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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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教学目的:学习我国宪法、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帮助大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及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学会面对和正确处理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学重点:1、宪法的特征和原则;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难点:1、我国的国家制度;2、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授课对象:高职一年级学生课时安排:参考书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王利民主编:民法,

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一、 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 宪法的特征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1)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相抵触或矛盾,那么,这种违宪的法律就不能发生效力,必须加以修改或宣布废除。(2)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3、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

3、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一切立宪和行宪活动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亦称主权在民原则,核心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确认人民主权原则;通过确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以奠定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经济基础;明确肯定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而将人民主权原则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

4、领域;宪法确认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保障和促进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因此,在我国宪法中就确认了该原则。4、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都得到确认和体现,我国现行宪法同样肯定了这一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充分表明,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人民

5、代表机关居于最高,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从属于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机关又从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最终都必须对人民负责。从而体现了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家性质,主要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通常称为“国体”。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表明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它限定在国家中哪些阶级属于统治者的地位;哪些阶级属于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一句话,就是指一个国家,对哪些阶级实行民主和对哪些阶级实行专政。我国的国家性质在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

6、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2、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具体包含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

7、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另一个是广泛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二)人民代表大会制1、政体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政体和国体相互依存、对立统一,不可分割。没有政体,国体无从体现,没有国体,政体无从存在。、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体的存在形态。政体是由国体决定的,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

8、政体与之相匹配。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映,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中

9、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政治协商的内容包括: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法律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外交上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祖国统一的重要

10、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等等。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特点和善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精神,促进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也维护了国家的团结与统一。(五)基本的经济制度经济制

11、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它是人类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之人之间的关系和劳动产品分配方式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决定性的因素,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也直接关系着国家的阶级性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公民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12、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2.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以及公民依照宪法应当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责任。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妇女权益及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2)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

13、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我国国家机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力武器。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3.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在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 中央军事委员会它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

15、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7.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两者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下列国家机关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 ABD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C 中央军委主席D 国务委员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概念和原则1、概念行政有一般行政和国家行政之分。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单位、团体)的执行、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执行是指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所规定的目标

16、、规划,管理是指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行政法所说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法律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

17、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1、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18、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指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是指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注意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国家公务员按照任期与任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领导职务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有一定的任期,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进行管理;非领导职务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中的主要部分,依法以委任或聘任形式产生,一般无任期限制。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是根据法定程序和方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吸收

19、为国家公务员的制度。(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概念2、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2)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具体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A、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B、

20、行政强制根据针对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对人身和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两类; C、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在与行政征收行为相类似的有行政征用、行政征购,应当区分。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的行为。与行政征收不同:首先,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其次,征用是对财产暂时性地使用,它是使相对人对财产的使用权发生转移;第三,征用具有补偿性,对相对人的财产是有偿的使用。行政征购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合同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在于,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

21、政行为,而征收是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无须同相对人协商。D、行政奖励E、行政惩戒F、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属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或社会团体解决纠纷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民间仲裁等。但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作为中间人,裁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只有当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裁决处理。行政裁决民事纠纷有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G、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

22、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是行政权力和契约关系的结合。随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化,国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行政合同的运用日益广泛。(四)行政责任1、概念2、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遵循的原则4、承担方式(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2)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分类。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这是行政法学上通常采取的分类

23、。人身自由罚,即在一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权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行政拘留。财产罚,是强迫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和物品,以使其财产上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没收财物。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使其不能从事某种活动的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声誉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使其名誉、荣誉、信誉或其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处罚措施,如警告。2、行政复议注意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与行政诉讼相同,行政复议也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但不同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标准,并不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

24、一概排除。新的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 (2)合法权益标准: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限制,则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将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标准从人身权、财产权扩展至合法权益。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4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定。本节所学的主要就是民法通则的内容。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25、、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他们彼此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互相没有隶属关系。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3、自愿原则4、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 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二) 民事主体制度1、公民(自然人)(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司法实践中

