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强条仅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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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强条5. 民用建筑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和1.00h。5.2总平面布局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外,尚应符合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

2、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三级117810四级1491012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

3、火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

4、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5.3防火分区和层数除本规范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名称耐火等级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第条确定1500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单、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第条确定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或

5、半地下建筑(室)一级-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

6、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高层建筑内部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P.S第263页,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

7、通办公建筑等,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接的开口考虑。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

8、、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条的规定;2 防火间隔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4平面布置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该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4.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

9、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

10、在首层或二层;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及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5.4.6教学建筑、食堂、菜

11、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有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

12、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分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2 住宅部分与非

13、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进行分隔。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

14、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

15、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

16、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

17、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

18、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4.15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5.4.17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

19、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表5417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名称液化石油气瓶的独立瓶组间的总容积V(m3)V22V4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3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1520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810道路(路边)主要10次要5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6 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20、范GB 50028的规定。5.5安全疏散II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规定的公共建筑。表5.5.8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一、二级3层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各不超过50人三级3层200第二、三层的

21、人数不超过25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下列多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菌能的建筑;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

22、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剧场、电影院、礼堂和

23、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2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名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一、二级三级四

24、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25201520151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520159-医疗建筑单、多层353025201510高层病房部分24-12-其他部分30-15-教学建筑单、多层353025222010高层30-15-高层旅馆、展览建筑30-15-其他建筑单、多层403525222015高层40-20-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3 建筑物内全部设

25、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

26、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表551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建筑类别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走道疏散楼梯单面布房双面布房高层医疗建筑1.301.401.501.30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201.301.401.20除剧

27、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表5521-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建筑层数建筑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楼层12

28、层0.650.751.003层0.751.00-4层1.001.25-地下楼层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H 10m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H 10m1.00-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

29、于05人m2计算。5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表5521-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楼层位置地下第二层地下第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人员密度0.560.600.430.600.390.540.300.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

30、列规定: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

31、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7 应设置消防专线 和应急广播。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

3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4 应设置消防专线 和消防应急广播。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3 建筑高度大于5

33、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表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住宅建筑类别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单、多层403525222015高层4020注:1 开向敞开式

34、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3 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4 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

3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6.建筑构造6.1防火墙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36、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医疗

37、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38、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

39、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

40、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 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

41、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

42、、丙类液体管道。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

43、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防烟设施。2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

44、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

45、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

46、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

47、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6.6天桥、栈桥和管沟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2 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

48、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

49、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7.灭火救援设施7.1消防车道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

50、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7.2救援场地和入口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

51、,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2、。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7.3消防电梯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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