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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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保险方案(一)投保单(年度使用样本)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投保单投保提示: NO:0010XXXXXXXX请您填写投保单前详细阅读保险条款。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如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本投保单。投保信息如有变动请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地址邮编:电话:业务许可证编号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具有出境游经营资格有出境游资格无出境游资格旅行社风险管控调整因子优惠比例(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为准) %上年旅游组织、接待人天数(万)(含分社)国内旅游组织人天 (

2、万) 国内旅游接待人天 (万) 入境旅游接待人天 (万)具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还需填写以下人天数:出国旅游组织人天 (万) 港澳旅游组织人天 (万) 赴台旅游组织人天 (万) 合计:上年旅游组织、接待人天数 (万)上年度营业收入600万元以下 600-1000万元 1000-2000万元 2000万元以上最近3年出险情况(新投保旅行社填写)无 有。如有,请填写:年度赔偿总额:2011年 万元,2010年 万元,2009年 万元是否设有分社无有分社 个(请将分社信息填写入下表,表格不够可后附名单。)省市分社名称组织、接待人天数合计(万)组织机构代码地址联系人电话在保险期间内计划新设立分社 个

3、,设立城市为 。项目责任限额类别责任限额金额基本险(必填)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万元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万元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 万元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万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万元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附加险(请在选择投保项目的“”前打“”)紧急救援费用保险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旅程延误保险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旅行取消损失保险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扩展费用保障保险责

4、任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抚慰金附加保险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责任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免赔额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仅适用于基本险旅游者的财产损失),其他损失无免赔。保费(人民币元)(小写):¥(大写):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保费以最终签发的保险单为准)保险期间共 天,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以最终签发的保险单为准)为保证保险合同在拟定的保险起期生效,请您在保险起期前5个工作日前办理投保手续、提交投保资料并支付保费;保费到达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保费专收账户隔日零时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5、。如您未能按时办理投保手续或保费未能按时到账,导致保险合同未在拟定的保险起期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追溯期对连续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给予免费追溯期,追溯期自其上一年度保单止期开始向前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早于连续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第一张保单生效之日。保险条款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特别约定1、本投保单未约定事项,以-2013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为准,详见旅游保险网。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应提交的索赔材料详见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第三十六条。保费支付:请将保费划账至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

6、范产品保费专收账户户名: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六铺炕支行账号:0200 0223 2900 6869 258采用个人汇款方式支付保费的,请务必在汇款单上填写汇款人姓名并标注对应的旅行社名称,并于汇款当日将汇款单传真至当地江泰分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由6家保险公司共保: 本保险的出单公司为 。投保附件(新投保旅行社适用):投保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江泰公司告知事项: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旅游局的保险顾问。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7层。业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内

7、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索赔;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法律责任: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江泰公司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江泰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服务内容:-2013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约定的服务内容。联系方式:电话010-62202788转旅游行业风险部; 公司网址 -2013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本投保人(甲方)委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保险经纪人

8、,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乙方服务内容为:负责为甲方办理投保手续、全力协助甲方做好保险索赔工作、为甲方提供多渠道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咨询服务、为甲方提供保障范围、投保、索赔流程等方面的培训服务、为甲方提供防灾减损及风险管控服务。协议内容详见旅游保险网()所载-2013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本协议自甲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投保人声明:本投保人已知晓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的告知事项,同意委托其为本项目保险经纪人,并与其签订-2013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经纪人和保险人已向本投保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旅行社责任保险

9、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保费支付、告知事项的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投保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自愿投保本保险,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 投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旅行社联系人/填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人: 复核日期: (二)保险单(年度使用样本)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单保险单号: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

10、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地址邮编:电话:业务许可证编号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具有出境游经营资格有出境游资格无出境游资格 旅行社风险管控调整因子优惠比例(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为准) %是否设有分社无有分社 个省市分社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联系人电话在保险期间内计划新设立分社 个,设立城市为 。项目责任限额类别责任限额金额基本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万元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万元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 万元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万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万元法

11、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附加险紧急救援费用保险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旅程延误保险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旅行取消损失保险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扩展费用保障保险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抚慰金附加保险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责任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免赔额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仅适用于基本险旅游者的财产损失),其他损失无免赔。保险费(人民币元)(小写):¥(大写):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保险期间共 天,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12、,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追溯期自 年 月 日 时起特别约定1、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2013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为准。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应提交的索赔材料详见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保险条款第三十六条。(盖章)年 月 日全国统一报案专线电话:400-616-1188保险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网址:核保: 制单: 经办:41(三)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

13、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一部分 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 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因被保险人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上述第(一)(二)(三

14、)款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情形:1、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2、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的;3、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尽到谨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4、被保险人因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未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过失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6、被保险人因过失,对旅游行程或旅

