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22春《法学方法论》离线作业1答案参考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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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22春法学方法论离线作业1答案参考1. 对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说法正确的有( )。 A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对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说法正确的有()。A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B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ABCD根据证券法第132条、第133条的规定,应选A、B、C、D项。2. 宣昌市妇幼

2、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写到:行政处罚法第宣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写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工商局对原告保健院所处罚款为1万元,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法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

3、依法可以不适用听证程序。保健院诉称工商局未适用听证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理由不能成立。(南开大学2005年研) 应用行政法理论,针对本案判决理由,简析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正确答案:(1)听证的含义rn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者不公正的影响。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4、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rn(2)听证程序的特征rn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听证程序在形式上类似于司法审判程序而实质上存在着根本性区别。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中既是调查、主持者又是行使处罚裁决或者决定的主体(尽管调查人员与处罚决定人员通常分离);而司法审判中的人民法院只能是案件的裁判者而不能同时调查取证和充当追诉人。因此在公正性上听证程序依然无法与审判程序相比。rn听证公开进行。听证程序不仅有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参加而且社会各界都可以旁听。质证和辩论程序的公开有利于控制权力滥用。rn听证程序只

5、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处罚领域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目前听证只适用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其他种类的处罚案件暂不适用。rn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rn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n(3)本案中行政处罚法第42条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院在司法审判的时候可以参照适用。该规章明确规定了5万元以上罚款才属于数额较大宣昌市妇幼保健院被宜昌市工商

6、行政管理局处罚1万元不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可以不举行听证。因此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败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涉及哪几个方面?( )A法律是否可以与道德分离B如果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涉及哪几个方面?( )A法律是否可以与道德分离B如果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法律所包含的道德的性质如何C法律与道德的调整对象D在社会生活中法与道德的地位正确答案:ABD由于道德的上述特征,它与法律既有明显的区别,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古今中外的法理学所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法学家、哲学家们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它主要涉及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是否可以与道德分离;

7、如果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法律所包含的道德的性质如何;在社会生活中法与道德的地位如何。答案选A、B、D。4. 法的溯及力是否适用于司法解释。法的溯及力是否适用于司法解释。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它隶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范畴,具体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以及行为之后裁判前之法律有变更时,是否适用裁判时之法律。如果适用,那么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司

8、法实践和相关法学理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二)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自身发布实施以前所发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三)刑法司法解释对其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释正在生效实施,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未经处理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问题,笔者以为,应着重考虑刑法司法解释的“依附性”特点,即刑法司法解释依附于所解释的相应刑法条文,其解释内容应不违背立法者的原意和刑法条文中确定的相关基本原则。根据这一精神,由于现行刑法已

9、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刑法司法解释对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颁布实施以前未经处理的行为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来,应首先看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适用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对行为人更为有利时,则适用该条文,即司法解释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在确定适用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后,则应看到该司法解释是否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解释,如果其解释内容对行为人不利,则不应适用刑法司法解释,而只能按照该司法解释生效前的旧法来处理。令人遗憾的是,2001年12月17日的规定中,对于此种情况未作规定,只是概括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

10、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但是“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是否包括刑法司法解释对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实施以前发生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对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实施以后而自己生效之前的未经处理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学术界观点多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即是在刑法条文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因此,其一经公布施行,效力就等同于其所解释的法律本身,对正在审理和尚未审理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另有学者认为,对于此种情况,应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属于扩张解释

11、的,其溯及力的有无应以扩张解释是否对行为人有利为标准,如扩张解释对行为人有利,则该解释对其生效以前的案件具有溯及力,反之则该司法解释对其生效以前的案件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刑法司法解释不属于扩张解释的,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具有溯及力。 5. 下列不属于法律体系外漏洞填补方式的是( )A.从习惯中寻找依据B.目的解释C.依据原则和法理D.利用比较法的方式参考答案:B6. 下列占用耕地行为,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主要有( )。 A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 B部下列占用耕地行为,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主要有()。A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B部队非军事用

