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技公司企业制度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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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科技公司企业制度手册x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 项目概况4一、 项目概述4二、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5三、 资金筹措方案6四、 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6五、 项目建设进度规划6第二章 企业制度手册7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7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0三、 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12四、 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13五、 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14六、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17七、 财务分析的基本方法19八、 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分析20九、 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表22十、 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5十一、 公司的成本、费用和利润管理29十二、 股份制企业财务管

2、理的目标和对象30十三、 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32十四、 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34十五、 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36十六、 传统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弊端37十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39十八、 苏联及东欧国家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探索45第三章 公司概况52一、 公司基本信息52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52第四章 组织架构分析54一、 人力资源配置54二、 员工技能培训54第五章 风险评估56一、 项目风险分析56二、 项目风险对策58第六章 SWOT分析60一、 优势分析(S)60二、 劣势分析(W)62三、 机会分析(O)62四、 威胁分析(T)63第一章 项目概况一

3、、 项目概述(一)项目基本情况1、承办单位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2、项目性质:技术改造3、项目建设地点: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4、项目联系人:杜xx(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公司不断建设和完善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企业专项行动,推广适合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应用,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

4、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 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公司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坚持优化结构,提质增效。不断促进企业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补齐生态环境保护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短板,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新

5、能力为主线,降成本、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45.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二、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8276.56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4456.8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10%;建设期利息363.8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9%;流动资金3455.8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91%。三、 资金筹措方案(一)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项目总

6、投资18276.56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0850.84万元。(二)申请银行借款方案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7425.72万元。四、 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294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26241.16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2282.85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3.80%。5、全部投资回收期(Pt):8.89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7130.02万元(产值)。五、 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

7、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第二章 企业制度手册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各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都有一些规定。在人数上,多数国家规定不得少于7人,也有的规定为5人或3人以上。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大概有:(1)发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2)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为发起人;(3)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但一般都有一些附加规定。如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只有当某外国人拥有本国公司股份的35%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充当

8、本国公司发起人。也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很宽,如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合伙组织、社团或公司,不管是单独组建还是联合组建,也不管其住所、户籍和组建公司在哪里,均可按本法规向州务卿呈报两份公司章程而组建公司。我国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公司发起人限制过多,规定:“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做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后来,公司法对此做了重大改进,对公司发起人没有过多的要求。如该法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9、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就与国际通行的法规非常接近了。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公司法章程的规定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制定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大会通过。(3)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

10、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如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承担募股的其他事项。(5)当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验资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除上述职责外,各国公司法还规定发起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见我国新公司法:第95条):(1)连带负责设立费用的责任。指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连带负责返还股款及利息的责任。公司如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有返还股款及其利息的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

11、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当赔偿责任。发起人在创办公司的过程中,在承担公司筹办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报酬或利润。但这不应是“秘密的利润”,而应当是公开的利润,应作公开的说明。这一点,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实际上,由于发起人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认购原始股,在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后,随着股票价格的上涨,发起人也可以取得巨额的创业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

12、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发起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各个公司采取的设立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上,在采取核准制的国家,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行政专管机关的核准程序;在采取准则制的国家,公司设立就不必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在公司设立方式上,采取发起方式比较简单,采取募集方式则比较复杂。我国实行的是核准制。按

13、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如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其程序主要包括:(1)申报批准。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73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3)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公司法第82条规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后,应即缴纳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发起人交付全部股款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5)设立登记。董事会成立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

14、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报设立登记。(二)募集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时;其程序与发起方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还要经过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及与之相关的一些步骤。具体的程序包括:募股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等等。这些内容将在“股份的发行”部分加以详细介绍。(三)国有企业改建股份公司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是各投资主体投资新设,也可以通过对原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建立。按照新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

15、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即可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一般规定,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进行公司设立。三、 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设立公司的程序,自申请发起开始,到设立登记结束。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将公司设立的主要文件呈报登记机关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活动。我国于1988年6月由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6月又参照公司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各国对公司设立登记所采取的立场不同,有的采取