15、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7、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延误情形后,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事件,致使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的;8、由于被保险人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或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9、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且被保险人或其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保险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10、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的;11、保险事故发生

16、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旅游者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从境外医院转往境内医院或从境内医院转往境外医院,为此发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第四条 对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本保险期间,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财产有明显痕迹被盗窃的,或旅游者财产在被保险人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集中照管*下损失的,或在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中同时发生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旅游者的旅行证件在被保险人集中照管下损毁、丢失的,对旅行证件重新办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第五条 有责延误费用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

17、动中,由于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三条(具体情形5、11除外)或第四条情形,导致旅游者行程延误或终止(含被拒绝出入境),因此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 无责救助费用赔偿责任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事件,导致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的,被保险人履行救助义务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救护车使用费、必要物品购置费、通信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8、第七条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向旅游者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 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被保险人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随团旅游服务过程中,因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残疾、死亡,或猝死,或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在接团途中或送团返回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九条 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

19、所需要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十条 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施救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原则上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外责任第十二条 总除外责任(一)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

20、及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但在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因履行第六条约定的救助义务而发生的第六条约定的费用不在此限;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的除外;(二)对于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但有另行约定的除外;2、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第十三条 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部分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旅游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或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过程中发生

21、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旅游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猝死*或突发急性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3、旅游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由于自身疾病导致人身伤害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4、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四条 适用于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以下情形产生的损失、费用、责任: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责任限额第十

22、五条 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责任限额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2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3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4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责任限额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400万元2人民币500万元3人民币800万元4人民币1000万元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23、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序号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0.5万元人民币1万元2人民币30万元3人民币40万元4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5人民币60万元6人民币70万元7人民币80万元8人民币100万元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该责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4、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

24、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5、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第十六条 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责任限额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2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3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4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责任限额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600万元2人民

25、币800万元3人民币1200万元4人民币1500万元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序号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1万元2人民币30万元3人民币40万元4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2万元5人民币60万元6人民币70万元7人民币80万元8人民币100万元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

26、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该责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4、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5、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并不可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第十七条 公共责任限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事故,损失金额(不含旅游者财产损失、有责延误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费用、无责救助费用)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每次事故

27、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公共责任限额进行赔付,但应按照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执行。公共责任限额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为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总保险费的50%,或者人民币4000万元,两者以高者为准。投保人投保责任限额组合一的,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赔付及公共责任限额赔付之和以本保险累计责任限额为限;投保人投保责任限额组合二的,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赔付及公共责任限额赔付之和以本保险累计责任限额的两倍为限。“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设置见下列表格:(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1人民币200万元

28、人民币400万元50%2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60%3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70%4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80%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1人民币400万元60%2人民币500万元70%3人民币800万元80%4人民币1000万元90%(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1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50%2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60%3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70%4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80%组合二:序号

29、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补偿比例1人民币600万元60%2人民币800万元70%3人民币1200万元80%4人民币1500万元90%第十八条 免赔额人身伤害及费用损失无免赔额,旅游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二十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归于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

30、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有关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

31、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四条 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32、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按期交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交清保险费。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事故预防1、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加强管理,在旅游行程开始前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做出必要

33、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在旅游行程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向旅游者做出必要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2、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第二十七条 风险变化通知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其他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

34、,被保险人应: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2、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报案专线电话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允许并且协助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及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4、积极参与案件处理,对于有责任方,应先向责任方以书面方式主张赔偿;5、注意搜集索赔材料,包括单据、图片、其他资料等;6、在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时,及时向相关安全保卫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7、

35、尽力配合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对事故的调查、调解、鉴定,提交出险索赔申请书等,签署相关赔偿处理的文件,做好善后工作; 8、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复印件及时送交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第二十九条 协助追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36、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并尽其所能向保险人介绍相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第三十条 垫付款项返还发生垫付款项,但最终确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情形或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被保险人应按垫付金额及时予以返还;发生预付赔款高于最终确定保险赔款金额或公共责任限额应分摊金额的情形的,被保险人应及时返还差额。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本保险条款规定的证明材料作为索赔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

37、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三十二条 适用性(一)以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不适用于对被保险人工作人员的赔偿;(二)以下第四十四条不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第三十三条 报案(一)发生保险事故后的48小时以内,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应通过报案专线电话400-6161188报案,保险人认可由报案专线电话提供的报案信息,并视同为及时报案。(二)对保险人可从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台、权威互联网站等获取事故信息的,视同为被保险人已及时报案。(三)如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

38、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报案,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及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解处理权限对所有基本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案件,均由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现场查勘与事故调查、索赔材料收取、定责定损和主持调解等理赔工作;定损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基本险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案件,应由事故鉴定委员会事故鉴定。保险人认可由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审定书、事故鉴定委员会决定书主持调解的结果。对所有基本险费用类的损失案件和附加险案件均由保险人负责事故调查、

