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厦项目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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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厦项目设 计 合 同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设计人):*建筑设计研究院 目 录第一篇 协议书 第二篇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篇 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篇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合同附件一:各阶段设计成果文件组成及要求合同附件二:拟委派本项目主要技术人员一览表合同附件三:拟委派本项目施工现场参加设计服务和管理的技术人员一览表第一篇 协议书甲方(发包人):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设计人):*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发包人)通过设计招标确定*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乙方或设计人)为北京*大厦项目的设计实施单位,为明确甲、乙方的权利

2、义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国际商业惯例的原则,就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工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京*大厦项目 2、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3、工程规模(范围):北京*大厦,层数:26层,建筑面积:62300平方米。4、工程投资:北京*大厦主体工程:30000万元;北京*大厦室外工程:2000万元。5、设计范围和内容:设计范围:北京*大厦项目室内及室外工程;设计内容详见通用条款第五条(不包含二次装修商铺设计)。二、设计费:300002.73% 80%654.67万元,设计费基价暂按30000万元为基数计算,超

3、出(或少于)29999万元部分,相应增加(或减少)设计人的设计费;设计费取费比例为2.73%,下浮20%。三、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 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2、 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4、 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5、 合同通用条款;6、 设计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7、 设计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8、 设计招标文件及其附件;9、 设计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方案深化工程设计服务说明书;11、设计工作大纲及实施计划、设计人员分工表;12、甲方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制定的各项管理制

4、度;13、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四、 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术语的含义相同。五、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六、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只有根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共同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更改和补充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来往电报、信函、传真、会议纪

5、要、有关本项目补充的书面协议以及经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十、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十一、 设计开工时间及工期:以方案设计审查通过之日为起算时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时间应控制在105天以内,工期详见专用条款第三条。十二、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盖章及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后满两年自动终止。十三、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副本拾捌份,甲方执十二份,乙方执六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

6、法律效力。甲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丰台支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本合同于 2010 年1月 日签订于 北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备案号:备案日期: 年 月 日第二篇 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l.1 项目:指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内约定的设计项目总和,并由乙方承揽本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1.2 工程:指北京优胜大厦项目。1.3 业主:指北

7、京优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 甲方(发包人):指具有工程设计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北京优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 乙方(设计人):指被委托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设计单位。1.6 专项分包方(专项设计人):指被甲方、乙方接受的具有专项工程设计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接人)。1.7 设计负责人:指乙方提供的本项目设计人员架构中指定的负责设计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8 设计咨询(监理)单位:指负责本项目设计咨询并取得相应设计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1.9 甲方驻场代表:指甲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

8、驻场代表。1.10 乙方驻场代表:指乙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1.11 设计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1.12 设计: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和设计服务。l.13 设计成果文件:指由乙方提交的,供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的,能作为下阶段设计输入依据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投标时制作的三维动画,政府报批所需的模型及存有AUTOCAD Rl4或AUTOCAD 2000软件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估算、概算等技术资料。1.14 工程投资估算:指由

9、乙方委托具有造价咨询(管理)专业资质单位或由乙方自己,以方案设计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甲方评审通过的工程造价文件。1.15 初步设计概算:指由乙方委托具有造价咨询(管理)专业资质单位或由乙方自己,以初步设计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的工程造价文件。1.16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设计及服务的款项。l.17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书面确定增加的合同价款。l.18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

10、支出。1.19 设计周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天数。l.20 设计服务:指甲、乙方在实施本项目方案修改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配合、样板房工艺设计配合、设计现场各阶段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的活动以及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协助甲方开展设计交底、专项审查、向政府汇报设计工作的材料,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参加设备与材料的看样定板、技术调研及工程验收等活动(包括乙方委派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设计服务)。1.21 完整性:指提交人每次交付的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文件,并保证与提交

11、人自己保留的该部分文件完全一致。l.22 有效性:指提交人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人一当事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l.2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他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设计周期顺延的要求。1.25 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均指经甲方合法或按公开规范的程序授权的驻场代表、设计咨询工程师、设计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的书面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l.26 书面材料: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

12、现所载内容的文件。1.27 天或月: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或者其他法定节假目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月指日历月。第二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2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方无相应规范、标准、依据的,由乙方提出建议,由甲方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所采用的标准、规定、依据或其解释。2.3 本合同以人民

13、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第三条 设计管理模式:采取乙方设计及管理、甲方管理的管理模式。第四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4.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7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8年版,建质2008216号)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4.9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4.10 投标文件及附件4.11 北京优胜大厦深化工程设计服务说明书第五条 设计内容:包括同时不限于以下内容: 5.