12、途占用耕地C农村居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造住宅D疗养院占用耕地AB7. 如何鉴定良法与恶法?(清华大学2005年研)如何鉴定良法与恶法?(清华大学2005年研)正确答案:在法律界长久以来一直有良法和恶法的争论。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曾对良法和恶法的性质进行了界定。rn (1)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将法与道德联系在一起。美国法学家富勒将法律的道德准则分为“内在的道德”与“外在的道德”。著名思想家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概念不仅包括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律原则而这些原则实际上就是道德原则。rn 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思想已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良法范畴他

13、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rn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主要体现为一种公平、正义、自由的立法理念着眼于对封建法制的理论批判;而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更加关注现实的法制生活着眼于对现实法律的批判性思考。rn 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除了承认内容(实体)上的良法外还认为良法应该有程序上的特定内涵从而把良法标准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rn (2)分析法学派则认为法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主张恶法亦法。作为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劣是另一回事”。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强调恶法亦法。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承认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尽管有向自然法

14、学说靠拢的特征但法与道德的关系仍被表述为“二者无必然联系”。rn (3)在关于什么是良法和恶法的问题上仍然没有确定的标准进行评判。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标准的法律即为良法反之则为恶法。rn 良法又称善法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良法的标准是根据法的应然(理想状态的法)所设计的原则体系是任何法律成为良法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实质良善性与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rn 就实质标准而言亚里士多德认为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应当是符合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法律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为了某一阶级(或个人)的利益;其次应该是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对古希腊人而言就是自由);再次应该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制于久远。就形式标准而

15、言亚氏认为良好的法律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最高权威性和刚柔协调性等特点。良法的标准不仅仅是法律所应该体现的某种伦理道德价值它至少应该包括“价值标准”、“形式标准”与“程序标准”三个方面。“正义”是良法的首要价值标准“秩序”是良法的基本价值标准“效率”是良法的重要价值标准。rn 除具有价值标准还有形式标准即法的形式合理性良法的形式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的确定性原则平等原则国情原则人权原则无矛盾性原则相对自治原则;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表现在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法律体系的发展性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性。良法的程序标准:立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司法

16、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法律监督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法律界长久以来一直有良法和恶法的争论。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曾对良法和恶法的性质进行了界定。(1)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将法与道德联系在一起。美国法学家富勒将法律的道德准则分为“内在的道德”与“外在的道德”。著名思想家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概念不仅包括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律原则,而这些原则实际上就是道德原则。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思想已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良法范畴,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主要体现为一种公平、正义、自由的立法理念,着眼于对封建法制的理论批判;而新

17、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更加关注现实的法制生活,着眼于对现实法律的批判性思考。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除了承认内容(实体)上的良法外,还认为良法应该有程序上的特定内涵,从而把良法标准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2)分析法学派则认为法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主张恶法亦法。作为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劣是另一回事”。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强调恶法亦法。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承认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尽管有向自然法学说靠拢的特征,但法与道德的关系仍被表述为“二者无必然联系”。(3)在关于什么是良法和恶法的问题上,仍然没有确定的标准进

18、行评判。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标准的法律即为良法,反之则为恶法。良法,又称善法,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良法的标准是根据法的应然(理想状态的法)所设计的原则体系,是任何法律成为良法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实质良善性与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就实质标准而言,亚里士多德认为,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应当是符合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法律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为了某一阶级(或个人)的利益;其次应该是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对古希腊人而言就是自由);再次应该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制于久远。就形式标准而言,亚氏认为良好的法律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最高权威性和刚柔协调性等特点。良法的标准不仅仅是法律所应该体现

