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工种安全操作严禁行为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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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HJ*2/3WM前 言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引导广大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进一步规范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行为,现根据公司精神,将主要工种安全操作中的严禁行为编印成册。这对于职工在各自岗位操作时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是一种自我克服、自我约束的必要举措。 本书汇编了主要工种安全操作严禁行为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还有部分工种的严禁行为未编入本册,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各工种作业均可找到与各自操作对应的严禁行为,希望前前后后认真领会,切实掌握,以保证安全生产。各工种严禁行为的编写依据公司编印的主要工种安全操

2、作规程,同时参照了有关技术法规和规定等。如执行中与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应遵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及时报告。三鑫公司安全环保部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LM第一部分:地面各工种共同严禁行为 1、严禁酒后上岗。 2、严禁班中饮酒。 3、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人员,严禁进入工作岗位。 5、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要害、危险场所。 6、严禁随意侵占,埋压、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及其它安全设施。 7、严禁不按时面对面交接班、不认真填写各项记录。 8、严禁冒险作业。 9、严禁非操作人员随意乱动非本人操作的任何设备设施。 10、安全生产总则中规定的其它内容。LM

3、第二部分:井下各工种共同严禁行为 1、严禁无下井证人员和劳保用品穿戴不全人员下井。 2、严禁酒后下井,严禁身体不健康人员和休息不好人员下井。 3、严禁乘罐上下争抢,严禁罐笼乘员超员(不多于40人/罐)或货物超载。 4、严禁不按规定时间乘罐上下井,特殊情况应经车间调度批准。 5、严禁手持利刃工具上下井,须将刃尖包好,装入工具袋内或工具箱中。 6、严禁高处(如天井、井筒、采场)抛御物品。 7、井下要害、危险作业地点及偏僻危险的工作区域,严禁单人作业。 8、严禁进入报废的老空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9、严禁在没有检查顶帮浮石、支护情况及周围环境有危险隐患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10、严禁

4、从正在放矿的漏斗口处经过或在漏斗口正面逗留。 11、严禁乱动电机车架线、电气开关、电铃信号和其它非本人操作的设备设施。 12、严禁坑内明火取暖。 13、严禁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双层作业。 14、严禁在运输巷、人行道堆放设备材料。 1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各中段信号室、炸药库、水泵房、抽风机房等要害部位,影响操作工正常操作。 16、严禁在各马头门、候罐门以内逗留 (信号工除外)或堆放物品。 1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私自增加、减少、改造井筒内及井下各生产场所的任何设备及设施。 18、严禁向矿石以及废石中乱扔杂物,发现生产废物或生活垃圾应清理出来,到指定地点堆放。 19、井下设备、材料堆放要整齐

5、,保持巷道整洁,水沟畅通,做到文明生产,严禁向充填采场、人行井、溜矿井以及正在施工的作业点排水。 20、严禁在没有与上部人员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并警戒的情况下到天井作业,严禁每架梯子多人同时上下。LM第三部分:各工种不同严禁行为HT4H(一)井下部分一、井下手持式凿岩机工(掘进、采矿) 1、严禁进入未经撬检或安全处理的工作面作业。 2、严禁凿残眼。 3.严禁在天井下方或不安全的地点作业。 4、严禁在工作面单人操作一台凿岩机。 5、严禁骑在凿岩机气腿上或将身体抵压在凿岩机上作业。 6、严禁通过正在工作的水平凿岩机的前方和下方。 7、严禁在未通风洒水、撬毛检查和照明不良的工作面作业。 8、严禁上向凿

6、岩时1米内有人员通过或停留。 9、工作未结束,严禁爆破器材进入工作面。 10、严禁在不安全地点维修凿岩机。LM二、井下爆破工 1、严禁穿化纤工作服上岗作业。 2、严禁爆破器材乱放或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不及时退库。 3、背运爆破器材时,严禁在井口、调车场或其它人多的地方停留。 4、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爆破器材。 5、严禁坐在药包上加工起爆药包或用铁器在药包上扎孔。 6、严禁单人爆破作业。 7、严禁使用铁棍、铁管填装炸药。 8、严禁最后一个炮孔响后,15分钟以内或炮烟未排净情况下进入工作面检查。 9、严禁边切导火线边点火或点回头炮。 10、严禁不按规定处理盲炮。 11、严禁在溜井格筛上或运输平巷进

