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基础知识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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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2-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基础知识培训提纲第一部份 设计规范一、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二、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92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四、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五、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50227-95六、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八、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21-1997九、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1997十、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

2、B 14050-1993十一、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93十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十三、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十四、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3)第二部份 电力常用图集标准一、88D264 变压器室布置(2001600KVA)二、04D201-3 室外变压器安装三、03D603 住宅小区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四、03D201-4 10kV及以下变压器室布置及变配电所常用设备构件安装五、04DX101-1 建筑电气常用数据六、94D164 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七、DGJ32J11-20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八、DG

3、J32J14-2007 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九、94D164 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十、93D166 户外电力电缆终端头十一、93D165 户内电力电缆终端头十二、03D501-3 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十三、常用低压电器设备与成套装置外形安装尺寸及接线方案标准工程图集十四、10KV及以下供配电设计与安装图(上、中、下册)第一部份 设计规范一、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

4、、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第1.0.3条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第1.0.4条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1.0.5条 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所址选择第2.0.1条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

5、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进出线方便; 三、接近电源侧; 四、设备运输方便; 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第2.0.2条 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

6、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第2.0.3条 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第2.0.4条 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2.0.5条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

7、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第三章 电气部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等情况的要求。第3.1.2条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第3.1.3条 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和试验

8、方法的有关规定。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其影响。第3.1.4条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第二节 主接线第3.2.1条 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第3.2.2条 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出线回路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第3.2.3条 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

9、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有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第3.2.4条 配电所的10kV或6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第3.2.5条 10kV或6kV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当不需带负荷操作且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可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第3.2.6条 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的配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侧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两侧的供电可能性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第3.2.7条 配电所的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要求时,可装设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第3.2.8条 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兼做

10、操作开关时,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第3.2.9条 10kV或6kV固定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应装设线路隔离开关。第3.2.10条 采用10kV或6kV熔断器负荷开关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第3.2.11条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配电所、变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回路中,可不装设隔离开关。第3.2.12条 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电源进线处,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第3.2.13条 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或跌落式熔断器;

11、二、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开关。第3.2.14条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6kV或3kV的总开关,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断路器: 一、出线回路较多; 二、有并列运行要求; 三、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第3.2.15条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第3.2.16条 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的两侧,宜装设刀开关或隔离触头。第三节

12、变压器选择第3.3.1条 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一、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 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 三、集中负荷较大。第3.3.2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其中任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第3.3.3条 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低压为0.4kV)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第3.3.4条 在一般情况下,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一、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

13、影响照明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IT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第3.3.5条 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第3.3.6条 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防腐型变压器。第四节 所用电源第3.4.1条 配电所所用电源宜引自就近的配电变压器220/380V侧。重要或规模较大的配电所,宜设所用变压器。柜内所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油量应小于1

14、00kg。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第3.4.2条 采用交流操作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所用电源,可引自电压互感器。第3.4.3条 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的所用变压器。第五节 操作电源第3.5.1条 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应采用220V或110V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第3.5.2条 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镉镍

15、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对重要负荷供电时,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镉镍电池装置。 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第3.5.3条 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第四章 配变电装置第一节 型式与布置第4.1.1条 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 二、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

16、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 三、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 四、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变电站; 五、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第4.1.2条 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第4.1.3条 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

17、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第4.1.4条 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第4.1.5条 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封闭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注:IP2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第4.1.6条 有人值班的配电所

18、,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第4.1.7条 变电所宜单层布置。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第4.1.8条 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第4.1.9条 高压配电装置的柜顶为裸母线分段时,两段母线分段处宜装设绝缘隔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第4.1.10条 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路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当无法分开时,该电缆沟内

19、的两路电缆应采用阻燃性电缆,且应分别敷设在电缆沟两侧的支架上。第4.1.11条 户外箱式变电站和组合式成套变电站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第4.1.12条 配电所宜设辅助生产用房。第二节 通道与围栏第4.2.1条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mm)符号适用范围场所额定电压(kV)0.53610无遮栏裸带电部分至地(楼)面之间室内屏前2500屏后2300250025002500室外2500270027002700有IP2X防护等级遮栏的通道净高室内1900190019001900A裸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的裸带电部

