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推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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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 :推荐信荐信人民法院 :我单位同志,该同志自任职以来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清醒,严格要求自己,工作态度端正, 团结同志 , 遵纪守法 , 在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 、兢兢业业 ,能全面熟练的完成各项工作 。 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 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鉴于 该同志各方面的综合表现 , 已具陪审员资格 , 同意推荐张敏娜同志申请陪审员的资格 。街办2014年 11 月 3 日篇二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合我国的审判实践看 ,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取

2、得了一定的进步 ,对审判工作起到了 极大的作用 ,但在实际运行中却也存在一些问题 ,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陪审员适用的任意性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 , 由人民陪审员 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 、 民事、 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 、 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 、行政案件 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该规定明确了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 规定的案件外 , 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 、 民事、 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 法官组成合议

3、庭进行 。 但什么是 “社会影响较大 ”至今没有法律明确进行界定 。在实践中造成 了两种现象 :其一, 一些法院因为担心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案件的水平不高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效果, 或者认为对人民陪审员无法控制 ,在审理有些案件时往往以 “案件影响不大 ”为借口 ,不适用陪审程序;其二,目前经济日益发达,法院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民事案件,但法 院办案法官有限,大量的案件积压,相当一部分案件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却因为各种原因被随意组成合议庭,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来达到增长审限的目的。表面上看是利用人民陪审员加强案件的审理效果,实际上是浪费司法资源,使简单案件复杂化,增加了诉讼费用和耗 费了当

4、事人的时间,使案件久而不决,令当事人反响很大。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求过高及 专职陪审员”的出现无法实现人民陪审的根本目的、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意化,造就了一批专职陪审员。民陪审员中一部分系在职人员 ,由于他们从事人民陪审员只是兼职行为 。当本职工作与兼职工 作发生冲突时,有些人往往会牺牲兼职工作,对于法院的邀请以各种理由予以推却 ,或者是事 先定好的合议庭时间无法准时到庭 ,造成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很被动 。人民陪审员中的另有一部 分人属于退休人员或自由职业者 ,这部分人时间自由,对于法院的邀请积极性较大。加上目前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并没有实行随机制,因此人民陪审员人选的确定权就掌握在

5、法院业务审判庭庭长和审判员手中 ,在案件决定适用陪审程序后,有些庭长或审判员往往挑选 一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比较熟悉、时间较充裕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这样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某些法官和某些人民陪审员的固定搭配。这些人民陪审员就成了这个法官合议庭成员的必备人选,成为专职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信息未公开化,导致回避权的形式化。目前每届人民陪审员选出后并未在普通老 百姓中进行广泛公开宣传,在个案审理法庭开庭前也未组织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适用进行选 择,致使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信息无从知晓,对陪审员是否适合参加案件审理 ,是否符合回避条件一无所知,使得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形同虚设 。三)陪而不审,审而不

6、议现象普遍存在些法院重形式轻实质,把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作为一项形式 ,以及人民陪审员自己对职责认识 的不足,这双重认识短板造成人民陪审员无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职,导致 陪而不审”现象普遍存在。、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困境的成因、法院审判人员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用的不重视院的审判人员对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作用认识不够,认为国家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 审理只是为了实现对民众表面公平的政治手段 ,且陪审员没有一定的法律修养和法律知识 , 对 审理案件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后 ,审判人员还需对其进行法律知识讲 解和释明 , 这样给审判人员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 , 所

7、以一些审判人员在案件确实需要组成合议 庭审理时往往并不想选用人民陪审员 , 只有在一些公告案件 、为了延长审限等一些情况下才决 定选用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自身对自身参与审理案件的作用认识不够然已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主要集中于大专以上学历的人中, 但大部分的人员基本上都不是法律专业毕业 ,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有限 ,未经过比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 ,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 题也难以理解透彻 。在一些双方争议较大 、案情复杂 、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案件审判中 , 陪审 员几乎是陪而不审 , 从而在案件评议时 ,陪审员难以与法官站在同一层面上讨论案件 ,不能发 表自己对案件的观点 , 只能跟随主审法官的观

