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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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运代理教 案开设本课程的目的: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通过两年专业课程的学习,已经基本掌握物流管理的相关知识,但由于物流活动比较宽泛,对于所学的基本知识很难满足学生对某一领域的具体要求,为了培养学生的核心能力,在具备一定专业基础的同时,有针对性对学生分方向进行培养。本课程主要为将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学生开设的一门核心专业课程,旨在培养该部分学生的核心能力,为今后的就业提供指导。课程知识体系设置:为了适应国际货运代理方向学生今后的从业需要,本课程共分三个部分来进行介绍:第一部分:货运代理导论主要介绍货运代理的基础知识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让学生知道货运代理及其法律责任、了解不同货

2、代企业的经营模式,并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灵活运用不同的货代营销策略。第二部分:货运代理实务本部分是全书的重点,主要介绍国际货运代理的实务部分:分别就海运、陆运、航空、多式联运等代理实务进行介绍。让学生了解相关理论,掌握相关流程,熟悉具体操作技能。第三部分:货运代理实训本部分旨在培养学生运用知识来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通过案例、货代模拟软件的操作,让学生把前面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模拟的实践中,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为今后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一、教学目的1了解国际货运代理及行业组织2掌握代理及运输代理的概念及种类3掌握国际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及服务内

3、容4熟悉国际货运代理从业规范二、教学重点国际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及服务内容三、教学难点国际货运代理从业规范四、教学时数4学时五、教学内容参考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代理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和法人为了达到各种目的,必须经常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如果公民或法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目的不以自己的行为亲自参加民事活动,而由他人(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其参加这些活动、处理有关事项,就涉及到了民法中的代理问题。1代理的概念代理(agency)这一概念,各国法律规定各有不同,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的代理:就是指代理人以自己或被代理人的名义,代替被代理人与他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

4、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这种广义的代理概念为英美法系所采纳。广义的代理又包括两种: 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间接地由被代理人承担。 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地由被代理人承担。(2)狭义的代理:即仅指直接代理而不包括间接代理。这一种概念为德国、日本、中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所采纳。在我国,代理的概念就是上述的狭义代理(直接代理)的概念。2代理的特点我国的代理具有以下特点:(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3)代理人所进行的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5、(4)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运输代理所谓运输代理,就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办各种运输业务并按提供的劳务收取佣金或手续费、代理费的一种代理形式。从事运输代理事务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运输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一般都经营运输事务多年,精通运输手续与有关规章制度,并且与交通运输部门以及贸易、银行、保险、海关等部门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能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更短的时间完成运输事务。运输代理又包括租船代理、船务代理、货运代理和运输咨询代理四大类。1租船代理租船代理习惯上义称为租船经纪人(ship broker),是指以船舶为商业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其主要业务是为租船人寻找合

6、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也就是常说的“为船找货,为货找船”,以中间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东达成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根据其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可分为船东代理人和租船代理人。2船务代理船务代理(shipping agent)是船务代理机构为船舶承运机构或货物收发机构代为办理的有关船、货业务,如船舶进出港口、船舶海损处理、货物托运、中转、理赔等业务的统称。船务代理机构是接受委托、代理业务的专门组织,是船、货、港的联络中心。船务代理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船舶进出港业务方面。如: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船舶引航、拖轮、靠泊、报关等事宜;办理船舶检验

7、、修理、洗舱、熏舱以及海事处理等;办理集装箱进出港口的申报手续,联系集装箱的装卸、装箱、拆箱、检验、熏舱、修理、洗扫以及治办集装箱的联运中转业务。(2)货运业务方面。如:安排组织货物装卸、检验、交接、储存、转运、衡量、熏舱以及理赔等事务;(3)供应工作方面。如:代办船用燃料、淡水、物料及食品供应等;代办绳索垫料等。(4)其他服务项目。如:联系申请海员证,安排船员就医、住宿、交通、参观游览等;办理船员的上岸或出境手续。3货运代理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是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交接、包装、报关、检验、仓储、调拨、转运、订舱等有关运输业务的法人或个人。在办理货运