14、1 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包括场地的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等)及招标配合、施工配合、现场服务等。5.2 方案修改和完善:按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8版)中关于方案设计应该达到的设计深度要求,制定限额设计方案,同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在设计竞赛阶段最终选定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5.3 主要的设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本项目用地红线内总平面及竖向规划设计、综合管线设计、交通组织、景观绿化等。(2) 室外市政、园林工程设计:包括本项目

15、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室外广场、停车场、供电系统、照明系统、景观照明、广播音响系统、安全防范监视系统、标识系统、室外给排水系统的设计等工程设计,以及室外各种管线综合设计。(3) 建筑设计:包括总平面范围内主体建筑、附属建筑设计。(4) 结构设计:包括总平面范围内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的结构设计、室外工程及建筑物的结构设计,装修工程的结构设计由装修设计单位完成(装修设计牵涉刭改动原土建结构时,乙方应对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5) 强电设计:高低压变配电系统(须分包给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需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EPS不间断电源、备用电源系统、动力供电系统、室内外照明系统(含智能

16、照明设计)、防雷接地系统等。(6) 弱电与智能化系统的设计:综合网络布线系统、楼宇自控BA系统、中低压供配电监控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门禁、防盗、巡更)、背景音乐及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控制中心机房工程、信息显示集成管理系统、中央集成管理系统等。(7) 给排水设计:给排水系统、热水系统、室外绿化喷淋系统。(8) 空调通风设计:建筑物内部通风系统、建筑物内部空气调节系统、供冷供热等设计。(9) 消防设计: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10) 合相关公司完成电梯工程设计。(11) 管线综合平

17、衡设计:各专业设备、系统的管线在建筑物内部和室外红线范围内的通道走线平衡设计。(12) 人防工程设计(若政府人防管理部门同意不修建,则无此项设计)(13) 环保工程(14) 燃气工程(乙方配合燃气公司设计)(15) 节能设计(16) 幕墙设计(幕墙施工单位负责完成深化设计,乙方负责设计的审核校对工作)(17) 钢结构屋盖设计(不包括加工制作深化设计)(18) 设备选型的意见:乙方应就本项目拟采用的专用机电设备、专用电子设备的选型于施工图设计开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但不设计专用设备。(19) 编制方案设计投资估算、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或由乙方自己编制初步设计概算。(20) 应对节点试验

18、、消防性能化分析、防雷风险化评估等及有关专项试验、研究与论证提出有关技术要求。对甲方协助的专项设计进行配合并提供接口技术条件。(21) 地质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估、风洞试验不在承包范畴内,但应提出有关技术要求。本项目中,在规划范围内,设计人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限于专业资质问题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由设计人报发包人同意后进行分包,专项分包设计费由设计人承担。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设计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设计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章确认。第六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交付的资料及文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

19、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1区域规划成果及基础设计资料(地形、道路标高等)1方案工作开始之前5天2用地红线图及用地批文1方案工作开始之前5天3项目设计任务书1方案工作开始之前5天4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1下一阶段工作开始前5天5本区工程地质报告1涉及工作开始前5天61/500地形图另行商定7市政管道施工图1施工图设计前7天8有关民航、交通、环保、卫生、人防、消防、航运的要求批文1有关涉及内容工作开始前5天注1:发包人所提供的所有设计文件的文字应为中文简体,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广州市的相关法规。注 2:电子文件提供份数均为2份。第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由甲、乙

20、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第八条本合同设计费及其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9.1 发包人的权利:9.1.1 发包人具有向设计人提出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的权利。9.1.2 发包人具有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审核的权利。9.1.3 享有设计人设计文件的全部使用权。9.1.4 设计人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9.1.5 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监理)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

21、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及监理工作。9.1.6 除发包人己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9.1.7 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提交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9.1.8 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不称职的设计人员和专项分包方。9.1.9 发包人有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9.1.10 发包人(业主)对项目外观、标志性结构、室内装饰等关键部位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等有最终确定权。 9.l.11 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9.2 发包人的义务:9.2.l 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