8、点人云亦云 。、案件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作用的认识不高国的人口素质普遍不高 ,老百姓对法律及法庭审理案件的程序了解不够 , 对人民陪审员与法官 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所起的作用认识不多 ,认为案件的决定权还在于法官 , 人民陪审员只 是个陪衬 ,因此在案件审理的整个阶段 ,当事人的眼光只盯着法官是否公正 、廉明 ,对人民陪 审员没有任何的看法 。他们对待人民陪审员的这种消极态度也助长了一些陪审人员走过场 、 做 样子的心态 ,来了不审案 , 审了不评案 。、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的几点建议、1 、缩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由五年进行适当的缩短 ,并对任期内的人 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9、的次数进行限制 ,这样可以防止陪审专业户的产生 。每年对人民陪审员 参与审理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 ,对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进行考评 ,对走形式 、 赶场 子、 “出工不出力 ”的人员及时进行谈话 ,仍不改正的下届不得任用 。、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审案范围 , 对 “社会影响较大 ”进行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可适用人民陪审 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应该包括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 、老百姓反响较大 、 当事人对案件的反映有较 大出入 、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等 。、实行人民陪审员随机产生 、当事人选择 、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制度 。 建立详细的陪审员个人档 案,包括陪审员的职业性质 、背景 、特点,区

10、分一般陪审员和专业陪审员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 组织当事人共同选择人民陪审员 。 可首先从人民陪审员资料库中随机抽数名一般陪审员和专业陪审员 , 并对陪审员的基本情况向当事人介绍 ,再由当事人选择确定陪 审人员 ,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 ,由法院随机确定 。、统一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构 ,便于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报酬的发放 。 现实中各人民法院对 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部门各不相同 ,一般设立在政工处 、 监察室或立案庭 , 或者就干脆就没有一 个专门的部门管理 。 这样导致人民陪审员没有组织性 、 没有纪律性可言 , 对自己的法律责任不 明确,容易滋生腐败 ,导致办“人情案 ”现象的发生 。因此加

11、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 ,就必须 先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所属管理机构 ,然而笔者认为这样的管理机构不宜设立在法院 , 只有 人民陪审员所属的机构脱离法院 , 才能使人员陪审员与法院之间不具有人身和利益的依赖关 系, 使人民陪审员真正行使和法官同等的审判权 ,实现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监督权 ,真正体现司 法民主 。篇三 :xx 同志在颁发人民陪审员任命书仪式上的讲话x x 同志在颁 发人民陪审员任命书仪式上的讲话201x 年 x 月 x 日)志们 :今 天, 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 ,向区 x 届人大常委会第 x 次会议任命的 xx 名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 书。从今天起 ,各位陪审员就获得了参与审判工作 ,

12、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法律资格 。为此 ,我 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向大家表示热烈的祝贺 !依法 审判、公正司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作 为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人民陪审员 ,如何履行好神圣使命 ,行使好审判权力 , 不辜负人民的重 托, 是在座各位认真思考的问题 。借此机会 ,提几点要求和希望 :一、 提高思想认识 , 切实增强做好人民陪审工作的责任感人民陪审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是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定位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 ,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现在 ,人民已把审 判权交给了你们 ,希望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 ,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 , 把司法为民宗

13、旨落到实 处, 切实体现人民意志 ,维护人民利益 。实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实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重要 、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通过陪审桥梁,动员 和组织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 ,让群众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 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实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人民陪审员制度,促使司法走进人民,增强了社会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 。人民陪审员具有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通民情、知民 意的优势,能够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

14、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 行法制宣传,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 、贴近时代要求,有利于为司法赢得社会的认同,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实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案件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外界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实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法治精神、法治观

15、念向社会 渗透的重要渠道,主要体现在培育公民的政治素质 ,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等方面 。公民作为陪 审员能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 ,并向广大人民群众进宣传教育,对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有益的。二、 发挥 五个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司法 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重要期盼和要求 ,是人民群众捍卫公正的最后屏障 。为切实维护 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要注意发挥好 五个作用”:一是 要发挥好 审判员”的作用。当好审判员是对人民陪审员第一位的要求。为此,要熟悉基本的法律,熟悉诉讼程序,掌握基本的庭审技巧,努力提高分析判断、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 律的能力。要大胆负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充

16、分发挥自己在技术性、专业性等方面的优势,与法官形成良性互补,共同实现司法公正。二是要发挥好 调解员”的作用。要充分利用人民陪 审员根植于基层、置身于群众、熟悉社情民意、了解群众诉求等优势,积极参与案件庭前调解,努力化解各种矛盾。通过陪审员讲 情理”和法官讲法理”的结合,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 率。三是要发挥好咨询员”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为法官在办理房地产、劳动争议、医疗事故、未成年人犯罪等纠纷案件中发挥各自的特长,提供可行的帮助。四是要发挥好 监督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案件 ,经历每一个庭 审环节,可以实现对审判实体和程序的监督 ,从而,增强审判活动的

