意散播本案承办人与我支行勾结、判决不公的不实消息,区法院承办庭长表示判决书的下发须慎重,仍需内部讨论。2010年3月19日,支行收到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抵押人金某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0年5月6日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因金某在法院系统内部到处散播谣言,承办法官出于谨慎考虑,当日未宣

39、判。2010年5月14日,市中院约见支行信贷员谈话,同日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2010年6月29日,在支行再三沟通下,市中级法院将二审卷宗移交至区法院。当日,支行向区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7月4日,抵押人金某不服终审判决,继续申诉。支行收到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立案通知书及抵押人金某的民事申诉状。2010年7月14日,区法院正式立案执行。2010年8月5日,区法院执行局向抵押人金某、借款人蔡某寄送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24日至2010年10月31日,区法院执行局多次约见抵押人金某,金某未出现。其间金某多次上访,市法院系统内部信访通报连续4期通报该案。区法院经办庭长四次向上级部门

40、书面汇报案件情况。金某无休止的上访、告状、申诉等行为,给案件的顺利执行带来极大困难。2010年9月13日,抵押人金某委托代理人汤某送达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立案通知书至区法院。汤某称此案正在申诉及上访阶段,将在4个月内解决此案,要求法院暂缓执行。2010年11月1日,区法院执行局向抵押人金某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法院限令金某11月7日前履行清偿责任,否则将对其抵押房产予以评估、拍卖。2010年11月3日,区法院约见抵押人金某抵押房屋买受人。经查明,金某拟将其名下16套房产全部出售。由于有7套房产抵押给我支行无法出售,抵押人金某与买方签订2011年6月再交付的协议。买方接受区法院方案,

41、同意在金某认同的前提下将买房款打入法院账户,待清偿支行债务,解除对抵押人金某房产的抵押后,重新办理房产证。执行局对支行承诺,如抵押人金某不同意该方案,将于11月8日对其抵押房产予以评估拍卖。2010年11月10日,支行收到省高院应诉通知书。2010年11月11日,支行已完成应诉答辩状,准备按省高院提供的地址邮寄,并随时关注事情进展。三、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借款人的调查报告显示“该客户社会关系良好,在社会上有一定的信誉”,“客户资信为正常类,根据人行征信报告得出,信用卡张数为0”。但是,借款人户口簿显示蔡某为劳教释放人员;其征信报告显示,借款人蔡某于2008年5月到8月间先后办理了6张信用

42、卡,其中2张已经为冻结状态,属于我行禁入类客户,信贷员调查结果明显与实际不符,审查审批人员也未对此引起重视。(二)调查人员没有核对营业执照原件,对借款人经营主体的真实性调查不足。借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借款人为xx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注册地址为xx广场A幢12楼001号。但是根据后期调查,xx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法人代表为徐某,而徐某为抵押人金某的邻居。借款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为xx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对账单,也与借款人无关。(三)信贷人员虚增借款人经营资产借款人调查报告显示:借款人企业资产总计302万元,经营场所房产价值286万元,调查报告显示借款人的经营场所为租赁方式取得,但信贷

43、员却将其计入到企业资产,明显存在虚增借款人资产的行为。(四)信贷人员虚增借款人家庭资产借款人蔡某的调查报告显示:借款人的家庭资产中有房产261万。但是实际此房产为第三人名下房产,非借款人家庭资产。信贷员明显虚增借款人家庭资产,审查审批人员也未对此提出异议。四、责任认定情况(一)主、辅信贷员未严格执行我行制度相关规定,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的重要凭证的真实性;调查报告的填写存在多处重大错误;第三人抵押情况下,未对贷款用途加以重视。信贷员对于贷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二)信贷业务主管对客户准入把关不严,承担一定管理责任。(三)审查审批人员对资料真实性审核不严,未能发现贷款挪用风险,对上述明显违规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对客户的准入、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把关不严,承担审查审批责任。五、相关业务风险提示信贷员仅凭借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就受理贷款,审查审批人员也未重视资料真实性问题,没能认真核对借款人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导致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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