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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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 市教育科学规划和管理, 整合优势教育科研资源, 提高教育科研效能, 促进我市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委托,重 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工作, 适用于经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立项的各类教育科研课题, 适用于我市各类教育机构 (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 承担的全国教育科 学规划课题。第三条 教育科学规划和教育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

2、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教育方针,按照“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与 实践问题,在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大力加强应用研究,充分发挥教 育科研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探索、推动和决策咨询作用,统筹规划与 分类管理相结合,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二章 组织第四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委托, 负责统筹全市教育科研工作的规划、 组织、 指导、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并发布全市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 教育发展战略 和教育科学研究计划审定并发布全市教育科研管理办法发布全市教育科学规划

3、课题指南, 审批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筹措和管理教育科研经费评审、奖励、推广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组织重大教育科学学术交流活动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 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 挂靠重庆市教育科学研 究院,具体负责全市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制定全市教育科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制定教育科研规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组织教育科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统筹组织市级各类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统筹组织市级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的鉴定、验收、推广和成果评 奖工作具体管理和筹措教育科研经费具体组织和支持教育科研的国内外学术

4、交流活动 承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的有关教育科研规划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教育科学专家库,成立专家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 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 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项目提供学术咨询评审、指导市级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参与教育科研成果的检查、验收和鉴定工作其他与教育科学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规划办根据教育有关专业领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设置课 题,其研究过程管理由规划办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实施。 专项课题的 审批立项和结题鉴定责任由规划办承担, 具体工作可由规划办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和部门施行。第三章 选题第八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选题以规划办发布的教

5、育科研 规划和课题指南所列内容为主,有研究基础、有特色的课题,可以不 受指南范围限制。第九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招标课题、 规划课题、 成果推广专项课题和其他专项课题。 凡经研究一年以上的 规划课题,如在研究过程中确有重大突破,并产生一定效益的,可申 请滚动为重点课题,申报办法与新报课题的要求相同。第十条 规划办根据全市教育教案改革发展需要, 设置招标课题, 公开招标,自主申报,自主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四章 课题申报第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原则上每两年受理一 次,专项课题、招标课题根据需要设置,不受时间限制。申报者一律 从“重庆教研网(”)上下载“重庆市

6、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重庆市教 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材 料。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仔细填写申请书, 经所在单位审核后, 将申请书和课题评审费在规定期限内交规划办。 凡申请书和评审费缺 一的,一律不予评审。市教委直属单位直接交规划办,其它有关单位 须先报经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集 中统一申报。第十三条 申报课题必须明确课题主持人(即课题研究的负责 人),申请书须由课题主持人签名报出。同一人不得以主持人身份同 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的课题。 尚未结题的市级规划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 新课题。第十四条 申报人原则上应具有小学高级教师、

7、中学一级教师或 相当于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 否则应有两名高级教师的书面推荐。 边 远地区或因特殊情况确实找不到两名中学高级教师作推荐人的, 可由 两名小学高级教师或中学一级教师作推荐人,或由区、县(自治县、 市)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第十五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和研究方案进行全面审 核,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 承担信誉保证。第五章 立项评审第十六条 经评审确定的规划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主 持和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2. 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有积极作用。. 能为教

8、育行政部门的重大教育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课题论证充分, 目的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 研究方法科学, 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第十七条 规划课题评审工作由领导小组委托重庆市教育科学规 划领导小组专家组承担,规划办具体组织。第十八条 规划办统一受理规划课题的申报并审查资格,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由规划办将申报材料及评审费退还申报人第十九条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先由专家组成员分别审阅课 题申请书和研究方案,并提出本人评审意见,然后进行集体评审。在 集体评审的基础上,由专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评议意见。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和提名,审定重

9、庆市教 育科学规划课题,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和工作 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通讯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 资料。实行回避制。项目申请者,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专家或工作人 员参加立项评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礼金和礼品。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评审结果在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 对外泄露。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违 反以上规定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六章 课题管理第二十二条 由规划办立项的各类课题一律采取纸制文本与电 子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并逐步实行以电子化管理为主。 年以来 规划

10、办批准立项的各类课题,不管结题与否,均需使用“重庆市教育 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将课题研究有关资料上传至该系统网络。 从 “十一五”起,规划办组织的课题申报、评审立项、结题鉴定验收、成 果评奖等工作原则上以在网络上进行为主。第二十三条 重点课题、高校专项课题、 招标课题由规划办和课 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规划课题由规划办委托区、县(自 治县、市)教研室(教科所、进修校)和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共 同管理;专项课题由规划办委托委属有关单位管理。 规划办视需要对 规划课题进行抽查。 抽查主要内容包括: 研究工作是否按预定的计划 进行、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分工领导和参与研究工

11、作、已经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及其社会效益、经费使用等情况。对 不能履行正常研究的单位及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撤消项目,追 回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第二十四条 课题第一负责人必须及时将课题研究的过程材料上 传至“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中,并在每年月底以前上传 课题研究进度报告(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三个月内没有 研究信息上传的课题, 管理系统将提出的警告, 若三个月后仍没有课 题研究信息上传, 则自动取消其课题, 同时规划办下发撤销课题的正 式文件。第二十五条 课题进行中若需对研究计划、 主研人员作重大调整、 变更或有其他重大变化的, 应由课题组提出专门报告, 经所在单位及

12、其区县(自治县、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报规划办批 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的,撤消 课题,责任者与承担单位将不得申报下一轮课题。第二十六条 课题第一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对课题 的实施和完成承担信誉保证,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在时间、 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第二十七条 规划办要加强对基层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根 据检查情况提出本年度市级课题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第二十八条 规划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组向规划办提出 结题申请报告,在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中填写“重庆市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

13、书”,并提前日上传课题研究报告、 工作报 告、主要成果复印件等。第二十九条 规划办根据研究情况和有关资料,确定结题方式。 结题方式有三种:验收、通信鉴定和会议鉴定。通信鉴定和会议鉴定 须由专家鉴定组给出结题评审意见。 未经批准的结题活动, 不予认可。 鉴定所需经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开支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解决。第三十条 课题结题评审由规划办负责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 持,结题评审时, 鉴定专家由规划办或其委托机构聘请组成结题评审 组。评审鉴定专家必须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行政职 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评审组成员一般为人,应是 课题有关方面的专家。 课题组成员、 顾问不得担

14、任本课题评审鉴定专 家。结题评审组组长对结题评审鉴定意见负主要学术责任。第三十一条 通过鉴定与验收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由规划办登 记编号,颁发结题证书。第三十二条 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 补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者,按撤 项处理。第八章 成果推广和评奖第三十三条对于我国特别是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 对于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教案质量和办学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并且实践效果 明显的教育科研成果,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宣传 和推广。第三十四条 规划办将与有关部门一起不定期召开课题研究成果 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 以促进优秀教育

15、科研成果的推广 应用。第三十五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规划办原则上 每两年组织审批一次成果推广的专项课题, 以立项研究的方式推广应 用优秀教育科研成果。除此之外,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网络、广播电 视等大众媒体, 逐渐形成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推广的机制。 具有重要应 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研究成果要及时报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 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定期举行重庆市中小 学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定) 。第九章 经费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教委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由重庆 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的招标课题和重点课题。第三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开支范围限于:调查、 差旅费;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抄写、翻译费;必要的中小型会议 费;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及稿酬;成果鉴定费。不得用于 购置设备、发放工资、奖金等以及其他与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纳入规划办管理的其他来源课题按重庆市教育科学 规划课题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的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可依据实际 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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