8、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以货主的代理人身份对货主负责,并按代理业务项目和提供的劳务向货主收取代理费。货运代理在办理不同的业务过程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包括订舱揽货代理、货物报关代理、货物装卸代理、集装箱代理、转运代理、理货代理、储存代理等多种形式。4运输咨询代理运输咨询代理(consultative agent)主要是指代理人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运输方面的情报、资料、数据等信息,并向委托人收取一定报酬的代理事务。运输咨询代理人在帮助委托人选择合理运输方式与路径、核算运输成本、研究解释规章法律以及调查有关运输企业声誉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三、国际货运代理(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国际货

9、运代理公司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有关货物报关、报检、交接、分拨、仓储、包装、转运、保险、订舱等业务。货运代理企业与货主的关系是委托和受托(代理)关系,在办理代理业务过程中,受托人是以货主代理人的身份对货主负责,并按委托人的要求和代理业务项目提供劳务,同时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通常,国际货运代理可分为两种:公共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公共货运代理没有自己的提单,只能接受货主的委托,代为处理仓储、运输、检验检疫、报关、代缴运杂费、寄单等业务;无船承运人除了接受上述业务外,还能以承运人的名义接受货主订舱,收取运费并签发自己提单。目前,我国内地的中资货代公

10、司大都属于前者,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几乎全部属于后者。(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国际货运代理”一词具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其二是指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与此相应,对于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也可以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两个角度来理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本质上属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代理人,是联系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货物运输中介人。具体形式如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为了履行合同,就得与运输代理人签订一份运输合同(运输合同1)。在该合同中,货主是托运人,货运代理人是承运人。由于货运代理人不掌握运载工具,它必须与拥有运载工具的承运人再签订一份运输合同(运输合同2)。在此合同

11、中,货运代理人是托运人。运输合同1和运输合同2是两个在法律上完全独立的合同。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是以事主的身份出现在两份合同之中,既非货主,亦非承运人之代理。为了加以区别,一般将运输合同1称为“纸运合同”,将代理人称为“契约承运人”,即不是真正的承运人。我们将运输合同2称为“实际运输合同”,将拥有运载工具的承运人称为“实际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在这个真正的运输合同中则如同一个货主一样是一个地道的托运人。国际物流运输代理行业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运输方式的变革、信息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起来的一个相对年轻的行业,在社会产业结构中属于第三产业,性质上属于服务行业。(三)国际货运代理的职能国际货运

12、代理通晓国际贸易环节,精通各种运输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关系广泛,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与各种承运人、仓储经营人、保险人、港口、机场、车站、堆场、银行等相关企业,与海关、检验检疫局、进出口管制等有关政府部门存在着密切的业务关系,不论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还是对于承运人和港口、机场、车站、仓库经营人,都有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事业发展,而且可以为国家创造外汇来源,对于本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都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仅对委托人而言,至少可以发挥如下作用。1组织协调的职能国际货运代理历来被称为“运输的设计师”、“门到门”运输的组织者和协调者

13、。凭借其拥有的运输知识及其相关知识,组织运输活动,设计运输路线,选择运输方式和承运人(或货主),协调货主、承运人及其仓储保管人、保险人、银行、港口、机场、车站、堆场经营人和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进出u管制等有关当局的关系,可以节省委托人的时间,使其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从而专心致力于主营核心业务。2专业服务职能国际货运代理的本职工作是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货物的承揽、交运、拼装、集运、接卸、交付服务,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货物的保险、海关三检(商检、卫检和动植检)、进出口管制等手续,甚至有时要代理委托人支付、收取运费,垫付税金和其他费用。国际货运代理人通过向委托人提供各种专业

14、服务,可以使委托人不必在自己不够熟悉的业务领域花费更多的心思和精力,使不便或难以依靠自己力量办理的事宜得到恰当、有效的处理,有助于提高委托人的工作效率。3沟通控制职能国际货运代理拥有广泛的业务关系、发达的服务网络、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t可以随时保持货物运输关系之间货物运输关系人与其他有关企业、部门的有效沟通,对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进行准确跟踪和控制,保证货物安全、及时运抵目的地,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准确送达收货人,并麻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全过程的信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4咨询顾问职能国际货运代理通晓国际贸易环节,精通各种运输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世界各地有关情况,信息来源准确、及时,可以就货物相关