17、透明度,有效防止人情 案、关系案的发生。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发挥好这方面的作用,努力促进司法廉洁。五是要发挥好宣传员”作用。人民陪审员要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好法律宣传工作,普及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提高群众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要在深 入、客观了解法院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加大对法院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 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强化 五种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人民 陪审员在依法参与庭审的过程中 ,享有与法官相同的全力,权力意味着职责,也要履行与法官 相同的职责,恪守相同的职业要求。为此人民陪审员必须按照提高司法能力的要求 ,大力加强

18、 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一是 要强化党的领导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在政治上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在执法上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审判人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把接受这种监督作为法定义务,自觉接受监督。二是 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要严格按照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 则和人民陪审员一系列规章制度的要求,心存正义、信守廉洁,积极抵御各种对司法审判的干预,自觉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要强化学习意识。人民陪审员在以后的陪审工作中,要树立起

19、勤于学习的理念,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判技能,尽快熟悉诉讼程序,尽快适应审判工作。四是 要强化修养意识。人民陪审员在参与陪审案件期间 ,要注重自身形象,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 身修养,自觉约束业外活动,努力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五是 要强化为民意识 。要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 , 正确处理好审判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科学合 理地安排时间 ,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举措 ,倾听人民心声 ,化解人民疾苦 ,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 不负人民期望 ,努力做一名让党放心 、 让人民满意的人民陪审员 。同志 们,新岗位、新任务 、新职责给人以新的挑战和考验 。希望大家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 ,以高度 的责任感

20、和使命感 , 本着对法律 、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 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责 ,充分发挥作用 , 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为我区的平安 、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 篇四 :我国陪审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我 国陪审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刘计划【摘 要】 在当今中国 ,陪审制度不仅具有重要的政治意蕴与司法功能 ,而且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以实现审判独立与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具有独特的技术功能 。只有科学设置陪审制度 , 上述功能 才能得以实现 。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的制定 ,是对我国陪审制度的重大发展 , 不过规定仍显简略 , 且其中的一些条款与陪审制度的本质和规律不尽契合 ,抑制了

21、陪审功能的 发挥 。应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实质化改造 ,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实现 。【关键词 】陪审制度 政治意蕴 司法功能 技术功能 实质化改造代陪审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透过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活动 ,表达民意以实现司法民主 、 制衡 法官以避免司法擅断 、扩大审判公开以促进司法公正 、阻遏司法异化以保护自由等方面 。 基于 自身重大的功能 ,陪审制度不仅在一直实行的国家彰显活力 , 而且近年来在俄罗斯 、 西班牙 、 日本、韩国等国被相继引入或重建 。1 可见 ,即便在法官职业化高度发展的现代法治国家 , 陪审制度依然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强盛的生命力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蕴藏着三重重要的功能 , 然

22、而制度建构不足导致其功能隐而不显 , 进而于制度层面备受质疑 。本文拟探讨我国陪审制度的 功能 ,并提出若干改造建言 ,但求助益于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一、 我国陪审制度的政治意蕴与司法功能陪审 作为一项司法制度 , 是民主政治的成果与体现 ,是一种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形式 ,因此也 是一项政治制度 。我国坚持人民陪审制度 ,乃实现司法民主与政治民主 、 建立司法制度民主基础的重要机制与根本要求 。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把民主理念扩展到了“从各个层次 、各个领域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的新高度 ,提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从各个层次 、 各个领 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 最广泛地动

23、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管理经济 和文化事业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 、监督权”,进一步加大了解决扩大公民 有序政治参与问题的力度 , 把社会公平正义赋予了民主新意 。人民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能够 普遍地直接行使审判权 ,因此是一种实现直接民主与政治参与的极好形式 ,契合十七大的要 求, 故具有重要的政治意蕴 。人民陪审制度对于推进我国法治事业亦颇具意义 :公民借以亲身 参与审判活动 ,目睹法律的实现过程 , 有利于培养法治观念与主体意识 ,锻炼与提高参与司法 乃至政治生活的能力 ; 可扩大法律在社会中的传播 ,强化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进而有 助于推