20、分之间室内2075100125室外75200200200B距地(楼)面2500mm以下裸带电部分的遮栏防护等级为IP2X时,裸带电部分与遮护物间水平净距室内100175200225室外175300300300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的水平距离室内1875187519001925室外2000220022002200裸带电部分至无孔固定遮栏室内50105130155C裸带电部分至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或拆卸的栅栏室内800825850875室外825950950950低压母排引出线或高压引出线的套管至屋外人行通道地面室内3650400040004000注: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表中符号A

21、项数值应按每升高100m增大1%进行修正。B、C两项数值应相应加上A项的修正值。第4.2.2条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第4.2.3条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m,若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应高出油枕顶部,且墙两端应大于挡油设施各0.5m。第4.2.4条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2.4的规定。表4.2.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

22、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m)变压器容量(kVA)10010001250及以上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净距变压器外廓与门净距6008008001000第4.2.5条 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第4.2.6条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第4.2.7条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表4.2.7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mm)开关

23、柜布置方式柜后维护通道柜前操作通道固定式手车式单排布置8001500单车长度+1200双排面对面布置8002000双车长度+900双排背对背布置10001500单车长度+1200注:1、固定式开关柜为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2、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第4.2.8条 当电源从柜(屏)后进线且需在柜(屏)正背后墙上另设隔离开关及其手动操动机构时,柜(屏)后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当柜(屏)背面的防护等级为IP2X时,可减为1.3m。第4.2.9条 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屏后的通

24、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9的规定。表4.2.9配电屏前、后通道最小宽度(mm)型式布置方式屏前通道屏后通道固定式单排布置15001000双排面对面布置20001000双排背对背布置15001500抽屉式单排布置18001000双排面对面布置23001000双排背对背布置18001000注: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第五章 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1.1条 本章适用于电压为10kV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设计。第5.1.2条 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

25、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第5.1.3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装置,使电容器组两端的电压从峰值(2倍额定电压)降至50V所需的时间,高压电容器不应大于5min;低压电容器不应大于1min。第二节 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5.2.1条 高压电容器组宜接成中性点不接地星形,容量较小时宜接成三角形。低压电容器组应接成三角形。第5.2.2条 高压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低压电容器组和放电设备之间,可设自动接通的接点。第5.2.3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当电容器组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时,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第5.2.4条 单台高压电

26、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内部故障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宜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2.0倍。第5.2.5条 当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抑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第5.2.6条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第三节 布置第5.3.1条 室内高压电容器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当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但与高压配电装置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置

27、在单独房间内。第5.3.2条 安装在室内的装配式高压电容器组,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2m,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大于2.5m,电容器装置顶部到屋顶净距不应小于1.0m。高压电容器布置不宜超过三层。第5.3.3条 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1m。电容器的排间距离,不宜小于0.2m。第5.3.4条 装配式电容器组单列布置时,网门与墙距离不应小于1.3m;当双列布置时,网门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m。第5.3.5条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正面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0m。第六章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 防火第6.1.1条 可

28、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第6.1.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第6.1.3条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第6.1.4条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时,其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

29、大于或等于5m。当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一、油量大于1000kg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 二、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第6.1.5条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第6.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容量为20%变压器油量挡油池并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30、; 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第6.1.7条 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第6.1.8条 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第6.2.1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第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第

31、6.2.3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第6.2.4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第6.2.5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第6.2.6条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第6.2.7条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

32、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第三节 采暖及通风第6.3.1条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第6.3.2条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允许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第6.3.3条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当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第6.3.4条 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应装设事故排烟装置。第6.3.5条 在采暖地区,控制

33、室和值班室应设采暖装置。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采暖装置。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第四节 其他第6.4.1条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第6.4.2条 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宜设有厕所和给排水设施。第6.4.3条 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附录一 名词解释本规范用名词解释变电所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

34、配电所所内只有起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上无主变压器露天变电所变压器位于露天地面上的变电所半露天变电所变压器位于露天地面上的变电所,但变压器的上方有顶板或挑檐附设变电所变电所的一面或数面墙与建筑物的墙共用,且变压器室的门和通风窗向建筑物外开车间内变电所位于车间内部的变电所,且变压器室的门向车间内开独立变电所变电所为一独立建筑物室内变电所附设变电所、独立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总称贮油池油流入后不致被外部已燃烧的物质延燃的设施挡油设施使烧燃的油不致外溢的设施二、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92第一章总 则第1.0.1条 为使高压配电装置(简称配电装置)的设计,执行