16、设立要件主义,即将公司设立登记作为公司设立的要件,如英国、中国的公司法;也有的采取对抗要件主义,即公司的登记不为公司设立的要件,仅为公司设立后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如比利时的公司法。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意义表现在:(1)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公司法人资格;(2)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公司法第13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在登记成立后,才能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4)公司登记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四、 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公司登记的条例规定,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

17、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各级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范围是: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国务院规定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

18、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3.市、县工商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上述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五、 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含义与认可方式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设立的法律意义有:(1)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设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即成立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严格地讲,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组建、开办、建立等是不相同的,因为其他概念是非法律用语,多属经济用语,表明生产力的形成过程。(2)公司设立行为应该是合法行为,不仅设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应符合法律要求,还应得到

19、一定的法律形式的认可,如最终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等。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法律认可形式主要有特许方式、审核方式、准则方式和严格准则方式。强调公司设立的法律意义十分重要,它既使公司受到公司法的约束,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又是对公司的法律保护,如防止第三者侵害公司名誉,保护企业法人地位和法人财产权等。从公司制发展的历史看,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认可形式是不断发展和改进的。基本可概括为以下四种主要形式:(1)特许方式。指设立公司要经过皇室或政府的特别许可。17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就是如此。这种认可方式过于严格,政治权力对企业的干预过多,阻碍了公司制的发展。(2)核准方式。即公司必须经政府授权的行政

20、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这种方式在18世纪的法、德等国最先实行,它比特许方式有了很大改进,但仍显烦琐。(3)准则方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凡符合条件者无需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只要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即可。准则方式较特许、核准方式简便易行,促进了公司制的发展,但也出现了滥设公司、欺诈行为过多的问题,因而又出现了严格准则制。(4)严格准则制。即严格规范设立条件和加强设立监督的准则方式。一方面;加强设立条件的限制及设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对设立行为的法律和行政的外部监督。目前,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法律认可方式。我国在公司制试点开始时,采取的是特许方式,如北京天桥、上海飞乐后来采取核准方式,股

21、份制试点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体改委批准;在1994年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严格准则方式,但股份有限公司仍采取核准方式。原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鼓励创业,促进发展和扩大就业,国家进一步放松了对股份公司的准入限制。2005年通过的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份公司同样实行严格准则的原则,并降低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和设立方式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人称为设立发起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它的设立发起人就是全体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如果采取发起方式,发起人

22、也是全体股东,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发起人只是公司的创立人。公司的设立人和发起人的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设立人和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形式。发起设立是指设立人全部认足股本额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指设立人(发起人)要认购拟发行股份的一定部分,但不能认购全部股本,同时必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而设立公司。我国原来规定的定向募集方式已被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自身特点决定,必须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设立人即全体股东,必须全部认足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则可采用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方式程序较

23、为简单,但所筹集的资金有限;社会募集方式可筹集大量社会资金,但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六、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按我国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采取发起方式,但国有独资公司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新公司法实际上仍然坚持这一原则,但在设立条件方面有了许多的更为宽泛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主要有:厂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一般为250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一大公司也可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但对它们公司都有特殊的规定。(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24、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共同签字、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增加了“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章程就由投资的个人自己制定。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由于是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过可设监事会。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范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问题,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即一个

25、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份公司最基本的文件,是公司运作的最根本的行为规范。公司的全体股东和经营管理者,都应遵守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和有关的法规,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条例,股东可以提出意见并要求按程序进行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要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经所有股东签名、盖章方能生效。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发起人起

26、草,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25条):(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七、 财务分析的基本方法财务分析是以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为依据和起点,采用专门方法,系统分析和评价企业过去和现在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以利于改进财务管理工作,并帮助利益关系集团改善决策。具体地说,财务分析就是把整个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分成不同

27、部分和指标,并找出有关指标的关系,达到认识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的目的。财务分析的方法有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两种。比较分析法是对两个或几个有关的可比数据进行对比,揭示差异和矛盾。比较分析法主要有趋势分析法与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是将企业连续数期的财务报表中的相同项目的金额进行比较,以揭示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与营业状况,及其动态的发展趋势。例如,比较公司近几年的利润总额及增长速度,比较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等。比率分析法是在同一张财务报表的不同项目之间、不同类别之间,或在两张不同的财务报表的有关项目之间,用比率来反映它们的相互关系,以便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做出评价,并发现其中的问题