7、行二次爆破作业。 12、严禁爆破作业后不做记录。 13、严禁将爆破器材交给非爆破人员。LM三、井下支柱工 1、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木材作为支护材料。 2、严禁单人作业。 3、严禁井筒作业不系安全带或随意向下抛掷物件。 4、严禁不按规定安装天井人行梯。 5、严禁手中持有物件爬梯子。 6、严禁在照明不良或浮石未处理的工作面作业。四、井下撬毛工 1、严禁站在浮石正下方撬毛。 2、严禁现场照明不充足时作业。 3、严禁单人作业。 4、严禁在未确定安全撤退路线时撬毛作业。 5、严禁采用下压方式撬毛。 6、严禁撬毛与凿岩和平场工作同时进行。 7、严禁站在下坡和无防滑措施的坡面上撬毛。LM五、井下电动铲运机工 1

8、、严禁将铲运机交给非驾驶员操作。 2、班前不检查确认车辆安全状况,严禁开车。 3、严禁用铲斗载人或装运爆破器材。 4、严禁用铲斗破碎大块或撬顶板浮石。 5、严禁下坡时断电或空档滑行。 6、严禁不作业时铲斗升起或检修时铲臂升起不用衬木衬住。 7、严禁向漏斗铲运超规格的大块。 8、严禁在未通风、洒水、撬毛检查和照明不良的工作面作业。 9、严禁用手牵移电缆。 10、严禁不切断电源修理铲运机。六、井下搬运工 1、严禁站在矿车上或漏斗的正面放矿。 2、严禁矿车未停稳时摘、挂车环和销。 3、严禁等待上罐的矿车过阻车器或矿车上罐不关罐笼阻车器。 4、严禁在矿仓卸矿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5、严禁乘坐运行的电机车

9、车头或扒矿车。 6、严禁用钢钎顶掉道的矿车。 7、严禁将漏斗放空。 8、严禁推车人在矿车端部和手指放在矿车内推车。 9、严禁用大锤破碎内有残炸药的大块。 10、严禁矿车在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斜坡和风门时不减速,不发信号。 11、严禁电机车超速行驶。七、井下充填工 1、严禁在天井中不系安全带、井口无专人监护时作业。 2、严禁在顶、帮不稳固地点或照明不良的环境下作业。 3、未检查确认梯子和平台安全状况,严禁下天井作业。 4、严禁单人盲目操作。 5、严禁冲洗管路清水放入采场内,应放入泄水井中。 6、严禁在没有检查充填管路是否完好的情况下发充填开车信号。 7、严禁开车后不检查采场充填情况和人行井、溜井

10、、隔墙的渗透情况以及充填管路有无跑漏情况。八、主扇通风工 1、严禁湿手操作电气控制开关或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2、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机房或值班室。 3、严禁脱岗和不面对面交接班。 4、严禁不严格管理风门。 5、严禁操作人员不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6、严禁风机运行出现故障时不向上反映。九、井下管道工 1、严禁井筒作业不系安全带和无良好照明时作业。 2、严禁管道铺设在电缆上方或其间距小于0.3米。 3、严禁在运输巷道维修铁道或更换枕木时不设警示牌或监护人。 4、未经检查加固梯子、平台或天井有人作业时,严禁进入天井作业。 5、严禁在采场和天井内单人作业。 6、严禁接管前不关闭附近的阀门及不清除待接管