35、我国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3110KV配电装置工程的设计。第1.0.3条 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电力负荷性质及容量,环境条件和运行、安装维修等要求,合理地选用设备和制定布置方案,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布置和新材料。第1.0.4条 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第1.0.5条 配电装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第1.0.6条 配电装置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

36、条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安装维修、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第2.0.2条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宜一致,并应有相色标志。第2.0.3条 电压为63KV及110KV的配电装置,每段母线上宜装设接地刀闸或接地器,对断路器两侧隔离开关的断路器侧和线路隔离开关的线路侧,宜装设接地刀闸。屋内配电装置间隔内的硬导体及接地线上,应留有接触面和连接端子。第2.0.4条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尚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第2.0.5条 充油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在带电时观察油位、油温的安全和方便

37、的要求;并宜便于抽取油样。第三章环境条件第3.0.1条 屋外配电装置中的电气设备和绝缘子,应根据污秽程度采取相应的外绝缘标准及其它防尘、防腐措施,并应便于清扫。第3.0.2条 选择裸导体和电器的环境温度应符合表3.0.2的规定。选择裸导体和电器的环境温度表3.0.2 类别安装场所环境温度()最高最低裸导体屋外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屋内该处通风设计温度电器屋外年最高温度年最低温度屋内电抗器该处通风设计最高排风温度屋内其它位置该处通风设计温度注:年最高(或最低)温度为一年中所测得的最高(或最低)温度的多年平均值。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为最热月每日最高温度的月平均值,取多年平均值。选择屋内裸导体及其它电器的

38、环境温度,若该处无通风设计温度资料时,可取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加5。第3.0.3条 选择导体和电器的相对湿度,应采用当地湿度最高月份的平均相对湿度。在湿热带地区应采用湿热带型电器产品。在亚湿热带地区可采用普通电器产品,但应根据当地运行经验采取防护措施。第3.0.4条 周围环境温度低于电气设备、仪表和继电器的最低允许温度时,应装设加热装置或采取保温措施。在积雪、覆冰严重地区,应采取防止冰雪引起事故的措施。隔离开关的破冰厚度,不应小于设计最大覆冰厚度。第3.0.5条 设计配电装置及选择导体和电器时的最大风速,可采用离地10m高,30年一遇10min平均最大风速。设计最大风速超过35m/s的地区,在屋

39、外配电装置的布置中,宜采取降低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加强设备与基础的固定等措施。第3.0.6条 配电装置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第3.0.7条 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第3.0.8条 电压为110KV的电器及金具,在1.1倍最高工作相电压下,晴天夜晚不应出现可见电晕。110KV导体的电晕临界电压应大于导体安装处的最高工作电压。第3.0.9条 对布置在居民区和工业区内的配电装置,其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第

40、四章导体和电器第4.0.1条 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允许最高工作电压不得低于该回路的最高运行电压。设计所选用的导体和电器,其长期允许电流不得小于该回路的最大持续工作电流;对屋外导体和电器尚应计及日照对其载流量的影响。第4.0.2条 配电装置的母线和引线不宜采用铜导体。第4.0.3条 配电装置的绝缘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规定。第4.0.4条 验算导体和电器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器开断电流所用的短路电流,应按设计规划容量计算,并应考虑电力系统的远景发展规划。确定短路电流时,应按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方式计算。第4.0.5条 验算导体和电器用的短路电流,应按下列情况进行

41、计算:一、除计算短路电流的衰减时间常数外,元件的电阻可略去不计。二、在电气连接的网络中应计及具有反馈作用的异步电动机的影响和电容补偿装置放电电流的影响。第4.0.6条 导体和电器的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器的短路开断电流,可按三相短路验算,当单相、两相接地短路较三相短路严重时,应按严重情况验算。第4.0.7条 验算导体短路热效应的计算时间,宜采用主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时间,当主保护有死区时,应采用对该死区起作用的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并应采用相应的短路电流值。验算电器时宜采用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时间。第4.0.8条 用熔断器保护的电压互感器回路,可不验算动稳定和热稳定。用高