19、的某种伦理道德价值,它至少应该包括“价值标准”、“形式标准”与“程序标准”三个方面。“正义”是良法的首要价值标准,“秩序”是良法的基本价值标准,“效率”是良法的重要价值标准。除具有价值标准还有形式标准,即法的形式合理性,良法的形式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的确定性原则,平等原则,国情原则,人权原则,无矛盾性原则,相对自治原则;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表现在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法律体系的发展性,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性。良法的程序标准:立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法律监督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8. 材料一: 黄文艺在法律国际化和

20、法律全球化辨析一文中认为,“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是一对材料一: 黄文艺在法律国际化和法律全球化辨析一文中认为,“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是一对容易被混淆的概念,需要加以精确的界定和区分。法律国际化表征的是各个国家在法律上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程度。法律国际化的基本标志和内容包括:国家法(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法律全球化表征的是全球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标志和内容包括:世界法律的多元化,世界法律的一体化,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李双元、李赞在全球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理论评析一文中认为,“当今时代,全球化进程迅速推进,法律全球化和法

21、律趋同化理论是法学界提出的关于法律发展趋势的两种代表性理论。法律趋同化理论恰好可以对法律全球化理论进行修正和补遗,并且能调和关于法律全球化正反双方的观点。因此,法律趋同化理论更具科学性和历史必然性”。 江平在全球化、现代化与本土化一文中提出,“趋同化也就是一体化,一体化也就是全球化。只不过全球化这一名词使一些人或是基于意识形态原因,或是基于其他原因,更难接受罢了”。 材料二: 沈宗灵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但法律全球化却基本上是西方国家一些法学家不切实际的幻想。倡导这种理论的人忽视了当今世界不仅存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还同时存在政治多极化趋势

22、法律全球化否认世界政治多极化趋势,企图建立清一色的法律王国”。 周永坤在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一文中提到,“全球化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带来法律的全球化。事实上,法律全球化不但是经济、生态、政治、文化全球化的产物,也是全球化的重要组织部分,它本身又推进全球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这个统一法律体系当然并不意味着全球适用完全同一的法律,而是在基本的共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将全球法律统合为一个规范等级体系。当然我们今天还只是在初始阶段。这个运动的结果将产生真正的全球法或世界法”。 朱景文在关于法

23、律与全球化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谈道,“就法律领域而言,经济的全球化必然伴随着全面的法律改革。那种面对全球经济的发展,坚持闭关自守的狭隘民族主义、地方主义,拒绝吸收外国的先进方法,不改革开放,只能把自己排除在世界经济的进程之外,扩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但是,法律的全球化绝不意味着世界各国都接受同一的法律模式或在统一的世界法下面生活。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丰富性在于,对同一问题,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解决办法各有长处,也各有局限。面对全球经济的挑战,各国也完全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认为全世界只能遵循一个法律模式,只能沿着一条路走,是法律帝国主义的表现,是注定要碰壁的。把外国的法律模式生吞活剥地拿过来,不顾运作

24、的环境和人民是否易于接受,在国外再好的东西,在国内最多不过是一张纸。问题在于寻找一条全球化的民族化途径”。 问题: (1)试比较材料一中各观点的异同。 (2)试比较材料二中各观点的异同。 (3)结合问题(1)和(2),谈谈上述材料反映的问题。正确答案:(1)材料一中的各个观点都认为在全球化进程中法律的发展也表现出一定的新的特点但对于如何描述这一法律发展进程各个学者的观点各有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进程应用法律全球化来概括包含了法的多元化和一体化以及法治的全球化;第二种观点认为用“法律趋同化”来描述更为科学、合理;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的全球化和法律的趋同化、法律的一体化是一回事。rn(2)材料二中

25、的各个观点都承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法律也必然有所变化以体现这一发展趋势的要求。但对于这是否导致法律全球化各个学者的观点各有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全球化”基本上是西方国家一些法学家不切实际的幻想;第二种观点认为全球化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带来法律的全球化;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的全球化必然伴随着全面的法律改革但法律的全球化绝不意味着世界各国都接受同一的法律模式或在统一的世界法下面生活问题在于寻找一条全球化的民族化途径。rn(3)题中两个材料反映国内学者都承认经济全球化这一社会事实和必然趋势但对于由此引起的“法律全球化”问题大家无论在概念上还是在内涵、意义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实际上全