15、问题向委托人提出明确、具体的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设计、选择适当处理方案,避免、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周折和浪费。5降低成本职能国际货运代理掌握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保险市场行情,与货物的运输关系人、仓储保管人、港口、机场、车站、堆场经营人和保险人有着长期密切的友好合作关系,并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有利的谈判地位、娴熟的谈判技巧。通过国际货运代理的努力,可以选择货物的最佳运输路线与运输方式以及最佳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和保险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费率,甚至可以通过集运效应使得相关各方受益。从而降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业务成本,提高其主营业务效益。6资金融通职能国际货运代理与货物的运输关系人、仓储

16、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及银行、海关当局等相互了解,关系密切,长期合作,彼此信任,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代替收、发货人支付有关费用、税金,提前与承运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结算有关费用,凭借自己的实力和信誉向承运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及向银行和海关当局提供费用、税金担保或风险担保,可以帮助委托人融通资金,减少资金占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及服务内容一、国际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是从事国际间货物运输的代理业务,它本身不是货主,也不是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而是货主和实际承运人的桥梁和纽带。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比较专业,货主的要求各不相同,因此在代理业务中,国际

17、货运代理企业提供的代理服务也不尽相同。有的需要整个运输的安排,有的只需为客户代为订舱,所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客户提供的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全部或部分业务。一般来说,国际货运代理可从事下列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1揽货、订舱(包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2货物的监装、监卸、分拨、中转,集装箱的拼箱、拆箱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3货物及运输工具的报关、报检、报验、保险。4缮制及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缴付各种杂费。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内容1出口代理服务内容国际货运

18、代理企业的出口业务主要是站在发货人的立场上,为发货人办理货物出运的运输安排和相关手续。主要有以下11个方面的服务:(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或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2)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3)包装、储存、称重和量尺码。(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政府的规定。(5)安排保险。(6)待货物集港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7)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8)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转交发货人。(9)安排货物转运。(10)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11)记录货物灭失情况,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2进口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进口业务主要是站在收货人的立场上

19、,为收货人办理货物接运事宜、发货地订舱的运输安排和清关的相关手续。主要有以下8个方面的服务:(1)报告货物动态。(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据。(3)发货地订舱的运输安排。(4)提货和支付运费。(5)安排报关和缴付税费及其他费用。(6)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7)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8)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3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主要包括:为货主设计最佳联运路线,节省运输费用与时间;为货主提供“门到门”、“门到港”、“场、站到门”等多种联运服务;签发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为客户提供迅速、准确的运输市场动态和运价行情等咨询服务。4其他服务业务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进行监装

20、、监卸、货物混装、集装箱拼装箱运输咨询服务、特种货物运输服务及海外展览运输服务等。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一、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英文为“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FIATA”是法文的缩写,作为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标识,被称为“菲亚塔”。FIATA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有:FIATA推荐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范本与FIATA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法及制定的各种单证。为协调货代行业发展中的全局性问题,促进我国国际货代业的健康发展,早在1994年外经贸部就作出了筹建中国国

21、际货运代理协会(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简称CIFA)的决定。2000年9月6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北京宣告成立。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中国境内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以民间形式代表中国货代业参与国际经贸运输事务并开展国际商务往来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接受外经贸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其宗旨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代行业的管理;维护国际货代业的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货代业的发展。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

22、主要类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着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业务。由于不同的企业自身的条件和经营范围的限制,从事着不尽相同的业务。因此可以按不同的方式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出不同的划分。(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受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企业,简称货代企业。目前,我国货代企业主要从事下列业务。1海上运输代理业务由于海运的成本相对低廉,目前,世界上80的国际货物运输都是由海运完成的,因此,海运代理业务占了货运代理业务的大半部分,它们主要从事着国际集装箱货物和件杂货的运输代理业务。2航空运输代理业务国际航空货物的运输速度快、

23、安全环节少,因而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用。3国际陆路(铁路、公路)运输代理业务国际陆路(铁路、公路)运输代理业务,虽然不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主要业务,但因其具有运输便捷、运量大、成本低、受气候影响比较小等优点而具有一定的市场,特别是在与内陆地区连接的大陆桥运输和联合运输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国际多式联运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它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多程运输交由一个承运人来完成,把传统的海海、空空、陆陆单一运输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客户提供经济、安全、合理、迅速、简捷的运输服务。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有别于传统的代理业务。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虽然可能不具有运输工