39、索赔材料收取、定责定损等理赔工作。第三十五条 现场查勘处理与事故调查(一)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后,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根据需要对损失现场进行查勘和事故调查,对损失较大的事故,可要求保险人参与。(二)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可被保险人根据理赔标准对损失第一现场提供照片或录音记录或文字说明等。(三)被保险人应协助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搜集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第三十六条 索赔材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应提交以下索赔材料,如果索赔材料不全的,保险人或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应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序号案件类别材料名称1所有案件1) 保险单复印件2) 旅游

40、合同、行程单、双方旅行社确认单(转团、拼团时提供)3) 人员名单4) 出险事故证明(或被保险人能提供的其他能够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照片或资料;或提供受伤旅游者或被保险人向旅游辅助者、第三人索赔的书面材料)或事故情况说明(仅适用于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形)5) 索赔申请书(盖旅行社章)6) 旅行社账号(或旅游者账号)7) 赔偿协议8) 旅行社先行付款的,提供赔付收据9) 旅游者身份证复印件10) 旅行社与旅游大巴租车协议(如需)2人身伤害1) 医疗相关材料:a.医疗费发票原件(相关方承担赔偿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盖保险人理赔专用章,并提供理赔明细)b.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c.住院病历复印件

41、d.后续治疗费证明e.交通费发票原件(包含救护车费、租车费等)f.需要康复的证明g.康复费发票原件h.整容费发票原件i.医疗费用清单2) 误工费:a.有固定收入: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单(盖财务章)、超过纳税标准的提供地税局个人纳税证明、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减少收入证明b.无固定收入:最近3年的收入证明,不能提供的,需提供能证明其从事何种职业的相关证明c.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3) 护理费:a.请家政护理的,交费收据(盖章)。其他同误工费单证b.出院后护理的,出院后需要护理的相关证明(医疗机构证明、司法鉴定证明)4) 伤残:a.司法鉴定书原件(盖骑缝章)b.鉴定机构营业执照

42、c.鉴定费发票原件d.户口本复印件(包括能证明户口性质的其他证明)e.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原件,更换周期证明5) 死亡:a.医学死亡证明(未经医院的,提供公安部门死亡证明)b.户口本复印件(包括能证明其户口性质的其他证明)6) 被抚养人生活费:a.被抚养人的户口本复印件(包括能证明其年龄、户口性质、需要被抚养原因的相关证明)b.被抚养人共同抚养人数量的证明7) 营养费: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8) 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书3财产损失1) 财产损失清单2) 原始发票或相关购物证明3) 财产被盗抢的,提供当地报警回执,若财产在国外被盗抢的,提供当地报警回执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组团

43、社及地接社签章证明4)财产交由被保险人或旅游辅助服务者集中照管的证明或说明。4被保险人工作人员人身伤害工作人员带团证明5费用1) 延误、取消原因的说明或者证明2) 延误、取消产生损失费用发票原件或相关证明(仅适用于无法取得发票原件的情况下)3) 法律费用单证: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律师出庭授权委托书,律师费发票原件,诉讼费收据4) 无责救助费:产生相关费用发票原件5) 附加险抚慰金:死亡、伤残证明,其他同所有案件6) 扩展费用:相关费用发票原件说明:被保险人同时申请多项保险责任赔偿,所需单证重复的,仅需提供一份单证。第三十七条 垫付处理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期间发生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至少5人

44、重伤或1人死亡,或一次造成至少20人严重食物中毒或1人死亡的事故,不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根据案件情况,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被保险人无力支付且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为符合支付条件的,被保险人提交垫付申请,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后,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收到申请(扫描或传真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划付垫付资金。第三十八条 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保险责任确定(一)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乘坐被保险人或其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三条责任范围的,保险人负责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足额赔偿,但人身伤害是旅游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旅游者故意、重大过

45、失造成的除外。该赔偿责任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为前提。(二)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的,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足额赔偿。(三)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故(不包括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交通事故、第(二)款约定的食物中毒情形),如存在以下情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比例赔偿:1、旅游者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的;2、在被保险人或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经营场所或其他地点,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故(非第三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