26、球化作为一个过程包含着很多的不确定性;作为一个新兴的问题还需要深入地分析、讨论学者间观点的差异是可以理解的。9. 财产关系方面的亲权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 )。 A管理权 B特定情形下的处分权 C收益权 D使用权财产关系方面的亲权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A管理权B特定情形下的处分权C收益权D使用权ABCD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范围及于未成年子女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亲权人行使管理权应当以未成年子女所有财产的保值或增值为目的,于其未尽应有之注意致使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受到损害时,应付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 关于选项B,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免因亲权人滥

27、用权利的行为而受损的目的,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的处分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非基于未成年子女自身的利益需要,亲权人无权任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禁止父母代子女为赠与行为,但对合乎道义的代赠与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对于受监护人之财产,非为受监护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处分。为不动产之处分时,并应得亲属会议之允许。 关于选项C、D,亲权人有权合理支配、利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并获取孳息。唯应注意的是,亲权人行使收益权时应当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的目的出发并予以高度之注意以避免造成财产损失。亲权人行使收益权所得之收益原则上归未成年子女所有,

28、但是亲权人可以扣除必要的财产管理费用。 10. 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0年4月土地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双方纠纷暂时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0年4月土地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双方纠纷暂时平息,事隔一个月,张某觉得自己吃了亏,遂要求县土地局重新处理此事,将宅基地确权给自己。2000年7月,县土地局答复张某,称该问题已经处理过,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四处上访申诉。2004年张某到市土地局申诉,要求市土地局撤销县土地局于2000年颁发给李某的土地使用证。市土地局经审查答复张某,县土地局颁发给李某的土地使用证正确,应予维持

29、,驳回了张某要求撤证的请求。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只有2000年4月县土地局的确权行为具有可诉性。原因是: 该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的规定,行政确认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后两个行为均是重复处理行为,依据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五)项的规定,由这种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期间仍从2000年4月起算。$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11. 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答案 (1)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

30、程度。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对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对正在一劳动教养的人;对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均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这些都表明了我国选举制度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拥有选举权公民的范围,真正实现了普选权,并保证了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2)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

31、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对任何选民非法加以限制或歧视。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选举。选举权的平等性也充分显示了我国选举制度的真正主的本质。而且,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例如;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要依据“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加以决定,还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的产生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选举法从我国的具

32、体国情出发,规定了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不同比例,这种规定如果单纯从形式上看,似手是不平等的,但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12. 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意义是什么?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意义是什么?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实践意义在于:(1)使各诉讼主体认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不同的联系及直接证据所具有的直接的证明作用,以便尽量收集和运用直接证据,用直接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2)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必须借助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守有关间接证据的证明规则。13. 下列承诺中有效的有( )。 A某贸易公司以信件发出承诺通知,立即以传真

33、向要约人表明撤回该承诺,传真先于信下列承诺中有效的有()。A某贸易公司以信件发出承诺通知,立即以传真向要约人表明撤回该承诺,传真先于信件到达B甲告知乙,因儿子考上大学,欲将其居住的房间租出,月租价750元;问乙是否愿意住,乙称自己再考虑一下,甲随即称:可以,但要在一个月内给我答复,一周后,乙向甲发出一份e-mail,表示愿意租甲的房子,但因网络故障,一个月后才到达甲的e-mail信箱,甲看到后过了两个月才告诉乙该e-mail迟到一事并称房已租出C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传真,称“现有某型号轿车100辆,单价15万元。若需要请于三日内告知。”乙公司次日传真称“同意。若本合同出现纠纷,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34、仲裁”D李某到冷饮店拿出2元钱,说:“一杯可乐。”服务员遂接过钱,把一杯冰镇可乐递过去BDA中承诺被依法撤回。B中,甲以对话形式发生要约,本应即对其作出承诺,但双方约定了一个月的承诺期限,乙在该期限内发生了承诺,因网络故障到达甲时已超过期限,但甲未及时告知乙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故该承诺有效。C中承诺变更了要约中的解决争议办法,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D中,服务员的行为即表现出承诺之意思,这类合同行为根据交易习惯无须作出承诺通知。14. 外观法理是站在( )的立场上去观察交易、观察行为的。A、意思主义B、表示主义C、折衷主义D、行为主义外观法理是站在( )的立场上去观察交易、观

