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上墙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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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河县档案馆档案收集制度 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我县的档案资料,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及我县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县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1、县级机关、各乡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管的档案;2、撤销、合并单位及所属部门和转产企业形成的全部档案;3、属于本县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和本县范围内的省、市属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4、本县的革命历史档案和资料;5、本县散存在社会上的各个时期的档案资料;6、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本县范围内的知名人士、合作经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典型的民营企业、农业专业大户形成的档案。第二条 县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

2、保管十年以上的属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十年以下的属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也可以代管。第三条 县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按照档案法、档案条例的规定,接收具有永久和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进馆,立档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进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列入县档案馆接收范围、能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历史面貌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一律移交进馆;2、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正确划分保管期限,按照规定编制好档案目录(含全宗介绍、案卷目录、卷内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与案卷一同移交。第四条 开展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工作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一个单位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2、按照立卷原则的方法

3、,装订成册,并符合规格质量。3、编好移交目录。第五条县档案馆接收档案,必须根据移交目录逐卷逐册清点,由交接双方在目录上签名盖章,移交目录交接单位各存一份。第六条各机关单位日常出版的各种资料、书籍、刊物,除留立卷归档外,需及时送一份给档案馆存查。第七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档案馆寄存,向国家捐赠重要档案、资料,档案馆应予以奖励。安徽省档案条例(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正

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武装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

5、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创造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六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

6、责本机关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条 各单位的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档案机构,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

7、政区划设置。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及其收集档案的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从事档案工作和档案鉴定、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定期完整地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五条 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

8、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组织和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重要设备开箱和其他技术项目的验收、鉴定,应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验收应当归档的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验收。第十七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重大事件档案和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和保护。第十八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档案,

9、可以接受捐赠寄存的档案。第十九条 档案所有权的确认和变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库房、设施和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和消防措施等,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一条 销毁档案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需要赠送、交换、出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需要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

10、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倒卖牟利,禁止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第二十四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单位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出境的,应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海关凭批准文书查验放行。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第二十六条 利用和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

11、;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保管的档案,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向社会开放。已到开放期限的档案,档案馆必须审查。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需要保密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延期开放。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用复制件或者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的复制件和缩微品,盖有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必须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必要时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外国组织或者外国人利用已经开放或未开放的档案,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条

12、利用档案不得擅自抄录、复制,不得勾画、涂改、伪造、损毁和丢失。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和开展咨询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第三十二条 向社会公布档案,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外,还可以采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的形式。第三十三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在档案馆保管的,由档案馆公布。重要档案的公布应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或者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档案机构保管的档案,由所在单位公布。重要档案的公布需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

13、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编辑出版档案材料。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二)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的;(三)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四)未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

14、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未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未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

15、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赔偿的数额依据所损失档案的价值及损坏程度确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收缴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全额上交国库。第三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

16、条、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应将处分结果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五河县档案馆值班保卫制度为加强局馆日常管理,履行

17、值班职责,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值班责任心,自觉遵守值班制度,严格履行值班职责。二、坚守岗位,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如有特殊情况经请示后,找人代班。三、按要求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如遇突发或意外事件,应立即报告本局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四、每日值班必查内容: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顺畅,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档案馆库房周边是否有火源,如烟头、蜡烛等易燃物。 (四)切断所有电源后方可离开,工作人员每天上班时,确定无安全隐患方可启动电器设备设施。 (五)每天下班时, 应最后一个离

18、开,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水龙头是否关紧,电灯等电器是否关闭等情况。五、认真做好接班手续的交接工作,保持值班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六、对出现事故责任的当事人,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换岗位、纪律处分等。达到教育惩戒、整改纠正之目的。五河县档案馆库房管理制度1防火:档案工作人员要提高防火意识,要掌握一定的防火、灭火知识与技术,库房周围不准放易燃物品,库房区禁止吸烟,任何人不得带引火物进库。2防盗:关好门窗,锁好门,库房钥匙要专人保管,做到进库前检查,出库后检查,安排好专人值班工作。3防光:随时拉放窗帘,避免强光直射库房。4防霉:入库前的档案和档案库房要严格消毒、除尘,施用

19、樟脑、冰片、灵香草等防霉药物,调节控制库房温湿度,对档案定期检查,发现霉变及时处理。5防尘:对库房卫生要做到一周一小扫、一月一大扫,防止灰尘侵入,基本做到无尘土。6防高温:每个库房配置一台去湿机、空调机,保证库房所需的温湿度。7防污染:要控制库房温湿度,确实用好吸湿机、防止有害气体进入和霉菌、细菌滋生,及时投入药品,库房内要经常通风,保持良好状态。8防有害生物:库房门窗要严密、要取放卫生球和其它灭虫药物,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做到无虫蛀现象。库房门要严密,墙壁地面应坚固,库房内严禁存放无关的杂物,保证无鼠。五河县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档案是各项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当前和今后工作查考的重要依据,

20、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文化财富。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应有作用,大力挖掘档案资料的内在价值,有利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查考利用,又有利于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凡来本馆借阅档案资料的同志,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档案范围、内容、时间,证明其身份和使用档案的目的);个人查找档案的可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二、凡借阅档案、资料,必须按照档案资料借阅登记表的栏目进行登记。三、借阅档案者要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翻看档案时严禁抽烟、饮茶水,不得折叠、污损、拆散案卷,亦不准在文件上划线、圈点、打叉、涂改等。四、借阅者摘录档案材料,需经档案馆工

21、作人员同意;复印、拍摄档案材料,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复制,做好登记;摘录、复印的档案材料用完后退回档案馆处理。五、利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上级主管机关的直接授权或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内容。六、借阅机密程度较高的档案材料,须由经办人员联系按规定手续报请领导批准,方能借阅。七、本馆档案材料原则上只提供在本馆内查阅,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借者,要经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八、利用工作结束后,查档人员应主动填写档案利用效果表,将利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县档案馆。九、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档案泄密、丢失或损毁者,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省档案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五

22、河县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一、档案工作人员和利用档案者,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遵守保密守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区分好档案、资料的开放与不开放使用的范围,正确处理利用与保密的关系。三、严禁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拍摄、公布档案材料。四、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五、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专人管理,专柜、箱存放;档案库房要用合符规范的铁门、铁窗;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六、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或者赠给外国人。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出卖。八、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造成损失的,按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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