28、。例如,反映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反映公司资产结构的资产负债率等。比较分析法的核心在于解释原因,分析得越深入,找到的原因越直接。因素分析法是依据分析指标和影响因素的关系,从数量上确定各因素对指标的影响程度。因素分析法主要有差额分析法、指标分解法、连环替代法和定基替代法等。八、 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分析前面论述的财务指标都是从某一特定角度就企业某一方面的经营活进行分析,是对企业某一方面能力的单独评价。若想全面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果,了解财务状况各方面之间的内在关系,则必须对各种财务指标做综合分析。财务报表的综合分析主要有两种模型:杜邦分析法和沃尔评分法。(一)杜邦分析法杜

29、邦分析法是由美国杜邦公司最先设计和使用的,是利用各个主要财务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建立财务指标分析的综合模型一杜邦模型,以综合分析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方法。杜邦模型最突出的特点,是将若干个用以评价公司经营效率和财务状况的指标按其内在联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杜邦模型看,权益净利率是综合性极强、最有代表性的财务指标,它是杜邦系统的核心。财务管理最重要的目标是使股东财富最大化,权益净利率恰恰反映了股东投入资金的获利能力,反映了企业筹资、投资等各种经营活动的效率。由公式可以看出,决定权益净利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和权益乘数。销售净利率反映企业的投资效果;总资产周转率反映企业的运营

30、效率;权益乘数反映企业的筹资活动。分解以后,可以把权益净利率这一综合性指标发生升降的原因具体化,分析究竟在哪方面应该加强。此外,通过与本行业平均指标或同类企业对比,杜邦模型还有助于解释变动的趋势。(二)沃尔评分法沃尔评分法是一种财务状况综合评价方法,是20世纪初由沃尔提出的。沃尔的办法是选择7个财务指标,用线性关系结合起来,用以评价企业的信用水平。这7个指标是:流动比率、净资产/负债、资产/固定资产、营业成本/存货、销售额/应收账款、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净资产,沃尔分别给定它们在总评价中所占的比重,依次为:25%、25%、15%、10%、10%、10%、5%,总和为100分。然后确定标准

31、比率(一般以本行业的平均值为基础,并作适当的理论修正),并与实际比率相比较,评出每项指标的得分,最后求出总评分。沃尔评分法在实践中经常被应用,但其在理论上的弱点是未能证明为何选择这7个指标,也未能证明每个指标所占比重的合理性。此外,在技术上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当某一个指标严重异常时,会对总分产生不合逻辑的重大影响。现代社会与沃尔时代相比,已有很大变化,人们借鉴并改进了沃尔评分法,通过增加新指标和重新设置权重,扩充了评分体系,建立了综合评分标准。1995年,我国财政部公布了包括10个指标在内的“公司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1999年,有关部门又公布了详细的“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都是结合我国的

32、实际情况建立的综合评价体系。九、 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从1998年开始,我国财政部规定,国内企业在年度报表中应披露现金流量表,以替代财务状况变动表,这是我国会计制度向国际管理迈进的一大步。现金流量表是详细说明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流入、现金流出以及现金净流量的会计报表。它综合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有关的现金流转情况。现金流量表所要统计的现金流包括:(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4)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5)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现金流量表的有关概念。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指的是货币资金和现金等价

33、物。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随时可以用于支付的存款和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必须是随时可用于支付的,那些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不能作为现金,但若提前通知银行便可支取的余额,则可包括在现金范围内。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3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化为已知金额现金和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必须指出,公司现金形式的转换,不会产生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如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是企业现金存放形式的转换,不构成现金流量。同样,现金与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也不属于现金流量,如企业用现金购买短

34、期国债。现金流量是某段时期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现金流量分为三类: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2.现金流量表的作用。现金流量表因其可以弥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局限性,使会计报表能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如存货的计价及跌价损失的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等,编制者往往利用这些会计政策来粉饰会计报表,使投资者较难准确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现金流量表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从一项投资的整个投资年限看,净利润与现金净流量的数额应一致,而在各投资年度的分布却不一致,这样就会出现有会计收益的年度而无可供利用的资