22、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9.2.2 发包人对设计人提出的付款申请复核无误后进行支付,并按合同指定银行将合同价款汇至设计人的账户。9.2.3 发包人负责组织中国建设程序规定的外部评审及确认活动,并负责完成设计文件报建、报批手续。并根据时间表的规定将必要的审批件交付设计人。9.2.4 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的工程设计技术交底(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的活动除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及其它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各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场地。9.2.5 发包人驻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

23、向设计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指令、通知应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人驻场代表,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人驻场代表应立即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指令、通知同时生效。9.2.6 发包人驻场代表是发包人的履约代表,设计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经发包人驻场代表签收后即视为已送达发包人。9.2.7 发包人参与设计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协调会议,协助解决设计中出现的商务与技术问题。9.2.8 因发包人原因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设计人提出

24、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派人与设计人的人员一起验收。施工材料由监理负责验收,设计人参加相关验收。9.2.9 发包人及设计咨询(监理)单位在收到设计人有关设计问题及确认问题的函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9.3 设计人的权利:9.3.1 收取设计费。9.3.2 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9.3.3 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9.3.4 对设计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管理。9.3.5 对参与专项设计的单位具有直接管理权。9.4 设计人的义务:9.4.1 设计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符合本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

25、规定、规程、标准、规划和要求,并符合竞赛文件的规定,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设计人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9.4.2 设计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签署齐全,图文清楚,图面清晰,完整齐全。9.4.3 设计人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必须经过有注册资格人员的验证和签名,加盖设计人出图专用章和注册章,必要时须在成果文件上标注专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9.4.4 设计人应在各阶段施工开始前,按约定的设计分工,参与组织工程设计图纸技术交底活动,答复有关技术问题。9.4.5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

26、标准图集的编号。9.4.6 涉及到相关技术问题时,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组织各阶段相关专业(课题)的专家研讨论证,配合发包人开展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预询价、技术谈判及招标等工作。9.4.7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设计咨询(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资料。9.4.8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作必要调整补充。9.4.9 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各项目的工程报批手续所需的设计文件数据。9.4.10 设计人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书面意见,一般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复杂问题答复时间另行商定。9.4.11 在设计各阶段,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

27、见,在双方确认的时间内完成由于设计失误使得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设计修改工作。9.4.12 设计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9.4.13 设计人应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9.4.14 设计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助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设计人执行。9.4.15 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设计竞赛评标委员会、设计咨询(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政府审查部门的评审

28、意见修改工作或成果,进行设计深化、优化,不另行收费。若上述评审意见与原设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修改设计,其设计费另行商议。9.4.16 在施工阶段,设计人应对项目组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必须按要求和你院报送的北京优胜大厦深化工程设计服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派出驻场项目总负责人、驻场专业设计人员,及时为施工现场提供服务。9.4.17 各设计阶段和施工现场参加设计服务和管理的人员要求予以具体明确如下:各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需要委派各专业主要驻场技术人员均不少于7名。在施工阶段,根据施工不同阶段的需要派驻相应设计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 1 名(高级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工程专业: 1 名(其中一级

29、注册建筑师1名):结构工程专业: 1 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市政给排水工程专业: 1名(高级工程师或中级职称10年以上):电气工程专业:1名(高级工程师或中级职称10年以上):空调通风专业:1名(高级工程师或中级职称10年以上);建筑工程经济专业: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拟委派本项目设计组的主要技术人员及个人业绩、资历情况参看附件二。拟委派本项目施工现场参加设计服务和管理的技术人员及个人业绩、资历情况参看附件三。9.4.18 设计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发包人的要求,派出各专业人员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与设计有关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设计人

30、提供的现场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9.4.19 设计人驻施工现场项目组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办公地点集中办公,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施工现场设计项目组办公场所房租、办公设备、交通设备以及设计人员住宿、餐饮等后勤服务均由设计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为设计人驻场人员的食宿提供便利条件,但费用自理。9.4.20 考虑到该项目的重要性、特殊性、复杂性,发包人将设计人的人员落实、驻场人员的到位作为设计管理工作考核的重点。如设计人的人员投入、驻场工作的安排、落实,未能达到要求,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4.21 发包人可以随时指示设计人暂停合同项目的全部或某一部分,在暂停期间,设计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项