24、动法治进程 。我国 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功能可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纠 防司法专断 ,促进司法公正改革 开放以来 , 我国法学教育蓬勃发展 ,大批高层次法律人才进入各级人民法院 , 大大提升了法官 整体的专业化水准 。 然而事实表明 ,法官的专业提升并不必然带来司法公正 。特别是在当前社 会转型时期 ,受现行法院内外部体制的缺陷与审判程序粗疏的限制, 加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迟滞等多方面的原因 ,司法专横 、司法擅断 、司法腐败导致的司法不公积弊仍遭社会诟病 。 而人 民陪审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在于 ,由作为被告人 “同类人 ”的人民陪审员分享司法裁判权 , 对职业法官进行同步监督和制约 , 从而

25、纠防司法专断与腐败 , 实现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 体公正 。即便未来我国法官职业化程度渐次提高 ,陪审制度所具有的监督法官 、 促进司法公正 的功能也是无可替代的 。那种认为只要实现法官职业化就可以消除司法不公的想法是片面的法 治理想主义的表现 , 是不切实际的 。现代法治经验表明 ,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乃互补 关系 ,共同服务于司法公正 。2在 司法活动中体现社情民意与社会公平司法 正义和社会生活紧密关联 。 人民陪审员的陪审 ,可以纠正法官长期形成的僵化的思 定式与积久成习的职业偏见 ,有利于把公平正义注入个案 ,保持司法的活力 , 促进法律的发 展。必须看到 ,在现代司法专业化

26、 、法官职业化的时代 ,普通大众的参审仍具有特殊的意义 。 因为 “法律所要求于审判之人者 ,乃系一对于人的生活实况 、复杂微妙的现实社会 ,曾亲加探 究, 即一知悉人情义理 、能理解他人之烦恼与痛苦之人 ,亦即拥有素朴的庶民感情之人 , 如此 始能了解何谓公平与正义 , 并据而作出深具说服力的裁判 ;而此所谓素朴的庶民情感 ,属与其 曾否受过专业之法律训练无关 ”。23提升司法权威与公信力近年 来,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各种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错综复杂 ,呈现出新的特 点, 虽然司法改革不断推进 ,司法的功能愈益增强 ,但司法活动中仍不时暴露出各种问题 ,司 法权威性不足 , 司

27、法的公信力仍面临危机 。在这样的情势下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 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而人民陪审制度理应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内 容。 代表民间力量的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地参与审判活动 ,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原则 , 有助 于消除暗箱操作 ,将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都置于社会大众监督之下, 从而增加人民了解与监督审判的途径 。如此则有利于消除当事人 、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既存隔膜 , 增进对司法的 理解与信任 ,提升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 有学者甚至认为 ,对现代法治国家而言 ,陪审制度就人 民对刑事司法的理解认同以及使人民对其司法公正性产生信赖的贡献更大 。3总 之,

28、 当今中国推行人民陪审制度 ,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民主性与正当性 ,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 与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框架下 ,人民陪审制度只 能完善 ,不能弱化 , 更不能废除 。二、 我国陪审制度的技术功能就技 术功能而言 ,我国陪审制度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实现审判独立与完善审判程序 , 蕴藏着巨 大的推动力 ,可以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与审判程序完善的重要推手 。(一 )陪审制度能够推动独立审判宪法原则的实现1有 利于排除外部干扰 , 促进法院独立审判的实现审判 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这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 。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亦有言 : “法

29、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 ,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 4 我国宪法确认了审判权独立行使原 则。宪法第 126 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仍受到种种干扰 。当下 ,法院独立审 判的价值尚未被充分认识 ,在实践中仍或多或少存在着外部干预的情形 , 具体表现有 :地方特 别是县 、市级党委政法委协调案件 ;5 地方党委 、人大 、政府等部门的个别官员影响 、干预 法院审判案件 ; 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以及来自被害人一方或者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 ;强调法院 与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关系 ,致使法院和检察机关过从甚密

30、 , 以及对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所谓国 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误读 ,使得法院受制于检察机关导致自身独立性不足, 审判制约公诉指控的功能乏力 ,6 等等 。面对外部干预与压力 ,法院对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 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 犯罪指控是否达到 “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的定罪标准 、量刑尤其 是否适用死刑等问题有时难以做到独立裁判。 7 实务中法院普遍面临所谓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冲突与矛盾 ,有时为追求 “社会效果 ”而牺牲法律的公正 , 乃至酿成冤错 。法院 之所以受到外部干预而不能实现独立审判 ,主要是因为法院的独立性弱 , 这与现行司法体制乃 至政治体制直接关联 。由于人