35、察行为的。A、意思主义B、表示主义C、折衷主义D、行为主义正确答案:B15. 人们千百年来所形成的爱国情感并不是指向具体的政府,而是指向祖国本身。( )人们千百年来所形成的爱国情感并不是指向具体的政府,而是指向祖国本身。( )参考答案:正确16. 邓小平同志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邓小平同志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的是( )。A. 倡导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B. 倡导两手抓,即一手抓民主建设,一手抓法制c.阐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D. 阐明依法治国,建设社

36、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参考答案:D17.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具有哪些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 A追索罚款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B在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具有哪些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A追索罚款案件的权利人死亡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申请人撤销申请D申请人死亡BC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终结。行政诉讼法、行诉解释均未对终结执行作规定。该题在现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行诉解释第97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题可适用民事诉讼法

37、第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BC对,BC两项分别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二)项和第(一)项的规定。A错,追索罚款不同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前者不具有后三者的人身专属权性质,不因权利人死亡而归于消灭。D错,申请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执行被裁定终结。18. 国有土地有偿

38、使用的方式包括哪些?(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国有土地租赁 C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D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哪些?()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B国有土地租赁C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人股ABD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 国有土地租赁;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19.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时, ( ) A需要另行提出申请 B可以直接使用 C需要提出变更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时, ()A需要另行提出申请B可以直接使用C需要提出变更申请D是否需要申请根

39、据具体情况而定A根据商标法第21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而不可以直接使用。注册商标需要变更的是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20. 下列属于结合犯的结构形式的是( )。 A甲罪+乙罪丙罪 B甲罪+乙罪甲罪 C甲罪+乙罪乙罪 D以上都不下列属于结合犯的结构形式的是()。A甲罪+乙罪丙罪B甲罪+乙罪甲罪C甲罪+乙罪乙罪D以上都不正确A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为另一种新罪名的犯罪。因此,其结构形式只能是“甲罪+乙罪丙罪”。21. 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诉讼时效为( )A、10日B、15

40、日C、30日D、45日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诉讼时效为( )A、10日B、15日C、30日D、45日正确答案:B22. 下列对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长下列对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的表述正确的是()。A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其他人员都无须征求接受国同意B任何人员得于其到达接受国国境前,被宣告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人员C派遣国书、委任书由派遣国外交部长签署D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BD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

41、国明确表示同意接受以后,派遣国才正式任命派遣。对于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选派,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但委派具有接受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职员,应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所以A项错。 任何人员得于其到达接受国国境前,被宣告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人员。 派遣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委任书由派遣国外交部部长签署,由代办向接受国外交部部长递交。所以C项错。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

42、,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23.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 )。 A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劳务的单位与个人 B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A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劳务的单位与个人B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C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D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D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24. 某军需工厂接了某部队一份军服订单,但是由于该工厂拖欠外债较多,为了降低成本,制作中偷工减料,

43、致使军服质量某军需工厂接了某部队一份军服订单,但是由于该工厂拖欠外债较多,为了降低成本,制作中偷工减料,致使军服质量低劣,许多士兵因为军服御寒不佳患病。该工厂的行为构成()。A生产伪劣产品罪B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C非法经营罪D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A故意或者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武器装备是指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军服显然不属于武器装备的范畴,所以选项BD不正确。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该军需工厂所从事的并非非法经营行为,所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25. 关于单方