26、,采用了当代医学公认的出生标准,即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而且能独立呼吸。自然人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现代医学主张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脑细胞死亡,生命完全终结时为自然死亡的标志。由于医学的发展出现了人体器官保持动作的方法,遂有脑细胞死亡说为标准的趋势。宣告死亡,即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

27、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案例王丽16周岁,工作两年后用存款买了一条项链,父母不同意,要求她去退货,请问,她的父母有这样的权利

28、吗? 提示:没有,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1)法人的概念及成立的条件(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一致。这些都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同。3、其他组织 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三)民事行为制度1、民事行为的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不仅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与行为人的“相应”。对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

29、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意思相一致。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客观上或主观上的原因,导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如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当事人可能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等,都可能致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同行为人的真实内在意思不相一致。(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应符合法定形式。案例

30、 个体医生何某让其子去集市购买中草药首乌,其子去药店购买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首乌5公斤,由于其子是雷州人,雷州话首乌与广东话草乌发音相似,售货员误将5公斤草乌买出,何某之子不识中草药,旧将草乌带回,数日后何某发现药弄错了,找药店要求退换?请问,该买卖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提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即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可以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代理人在行使代理全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准则:(1

31、)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无权代理(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4)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案例 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新车购买一辆新车,乙的妹夫正好有一辆旧车要出售,乙与其妹夫商议决定将旧车重新喷漆,冒充新车买给甲,后被甲发现。请问,这个责任由谁承担?分析:乙与其妹夫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四)民事权利制度1、物权可以分为(1)

32、完全物权:即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不完全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A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B质权:质权,亦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物的占

33、有移交给债权人。C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案例 华英中学委托本校教师王某购买一批教学用品。王某到商场购买时,正好该商场举行有奖销售。王某购买教学用品共得奖券3张。他把奖券收了起来。后来商场抽奖,王某发现中了大奖,获得奖金8000元,这8000元应归归华英中学所有还是王某所有,亦或两人共有?答案:归学校所有2、债权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3、知识产权4、继承

34、权(1)概念(2)继承的分类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继承其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死亡后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确定继承人以及顺序、份额。5、人身权(1)概念和特征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

35、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连第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成为某些财产权取得和发生的前提条件。第三,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 。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一切行为的义务。 (2)种类1、人格权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指公民或法人等民事主体普遍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它表现的是主体的自然属性,始于出生(或成立),终止于死亡(或消灭),为公民终生享有或法人存续期间享有。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

36、。死者有没有肖像权1997 年周海婴为鲁迅肖像权在杭州打官司,此乃全国首例。最近,关于鲁迅的第二个肖像权官司在绍兴开庭。活人有肖像权,那么死者是否有肖像权?老爸死了,一些企业拿他老爸的肖像去做广告、去制作金塑像卖大钱,老爸的儿子可不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法院判定“死者没有肖像权”2、身份权身份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特定的身份是指民事主体的某种行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关系。它反映的是主体的社会属性。身份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不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同样都享有的权利,而是必须由某一公民或法人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发生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才能产生。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

37、面:第一,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第二,主体范围不同。第三,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人非法侵害的权利、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五)民事责任制度1、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2、分类(1)违约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侵害人因其不法行为致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须具备下列条件:A 有损害事实的发生。B有民

38、事违法行为的存在。C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D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为原则。特殊侵权责任,如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等。案例 成都某两岁女童被狼狗撕咬毁容事件。月日晚点多,费某与妻子带着两岁爱女费佳雨沿滨江路散步,当行至承宣桥附近时,突然