31、目不致产生任何损失和损害。如果设计人因暂停和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招致增加费用,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如果暂停是为弥补设计人的缺陷,则设计人无权得到延长期或费用。9.4.22 设计项目的缺陷通知期限自工程竣工起计一年。9.4.23 设计人除了配合发包人已获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外,还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难点,对本项目在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方面应开展不少于一项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立项(由设计人和业主、发包人共同申报,共享此科研和技术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所需费用另行商议)。9.4.24 设计人所用工具、设备及车辆的安全问题,以及这些运输工具停泊在发包人处所、施工现场或沿

32、着这些地方行驶时的安全事宜,一概由设计人负责。其间若对上述发包人处所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坏,设计人须向发包人作出赔偿。9.4.25 若发包人提出要求,设计人必须针对本合同规定索偿、索求及责任,和一家发包人认可(即发包人不会无理拒绝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合同期内,必须保持保单有效。设计人必须将保单连同已付保金的收据,在合同期内交由发包人代表保管。9.4.26 保险:为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向发包人出具有效设计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开工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同时,应当为全部驻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的相关险种。若设计人已为其驻场人员购买了保险,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供驻场

33、人员的保险证明文件复印件。9.4.27 当设计人被判破产,发包人可以随时循简易程序,书面通知设计人终止合同,设计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9.4.28 履约保证金: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设计人将总额为设计合同价款的10的履约保证金汇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内(或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综合验收后一年止。9.4.29 设计人有义务依据发包人的意图和本项目设计工作进展情况按质、按量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9.4.30 设计人负责组织各阶段设计人与专项分包人的技术协调和交底工作。9.4.31 按合同规定向专项分包人支付设计费。第十条

34、违约责任:10.1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0.1.1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乙方利息。10.1.2甲方提供设计资料有误造成设计返工。10.1.3甲方中途要求中止合同。10.2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10.2.1 限期改正。乙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限期改正,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10.2.2 一般违约责任。乙方被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一

35、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10.2.3 严重违约责任。乙方被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次。10.2.4 部分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乙方必须在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合同的工作,五天内配合甲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乙方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乙方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甲方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10.2.5 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

36、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乙方必须在三天内停止全部工作,五天内配合甲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乙方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乙方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引致甲方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0.2.6 赔偿损失。因乙方违约或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赔偿与违约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的所有损失。10.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不能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除按合同处罚外,还将追究乙方相应责任。10.4 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0.5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已经完成

37、的设计成果在甲方支付与工作量对应的设计费后,设计成果全部归甲方享有,甲方有权与其他设计人签订设计协议,其他设计人可以取代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接乙方的一切权利义务,有权在乙方已经完成设计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设计,乙方不得有异议,其他设计人不必支付乙方任何报酬。10.6 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义务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指明乙方无履行的内容并要求乙方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6.1 设计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0.6.1.1 乙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按严重违约处理,赔偿相当于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两倍的损失给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拖延工期的损失。10.6.l.2 乙

38、方转包和私自分包设计任务,按严重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相当于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两倍的损失给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拖延工期的损失。同时,甲方将扣除转包(分包)部分的全额设计费用,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他一切损失。10.6.1.3 乙方承诺主动支持甲方及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的工作,对甲方及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第一次按一般违约处理;第二次以后,每违反一次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同时,乙方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0.6.1.4 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设计协调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实际

39、情况决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并要求其承担比原来计划多开支的费用,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10.6.2 设计成果方面的违约责任: 10.6.2.1 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处理:(1) 一次性逾期5天以内的,给予书面通知报并限期改正,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一次性逾期7天以内(或累计达10天以内)的,记一次一般违约,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一次性逾期10天以内(或累计达15天以内)的,记一次严重违约,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次:一次性逾期15天以内(或累计达20天以内)的,甲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一次性逾期超过15或20天(或累计超过20至30天

40、)的,甲方按严重违约处罚金额有权向乙方加倍收缴违约金,甲方还有权全部解除合同,如全部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相当于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两倍的损失给甲方,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2)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合同要求通过初步设计审查,若是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乙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并报甲方审批,如在后续工作中,乙方能按调整的计划完成,已赔偿金额可作为奖金返还给乙方。(3)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合同要求通过施工图审查,若是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乙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并报甲方审批,如在后