44、主张即可抵销债务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须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到期 B债务的标的关于单方主张即可抵销债务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须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到期B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与品质相同C抵销只须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即可D依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当事人不得主张抵销ABCD根据合同法第99条,在具备A、B、D三条件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主张债务抵销,且无须对方同意,单方通知对方即可,但依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且此种情况下,抵销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但在债务并非均已到期及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00条,须经互负债务的债务人协商一致,方可

45、抵销债务。26.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遗弃?( ) A经常打骂妻子 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遗弃?()A经常打骂妻子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D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

46、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通常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应为扶养且能为扶养却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本题中,选项A经常打骂妻子、选项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虐待行为。选项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但不属于遗弃,选项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的行为则属手遗弃。27.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如果一方认为仲裁协议有效,另一方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如果一方认为仲裁协议有效,另一方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路径,但( )除外。本题答案:选最长的那项28. 虽然人口普查的成本很高,但是其结果的准确率也很高。 ( )

47、虽然人口普查的成本很高,但是其结果的准确率也很高。 ( )正确答案: 29. 一日甲在公园里散步,无意中发现一个黑色皮包,里面有卡地亚手表两只,甲四处询问失主无果,天色已晚,甲就留了一日甲在公园里散步,无意中发现一个黑色皮包,里面有卡地亚手表两只,甲四处询问失主无果,天色已晚,甲就留了字条先走。在回家的路上,甲不小心摔了一跤,一只表被撞裂。回家后,同住的合租人告诉甲,这两只表属于十年限量版,有收藏价值。甲改变了寻找失主的主意,通过其朋友的关系将没有撞裂的表在专卖店出卖,被丙以五万元的价格买得,后失主乙出现,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对于其撞裂的手表应对失主乙承担赔偿责任B乙可以请

48、求丙返还手表,丙因购买手表付出的买价应向甲要求返还C乙可以请求甲赔偿其出卖手表给乙造成的损失D乙可以向丙付出买价并请求其返还手表,并向甲追偿付出的费用CD甲由于不小心摔了一跤只是表破裂,并非因为故意或者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坏,并不因此负赔偿责任,A项错误。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遗失物的所有人可以向物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C项正确。遗失物所有人还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对于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因此B项错误,D项正确。30.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可以脱离道德,反对法律的

49、非道德化B马克思主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可以脱离道德,反对法律的非道德化B马克思主义法学赞成“恶法非法”的观点C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可能出现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恶法”D失去了社会主义道德基础,法律规则势必会蜕变为立法者的专横任意正确答案:ACD历史唯物论反对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反对法律可以脱离道德,反对法律的非道德化以及道德相对主义的主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赞成“恶法非法”的观点。法,作为一个整体,体现着统治阶级的道德,但这并不否认在个别时期,国家所制定的个别法律可能不符合统治阶级的道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可能出现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侵犯人权的专横非法的官方行为

50、和个别的“恶法”。但失去了社会主义道德基础,法律规则势必会蜕变为立法者的专横任意。答案选A、C、D。31. 某法人注册了“上海君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名称,则该法人享有的厂商名称权的客体是( ) A“君泰” B“君泰商贸某法人注册了“上海君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名称,则该法人享有的厂商名称权的客体是()A“君泰”B“君泰商贸”C“上海君泰”D“上海君泰商贸有限公司”D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厂商名称权的客体 厂商名称权的客体是完整的厂商名称,而非其中的一部分,例如,某法人注册了“上海君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名称,则该法人所享有的厂商名称权就是对“上海君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整体的权利,其只对作为整体的上述法人名称享

51、有专有使用权,而并不对“君泰”或者“君泰商贸”享有专有权。因此,其他人完全可以注册“北京君泰商贸有限公司”或者“上海君泰律师事务所”。故D项正确。 32.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某一贸易术语卖方应承担下列责任、风险和费用: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某一贸易术语卖方应承担下列责任、风险和费用: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依约定的时间、地点,依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该术语应为下列哪项国