31、事和财政的不独立 ,法院不得不处处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 。 其 实那些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名而进行的协调 、干预 ,并非党领导司法工作的正当方式 ,而是对审 判独立实施的严重而难以阻遏的侵害 , 损害了党的根本利益和宪法与法律的权威 。尤其要看 到, 有的人打着党的领导的旗号干涉审判 ,其实是行保护私利之实 ,更是在坏法治 ,损害党的威信 ,侵蚀党的执政基础 。早在 1979 年刑法 、刑事诉讼法 即将实 施时 , 党中央就曾向全党发出明确指示 :“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最重要的一条 ,就是切 实保障法律的实施 ,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法 院独立行

32、使审判权 , 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 , 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 , 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 ,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 党的威信 。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 ,不能互相代替 ,不应互相混淆 。为此 ,中央决定取消各 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 。8 然而时至今日 , 来自法院外的种种干预包括地方党委政法委的协 调等并没有根绝 。在法 院独立审判受到外部干预的情况下 ,完善的人民陪审制度对于推动审判独立的实现必定能够发 挥重要作用 。因为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 ,参加案件的审理具有随机性 , 其人身和意志 独立性强 , 可以保持其判断和裁决的独

33、立性 , 能够实施独立的裁断力 ,实为阻断法院外部干 预、 推进法院独立审判的重要力量 。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 ,如果能够实质性地发挥作用 , 必然 有助于强化审判公开 、消除暗箱操控 , 有力抵御来自法院外部的各种干预 ,切断法院与检察机 关之间藕断丝连的联系 ,实现控审分离 ,从而增强法院审判活动的独立性与中立性 。 由此不难 得出结论 , 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破解法院外部干预难题 , 推动审判独立宪法原则的实现 。2有 利于消除法院内部长期形成的行政化积弊 , 解决审级不独立与法官不独立的问题 ,进而实现审 判庭的独立审判功能阻碍 我国独立审判的另一个因素是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积弊较深 ,主要表

34、现为 , 法官的身份独立和职 务保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 在法院内普遍存在院 、庭长审批案件制度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案件的制度 。现行对审判庭裁决进行行政式审查的机制 , 固然某种程度上适应了过去一个时期 法官整体专业素质不高的现实 , 在提高裁判质量方面有其积极意义和一定的合理性, 但由此造 成的审判行政化的弊端更大 ,往往导致审判法官相对于庭长 、 院长与审判委员会失去独立性 , 致使审判背离直接言辞原则与审判公开原则 ,审理者与判决者分离 , 也为法院内的行政化干 预、 暗箱操作埋下了隐患 。由于法官的考绩及升迁较大程度上掌握在法院行政领导手中 , 法官 的独立性受到削弱 , 不仅法

35、官的积极性与自主性易于受挫 ,也导致审判责任难以认定与真正追 究。此外,法院系统内存在着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就个案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请 示与答复的做法 ,也是审判行政化的突出表现 。人民 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 ,与法院不存在依附关系 , 相对于法官而言 , 他们对于上级法院与 法院内部的行政领导体制以及院长 、庭长而言 ,独立性强 ,能够摆脱法院系统内的各种行政干 预。 因此,如果在合议庭中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 ,人民陪审员能够独立发挥自身作用 , 就必 然会冲击审判工作的现行行政化管理模式 , 也就不可能在合议庭之外再保留法院内部的行政化 审查机制 , 从而有助于改变审判行政化

36、的局面 。笔者认为 ,我国进行了多年的法官职业化建设 以及司法改革 , 已经锻造出了专业化的法官群体 ,为法官独立审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法院内 部的审判行政化审核机制逐渐失去了必要性并暴露出显见的违背程序公开性与背离审判自身规 律的严重弊端 。在此背景下 ,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可以促进合议庭的独立 , 有助于消除法院系统 内部的行政化积弊 。3有 利于消除合议庭形式化积弊 ,促进合议制度的实质化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须以合议制进行 。为了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 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0 年7月11日、2002 年8月12 日 先后发布了