24、具,但他还是以承运人的角色为客户提供服务,不但要承担代理人的责任,还要承担国际货物运输人的责任。国际多式联运企业必须熟悉代理业务,掌握相关的承运人的业务知识。(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企业。船舶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主要包括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船舶供应和船舶服务业务以及其他服务性业务等。(三)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契约承运人,而不是实际完成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据,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

25、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他们实际的角色是自己不完成运输任务,但要承担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四)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于第三方物流,目前的概念还不明确,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其本质就是通过运用各种信息技术,将传统的仓储、运输、装卸、包装等货物流动的活动系统化、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作为国际货运代理的一种发展,它可以被看做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拓展。它实际上就是将传统的货运代理和新的增值服务结合起来,以达到降低货物的流通成本,为客户提供便捷、低廉的服务,经营人自己通过服务的延伸获取更多的利润。第四节 货运代理的从业规范一、货运代理从业

26、人员应具备那些基本素质1领导人员业务素质要求(1)基层主管岗位人员基本条件。一般基层业务主管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应包括:相应的文化水平和智力(从学历、学习成绩和日常工作表现来判定);熟悉主管业务和操作环节,能掌握业务和操作要点(专业工作经历、经验和日常工作表现来判定),能解决业务过程中应由基层主管负责的事宜;熟练的业务操作技能、管理理念、分析能力(从日常工作与报告中得以评价)、信息沟通能力、合作精神、诚信与正直等。(2)中层与上层主管岗位人员基本条件。中层和上层主管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一般应包括:具备与货运及代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综合性知识,包括系统理论知识、财务与会计管理知识、投资与金融知识等;

27、了解货运及相关业务,包括单证以及单证用途、作用、缮制、流程,各业务运作方式、途径、环节和关系等;对国家方针、政策、货运及代理行业行规具有理解和执行能力;善于吸收新事物和行业信息,对行业环境及市场动态具有较敏感的反应能力、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和决策能力;善于筹划、敢于开拓、勇于进取,有创新精神;有岗位管理经验和岗位辖区的指挥、组织、协调、控制等能力;经济分析和成本控制能力;能按照岗位职能和主管责任积极、认真、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善于与上下级和员工沟通,并运用上下级关系实现自己的管理理念和工作目标,善于调动和发挥积极因素;讲究领导技术、能以身作则,心胸宽广、能听取各种意见,对不良倾向敢于批评,具有及

28、时纠正各类潜在问题的能力。2揽货公关人员业务素质要求(1)要具有现代推销员的本领。一个企业的兴衰存亡,成功与失败关键在于推销人才,但并非人人都能当推销员,推销员应具备以下的素养:要有健全的心态、整洁的仪表、亲切的微笑、富有弹性的能力;要善于收集信息,了解客户资倍,要不断发展新客户;推要具有不怕碰壁的本领;销要具有量化的观念;要注意形体语言;永远不要与客户争辩。(2)具有较强公关能力。即要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敏锐的观察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广泛的人际交往能力。(3)熟知货运代理业务流程。从事货运代理的业务人员须直接与客户沟通,解答顾客的疑问,为客户提供初步的服务方案,以吸引顾客进行合作。

29、因此,业务人员必须熟知货运代理的业务流程,并对具体操作过程非常了解。3运输计划员业务素质要求(1)了解货物对运输的要求,即知货。(2)了解运价,即知价。(3)了解业务操作规程,即知规程。(4)了解国内运输路线,即知线。4押车人员业务素质要求(1)诚实可靠。(2)应变能力强,能够灵活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突发事件。5仓库保管员业务素质要求(1)熟悉货物储存要求。(2)诚实可靠、责任心强。6设备管理员业务素质要求(1)熟悉各种机械设备性能。(2)具备设备维修、保养能力。7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要求(1)具有会计资格证书,有资格从事财务工作。(2)信誉良好,诚实可靠。(3)熟悉货运代理财务工作特点。8出纳人员业