11、的杂物。 7、严禁在敷设管线时不使用固定装置固定管线。 8、严禁在接风水管时,对丝扣不采取密封措施,造成跑风漏水。十、井下维修电工 1、在采场或天井作业时,严禁采用电压大于36V的照明灯。 2、严禁电器开关、闸刀用铜丝、铝丝等代替保险丝或使用不匹配的保险丝。 3、严禁在人行梯子上绑扎电缆或电线。 4、敷设的电缆、电线严禁与风、水管接触。 5、检修电器设备时,严禁不挂警示牌、无专人监护。 6、严禁单人作业。 7、严禁井下变压器低压端中心点接地和电气设备接零。 8、严禁井下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带负荷拉闸。 9、严禁拆除后的线头不及时用绝缘胶布包扎。 10、严禁带电检修、搬动任何电气设备(含电缆或电线)

12、。十一、井下维修钳工 1、严禁在毛坡和斗、井旁边检修。 2、严禁在未断电或电源开关断开时未挂警示牌、无专人监护的情况下检修设备。 3、严禁在铲运机铲臂升起未支撑或支撑不稳固时检修。 4、严禁检修场地吸烟。 5、现场未检查确认顶板安全或未安装照明时,严禁检修。 6、在溜井口、井筒或其它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严禁作业。 7、严禁使用电压超过36V的照明灯。 8、严禁打大锤时戴手套。 9、严禁用电热炉或大灯泡防潮、烘干和取暖。十二、井下水泵工 1、严禁工作时间脱岗、睡岗。 2、严禁湿手操作电器开关。 3、严禁操作时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绝缘防护用品。 4、严禁单人上岗。 5、严禁清扫和检修运行中的水

13、泵。十三、新副井卷扬机司机 1、严禁单人上岗操作和监护人擅自离岗。 2、操作时,严禁与他人闲谈。 3、严禁无信号(包括指示灯、铃声、电视画面)或信号不清时随意开车。 4、严禁随意开启联锁开关。 5、严禁超载开车。 6、未进行空车试运行一次全程和检查确认安全状况时,严禁开车。 7、严禁在正常情况下将“运行/调试”开关放在“调试”位置,在选择“调试”前,严禁不关闭制动器的油路开关。十四、主井卷扬机司机 1、严禁单人上岗操作和监护人擅自离岗。 2、操作时,严禁与无关人员闲谈。 3、严禁无信号(包括指示灯、铃声、电视画面)或信号不清时随意开车。 4、停车后,严禁立即停止冷却风机。 5、严禁超载开车。

14、6、严禁重斗下放,空斗上提。 7、严禁卷扬机缺少保护系统时开车。 8、严禁在未检查确认系统正常并得到主控室值班人员同意情况下开车。十五、卷扬机信号工 1、每班作业前不检查确认罐笼设备安全状况,严禁开车。 2、工作时,严禁与他人闲谈。 3、严禁无信号(包括指示灯、铃声、电视画面)或信号不清时随意发罐。 4、严禁上、下罐未关安全门发罐。 5、严禁用电机车顶矿车上罐和阻车器未关好发罐。 6、严禁罐笼超载或超员发罐。 7、严禁易燃易爆物品与非有关人员同罐时发罐。 8、严禁大宗材料未经确认捆绑牢靠时发罐。 9、罐笼离开井口时,严禁打开井口安全门。十六、主井计量(放矿)工 1、放矿硐室与卷扬机房之间信号不

15、清或无信号时,严禁操作。 2、严禁将矿仓放空。 3、箕斗运行时,严禁人行井行人。 4、严禁计量漏斗闸门未关好时开启矿仓闸门。 5、严禁箕斗内装矿石超过箕斗口平面。LM十七、电机车司机工 1、严禁班前不检查确认机车安全状况(刹车、灯光、控制器的防护盖、驾驶室等)出车。 2、在机车未停稳前,严禁将头或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3、严禁在驾驶室外操作或将机车交非本工种人员操作。 4、严禁超载超速运行和冒险操作。 5、严禁使用“鞭杆”驾驶电机车。 6、车辆通过风门后,严禁不及时关闭风门。 7、严禁除遇紧急情况外采用反向电源刹车。 8、严禁带电检查电器设备。LMHT4H(二)选矿部分十八、给矿工(板式给矿