37、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 (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 定。 上述文件的实施 , 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合议庭的组织机能 ,不过合议制功能的发挥仍不 尽如人意 。因为合议庭中的其他法官相对于审判长而言 ,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 究其原因 , 除 了来自法院外部的干预与法院内部的审批机制外 ,主要是因为法官难以与审判长平等决策 、 合 程序不规范 、审判程序形式化等 。毫无 疑问,相比较而言 ,人民陪审员比法官更具有独立性 ,这在法官独立性缺乏保障的我国尤为如 此。 因此,若建立有效制度 ,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更能实现有效参与以及对审判长与承办法 官的监督与制约 ,进而有助于消除合议庭形

38、式化积弊 , 促进合议制度的实质化 。(二 )陪审制度有利于完善审判程序 9我国 1996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 ,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 : 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以程序 性审查为主 、实体性审查为辅的原则 ,并初步建立起控辩双方举证 、质证 、辩论的庭审架构 , 实现了庭审方式由超职权主义向控辩式的转型 。庭审方式改革预期为力避法官预断 , 实现庭审 实质化 ,充分发挥庭审功能 。然而法官预断仍然存在 。 一是因为实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 义, 更甚者实务中卷证移送方式出现复活 ,二是因为未要求审查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 。而庭审 实质化不足 ,庭审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 一是因为证人出庭率低

39、 ,证据调查多为宣读检方卷证 , 二是因为法官于开庭前阅读控方卷证 , 在庭后阅读控方移交的全案卷证 ( 含未在法庭上出示的 证据)以补充心证 。故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离预期目标尚有不小差距 。 在庭审改革陷 入困境之际 ,陪审制度的切实施行除实现审判公开化 , 还能够推动证据展示规则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直接言词原则 、辩论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 、合议制等现代刑事审判原则与规则的确立 与贯彻 ,纠防庭前预断与笔录审理主义积弊 ,推动证人出庭实践 ,便于辩护权充分行使 , 实现 庭审实质化 ,充分发挥庭审功能 。因此 ,人民陪审制度能够促进审判程序的完善 ,推动控辩式 庭审方式改革取得成

40、功 。具体来说 , 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 助于推动证据展示规则与庭前整理程序的建立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36 条的规定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 辩护律师仅可以查 阅、 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辩护律师仅 可以查阅 、摘抄 、复制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这就导致辩护律师在庭前无法全部知悉指控证据 , 难以进行充分的辩护准备 ,也易致检方实施证据突袭 ,降低审判效率 。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的修正后的 律师法 第 34 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 起诉之日起 ,有权查阅 、摘抄和复制与案件

41、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 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 ,有权查阅 、 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 ”该规定在立法上解 除了对辩护律师的阅卷限制 ,然而从辨定真相 、公平 、 审判管理的角度 , 10 仍然需要建立 控辩双方相互展示证据的规则 ,这也是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 。近年来 ,由于最高人 民检察院与司法部之间就控辩双方证据展示的范围存在争执导致这一规则迟迟未能建立起来 。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更有效率地陪审 , 必须强化集中审理 ,在庭前的准备期间尽量明确案件争 议点 。这就有利于推动证据展示规则与庭前整理程序的建立和实施 。112有 助于推动非法证据排除

42、规则的建立实务 上, 我国刑事法庭基本上不进行有关证据能力尤其是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即便辩护方提出调查 指控证据合法性的申请 ,法庭也很难进行有效的审查 。 究其原因 ,无外乎是因为法庭的权威性 不足,法院审查指控证据的合法性仍然缺乏制度支持 。12 事实上 ,即便我国在刑事诉讼法 乃至宪法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如果由法官在法庭上审查排除非法证据 ,则无法消除非 法证据对法官心证已然形成的影响 ,即仍会 “污染”法官心证 。可见,如果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不加区分 ,为实施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可能发挥作。因为为了保障,也就可以避免用。 而设若人民陪审员实质

43、参审 ,就可以更好地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 陪审效率 , 应当在庭前或者在人民陪审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证据能力的审查 当庭排除的非法证据对裁判者产生影响3有 利于排除预断 , 抛弃以笔录为中心的审理方式 ,实现直接言词原则与辩论原则 正如有学者 批评的那样 ,现行刑事诉讼是以警察制作的供述笔录为中心进行审理的一种 式。 13 侦查 、起诉与审判之间联系过于紧密 , 致使审判的独立性不足 。而在陪审案件中 , 由于多方面原因 ,人民陪审员不应允许也不可能有时间在庭前或庭后阅读繁杂且冗长的供述笔 录、 证言笔录等检方卷证 ,因此只能在法庭上通过听取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形成裁判 ,这样就 可以避免