42、压限流熔断器保护的导体和电器,可根据限流熔断器的特性验算其动稳定和热稳定。第4.0.9条 校核断路器的断流能力,宜取断路器实际开断时间的短路电流作为校验条件。装有自动重合闸装置的断路器,应计及重合闸对额定开断电流的影响。第4.0.10条 用于切合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断路器,应选用开断性能优良的断路器。第4.0.11条 裸导体的正常最高工作温度不应大于70,在计及日照影响时,钢芯铝线及管形导体不宜大于80。当裸导体接触面处有镀(搪)锡的可靠覆盖层时,其最高工作温度可提高到85。第4.0.12条 验算短路热稳定时,裸导体的最高允许温度,对硬铝及铝锰合金可取200,硬铜可取300,短路前的导体温度应采

43、用额定负荷下的工作温度。第4.0.13条 在按回路正常工作电流选择裸导体截面时,导体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应按所在地区的海拔高度及环境温度进行修正。裸导体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及其修正系数可按附录一和附录二执行。导体采用多导体结构时,应计及邻近效应和热屏蔽对载流量的影响。第4.0.14条 发电厂320KV屋外支柱绝缘子和穿墙套管,可采用高一级电压的产品。36KV屋外支柱绝缘子和穿墙套管,亦可采用提高两级电压的产品。第4.0.15条 在正常运行和短路时,电器引线的最大作用力不应大于电器端子允许的荷载。屋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受力状态进行力学计算。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

44、4.015的规定。导体和绝缘子的安全系数表4.0.15 类别荷载长期作用时荷载短时作用时套管、支持绝缘子及其金具2.51.67悬式绝缘子及其金具5.33.3软导体42.5硬导体2.01.67注:悬式绝缘子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破坏荷载,若对应于1h机电试验荷载,其安全系数应分别为4和2.5。硬导体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破坏应力,若对应于屈服点应力,其安全系数应分别为1.6和1.4。第4.0.16条 验算短路动稳定时,硬导体的最大允许应力应符合表4.0.16的规定。硬导体的最大允许应力表4.0.16 导体材料硬铝硬铜LF21型铝锰合金管最大允许应力(MPa)7014090重要回路的硬导体应力计算,尚应计

45、及动力效应的影响。第4.0.17条 导体和导体、导体和电器的连接处,应有可靠的连接接头。硬导体间的连接宜采用焊接。需要断开的接头及导体和电器端子的连接处,应采用螺栓连接。不同金属的导体连接时,根据环境条件,应采取装设过渡接头等措施。第4.0.18条 采用硬导体时,应按温度变化,不均匀沉降和振动等情况,在适当的位置装设伸缩接头或采取防震措施。第五章配电装置的布置第一节安全净距第5.1.1条 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并应按图5.1.1-1、5.1.1-2和5.1.1-3校验。当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5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注:110J系指中性点有效接地电网。

46、海拔超过1000m时,A值应进行修正。本表所列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产品设计。第5.1.2条 屋外配电装置使用软导线时,在不同条件下,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净距,应根据表5.1.2进行校验,并应采用其中最大数值。注:在气象条件恶劣如最大设计风速为35m/s及以上,以及雷暴时风速较大的地区,校验雷电过电压时的安全净距,其计算风速采用15m/s。第5.1.3条 屋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应符合表5.1.3的规定,并应按图5.1.3-1和图5.1.3-2校验。当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3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注:110J系指中性点有效接地电网。当为板状遮栏时,其B2值可

47、取A1+30mm。通向屋外配电装置的出线套管至屋外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1.1中所列屋外部分之C值。海拔超过1000m时,A值应进行修正。本表所列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产品设计。第5.1.4条 配电装置中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第5.1.5条 屋外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上面或下面,不应有照明、通信和信号线路架空跨越或穿过;屋内配电装置裸露带电部分的上面不应有明敷的照明或动力线路跨越。第二节 型式选择第5.2.1条 配电装置型式的选择,应考虑所在地区的地理情况及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优先选用占地少的配电装置型式,并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市区或污秽地区的35