46、或其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3、由于第三人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四)被保险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属于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将按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计算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五)旅游者猝死,或突发急性病,或由于自身疾病导致人身伤害的,且被保险人或其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询问告知警示义务、防范义务、救助义务、谨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四项义务的,属于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47、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计算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预付赔款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且预估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经被保险人向全国调解处理中心申请,全国调解处理中心核准后转保险人启动预付程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的,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核准后启动预付程序;每次事故预付资金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案件预估损失金额的60%。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就同一案件,可以根据事故处理需要多次支付预付赔款。第四十条 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计算基础(一)对旅游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伤残标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48、。对旅游者死亡时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或者旅游者伤残时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计算,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下表计算。表1: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确定的残疾赔偿比例表项 目伤残级别按每人死亡赔偿金计算的赔偿比例(一)死亡100(二)级伤残100(三)级伤残90(四)级伤残80(五)级伤残70(六)级伤残60(七)级伤残50(八)级伤残40(九)级伤残30(十)级伤残20(十一)级伤残10(二) 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害方因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49、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一次性结案的后续治疗费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一次性结案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计算。(三)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害人必要的陪护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其他人员的实际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按下述标准进行计算:每一死亡、重伤*的,其上述人员以2名为限,轻伤*的以1名为限。交通费指除包机、包车等情形外的一般性交通费用,但对保险人同意的包车、包机等所发生的费用

50、,保险人仍负责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旅游者人身伤害的上述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第四十一条 对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旅游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按照以下约定计算出财产的实际损失后,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一)受损财产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年折旧率为25%,未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提折旧,但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受损物品价值的10%。(二)旅行证件重新办理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三)在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中同时发生财产损失的,且人身伤害有赔偿比例的,适用人身伤害的赔偿比例。第四十二条 对

51、旅游者精神损害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判决书所载金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第四十三条 对有责延误费用的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五条所约定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包括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与住宿地之间的费用;因机票、车票、船票等交通票改签或退票而产生的手续费用;因确实无法改签或退票而损失的原已购买的机票、车票、船票等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本部分涉及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费用赔偿,均采用经济性的标准,即合理的、必要的,且不高于旅游团原预定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标准。第四

52、十四条 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特殊赔偿(一)对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向保险人或者工伤保险进行索赔;若被保险人选择先向工伤保险索赔,则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不能从工伤保险获得赔偿部分,但是对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被保险人可同时从工伤保险和保险人处获得赔偿。(二)对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死亡或者残疾赔偿,保险人参照下表,以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乘以相应的比例进行计算。伤残赔偿比例表项 目伤害程度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的百分比(一)死亡100(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三)二级伤残90(四)三级伤残80(五)四级伤残70

53、(六)五级伤残60(七)六级伤残50(八)七级伤残40(九)八级伤残30(十)九级伤残20(十一)十级伤残10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应依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之标准确定。(三)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按照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进行赔偿。上述医疗费用是指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所规定的医药费用以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四)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误工损失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误工损失赔偿金额=误工天数本人工资/30误工天数:以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本人

54、工资: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工作人员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第四十五条 对法律费用的赔偿对被保险人支出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支付法律费用时,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第四十六条 对无责救助费用的赔偿对被保险人支出的无责救助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内,按照以下约定计算赔偿:(一)交通费用:是指被保险人选择合理、经济的交通工具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进

55、行救治而发生的交通工具使用费用。如交通工具属于被保险人所有,则参照其他类似营运车辆收费标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二)食宿费用:如出于救助需要,确实需要住宿和就餐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食宿费用标准不高于旅游团原预定的食宿标准。(三)救护车使用费:如出于救助需要,确实需要使用救护车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救护车使用费,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四)必要物品购置费用:如出于救助需要,确实需要购置物品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物品购置费,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五)通信费用:出于救助需要实际支出的通信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四十七条 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责任认定对于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认定的,属于本

56、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按本保险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第四十八条 赔偿处理顺序(一)发生保险事故,应由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引导、协助受害方先向旅游辅助服务者提出索赔要求。(1)如受害方拒绝向旅游辅助服务者提出索赔,而只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应书面说明情况;(2)如受害方同意向旅游辅助服务者提出索赔,而旅游辅助服务者不能及时赔偿或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应要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书面材料;如旅游辅助服务者拒绝提供书面材料,被保险人应书面说明情况。以上情况被保险人向调处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后,由保险人先行赔偿;保险人先行

57、赔偿后,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向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偿。(二)由于第三人* 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引导、协助受害方向第三人提出索赔要求。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第四十九条 保险赔款支付时限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调处中心赔款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基本险费用类和附加险赔偿责任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者旅游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五十条 快付机制本保险基本险中,保险责任明确

58、且定损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含)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案件,保险人同意启动快付机制程序。第五十一条 应诉保险人在获悉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时,应积极配合被保险人应诉,法院主持的调解,保险人要到场。第五十二条 重复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各部分保险责任项下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相同保险责任项下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销案被保险人报案后,旅游者回到居住地六十日内或完成治疗后三十日内不索赔的,原报案自动作为销案处理;如旅游者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接受重新立案。争议处理第五十四条 争议处理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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