16、机) 1、严禁开车前不发信号。 2、严禁快速增加给矿机的速度。 3、严禁将粗矿仓的矿石放空。 4、未经检查、试车确认正常前,严禁开车。 5、严禁未采取安全措施捅矿仓。十九、粗碎工 1、班前未检查确认破碎机安全状况,严禁开车。 2、严禁破碎机腔塞满矿石时开车。 3、严禁湿手启动电机。 4、车未完全停稳,严禁进入破碎腔处理大块。 5、用撬棍拨矿石下滑时,严禁将撬棍顶在腹部、胯下、胸前。 6、严禁在设备运转时处理故障和触动转动部位。二十、皮带机工 1、在皮带机运行时,严禁用工具清理皮带首、尾轮上附着的矿石。 2、严禁在设备运行时处理故障和触动转动部位。 3、严禁随意跨越运行中的皮带。 4、严禁废铁落

17、入破碎机。 5、严禁大矿进入粉矿仓。 6、严禁未采取措施捅漏斗。二十一、中碎、细碎、筛分工 1、严禁在未检查确认机械、电气、漏斗等设备完好情况下强行启动设备。 2、严禁振动机单根三角皮带运行。 3、作业时,严禁不启动防尘喷雾系统。 4、运行中突然停电后,严禁带负荷启动。 5、严禁设备运转不正常时不停车检查。 6、严禁中细碎每班不检查排矿口。LM二十二、球磨机工 1、球磨机停车一小时后不盘车,严禁启动同步电机。 2、在未切断高压电源的情况下,严禁紧固球磨机筒体螺丝。 3、班前不检查球磨机设备润滑点状况,严禁开车。 4、严禁开车前不发信号。 5、严禁球磨机无负荷运转。 6、严禁将打扫卫生时的水溅入

18、同步电机。 7、严禁螺旋分级机压死后强行启动。 8、严禁球磨机换筒体衬板时启动球磨和打衬板。 9、严禁启动球磨机盘车时紧固筒体螺丝。 10、停车时,严禁带负荷拉闸停车。二十三、浮选机工 1、严禁跨越运行中的泡沫刮板。 2、浮选机压槽时,严禁强行启动电机。 3、严禁浮选机刮扳换皮带时不停车。 4、停车时,严禁运转中拉下总开关。二十四、砂泵工 1、严禁湿手操作电源开关。 2、严禁在砂泵运行时脱岗。 3、严禁打扫卫生时将水冲入电机。 4、严禁砂泵停车一小时后不盘车启动砂泵。二十五、磁选工 1、严禁湿手操作电源开关。 2、严禁在磁选机运行时脱岗。 3、严禁打扫卫生时将水冲入电机。 4、严禁设备运行异常

19、时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汇报。二十六、回水泵工 1、严禁湿手操作电源开关。 2、严禁在水泵运行时脱岗。 3、严禁打扫卫生时将水冲入电机。 4、严禁水泵停车一小时后不盘车启动水泵。二十七、脱水工 1、严禁不检查机械、电气设备是否正常上岗操作; 2、严禁操作时不检查滤布、产品含水量、风量及水程水位等; 3、严禁浓密地耙子被砂压死; 4、严禁设备运行异常时,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汇报。二十八、药剂制备工 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药剂室。 2、严禁不穿戴好劳动保护品或不开通风机时作业。 3、药剂制备时,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 4、严禁残药乱丢乱放或擅自处理。LM二十九、尾矿坝巡坝工 1、严禁擅自离岗。 2、严禁任何

20、人在填压层、基坝等地开荒、种树和放牧。 3、严禁不定期巡坝。 4、严禁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LMHT4H(三)其它部分三十、爆破器材管理员 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2、严禁凭电话、白条等发货。 3、严禁将爆破器材发给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 4、严禁单人发放爆破器材。 5、严禁穿化纤工作服、铁钉鞋进入库房。 6、严禁将相互抵触的爆破器材混放。 7、严禁在禁火区吸烟。三十一、外线电工 1、单人巡线时,严禁攀登电杆和铁塔。 2、严禁约时停、送电。 3、严禁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4、严禁突然剪断导线、地线。 5、遇5级以上雷电大风时,严禁攀杆、塔作业。 6、低压带电作业时,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等带