30、务素质要求(1)工作细致认真。(2)诚实可靠。9司机业务素质要求(1)具有较高的驾驶技术。(2)熟悉运输路线及路况。二、货运代理从业人员服务用语规范(一)文明礼貌用语礼貌用语是尊重他人的一种具体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尤其在社交场合中,礼貌用语十分重要。多用礼貌用语,不仅有利于双方气氛融洽,而且有利于交际。1基本文明用语十字文明用语即:请、谢谢您、对不起、没关系。2文明用语歌初次见面说“您好”。请人解答说“指教”。客人来了说“欢迎”。麻烦别人说“打扰”。表示歉意说“对不起”。表示回礼说“没关系”。表示感激说“谢谢”。向人祝贺说“恭喜”等。(二)文明用语规范1语气声调服务时,必须使用标准语言。声调平

31、和,保持亲切。解答问题时,语言简明易懂,口齿清晰。不用质问、不耐烦和使人反感的服务忌语。2称呼用语对委托人及业务联系人员称女士、先生、同志等。3对话用语向客人询问时说:“您好,请问您想询问什么业务?”上门揽货时说:“您好,我们代理公司真诚愿意为您服务“再见。”上门取货时说:“您好,谢谢您对代理公司的支持再见。”上门送货时说:“您好。您的货已送到,请您验货。”4接待来访人员文明用语您好,请问您有什么事?(请问你找谁?)。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会尽快处理。请留下姓名、地址、电话我们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您回复。来访人离开时,说:慢走(好走或再见)。5接听电话文明用语接听电话:您好,货运代理公司,请问有什么

32、可以帮助您,(请问有什么问题反映?或请问您找谁?)。如果对方找某一工作人员:请稍等,这就叫他。(对不起,他正在处理一项公务,请稍后再打来)。如果是投诉电话,要做好记录,应说:请稍等,我记下来,请讲,谢谢。找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询问投诉处理情况:您好!单位吗,请问在吗?月日转去的投诉处理好了吗?麻烦您将处理情况告诉我室,谢谢。联系取货时说:“您好,运输代理服务公司时到您处取货,请安排,谢谢合作!”。联系上门送货时说:“您好,您的货物已到,运输服务公司时左右将把货送到,谢谢您的支持。”六、思考题请查阅相关资料:1、 了解国际货运代理目前的发展现状。2、 国际货运代理今后的发展方向3、 我国货运代理的

33、现状和不足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一、教学目的1了解FIATA示范法及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2熟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3掌握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及责任保险二、教学重点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及责任保险三、教学难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四、教学时数4学时五、教学内容参考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法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被称为“菲亚塔”,目前拥有97个国家级会员和2 600多个个体会员,是全球运输行业中最大的非政府和非营利性国际组织,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代表了世界上144个国家与地区的40 000多个货运代理公司和800万l 000多万从业人员。一、FIATA示范法(一)FIATA

34、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贡献FIATA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包括:FIATA推荐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范本、FIATA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法(FIATA Modal Rules for Freight Forwarding Service以下简称FIATA示范法)及制定的各种单证。(二)FIATA示范法关于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规定FIATA提倡其普通会员采用FIATA示范法。该法中明确规定了货运代理的义务。与任何一种代理相同,货运代理要对本人承担义务。其中许多义务依特别委托而产生,其他一些义务如在履行委托时须行使合理谨慎的义务,则源于代理法律关系。1.货运代理的权利货运代理享有为大多数法律体系所广泛认

35、同的特定权利。这些权利不依赖于客户的明示同意;相反,客户在与货运代理交易时必须尊重这些权利。(1)存储货物的权利有时尽管货运代理得到了委托,但可能由于破产等阻碍因素,双方并未能完成商业交易。此时客户出于成本考虑可能并不期望恢复占有或返还货物,客户不愿管理货物,而货运代理又无法就货物处置事项获得指示。如果货物还未被领取,则货运代理或其代理还要对一定的港口费用、港口税或集装箱滞期费临时负责。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应有权存储货物,相应费用由客户承担。(2)货运代理对货物的权利货运代理依法有权占有货物,直至其费用获得偿付。如其放弃占有,则可能丧失此权利。(3)货运代理费用的支付许多问题都与货运代理收费相