44、预断的形成 , 降低法官预断对庭审公正的侵害 ; 也自然必须采取直接言词原则与辩论 原则 , 以法庭上的口头作证 、交叉询问与法庭辩论为中心进行审理 。 这样就能够充实法庭审理 的内容 ,为辩护提供平等的机会 。4有 利于实现迅速和集中的审理法庭 审理应当集中进行 , 这是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我国刑事审判实务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审理拖拉现 象, 集中审理原则贯彻不足 。14 而有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 ,如日本实行裁判员制度的情 形,法庭审理结束后必须立即评议 ,而且 “为了迅速审理案件 ,必须对案件进行集中的连续审 理, 以确保审判的实效性 ”,为此 ,“检察官和律师应当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 ,充分

45、进行证据 和争点的整理 ,为集中审理做好准备 。 所以,对一般案件来说 ,从开庭到作出判决可能大约只 需要一两天时间 ”。 155有 助于完善合议庭评议与表决程序评议 与表决是法庭审理的重要程序 , 直接关涉判决的正当性 。 然而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评议与表决的 具体程序作出规定 , 致使合议与表决规则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为弥补缺憾而于 关于人民法院 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 10 条对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发表意见的先后顺序作了技术性规定 , 即“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 、 证据是否确实 、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 ,审判长最 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 , 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对案

46、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 时, 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然而 实践中合议庭评议过程并不规范 , 庭审结束立即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结论的应有要求往往并非 通行的做法 ,定期宣判率较高 ,导致合议存在形式主义之弊 。而对于陪审案件 , 法庭审理结束理应立即进行评议 、表决并宣判 。因此 ,陪审制度呼唤完善的评议与表决程序 ,也具推动相关 规则建立的功能 。三、 我国陪审制度的实质化改造无庸 讳言,我国陪审制度长期流于形式 ,人民陪审员被指沦为 “陪衬员 ”、 “聋子的耳朵 ”,这使得 陪审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 。毫无疑问 , 克服陪审形式主义弊病 ,是

47、实现陪审功能的根本前提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4 年 8 月 28 日通过了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 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 年5月1日起施行。虽然决定第1条、第11 条 规定 ,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 ,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独立行使 表决权 ,但决定 施行三年来 ,陪审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人民陪审员仍然未能发挥预期作用 ,陪审制度的功能仍停留在应然层面 。笔者认为 , 必须对我国陪审制度 进行实质化改造 ,才能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地 、有效地参与陪审 , 才能实现陪审制度的应有功 能。 这种实质化改造应当包括以下几个

48、主要方面 :1科 学限定陪审的适用范围长期 以来,人们一直在批评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案件时一言不发 ,陪而不审 ,多将其归责于人民陪审 员素质不高与责任心不强 。其实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 , 除了人民陪审员个人原因外 ,还有一个 重要原因是绝大多数陪审案件因被告人认罪而缺乏争议。 对于这样的案件 ,陪审的必要性本身就值得怀疑 。须知 , 对于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尤其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不可能发表 不同的意见 ,这就易造成人民陪审员没有发挥作用的印象 。为了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 应当科学限定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 。需要陪审的案件应限定为有争议的案件与量刑极重的案 件, 如适用普通程序审

49、理的被告人不认罪且申请适用陪审的案件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 刑、 死刑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这样才更具有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因为前两类案件的 定罪或量刑易产生争议 ,人民陪审员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更具 篇五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 朝民初字第 02216 号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 11 )朝民初字第 02216 号法定 代表人郁瑞芬 ,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刚 ,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北京来伊份商贸有限公司 ,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 36 号楼东侧平房 。 法定代表人刘松 山, 该公司经理 。委托 代理人蒋玲玲 。

50、被告 北京来伊份公司未答辩 。以上 事实,有名称变更通知书 、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证书、推荐信、照 片、 报纸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 认为 :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判断北京来伊份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来伊份 ”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 、诚实信用和维护 公平竞争原则 , 并以制止市场混淆为标准 。综 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 缺席判决如下 :一、 被告北京来伊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来伊份 ”字样企业名称的行为 ;如果 北京来伊份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 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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