41、续工作中,乙方能按调整的计划完成,已赔偿金额可作为奖金退还给乙方。(4)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提交施工图,若是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全部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相当于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两倍的损失给甲方,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10.6.2.2 因建设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处理:一次性逾期不超过15天(或累计达25天以内)的,甲方或设计咨询(监理)单位予以书面确认,但甲方不予支付赶工费,工期协商顺延:一次性逾期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25天)的,乙方应优先采用追回工期的办法,赶工费用

42、及工期顺延双方另行协商。10.6.2.3 乙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按如下约定处理:(1) 在设计过程中发现乙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给予限期改正:由此造成设计文件逾期交付的,按本章10.6.2.l条的约定处理。(2) 在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或审查时发现乙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乙方应无条件改正;因此造成设计文件逾期交付的,按本章10.6.2.1条的约定处理。(3) 在后续设计或施工时发现乙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3、4) 因乙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3天以上5天以内的,按一般违约处理,乙方应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并免收直接受影响工程部分的设计费。(5) 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严重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超过5天的,按严重违约处理,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影响工程部分的设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6) 上述因设计人一般的错、漏、缺及其它一般的设计错误,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通知(口头、电话、书面)设计人后,设计人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的,不给予经济处罚,否则将按损失情况进行经济赔偿,赔偿总额以设计费总额为

44、限;上述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设计人按设计人购买的设计责任保险理陪金额进行赔偿,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0.6.3 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10.6.3.1 乙方未取得甲方同意超投资限额设计的,须承担违约责任,超过1000万元,罚款50万元;超过1000至3000万元,按实际超出数的10-15%进行罚款,以设计费总额为限。超限额部分不支付设计费,同时乙方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10.6.4 人员投入方面的违约责任:10.6.4.1 乙方在合同附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投有按甲方的指令按时到位的,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限期到位,

45、如不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到位,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10.6.4.2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要求更换人员的,按以下约定处理:(1) 未经甲方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人次;更换项目总负责人或者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万元人次。(2) 因不可抗力事件(如重病、重伤、失踪、死亡等)造成设计人员岗位空缺的,乙方必须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补充,但无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未予以补充的,按照本章10.6.4.1条处理。10.6.5 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

46、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或者履约时与其承诺不符,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10.6.6 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设计费。项目设计费不足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第十一条其他:11.1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11.2 乙方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11.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

47、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甲方需要乙方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差旅费由甲方承担。11.4 甲方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11.5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11.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1.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1.8 本合同未尽

48、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篇 合同专用条款第一章 设计依据第一条 设计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和北京市现行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1.2 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1.3 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1.4 甲方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1.5 甲方提供由规划部门认可的用地红线图和地形图;1.6 甲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用地红线坐标表、场地标高、

49、市政设施图文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等;1.7 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1.8 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政府或甲方委托或组织的评审机构(会议)提出的或甲方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1.9 中标通知书;1.10 乙方参加投标的方案、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版权属于甲方的其他投标方案。第二章 设计范围和内容第二条 设计范围和内容:2.1 项目设计范围:见协议书。 2.2 项目设计内容:参见通用条款第五条。第三章 设计文件的交付第三条 设计周期3.l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止为服务期限。在缺陷责任期(本

50、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止)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甲方不额外支付费用。3.2 设计人应以下面表格规定的期限交付设计文件设计阶段序号设计文件及设计服务开始时间完成时间备注方案修改设计完成方案的深化设计与修改工作得到业主(或代建方)对方案总体功能布局和造价估算的书面认可之日起30天报建图设计按规划局要求整理好图纸及电子报建文档并提交给业主接到业主(或代建方)对于修改方案及造价估算的书面确认之日起15天设计初步阶段1.1按合同约定负责初步设计总体控制时间及各专业间相关管理协调工作,通过初步设计审查报建图批准之日起45天非设计人

51、责任原因造成初步设计未能按时通过审查,完成时间相应顺延桩基础设计完成桩基础参考图设计(可供招标和备料)初步设计批准后或者接到业主(或代建方)对于初步设计文件(包括投资估算)的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的书面确认之日起15天施工图设计阶段2.1完成建筑、结构施工图初步设计批准后或者接到业主(或代建方)对于初步设计文件(包括投资估算)的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的书面确认之日起 完成给排水、电气、暖通工种的施工图65天60天(65天)非设计人责任原因造成施工图未能按时通过审查,完成时间相应顺延2.2施工图审查备案完成,提交施工图施工图审查通过之日起7天乙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设计服务的内容及时间安排应根据业主的项目