36、关。通常货运代理有权就支付问题对客户提起诉讼。(4)对货物的准确描述发运货物的客户通常会向货运代理提供货物描述。货物的准确描述与货运代理要求的收费有关。价值高的货物,货运代理要求获得的利润也高。货物描述还与货运代理要求承运人对货物尽到的注意程度有关。2.货运代理的义务(1)履行合理谨慎的义务(FIATA示范法第6条第1款使用了如下措辞“谨慎行事并采取合理措施”,旨在向非专业人士解释依何种标准来判断对货运代理所提起的过失之诉。在普通法体系中,对应的术语即“合理谨慎”。“合理”意味着在相互竞争的利益间达成一种平衡。在确定何谓合理谨慎时,法院会考虑风险的程度、范围、发生的概率以及为避免此种损失而采取

37、预防措施的费用。如果潜在损失将很大,而预防费用又很低时,法院更倾向于认定货运代理只有采取了预防措施才行使了合理谨慎。(2)忠诚义务为客户的最大利益行事货运代理必须为客户忠诚行事并且要将客户利益时刻放在首位。如果情势变更,货运代理必须就此变化提醒客户注意并请求作出新指示。反秘密利润忠诚义务原则必然要引出反秘密利润的规则。代理不能在未获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代理关系中获利。代理人必须表明,本人已知悉其获得利润的数量和详情,且本人同意代理人保留这部分利润。相应地,作为代理的货运代理无权保留从承运人处获得的酬金;如果保留,则必须获得客户的允许。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概述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调整货

38、运代理的法律,但为了适应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规范国际货运代理市场,调整货运代理各方面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已经对该经济领域进行了初步立法,并形成了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一)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该法第二节对代理问题做了专门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因此属直接代理,学理上称之为“显明代理”。另外,该法把委托制度也放在了代理制度中加以规定,显然混淆了代理和委托之间的差异。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的颁布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合同法对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和相关权利

39、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当然适用于调节国际货运代理关系;合同法分则中对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以及委托合同的规定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更是休戚相关。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该法的规定也涉及到对货运代理业的调整。如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时,其也享有如同承运人地位一样的法律制度;如果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如契约承运人时,其行为直接受到海商法的调整。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的诞生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涉外海事案件管辖权缺乏明确规定的法律依据的历史,确立了我国法院对相关海事案件的管辖权,从而使我国法院对涉外海事案件

40、的判决为外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奠定了基础。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中,将有关货运代理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列为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二)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了规范货运代理市场,促进运输业的良性发展,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还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是调整国际货运代理业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几部主要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的制定有利于防范海事欺诈、平衡无船承运人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建立损害赔偿救济机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该条例中对无船承运人制度的规定必然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影响深远。该条例由国务院和交通部联合颁

41、发,其效力高于其他部门规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由交通部颁发,于2003年3月1日起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以下简称多式联运规则)。该规则由交通部和铁道部联合颁发,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该部门规章的出台对国际多式联运的推动起了重要的作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货代业管理规定)。该规定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该规范是为了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而制定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

42、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货代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1998年1月26日颁发,并于同日生效。该实施细则不仅对国际货运代理业作了管理上的规定,还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以以“独立缔约人”的地位经营。(三)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也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到目前为止我国参加的涉及国际货运代理人制度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阱定(简称国际货协)。2调整国际航空的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我国参加了1929年关于统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通称华沙公约)和1955年修改华沙公约的海牙议定书。(四)中国国际货运

43、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以下简称标准交易条件)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于2002年7月15日颁发,并推荐会员使用。如客户和国际货运代理人选择接收该标准交易条件,标准交易条件则产生法律效力。该交易条件保护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利益,其如何解释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综上所述,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制度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无论是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横向的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还是调整政府部门与货代企业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都有相关的规定。但由于对国际货运代理制度认识的局限,对商法代理制度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部门分割带来的对国际货运代理制度的管理规定的不协调,都说明我国的国际货运代

44、理制度远非完善。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一、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含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因业务经营行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其在相应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不同业务经营行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有所不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本质上取决于其业务经营行为的方式、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实施细

45、则(试行)第2条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鉴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这两种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该细则第42条明确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以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并可以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但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货主分享佣金(给予中间人的报酬)。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运价本向货主收取费用,但是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取得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人可能以两