35、金这种不正常的现象。而衡量企业经营状况是否良好,资产的变现能力是否强,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债务等,现金流量表是非常重要的指标。评价经营收益质量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差额分析法,即用经营现金净流量减净利润,如为正数,表示收益质量好;如为负数,则表示收益质量不好。二,是比率分析法,即用现金净流量除以净利润,如大于1,表示收益质量好;如小于1,表示收益质量不够好。现金流量表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提供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及流出的信息,使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2)将现金流量信息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结合起来看,可以综

36、合评价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潜在风险,是有关管理部门尤其是证券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3)有利于企业本身搞好资金调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现金流量表反映的企业财务风险。通过对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可以揭示企业的如下财务风险:(1)每股现金流量小于每股收益。每股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加权股本,它揭示了企业有现金分红,但没有足够的现金保证。例如,1998年,厦新电子的中期收益为每股0.72元,加上未分配利润,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应当很多,但公司现金却很拮据。(2)主营收入含金量过低。主营收入含金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现金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这一指标等于或大于1,说明企

37、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能及时回笼;相反,则说明企业现金回收慢。当然,一些大量除销产品的企业如房地产业除外。有些企业收益为正,即账面上有利润,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却为负,投资者一定要警惕现金能否保证债务特别是短期债务的支付。例如,1998年的“ST苏三山”(现为振新科技)面临摘牌压力,公司只好在账面上扭亏,但现金不足,因为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并不容易。十、 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平衡关系,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它综合反映了企业在某一时日(如月末、季末或年末)的资产总额及其构成、负债总额及其构成、股东权益总额及其构成。由于在任何时点上资产

38、必等于负债与股东权益之和,所以资产负债表是静态报表。1.资产负债表的有关概念。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资产应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指的是在未来直接或间接地为企业带来现金净流入,如材料存货;(2)资产都是为企业实际控制或拥有的,“拥有”指企业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指企业虽没有资产所有权,但可以实际控制,可以对其自由支配和使用,如融资租人固定资产;(3)资产都是企业在过去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中获得的,企业所能利用的经济资源能否列为资产,其区分标志之一就是是否由发生的交易所引起,不能根据谈判

39、中的交易或计划中的经济业务确认一笔资产;(4)资产必须能以货币计量,虽属于企业但无法用货币计量的资源,如人力资源,不在报表中显示。负债是企业过去的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会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具有以下特征:(1)负债是由过去的经济业务事项引起的、企业当前所承担的义务,企业预期在将来要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可能产生的债务不能作为负债;(2)负债必须在未来某个时点通过转让资产或提供劳务来清偿;(3)负债也必须是能用货币计量的债务责任。股东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又称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相对于负债而言,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者权益不像负债那样需要偿还,除非发生减资、清算

40、,企业一般不需要偿还所有者;(2)企业清算时,负债往往优先清偿,所有者权益只有在清偿所有负债后才返还给所有者;所有者权益能参加利润分配,而负债不能。所有者权益在性质上体现为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利益,在数量上体现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四个项目,其中,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称为留存利润。2.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分类。资产负债表项目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流动性分类,二是按货币性或非货币性分类。一般大多按流动性分类。按流动性分类,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负债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股东权益可分为投入资本和留存利润。在这种分类方法下,企

41、业资产按流动性排列,流动性强的在先,流动性弱的在后;负债按到期日的远近排列,到期日近的在先,到期日远的在后;股东权益按永久性大小排列,永久性大的在先,永久性小的在后。3.资产负债表的作用和局限性。资产负债表对报表使用者分析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具有以下作用:(1)了解企业所掌握的经济资源及这些资源的分布与结构,可以通过对资产结构的分析,对企业的资产质量做出一定的判断;(2)把流动资产、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联系起来分析,可以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3)通过企业债务规模、债务结构与所有者权益的对比,可以对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及举债潜力做出评价;(4)通过对资产流动性或变现能力、企业筹措资金能力等方面进行分

