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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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度编号CPIYW-06-3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间起草人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20032003.4.1 李晓民袁德靳东来; 田勇王炳华否20042004.9.13李晓民袁德田勇王炳华是20062007.1.19袁蕊袁德田勇王炳华是20092009.12.3袁蕊袁德田勇陆启洲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煤炭、铝业、铁路、核电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充实了煤炭、铝业、铁路、核电等业务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内容。解释部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运

2、营部实施及完善执行人安全生产运营部安全处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目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规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实现安全生产。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及其所管理的三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3总则3.1各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3.2各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

3、一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3.3各单位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3.4各单位应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3.5各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3.6各单位应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4安全生产职责4.1集团公司4.

4、1.1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工作体系和制度体系,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与责任追究。4.1.2负责常规电力、铝业、煤炭与综合产业等生产、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统筹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4.1.3各事业部负责所管领域工程建设及其生产运行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督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统筹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4.2二级单位4.2.1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全员参与”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

5、产责任制必须覆盖本单位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和管理过程。4.2.2建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内容、性质、管理范围要求,配齐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4.2.3履行对所属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3三级单位4.3.1三级单位是本企业安全责任主体,对主管二级单位负责。4.3.2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

6、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断改善和提高。4.3.3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4.3.4建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监督职能部门,配齐配足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4.3.5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等要求,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要求与程序5.1安全目标5.1.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控制目标5.1.1.1不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5.1.1.2不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5.1.1.3不发生水库、灰库和尾矿库大坝垮坝事故;5.1.

7、1.4不发生重大以上铁路交通事故;5.1.1.5不发生核电厂三级以上事件(按国际核事件INES规定)。5.1.2二级单位安全生产控制目标5.1.2.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5.1.2.2不发生较大以上设备事故;5.1.2.3不发生水库、灰库和尾矿库溃坝、水电站洪水漫坝事故;5.1.2.4不发生较大以上铁路交通事故;5.1.2.5不发生核电厂二级以上事件(按国际核事件INES规定)。5.1.3三级单位安全生产控制目标5.1.3.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井工煤矿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5.1.3.2不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5.1.3.3不发生水电站水淹厂房事故;

8、5.1.3.4不发生发电厂全厂停电事故(电解铝企业不发生电解槽系列停电事故);5.1.3.5不发生一般A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5.1.4各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分场、车间)、班组应根据实际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5.2安全生产责任制5.2.1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则为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5.2.2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5.2.2.1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2.2.2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5.2.2.3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

9、规章制度和规程规定; 5.2.2.4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5.2.2.5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2.2.6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5.2.2.7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安全奖励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5.2.2.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2.2.9为及时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和落实各级责任提供必要的保证。5.2.2.10及时、如

10、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2.3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5.2.3.1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协助主要行政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5.2.3.2分管常规电力、铝业、煤炭与综合产业等生产、工程建设的行政副职负责统筹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5.2.3.3其他行政副职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5.2.4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

11、其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5.2.5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即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二级单位对三级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5.3安全监督5.3.1集团公司实行逐级监督与越级监督相结合的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即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对三级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必要时集团公司可越级对三级单位进行监督。5.3.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行使本单位安全监督职能,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指导。5.3.3二级单位应设立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涉煤的二级单位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5.3.4煤矿、火电厂以及从业人

12、员超过300人的三级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它三级单位应设立具有安全监督职能的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5.3.5三级单位的主要生产部门(分场、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它部门(分场、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部门(分场、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5.3.6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人员及装备配置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5.3.7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5.3.8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指定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

13、可上岗。5.4规程制度5.4.1管理制度5.4.1.1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5.4.1.2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宣贯,检查和督导制度的落实。5.4.1.3各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修订,每年发布一次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5.4.1.4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与上级制度要求相抵触,并严于上级制度要求。5.4.2规程5.4.2.1二级单位要指导所属单位的规程管理工作,建立规程审批管理程序,并负责实施。5.4.2.2三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的规程、规定和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

14、料,编制各类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经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5.4.2.3各单位规程不得与上级规定要求相抵触,应不低于上级规定要求。生产现场应保留唯一、有效的规程版本。5.4.2.4三级单位每年应对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局部修订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印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 “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5.4.3.4三级单位每3-5年对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5.4.3.5三级单位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规程清单,并报二级单位备案。5.5安全生产费用5.

15、5.1各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和权限,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5.5.2煤矿等高危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5.5.3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规范、有效。5.5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5.5.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5.5.2各单位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技术管理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编写,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

16、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劳动人事和其它有关部门参加制定。5.5.3反事故措施计划应依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本单位年度检修、技术改造计划。5.5.4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依据国家、行业及相关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依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5.5.5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或改进意见应作为制定各类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5.5.