46、种身份出现:一是作为客户(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理人;一是作为契约当事人。而这两种法律地位的不同,导致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有着巨大的差异。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只收取佣金,实际上只是提供代理服务,其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其业务活动产生的风险相对较小。作为契约的当事人,货运代理收取差价,但却是“背对背”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其义务的完全履行往往要靠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是货主或者是实际承运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要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应明确自己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力争规避风险,或采取措施减少这些风险。三、国际货运代理人两种法

47、律地位的区别货运代理的两种法律地位,系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向。传统意义上的货运代理,无论从其名称上,还是从其业务性质来看,两者均是一致的,即货运代理所从事的业务纯属代理性质,是名副其实的代理,当然从法律上讲,代理对其业务范围内的过失应承担代理的责任。但随着代理业务的拓宽,货运代理有时以代理人身份出现,有时又以当事人即承运人身份出现。所以今天我们既不能以传统的观念去想象并认为货运代理的一切业务都是代理性质,只需承担代理的法律责任;也不能认为货运代理的一切业务都是当事人性质,应承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鉴于目前货运代理的这种双重身份

48、。实践中应如何区别他们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身份?如何确定他们所应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呢?对于货运代理不同的法律地位,要根据具体业务来区分,根据所属国法律来认定。1 按收入取得的方式来认定区分货运代理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即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是佣金,还是运费差价。货运代理如果从托运人那里得到的是佣金,或者从承运人那里得到的是经纪人佣金,则被视为代理人;反之若从不同的运费费率差价中获取利润,则被视为当事人。2按提单签发的方式认定通常货运代理签发自己的提单,会被视为承运人,承担当事人的责任。但是,货运代理签发提单,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承运人,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合同之规定,即在货运代理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

49、规定为代理人还是承运人。一般来说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货运代理则被视为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即当事人,并需承担承运人的责任。3按经营运作方式认定货运代理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并通过向托运人收取一笔纯粹的运费转而向其他承运人支付较之收取的运费略低的运费,从这两笔运费的差价中赚取适当的利润;或者货运代理将诸多委托人之货物合并装入一个集装箱,从事拼箱、混装服务,以取得更多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对委托人来说其身份为当事人。其责任为承运人的责任。根据承运人的资格,应享有承运人的全部权利(包括责任限制),并负有承运人的全部义务。无船承运人就属于这种性质。4按习惯做法及司法

50、认定货运代理在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行事时,为了尽块替委托人订妥舱位。货运代理常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同,这在某些地方(如伦敦运输交易市场)是合理的习惯做法。在此情况下,若货物没有按时到达装货地点,根据所属国司法机关的认定,承运人可以向货运代理要求亏舱费的赔偿。货运代理赔付后可转向其委托人索赔。也就是说,货运代理只要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事,即使本身没有过失,也会因其当事人的身份而承担责任,同时享有向过失方进行追偿的权利。综上所述,确定货运代理究竟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缔约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硬性规定。货运代理的身份将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事实和所属国的法律。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与委托人之

51、间的全部情况,包括合同、电话、来往信件、电传、传真、电子邮件、费率和所签发的提单、海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及以往的业务情况等。但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可供参考的用以判断其身份的标准。1) 在合同文件中表示货运代理义务特性的方式;2) 支付方式,货运代理按运费、费用,外加一笔收入结算,还是从运费结算中提取一定的百分比,或者收取包括一切费用在内的总运费;3) 提单签发方式;4) 托运人是否已知道实际承运其货物的运输公司;5) 当事人双方过去相互交往的方式。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及责任保险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从国际货运代理的传统地位讲,作为代理人负责代发货人或货主订舱、保管货物和安排货

52、物运输、包装、保险等,并代他们支付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海关税等,然后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通常是整个费用的若干百分比)。上述所有的成本均由(或将由)客户承担,其中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因货物的运送、保管、保险、报关、签证、办理汇票的承兑和为其服务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应支付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客户只有在提货之前全部付清上述费用才能取得提货的权利。否则,国际货运代理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束补偿其所应收取的费用。国际货运代理人接受承运人支付的订舱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的责