42、析,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弹性(指企业应付、适应各种变化的能力);(5)通过对不同时期项目的比较,可以了解企业财务的变动情况,预测财务状况的发展趋势。同时,资产负债表也有其局限性:(1)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不反映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现行市场价值,当发生通货膨胀时,账面上的原始成本与编表日的现时价值会相去甚远;(2)用货币计量会遗漏无法用货币计量的重要经济资源信息,如人力资源及固定资产在全行业的先进程度等;(3)表中包括许多估计数,如坏账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估计的数据难免带有主观性,可能影响信息的可靠性。十一、 公司的成本、费用和利润管理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

43、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别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投资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企业发生亏损,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弥补。股份制

44、企业的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如下程序分配:(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它累积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2)向优先股派发股利;(3)提取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4)向普通股派发股息,可以实行现金派息,也可以实行股票派息,即送红股;(5)剩余的利润计入未分配利润。十二、 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和对象(一)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取决于股份制企业的总目标。股东创办企业的目的是扩大财富,股份制企业的目标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股东财富最大化也是财务管理的目标。股东财富由其所持

45、有的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场价格决定,因此,股价高低反映了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股价主要受外部环境和企业决策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抛开外部因素不谈,股价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报酬率和风险,而企业报酬率和风险则由企业的投资项目、资本结构和股利政策决定。财务管理正是通过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股利决策来提高报酬率,降低风险,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二)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的对象财务管理主要是资金管理,其对象是资金及其流转。资金流转的起点和终点是现金,其他资产都是现金在流转中的转化形式,因此,财务管理的对象也可以说是现金及其流转。在生产经营中,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又变为现金,这种周而复始的流转过程称为现

46、金流转。这种流转无始无终、不断循环,称为现金的循环。时间不超过1年的流转,称为现金的短期循环。短期循环中的资产是流动资产,包括现金本身和企业正常经营周期内可以完全转变为现金的存货、应收账款、短期投资及某些待摊和预付费用等。时间在1年以上的流转,称为长期循环。长期循环中的资产是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等。(三)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财务管理有三个重要的职能:财务决策、财务计划和财务控制。(1)财务决策是核心职能;财务计划是财务决策的具体化,是控制财务活动的依据;财务控制是财务决策的具体落实,是执行财务计划的手段。财务决策指在财务目标的总体要求下,从若干个可以选择的财务活动方案

47、中选择最优方案的过程。(2)财务计划指在一定计划期内以货币形式反映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及其来源、财务收入和支出、财务成果及其分配的计划。(3)财务控制指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利用有关信息和特定手段,对企业的财务活动施加影响或进行调节,以实现计划所规定的财务目标。财务决策、财务计划和财务控制组成了一个财务管理循环。(四)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股份制企业的财务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途径是提高报酬率和减少风险。企业的报酬率高低和风险大小则取决于投资项目、资本结构和,股利分配政策。因此,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管理、融资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等内容。十三、 公司法的起源与

48、发展(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与终止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指以单行的法律法规形式存在的有关法律;广义的公司法还包括上述法律之外的其他有关法律。公司作为一种社会集资设立的企业,它的活动对社会公众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较大,因而公司法的强行规范较多。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以及它们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包括:(1)国家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关系,简称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审批程序、确定公司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格式、公司的清算与终止程序等。(2)公司内部关系。这

49、是指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同其他股东之间、公司管理人员同职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建制等一些重要原则问题。(3)公司对外经济关系。这是指公司与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对外经济关系的范围很广,其中,与一般企业相同的对外关系,国家已有相关的法规作出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里所指的是公司特殊的对外经济关系,如公司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股东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同认股人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公司法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起着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的作用。首先,公司法直接作用于人们的行为,通过命令、禁止、允许和提倡等方式,使人们在公司的设立、组织与经营活动中

50、行为规范化。其次,公司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与公司相关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保障公司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二)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沿革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沿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特许阶段。19世纪以前,西方各国基本上没有统一的一般性的公司法,公司的设立都经由皇室或议会特许,发给一些组织特许证,然后便可组建公司。皇室的特许证上盖有国玺,规定了公司的性质和权利,以及股东的责任范围。国会也可以通过特许法案允许设立公司,这些公司大多与公用事业有关。(2)一般性公司法阶段。自19世纪开始,西方各国陆续制定一般性公司法。原来在国会颁布的各种特别公司法令中

