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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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一、征收管理。1、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 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3、 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1)、无论核

2、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我市统一按季预缴。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2)、查帐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3)、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对上年度主业发生变化的,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应与时变更适用最低应税所得率。(4)、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

3、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关联企业年度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5)、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详见国税函2009388号、国税函2009684号)4、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

4、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5、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办法。我市适用最低应税所得率为:农、林、牧、渔业4%,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饮食业与其他行业10%,娱乐业20%。对房地产企业、投资公司等特定行业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1)享受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

5、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与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优惠和减半征收。(财税200969号)6、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6、详见国税发2008120号)7、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与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与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详见国税发200828号)8、 省跨市、县(不包括)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参照国税发200828号执行。(浙财预字20091号) 对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跨省或省跨市县总分机构,要认真审核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登记信息等基础资料,其中三级与以下分支机构、办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列举的二级

7、分支机构均需作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为避免产生应申报记录,应在汇总申报模块进行设置。二级分支机构在系统的,二级分支机构为汇总申报单位,三级与以下分支机构为被汇总单位。如上述分支机构情形发生改变的,需与时更新相关信息。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与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省跨市、县(不包括)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暂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

8、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21号)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一样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156号9、小型微利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

9、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国税函2010185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企业平均从业人员人数的计算采取加权平均方式,即企业上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判定:1、企业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上年度汇算清缴已结束的,“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年度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判定标准。2、企业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上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的,“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上年四季度或十二月份预缴申报时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判定标准。二、应税收入的确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与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相关规定:1、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

11、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4)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与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与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12、、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987号规定: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与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

13、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最大的区别就是免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是允许税前列支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是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2、除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

14、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3、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4、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

15、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与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7、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与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

16、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与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8、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9、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

17、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与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

18、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与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10、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9、(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

20、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11、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产问题: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固定资产的,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使用资金的,应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省局2009汇算清缴解答)12、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详见国税函2009118号。13、其他新规定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

21、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22、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14、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3、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三、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1、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1)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的员工工资薪

24、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与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2)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与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

25、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在 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三项费用。(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包括以下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与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

26、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国税函20093号)注意: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福利费支出围与财企2009242号规定有差异的以国税函20093号文为准对职工防暑降温补贴问题。根据省人力

27、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02号)精神: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与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

28、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新规定:1、企业购入空调等设备、设施供职工食堂使用,因所有权未转移,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设备、设施提取的折旧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2、企业食堂经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企业应建立规的部监管制度,并制作部专用凭证。招待客户的开支,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3、企业劳动保护费开支围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出于工作需要;二是为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实物形式,包括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4、实行车改的企业,在合理的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车改补贴

29、,以与采用报销燃油费形式发放的补贴,应作为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与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总工发20059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30、,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与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财建2006317)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围包括:(财建2006317)、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

31、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与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注意:上述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支出的前提下才能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和2.5%的比例扣除,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按提取比例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065号3、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与其他与生产经营活

32、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1)、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取消了5%的强制限制。(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33、延长2年以上。(4)、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5)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新规定: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相关完税凭证。对投资方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投入的,投资方应分解为资产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处理,被投资企业应提供该实物

34、资产符合上述税务处理的依据,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107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进行。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

35、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注意: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

36、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递延资产的摊销: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与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企业开办费一般遵循会计处理,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企业一旦选择何种方式,不得改变。以前年度留下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比照

37、以前规定继续摊销。4、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国税函20031114号明确,贷款利率不仅指基准利率,也包括浮动利率。借款费用的规定:(1)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2)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当期税前扣除

38、。(3)有关银行罚息的扣除规定。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借款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4)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据实在税前扣除。(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与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与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

39、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6)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国税函2009777号: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40、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8)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关于利息支出问题新规定: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与企业向除此

41、以外的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发票或完税凭证与借款协议(合同)。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如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大于该期间借款额,则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不超过该期间借款利息额。5、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相

42、关性的述:企业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以与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证明资料,企业就必须提供有效的凭证和资料,证明其真实性等规定。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与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广告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

43、度结转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企业在新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且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得结转到2008年扣除。对于2006年1月1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

44、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972号):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

45、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与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新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46、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三项费用,在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当年按税法规定比例计算扣除。7、公益性捐赠支出。(财税2008160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2)赞助支出与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3)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

47、开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凭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具的捐赠专用收据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的,企业或个人在所属年度向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

48、团体不在,或虽在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财税201045号)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财税201037号)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财税201097号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见附件:2008年第一批、2009年第一批第二批、2010年第一批。8、专项资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49、不得扣除。9、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职工防暑降温补贴应计入福利费而不作为劳动保护支出。10、管理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与非银行企业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11、佣金和手续费(财税200929号)(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与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

50、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与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与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与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与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与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51、(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与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与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与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12、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围和标准,准予扣除。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

52、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交纳的保费可以扣除,但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与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原规定为4%),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13、固定资产租赁费。分为二种情况: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

53、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因生产经营使用向个人或其他单位租用汽车等运输工具,按租赁合同取得相关的使用权后,发生的经营性租赁费等相关费用凭发票与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但以所有权人名义取得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如果符合以下有五个条件之一的就是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

54、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帐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改,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14、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住房补贴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发放,可以扣除。15、经济补偿金。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55、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6、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此容条款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

56、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为防止游客用返程机车船票在所在单位报销,出现同一笔费用在税前重复扣除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检查。发现重复报销、虚列支出的,按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17、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与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

57、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以与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18、准备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与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截至2009年12月底,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下列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

58、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准予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准

59、予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准予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

60、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除上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按规定计提且税前扣除的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外,其他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均不得税前扣除。19、弥补亏损。(1)、年度亏损的确定。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要依据税收法规与有关规定建立弥补亏损台帐,因未建立台帐而导致无法确认亏损额或企业自行申报亏损额与税务机关台帐不符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

61、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2)、企业税前弥亏的含义和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即企业发生亏损的次年起不间断的五年计算。五年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按实际弥补年限计算。注意的几个问题先亏先补,按顺序补;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而且应税项目是亏损的,应该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来结转。并且先冲应税项目所得,再冲免税项目所得。(3)、投资分利弥补亏损。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

62、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4)、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亏损弥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企业

63、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结转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资产损失(详见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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