17、6各单位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5.5.7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5.5.8各单位分管领导和部门(分场、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5.6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5.6.1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安全、完好。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设施及标识应完好、完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5.6.2各单位必须为员工创造符合标准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必须在生产和作业现场设置醒目而规范的安全警语、安全警示标志

18、。5.6.3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6.4根据生产作业性质需要,各单位必须为员工配备足够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5.6.5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应合理安排作业活动,并为员工的作业过程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指导。5.6.6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5.6.7各单位必须为员工开展定期体格检查,员工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现工作岗位的,应安排调换工作。5.7特种作业5.7.1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管理要求,建立特种作业管理档案,定期接

19、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5.7.2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5.7.3特种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检验合格证。5.7.4选用的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特种设备供应资格。5.8安全教育培训5.8.1各单位要制定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规范培训方式和时间,开展培训效果评价,促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业务水平的提高。5.8.2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考试,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5

20、.8.3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应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安全培训由上级单位组织实施。5.8.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5.8.5其他生产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矿)、部门(分场、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要按规定定期开展在岗安全培训。离岗和转岗的生产人员必须经过规定内容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5.8.6对违反规章制度和规程造成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章制

21、度和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9安全例行工作5.9.1安全例会5.9.1.1各单位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思路,确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解决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5.9.1.2各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参加。二级单位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三级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5.9.1.3各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监督例会(安全网工作例会)。总结分析安全监督工作,提出措施,制定

22、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会议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二级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三级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安全网工作例会)。 5.9.1.4未成立独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二、三级单位可将安全分析会和安全监督例会(安全网工作例会)合并召开。5.9.2班前会、工前会和班后会5.9.2.1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班(组)长要结合当班生产(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中的注意事项。5.9.2.2工前会:每日检修作业活动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召集作业班成员,详细交代作业程序、危险点、安全注意事项。5.9.2.3班后会:班(组)长应总结讲评当班工

23、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现象,并做好记录。5.9.3安全日活动5.9.2.1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由班长或副班长主持。内容应切合当前安全生产的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5.9.3.2部门(分场、车间)领导至少每月应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三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至少每月应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5.9.4安全简报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安全简报、通报、快报,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三级单位每月至少要编发一期安全简报。5.9.5隐患排查治理各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并应固化程序

24、,实现规范化和闭环管理。煤炭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落实。5.9.6安全性评价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活动,原则上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外审。煤炭等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5.9.7“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参加每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活动主题和本单位实际,突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5.10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由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共同管理安全。项目业主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责任。5.11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5.11.1各单位应规范发(承)包

25、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5.11.2各单位对外发(承)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5.11.3各单位对外发(承)包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5.11.4各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5.11.4.1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5.11.4.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5.11.4.3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需要;5

26、.11.4.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有兼职安全员。5.11.5发包方应履行的安全职责:5.11.5.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5.11.4条所列条件。5.11.5.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5.11.5.3开工前对承包商员工进行业主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允许其进行合同项目规定的工作。5.11.5.4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

27、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业主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5.11.6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由发包方全额或部分扣除安全保证金;发生违反发包方有关安全规定的事件时,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保证金的扣除比例。5.11.7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训诫、培训或停止承包方的工作,扣除安全保证金,直至终止承包资格的措施。5.11.8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内部调查、统计上报。5.12安全事件管理5.12.1集团公司系统各

28、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一类障碍、一般以上设备事故、一般以上交通事故、一般B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后必须按要求报集团公司。5.12.2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较大以上铁路交通事故,二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总师以上领导兼任董事长的单位,则为本单位总经理)要在一个月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5.12.3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事件的经验反馈,建立有效机制,鼓励员工积极报告不安全事件,通过经验反馈和吸取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避免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5.13应急管理5.13.1各级单位要建立并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体系和应急

29、管理机制,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5.13.2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14安全文化建设5.14.1各单位要制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努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执行文化和安全生产环境。5.14.2各单位应加强安全文化教育,强化员工对集团公司安全理念内涵的个人响应与情感认同,使员工自觉养成质疑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和相互交流的工作习惯。5.15考核与奖惩5.15.1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

30、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处罚。5.15.2二、三级单位应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5.15.3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制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做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6其它6.1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的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6.2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6.3本规定所指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指各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6.4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各单位、部门、车

31、间、班组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等。 6.5本规定所指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各单位除主要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7信息反馈为了保证本规定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意见或建议等信息反馈给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8支持性文件8.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8.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8.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8.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8.5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8.6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8.7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8.8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专心-专注-专业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制度名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度编号CPIYW-06-3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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