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原创律师权利保护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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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权利保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通信权、参加法庭调查及辩论权等权利。在我国律师制度重建三十多年以来,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实践方面来看,辩护律师的权利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其权利很难得到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规定律师享有阅卷权,而事实上,律师很难实现此项权利。当律师到检察院查看案件相关资料时,检察院往往是把浅显的案件材料拿给律师查阅,至于案件重要事实材料不予律师过目;律师法第34 条规定律师的阅卷权,但对阅卷范围却没有一个明确界定,“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又指哪些材料,法律未明却规定之;我国目前奉行的是“起诉书半本主义”,案
2、件提起公诉后,律师到法院查看的只是检察院经过“筛选”材料。而且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还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时间,不予提供阅卷的便利条件,使辩护律师不能充分有效的行使法律赋予的阅卷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我国律师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三个阶段行使会见权。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法律赋予律师会见权,现实司法实践中相关机关从会见时间、次数上限制律师此项权利的行使;法条的模糊也极大阻碍了律师会见权的行使,如:刑诉96 条中规定的“案件情况和需要”和“国家秘密”造成事实上大量案件公安机关都派员在场,很多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以涉及国家秘密而不让律师会见,严重干扰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不利于律师全方位了解案情;由于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不同机关执行不一样的法律律师根本见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侦查机关根据刑诉法要求律师出示检察院批准文件,检察院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不需要任何手续,如此互相踢皮球,律师很难实现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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