48、110KV配电装置宜采用屋内配电装置:二、大城市中心地区或其它环境特别恶劣地区,110KV配电装置可采用SF6全封闭组合电器(简称GIS)。第5.2.2条 GIS宜采用屋内布置。当GIS采用屋外布置时,应考虑气温、日温差、日照、冰雹及腐蚀等环境条件的影响。第5.2.3条 当采用管型母线的配电装置时,管型母线选用单管结构,固定方式宜用支持式。支持式管型母线在无冰无风时的挠度不应大于(0.51.0)D。注:D为管型母线直径。采用管型母线时,还应分别采取消除端部效应、微风震动及温差对支持绝缘子产生的内应力等措施。第三节通道与围栏第5.3.1条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屋外

49、配电装置应设置必要的巡视小道及操作地坪。第5.3.2条 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净距)应符合表5.3.2的规定。注: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柱个别突出处,允许缩小200mm。手车式开关柜不需进行就地检修时,其通道宽度可适当减小。固定式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背离墙距离宜取50mm。当采用35KV手车式开关柜时,柜后通道不宜小于1.0m。第5.3.3条 屋内布置的GIS应设置通道。其通道宽度应满足运输部件的需要,但不宜小于1.5m。屋外布置的GIS,其通道宽度应根据现场作业要求确定。第5.3.4条 设置于屋内的油浸变压器,其外廓与变压器室四壁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3.4的规定。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

50、压器室四壁的最小净距(mm)表5.3.4 变压器容量(KVA) 1000及以下 1250及以上 变压器与后壁、侧壁之间 600 800 变压器与门之间 800 1000 对于就地检修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变压器室的室内高度可按吊芯所需的最小高度再加700mm,宽度可按变压器两侧各加800mm确定。第5.3.5条 设置于屋内的干式变压器,其外廓与四周墙壁的净距不应小于0.6m,干式变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并应满足巡视维修的要求。全封闭型的干式变压器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第5.3.6条 厂区内的屋外配电装置,其周围应设置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5m。第5.3.7条 配电装置中电气设备的栅状遮栏高度

51、,不应小于1.2m,栅状遮栏最低栏杆至地面的净距,不应大于200mm。配电装置中电气设备的网状遮栏高度,不应小于1.7m,网状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围栏门应装锁。第5.3.8条 在安装有油断路器的屋内间隔内除设置遮栏外,对就地操作的油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应在其操作机构处设置防护隔板,宽度应满足人员操作的范围,高度不应小于1.9m。第5.3.9条 屋外的母线桥,当外物有可能落在母线上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护措施。第四节防火与蓄油设施第5.4.1条 335KV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宜装设耐火隔板。第5.4.2条 当电压等级为335KV时,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

52、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宜装设在两侧有隔墙(板)的间隔内;当电压等级为63110KV时,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装设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宜装设在单独的防爆间内,并应设置消防设施。第5.4.3条 屋内单台电气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应设置贮油设施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宜按容纳20%油量设计,并应有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事故油无法排至安全处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设施。排油管内径的选择应能尽快将油排出,但不应小于100mm。第5.4.4条 在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有条件时宜选用不燃或难燃的变压器。在高层民用主体建筑中,设置在首层或

53、地下层的变压器不宜选用油浸变压器,设置在其它层的变压器严禁选用油浸变压器。布置在高层民用主体建筑中的配电装置,亦不宜采用具有可燃性能的断路器。第5.4.5条 屋外充油电气设备单个油箱的油量在1000kg以上。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池,或20%油量的贮油池和挡油墙。设有容纳20%油量的贮油池或挡油墙时,应有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且不应引起污染危害。当设置有油水分离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箱的60%油量。贮油池和挡油墙的长、宽尺寸,可按设备外廓尺寸每边相应大1m计算。贮油池的四周,应高出地面100mm。贮油池内宜铺设厚度不小于250mm的卵石层,其卵石直径宜为5080m

54、m。第5.4.6条 油重均为2500kg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表5.4.6的规定。油浸变压器最小防火净距表5.4.6 电压等级(KV)最小防火净距(m)35及以下56361108第5.4.7条 当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需设置防火墙时,防火墙的高度不宜低于变压器油枕的顶端高度,防火墙的两端应分别大于变压器贮油池的两侧各0.5m。第5.4.8条 当火灾危险类别为丙、丁、戊类的生产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变压器外廓5m以内时,在变压器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外墙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当建筑物外墙距变压器外廓为10m以内时,可在外墙上设防火门,并可