21、金属的工具。 7、严禁带负荷断开或搭接电源。 8、巡视户内电缆终端时,严禁开开关柜的护网。 9、严禁攀登杆基未稳固的电杆。 10、检修电缆头时,严禁不核对相序时送电。三十二、压风机工 1、严禁闲人进入机房。 2、严禁班前不检查确认安全状况开车。 3、严禁湿手操作电器开关。 4、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开、停车。 5、严禁在设备运行时进行维修维护。 6、严禁起动和运行时触及运转部件。 7、严禁设备运行异常时不停车处理或向上汇报。 8、空压机和水泵运转过程中同时跳闸停车,严禁立即起动。LM三十三、变配电工 1、严禁穿不合格的劳保用品或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上岗操作。 2、严禁带负荷拉送隔离刀闸。 3、严

22、禁单人上岗和脱岗。 4、严禁随意移动或撤除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牌。 5、严禁线路跳闸后强行送电。 6、严禁带电挂设地线和带接地线送电。 7、严禁误分、合断路器。 8、严禁误入带电间隔。 9、严禁不按停、送电制度规定进行停、送电操作。 10、带电作业时,严禁用手直接传递工具。 11、发生电气火灾时,严禁用泡沫灭火器灭火。三十四、地面维修电工 1、严禁单人带电作业。 2、严禁湿手操作或用湿棉纱、带铁的刷子清扫电器设备。 3、严禁在只断开油开关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上作业。 4、线路接地时,严禁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系统机电设备上作业。 5、发现触电事故时,严禁直接用手或导体触及触电者。 6、发生电器火灾时,严禁

23、使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7、严禁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 8、检修电器设备时,严禁不挂警示牌,无专人监护。 9、严禁随意更换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护装置。 10、严禁雷雨天气检修室外架空电器线路及设备。三十五、绕线电工 1、带电作业时,严禁使用锉刀、钢尺等金属工具。 2、检修电机时,严禁乱敲乱打。 3、电机短路实验时,严禁用手把持住轴。LM三十六、电话维修工 1、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带、脚扣、踩板)。 2、严禁两人在同一梯子上作业。 3、严禁通信线路安装在供电杆上。 4、严禁供电线路与通信线路发生接触。三十七、叉车司机 1、未对安全状况检查确认时,严禁出车。 2、严禁驾

24、驶非本人岗位的机动车。 3、行驶中,严禁驾驶室外乘人。三十八、(火、电)焊割工 1、严禁作业时不戴安全防护用品。 2、严禁火焊枪朝向人的方向点火。 3、严禁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4、在禁火区作业时,严禁无动火证作业。 5、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 6、严禁在未除净易燃易爆的设备上作业。 7、在作业时,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小于5米,距离明火小于10米。 8、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同车运输,同一房间存放。 9、冬天使用气瓶发生冻结时,严禁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属敲击瓶阀。 10、严禁乙炔瓶横躺卧放。 11、乙炔瓶着火时,严禁使用水、泡沫或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三十九、起重机工 1、超过6级以上的大

25、风时,严禁进行作业。 2、严禁起重、吊装超重的物体。 3、严禁悬空的吊物从人的上空通过。 4、严禁在吊物底部或吊臂、扒杆下停留或经过。 5、严禁使用行程开关停车。 6、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严禁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LM四十、行车工 1、起吊作业时,严禁多人指挥。 2、严禁上班前不检查安全状况开车。 3、严禁起吊的重物经过人的上空,严禁过卷、超速行驶。 4、严禁起吊超重的物体。 5、严禁在指挥信号不清或未发信号时随意开车。 6、严禁开车前不发信号铃。 7、严禁使用行程开关停车。 8、严禁穿高跟鞋上下楼梯。 9、严禁用电磁盘吊物体上球磨平台。 10、严禁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严禁用