52、计划进行动态调整,时间要求详见各阶段项目设计工作进度表。3.3 设计文件的交付3.3.1 乙方按附件一各阶段设计成果文件组成及要求提交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3.3.2 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将设计文件或数据交付到发包方指定的地点。3.3.3 乙方取得设计文件或数据后应办理签收手续,签收人由发包方书面确认。3.3.4 甲方不负责乙方办理运输、邮寄及电传设计文件、数据所需的费用。3.4 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当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不符时,设计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3.4.1 工作顺序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出图计划:3.4.2 需要设

53、计咨询(监理)单位、发包人、施工图审查机构、政府审查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的期限;3.4.3 合同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3.5 除非发包人收到进度计划后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否则设计人应按照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工作。设计人开工后应以正当的速度,不拖延地进行工作。3.5.1 设计人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格、延误工期的事件或情况,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在项目设计过程中需要办理的任何手续,应将这些手续告知发包人,以免发包人延误或遗漏有关手续而影响工程建设。3.5.2 如果实际进度过于缓慢,不能在发包人批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或者实

54、际进度已落后于进度计划,设计人应增加资源(工时、人员、货物、设备等),并自担风险和费用。第四章 设计费的计取及支付第四条 设计费的计取4.1 基本原则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设计收费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本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按上述原则,本项目设计费基数总额为:300002.73%=819万元。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规定的标准下浮 20 % 计算,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为654.67万元。4.2 本合同约定项目的最终设计费为人民币654.68万元,此价格为设计费最终结算价,在结算时将不再调整(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55、4.3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金额己包含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包括方案设计及深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修改费用、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配合甲方进行报建、报审、验收费用、乙方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费用以及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费用等。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中指明费用内的任何其他费用。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外的服务,费用另行协商。第五条 设计费的支付: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最终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20% 签订合同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承包方将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内,经甲

56、方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完付款手续;第二次付费30% 全部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20天内办理完付款手续;第三次付费30% 全部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20天内办理完付款手续;第四次付费10% 提交室外工程施工图审查后20天内办理完付款手续;第五次付费5% 主体结构验收后及机电系统调试完后20天内办理完付款手续;第六次付费所有尾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内办理完付款手续。合计100% 说明:1 工程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浮20计。2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下浮率。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57、:经计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专业调整系数: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附加调整系数: 1.0: 下浮率:20。3本项目设计费总额中包括投标时对投标单位的投标补偿费用及最终选定未中标人设计方案的补偿费用,详见本项目的设计竞赛文件。本条中所指最终设计费及其比例均指扣除投标单位的投标补偿费用及最终选定未中标人设计方案的补偿费用后的设计费。4 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设计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设计人收款时同时开据发票,税金由设计人自理。5 发包人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为设计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设计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

58、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的费用中扣减。6 设计费结算以市财局审定为准。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增加工程投资额,按上述计算方法相应增加设计费。上述所有费用的支付时间不包含政府审批时间。第五章 设计投资控制第六条 限额设计:本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投资限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为目标值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突破。设计人承诺在保证建筑功能与质量的前提下进行限额设计,确保工程投资不突破限额目标,若超出设计限额,设计人无条件进行修改,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 投资控制7.1 工程投资控

59、制7.l.1 乙方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数量表、设备清单及数量和询价数据,工程量计算书、编制说明书。7.l.2 设计概算的计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计算资料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广州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7.l.3 乙方应对概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

60、确地确定工程造价。7.1.4 设计概算编制时其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计价时的检索。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 7.l.5 如果工程造价超出市财局初步设计概算,乙方须根据评审专家和招标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和深化,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并承担一切的责任和损失。如果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乙方须无偿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7.2 设计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概算的准确性。概算应是依据初步设计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量、价并按清单形式编制的,是客观、准确、可行的,并已包括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造价管理文件所规定的所有计费内容,发包人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和协助。7.3 如果因设计人的过错造成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必须无偿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编制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进度。7.4 设计人承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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