55、在变压器高度以上设非燃烧性的固定窗。注:310KV变压器油量在1000kg以下时,其外廓两侧可减为各加1.5m。第六章配电装置对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要求第6.0.1条 配电装置室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装置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添一个出口;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口可设在通往屋外楼梯的平台处。二、装配式配电装置的母线分段处,宜设置有门洞的隔墙。三、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四、配电装置室应设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防火门应装弹簧锁,严禁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

56、门时,应能双向开启。五、配电装置室可开窗,但应采取防止雨、雪、小动物、风沙及污秽尘埃进入的措施。配电装置室临街的一面不宜装设窗户。六、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配电装置室的顶棚和内墙面应作处理。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并压光,GIS配电装置室亦可采用水磨石地面。七、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其楼层应设防水措施。八、配电装置室可按事故排烟要求,装设事故通风装置。GIS配电装置室应设通风、排风装置。九、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立门槛,并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第6.0.2条 屋外配电装置架构的荷载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计算用气象条件应按当地的气象资料确定。二、架

57、构宜根据实际受力条件(包括远景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分别按终端或中间架构设计。架构设计不考虑断线。三、架构设计应考虑运行、安装、检修、地震情况时的四种荷载组合:运行情况:取30年一遇的最大风(无冰、相应气温)、最低气温(无冰无风)及最严重覆冰(相应气温及风速)等三种情况及其相应的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安装情况:指导线及避雷线的架设,此时应考虑梁上作用人和工具重2KN以及相应的风荷载、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检修情况:根据实际检修方式的需要,可考虑三相同时上人停电检修(每相导线的绝缘子根部作用人和工具重为1KN)及单相跨中上人带电检修(人及工具重1.5KN)两种情况的导线张力、相应的风荷载

58、及自重等;对挡距内无引下线的情况可不考虑跨中上人。地震情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的风荷载(或相应的冰荷载)、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地震情况下的结构抗力或设计强度均允许提高25%使用。第6.0.3条 配电装置建、构筑物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的规定。附录一裸导体的长期允许载流量矩形铝导体长期允许载流量(A) 附表1.1 注:载流量系按最高允许温度+70、基准环境温度+25、无风、无日照条件计算的。上表导体尺寸中,h为宽度,b为厚度。上表当导体为四条时,平放、竖放时第二、三片间距皆为50mm。槽形铝导体长期允许载流量及计算用数据附表1.2 注:载流量系按最高允

59、许温度+70、基准环境温度+25、无风、无日照条件计算的。上表截面尺寸中,h为槽形铝导体高度,b为宽度,c为壁厚,r为弯曲半径。铝锰合金管形导体长期允许载流量及计算用数据附表1.3 注:最高允许温度+70的载流量,系按基准环境温度+25、无风、无日照、辐射散热系数与吸热系数为0.5、不涂漆条件计算的。最高允许温度+80的载流量,系按基准环境温度+25、日照0.1W/c、风速0.5m/s、海拔1000m、辐射散热系数与吸热系数为0.5、不涂漆条件计算的。上表导体尺寸中,D为外径,d为内径。附录二裸导体载流量在不同海拔高度及环境温度下的综合校正系数裸导体载流量在不同海拔高度及环境温度下的综合校正系

60、数附表2.1 导体最高允许温度()适应范围海拔高度(m)实际环境温度()+20+25+30+35+40+45+50+70屋内矩形、槽形、管形导体和不计日照的屋外软导线1.051.000.940.830.810.740.67+80计及日照屋外软导线1000及以下1.051.000.950.890.830.760.6920001.010.960.910.850.7930000.970.920.870.810.7540000.930.890.840.770.71计及日照时屋外管形导体1000及以下1.051.000.940.870.800.720.6320001.000.940.880.810.7430000.950.900.840.760.6940000.910.860.800.720.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92条文说明主编单位: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原规范第101条的修改条文。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0)建发设字第8号文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精神,强调配电装置设计必须积极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充分体现我国的技术经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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