52、际贸易术语?()AFOBBCIFCCFRDDDUA贸易术语的买方责任 本术语首先是海运或水上运输术语,且不在目的地交货,故排除DDU。卖方既不管投保,也不管运输,指的正是FOB术语。CIF、CFR、DDU的卖方均需负责运输和投保,故排除。 33. 下列关于习惯和习惯法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A.习惯是一种事实习惯法是法律B.习惯是社会的惯行习惯法为法院所承认C.不经当事人援用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采用习惯D.对于习惯法法官有适用的义务参考答案:ABD34. 张某系科研机构的一名工程师,2008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张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张某系科研机构的一名工

53、程师,2008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张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9年10月6日张某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电脑。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钱某同意并找到其儿子小张(已单独立户),随后小张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10月9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睿智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复印件。10月13日云大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10月17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睿智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

54、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张也以其父张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张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问题: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但票据行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的张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票行为是无效的,但这不等于票据的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本案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未对张某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张某所

55、签支票有效。$没有道理。因为本案中小张保证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小张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其效力受被保证行为的影响,由于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小张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是无效的,据此,小张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小张关于张某所签支票无效拒不承担责任的表述,是不确切的。另外,即使小张保证行为有效,睿智科技公司、家电公司作为支票的背书人仍应对超市负连带付款责任。$小张应负保证责任。因为票据的无因性,虽然出票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支票有效,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35. 下列选项中属于海商法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范围的有( )。 A对因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或下列选项中属于海商法规定的保险人不

56、负赔偿责任范围的有()。A对因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或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和自然特性造成的损失B对因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保险船舶损失C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D因船舶自然磨损或锈蚀造成的损失ACDA对,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3)包装不当。”B错D对,海商法第24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2)船舶自然磨损

57、或者锈蚀。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C对,海商法第242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6. 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意义在于?A法律程序是约束法律适用者的权力的重要机制B法律程序是法律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意义在于?A法律程序是约束法律适用者的权力的重要机制B法律程序是法律适用妥当性的前提C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措施D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正确答案:ABC37. 正当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 )A.正义性B.合目的性C.安定性D.合理性参考答案:D38. 甲与乙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电脑一台向乙设定质押。以下何种情况下,质押权不生效:( ) A甲

58、乙约定甲与乙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电脑一台向乙设定质押。以下何种情况下,质押权不生效:()A甲乙约定电脑由甲代为保管B甲将电脑让乙搬走C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乙继续占有电脑D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第三人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丙继续占有电脑,甲要求丙租期届满后返还电脑给乙A此题涉及质权生效的要件。质权的生效要件便是交付质押财产。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均无不可。B为现实交付,C为简易交付,D为指示交付。但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生质权的效力,故A是错误的。39. 债权质权自债权交付给债权人时设立。( )债权质权自债权交付给债权人

59、时设立。( )参考答案:40.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是( )A、战争行为引起B、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C、第三者的故意引起D、受害人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是( )A、战争行为引起B、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C、第三者的故意引起D、受害人自身引起E、第三者的过失引起正确答案:ABCDE41. 按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哪种亲属不是现行法规定之下的类型?( ) A配偶 B血亲 C宗亲 D姻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哪种亲属不是现行法规定之下的类型?()A配偶B血亲C宗亲D姻亲C当代国家对亲属最基本的分类是根据亲属关系的不同发生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1)配偶。即夫妻。男女因结婚而互为

60、配偶。配偶关系即夫妻关系。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它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在亲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2)血亲。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3)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男女结婚后,一方与对方亲属之间即发生姻亲关系。姻亲分为三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宗亲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亲属分类。我国古代社会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一直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61、宗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因此,选项C为正确选项。42. 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A法律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A法律认识错误B对象认识错误C手段认识错误D客体认识错误D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C。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选项D应选。43. 简要说明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简要说明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简要说明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含义和区别。本题考查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44. ( )集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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