39、窜出只大狼狗,其中一只叼起小佳雨就跑。狗主人迅速跑来将狗喝住,与费智兵一道从狗嘴中救出小佳雨,但此时,小佳雨已是血流满面,头皮被撕掉一块,耳朵也被撕伤了。费智兵与狗主人火速将昏迷的小佳雨送往医院抢救。小佳雨的主治医生说,小佳雨现已实施两次植皮手术,创面呈不规则菱形,长约公分,宽约公分,后面深达骨膜,伤口前面部分到达颅骨,且颅骨外瓣已损坏。手术部位将来不会再生头发,且会留下难看的疤痕。将面临毁容的痛苦。请问此案应当如何处理。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十

4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六)民事诉讼时效1、概念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2、诉讼时效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3)最长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

41、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七)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

42、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3、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4、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可以撤回或者撤销。(2)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发出承

43、诺后,可以撤回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生效时间为批准、登记等手续完成之时。(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下列特征:(1)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2)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3)专有性(4)地域性(5)时间性2、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概况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全

44、面建设知识产权制度,近二十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国内法方面,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律的细则、条例等配套法规。加入“wto”后,我国又先后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在国际法方面,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还先后参加了一些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专利、商标等专门国际公约。并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我国目前已

45、形成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等法律制度在内的法律体系。3、著作权(1)概念(2)内容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这两类权利的关系表现为,财产权的实现以人身权为前提,人身权决定了财产权的归属。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也称精神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使用作品和许可他人实用作品并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确认和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

46、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述,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报酬,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报酬。(3)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亦称为著作权人。包括作品的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4)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就是作品,是指由作者创作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和工程技术等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九种。(见课本)4、专利权(1)概念(2)专利权人的权利(3)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即专利权

47、的客体,是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小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一,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第二,创造性。是

48、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第三,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只需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5、商标权(1)概念(2)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3)商标权的取得:注册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授予注册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注册商标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具备商标构成要素。文字、图形、字母、数

49、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是商标的构成要素。具备显著特征。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标志的情况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一)概念和原则1、概念2、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各不相同,主要有:经济职权;国有资产管理权;经营管理权;请求权。经济义务,与民事义务相比,突出的一项义务是服从合法干预的义

50、务。不管在宏观领域还是微观领域,被调控者都有服从的义务。(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信息。3、基本原则(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突出特征的原则。经济法是为了适应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形式。国家的干预要“适度”,即干预不宜过多,干预手段不能过于强硬。(2)效率公平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

51、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方式的权利; 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情况。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

52、费者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3、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1)解决途径协商和解;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按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法院起诉。(2)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确定 经营者提供商业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

53、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的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需的生活费。侵犯消费者财产的民事责任主要有: A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火、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履行。 B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

54、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C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D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F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55、。 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经营者行为有法定情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若上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税收法律制度1、税收与税法的概念2、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

56、收法律规范调整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3、税收法律体系(1)税收征纳实体法商品税法:根据商品或劳务买卖的流转额所征收的税。流转额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各种劳务、服务的业务收入额。计税依据是商品的

57、价格和服务收费。流转税主要包括A增值税。B消费税。C营业税。D关税。所得税法:又称收益税,是对纳税人的纯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等。财产税法:是对财产的征税,是指按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的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契税等。(2)税收征纳程序法:包括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税务代理制度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1、概念 (广义狭义之分)2、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第

58、3条)(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第4条)(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5条)(二)犯罪概述1、犯罪的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2、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部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具体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

59、种特定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而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是作为和不作为。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危害结果既包括对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对客体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3)犯罪主体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A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根据自然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

60、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B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

61、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单位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明知”就是“预见到、认识到”;“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它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过失是与犯罪的故意相并列的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之一,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62、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无罪过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此即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A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B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案例 王某一日酒后驾车,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王某把李某抱上车,把车开到郊外,再把李某放

63、下后离去,李某在数小时后死去,王某的前后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分析:前者交通肇事罪,后者故意杀人罪。3、排除犯罪的事由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外表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而实际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我国刑法只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1)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不是出于这一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如防卫挑拨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行为、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必须是对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必须是对不法行为者本人实施的防卫,而不能对不法行为者以外的第三人实施防卫。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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