26、一台起重机撞移另一台起重机。 11、严禁钢丝绳、吊钩、吊环在规定不能使用的情形下继续使用。LM四十一、钳工 1、严禁使用有裂纹、带毛刺、手柄松动的工、器具作业。 2、严禁对有人的方向使用大锤。 3、检修设备时,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4、装配时,严禁用手伸入接触面或探摸螺孔。 5、试运转时,严禁将头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6、严禁在未断电的设备上作业。 7、清除铁屑时,严禁用手擦或嘴吹。 8、严禁戴手套钻孔。 9、严禁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 10、严禁垂直攀登直立或不稳固的部件。 11、高处作业时严禁随意乱放工具、零部件。 13、严禁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从事高处作业。 14、严禁对运行的设备作业

27、。LM四十二、原材料库工 1、两人或两人以上搬运物件时,严禁步调不一致或不协调。 2、严禁下班时不关电源总开关。 3、严禁将货物堆放在安全通道上。 4、严禁仓库周围及库内有烟火。 5、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四十三、车工 1、严禁戴围巾和手套或不戴防护眼镜作业。 2、装卸工件时,严禁用榔头敲打。 3、严禁在卡盘上用手刹车。 4、严禁用砂布料裹在工件上磨光。 5、用砂布光内室时,严禁将手伸入空内。 6、小料切割时,严禁用手接。四十四、铆工 1、严禁戴手套打锤。 2、承受锤击工件的顶部严禁淬火。LM四十五、钻工 1、严禁戴手套作业。 2、严禁手持工件钻孔。 3、严禁在旋转的刀具上测量工件。 4、清除

28、铁屑时,严禁用手擦或嘴吹。 5、使用横臂钻时,严禁行程范围内有障碍物。四十六、司磅工 1、严禁对非检斤物资或超重车辆过磅。 2、严禁速度超过3公里/小时的车辆上磅。 3、严禁不校正零位称量。四十七、化验工 1、严禁药品、标样无标签存放,严禁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符的药品。 2、稀释浓硫酸时,严禁将水倒入浓硫酸中。 3、严禁明火直接加热易燃溶剂,必须在溶液或水浴中进行。 4、严禁锤砸、敲打、用力存放玻璃容器。 5、严禁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强行插入或拨出胶塞(管)。 6、严禁用明火检查液化气管道漏气点。 7、严禁随意倾倒废液、废渣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8、严禁将有毒有害化学品交给非化验工。四十八

29、、取样工(质检部) 1、严禁取样勺、取样盒不清洗干净操作。 2、严禁取样盒无检签和标签模糊不清。 3、严禁不按规定时间取样,弄虚作假。 4、严禁在送样过程中不按规定摆放样盒。四十九、洗衣工 1、 严禁洗衣机在出污水时用脚踢开出水闸。 2、 严禁洗衣机、甩干机在运行过程中用手或棍棒触摸和制动。 3、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洗衣房或烘房内存放。五十、食堂采购员 1、 严禁采购劣质、过期或霉变食品。 2、 严禁将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五十一、炊事员 1、 严禁不对物料进行认真检查就制作。 2、 严禁使用变质、过期、被污染的物料制作。 3、 严禁制作未煮熟的生食。五十二、钻探工 1、 严禁不对设备点检

30、、场地、工具清检就开始工作。 2、 严禁在钻进时修理水接头和扶持水接头钻进。 3、 严禁钻机安放在不稳固地基和顶邦不安全地段。五十三、汽车司机 1、 严禁无证操作。 2、 严禁出车前不对车辆进行点检就作业。 3、 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车辆交与他人或无证人员驾驶,严禁驾驶与车证不符车辆。 4、 严禁驾驶车辆时饮食、交谈及做与驾驶无关地事。 5、 严禁驾驶室超座,严禁在脚踏板、叶子板等处乘人或堆放物品。 6、 严禁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 7、 严禁维修车辆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不拉手刹、不支撑、不掩垫等。LM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1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

31、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显政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LM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

32、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

33、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3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

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

36、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监察员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37、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

38、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

39、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回避,由其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

40、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

41、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

42、机构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事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当事人不在场,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

43、察机构代为送达; (五)无法采取以上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

44、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一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三万元以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45、;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

46、)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47、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

48、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49、;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

50、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

51、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

5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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