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相关法条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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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相关法条与判决第一部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 适应。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 当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

2、处罚情节 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 应当在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 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 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 较大的,

3、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8号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 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

4、包括单位和个 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 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 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 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5、罪定 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 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 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 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 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 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

6、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 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

7、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100人以上的,单 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

8、损失数额在 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 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 作为犯罪处理。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 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以集资诈骗罪定 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

9、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扌车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 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 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 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 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

10、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 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 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案发前已归还的数 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 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 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

11、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 应 当计入诈骗数额。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 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 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 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 罚。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 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 照

12、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 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 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 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第二部分:集资诈骗相关判决书一、广西南宁中院,(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88号广西源益鑫投资有限公司宾阳分公司,张耀艺经理,吕翠英为业务代表,涉案金额3689100元,非

13、法获利63785元,6670元判处张非法集资罪,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吕翠英非法集资罪,免于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http:/www.chi nacourt.org/paper/detail/2013/07/id/1098692.shtml二、广西南宁中院,(2012)南市刑二终字第73号广西森展投资有限公司,朱海明、彭敏、褚陈鸣。涉案金额6731000元。判处朱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彭有期徒刑十三 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伍万元。http:/www.ch in acourt.org/paper/detail/2012/12/i

14、d/937307.shtml三、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2)汝刑初字第194号何大明,集资诈骗罪,2711428元集资款无法归还,判处有期徒刑十 二年,并处罚金伍万元。http:/www.chi nacourt.org/paper/detail/2013/07/id/1087989.shtml四、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中法刑二初字第19号 刘小卫,采取可以优惠买房、参加土地竞标需缴纳保证金、承包土地 整理等项目,非法集资共计2822.4万元,其中返还2481.19万元,尚 有341.21万元无法归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http:/www.chi nacourt.org/paper/detail/2011/12/id/682797.shtml五、湖南省衡阳市中院,(2011)衡中初字第12号周艳,以筹资经营紫茵纯美湾女子会所需资金,投资入股为名,共集资3574.9099万元,返还2753.3639万元,尚有831.546万元无法归还。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http:/www.ch in acourt.org/paper/detail/2011/08/id/5493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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