53、任,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责任似乎很复杂,因为他们实际上起着两种不同的法律作用即代理人和当事人,而且他们的活动范围本质上已超越国境,却没有一个国际公约来明确规定其活动范围,然而,各国法律又仅能管辖本国自已的活动而不能管辖他国的活动,因此导致许多法律相互冲突。目前,各国法律对货运代理所下的定义及其业务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按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第二种情况,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自已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

54、失时的责任。第三种情况,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受货主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在内部关系上,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上,货运代理不是货主与他人所签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同时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其错误和疏忽可能包括:未按指示交付货物;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报关有误:

55、运往错误的目的地;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退税;未取得收货的货款而交付货物。国际货运代理还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如果国际货运代理能够证明他对第三人的选择做到了合理的谨慎,那么他一般不承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责任。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系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应对其为履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一般而言,他与客户接洽的是服务的价格,而不是收取代理手续费。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已拥有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

56、订运输合同,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在此情况下,货运代理均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处于承运人的地位,无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契约承运人,都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国际货运代理往往还经营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在此情况下,只要其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不管是否实际参与了运输,均不影响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地位。根据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多式联运经营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其为避免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已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因此,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理应向委托人承担货损货差的

57、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发生货损货差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责任人)追偿。作为当事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其本身和雇员的过失负责,而且应对在履行与客户所签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其他服务的过失负责。其中对客户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对于大部分情况属于对货物的灭失或残损的责任。 对于因职业过失,尽管既非出于故意也非由于粗心,但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如不按要求运输;不按要求对货物投保;报关有误造成延误;运货至错误的目的地;未能代表客户履行对运输公司、仓储公司及其他代理人的义务;未收回提单而放货;未履行必要的退税手续再出口;未通知收货人;未收取现金费用而交货;向错误的收货人交货。对于迟延交货。尽管按惯例货运代理

58、一般不确保货物的到达日期,也不对迟延交货负责,但目前的趋势是对过分的延误要承担适当的责任,此责任限于被延误货物的运费或两倍运费。例如:某土畜产进出口会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桌远洋运输会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会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对外运公司提起诉讼。分析: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

59、损失负责赔偿。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3国际货运代理对海关的责任。有报关权的国际货运代理在替客户报关时应遵守海关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当局及时、正确、如实地申报货物的价值、数量和性质,以免政府遭受税收损失。同时,如报关有误,国际货运代理将会受到罚款的惩罚,并难以从客户那里得到此项罚款的补偿。4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多是指对装卸公司、港口当局等参与货运的第三人提出的索赔所承担的责任。这类索赔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第三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二是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二)国际

60、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国际货运代理在对其过失或疏忽承担责任的同时亦享有责任限制。责任限制是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往往会由于责任人(如船长、船员或货运代理)的过失造成货物的损害,或造成第三人的重大财产损失。这种损害或损失常常是严重的,涉及的赔偿金额也是巨大的,有时甚至会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或船舶的价值。为了保护本国的航运业,各国通常将这种赔偿责任用法律加以限制。国际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一样,均有权将其责任限制在合理的限额内。当国际货运代理为承运人时,则享受有关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适用于对船上货物的损害赔偿,即

61、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限制一般按照损失一件货物或一个货运单位(一个集装箱)来确定赔偿限额。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限额之上另行约定。国际货运代理通常在标准交易条件中规定其最高的责任限额,其赔偿限额无能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国际货运代理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市价。各国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和责任限制是不一致的,而且赔偿限额也不相同,这完全取决于每宗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推荐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成为各国制定本国标准交易条件的总原则。根据该原则,英国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规定:赔偿限额为2SDR公斤(毛重),每宗案件最高赔偿限

62、额不超过75 000SDR;新加坡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规定:赔偿限额5新加坡元公斤,每宗案件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10万新加坡元;马来西亚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规定:赔偿限额为5马来西亚吉林特公斤,每宗案件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10万马来西亚林吉特;印度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规定:赔偿限额为15印度卢比公斤,每宗案件最高限额不超过15 000印度卢比。(三)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又称免责,系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国际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一样享有除外责任,对于承运人,我国海商法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海牙规则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规定了17项免责

63、事由。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其除外责任,通常规定在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归纳起来可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2)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如由于破损、泄漏、自燃、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7)不可抗力所致。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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