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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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题演练【案例1】2007年2月,美国的甲公司拟收购境内乙公司60的股权,乙公司将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1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3)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拟增加至3000万美元,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拟订为10000万美元。(4)丙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

2、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5)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甲公司在中国彩扩、洗像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2,本次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28。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并说明理由。【案例1答案】(1) 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2)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

4、,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3)丙公司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4)丙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5)由于甲公司并购前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超过20%,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超过25%,因此,甲公司应当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案例2】2007年3月,美国乙公司拟收购境内甲公司60的股权,甲公司变更为中外合

5、资经营企业(下称“丙公司”)。双方拟订的收购方案的有关要点如下:(1)改组前的甲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甲企业拟将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450万美元;乙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50万美元,余款在2年内付清。(2)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30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3300万美元。(3)丙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后,丙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甲企业所有。在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之前,丙公司的收益按甲企业20、乙公司80的比例进行分配。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后,甲企业与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乙

6、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3)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 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在本题中,乙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收购价款的比例低于60%,而且总期限超过了1年

7、。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在本题中,丙公司投资总额为3300万美元,未超过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的3倍。(注:原题中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200万美元) (3)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不能提前回收投资。 【案例3】2007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2006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营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1、合

8、营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2005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规定: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厂房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3)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营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营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

9、 (4)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营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营企业成立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

10、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2005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的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2006年12月31日,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4、2007年2月,甲公司拟将其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合营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

11、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为什么? (4)如果对截至2006年12月31日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5)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案例3答案】(1)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

12、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3)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尽管合资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依照有关规定

13、,投资各方应按实际缴付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控股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投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之后,甲公司货币缴付出资为30万美元,至2006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二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资企业的决策权。(4)如果对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如果甲第二期出资20万没有到位,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36066/(

14、90+66)=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36090/(90+66)=207.69万元。如果甲用其他的出资替换了不合格的20万出资,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36086/(90+86)=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36090/(90+86)=184.1万元。(5)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办理以下法律手续:申请出资额转让;董事会审查决定;报告原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4】国内某商贸集团公司与韩国某投资公司拟合资兴建一座大型游乐场。双方在原先草签的协议基础上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投资总额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中

15、方拟出资160万美元,韩方拟出资40万美元。注册资金分期缴纳,第一期中方缴纳30万美元,韩方缴纳5万美元,双方均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6个月内缴清。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人,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中方人员担任。另外,合营企业合同没有约定合营期限。根据以上事实,分析说明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1) 韩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2)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3)韩方第一次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任命是否符合规定?(5)合营合同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案例4答案】(1)韩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

16、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题中,该中外合资企业中,韩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为20%(40/200),低于这一标准,因而韩方应追加投资。(2)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韩方第一次出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必须不少于出资额的15%。另外,双方约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6个月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

17、定,双方第一期出资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4)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中方人员担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5)合营合同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等,应当按照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 【案例5】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协议规定:(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2)合营中方,外方分期出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

18、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外方的最后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年内缴清。(3)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出资转让给丙方。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长)。会上一致同意修改合营企业的章程。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2)外方合营者转让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董事

19、会的临时会议召开和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案例5答案】(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所以本题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低于25。第一期的出资时间和比例错误。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外方最后一期出资的时间不正确。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10

20、00万美元,在分期出资情况下,各方投资者的最后一期出资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2)外方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出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此次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方能召开临时董事会;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合营企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在以上方面,此次会议均未达到法定的比例标准要求。 【案例6】 外国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1

2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

22、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是否合法?【案例6答案】 (1)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3)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且应有2/3以上的董

23、事出席会议。 (4)外方投资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合作期满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错误。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案例7】上海某仪表厂(下称中方)拟与韩国某实业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2)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

24、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3)合营的经营期限为20年。外方在税前先行回收投资,并约定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4)丙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拟以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任期3年;其中,乙公司委派3名董事并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在合

25、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双方出资应作何调整?(2)合营各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该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5)该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6)该公司的董事的人数、任期、任职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7答案】(1) 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本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该合资企业

26、注册资本应为210万美元。按外方占总股本51%比例计算,其出资额应为107.1万美元,中方占总股本的49%比例计算,中方出资额应为102.9 万美元。 (2)中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则有不符合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从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而外方第一次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因此不符合规定。 (3)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先行回收投资,该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不允许先行回收投资。 (4)该公司的组织形式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5)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6)董事会成员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董事的任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为4年;董事长的任职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本题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是不符合规定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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