51、,本已包含了许多普遍适用于所有公司的一般性规则,这为制定一般性公司法创造了有利条件。英国于1844年制定联合股份公司法,允许不按特许方式组织,而通过注册方式成立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但股东要对债务负无限责任。1856年,确定了这类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此后,英国的公司法又频繁修改。法国于1867年颁布了单行的公司法。德国于1892年颁发了世界上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实际上是关于两合公司的法规)。(3)公司法内容的更新与国际化。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公司制度迅速普及并向国际化发展。各国公司法适应这种变化,在立法内容上不断更新,并加强了国际化的趋势。例如,

52、公司法的内容更加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各国公司法的条款越来越朝着统一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十四、 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一)旧中国的公司立法中国最早的公司法是清末光绪年(1903年)颁布的公司律。它共有131条,对合资公司(相当于无限公司)、合资有限公司(相当于两合公司)、股份公司(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于股份两合公司)分别做了规定。辛亥革命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公司条例,也是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四种公司。1929年,中华民国政府制定了公司法,这是中国现代一部比较完整的公司法,是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的基础。1940年又制定了第一个有关有限

53、责任公司的立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立法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前面所提到的五种公司形式。1954年又颁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但在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传统的私营公司和公私合营公司较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国内地消失了。从1961年开始,按行业组建了一些专业性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1964年,在工业、交通系统试办托拉斯联合公司,但这些公司基本上是公有的“行政性公司”。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这种公司更是大量涌现。到80年代中期,中央不得不三令五申地进行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与此同时,我国开始了部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自1992年5月15日起,国

54、家体改委、财政部等单位陆续须发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15个文件,股份制改革随即在我国掀起热潮。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股份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在总结我国公司制建设和改革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2005年10月,新的公司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三)我国公司法的立法体系我国新的公司法分13章219条,全面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有关问题。我国公司法采取了“总

55、一分一总”的结构方式。第一章为总则,规定立法宗旨、公司定义、公司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活动原则等基本问题,以及关于公司的设立、名称、投资等各种公司通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做出规定;第六章至第十章共五章,分别对两种公司形式通用的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财务和会计、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问题做出规定;第十一章规定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讲的是公司运作中涉及的法律责任,第十三章是附则。这种结构既突出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出规定,又避免了条文上的重复。十五、 国企改

56、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的增长、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中央文件多次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这是因为:1.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成功,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2.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将市场机制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起来。因而,国有经济通过改革与市场机制有机融合,就成为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重心与难点。现行的国有经济管理体制存在许多弊端,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要求把国有企业的改革放到

57、重要的中心地位,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经济的运营效率。十六、 传统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弊端我国传统的国有经济管理体制形成于“一五”时期。由于当时工业建设的重要性,以及资金、技术力量和经验的不足,对重点项目实行集中管理。中央各部门负责工业项目建设,而地方政府除了积极支援国家在当地的重点项目外,主要是管理农业,抓农业合作化、稳定物价和人民生活。由于建设项目是以中央各部门“条条”管理为主,投产后也由中央管辖,这就为此后的“政企不分”的格局奠定了基础。这种体制虽经几次“放”与“收”的变动,但其基本框架一直没有改动,并在实践中逐步固定下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最根本的弊端是政企职能不分,政府既是

58、公共权力主体,又是市场经营主体,使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都被扭曲。传统管理体制的特征如下:(1)中央政府根据社会生产的行业划分建立相应的行业性主管部委,这些部委集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于一身,分别管理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分布在本行业的国有企业;(2)各级地方政府仿效中央政府设置组织机构,并对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同样享有控制权,从而使国有资产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3)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民经济生产计划(还包括产品价格和工资水平),并以指令性计划的形式层层分解到各个国有企业;(4)国有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成为单纯地执行计划的生产单位,缺乏必要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难以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

59、5)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行政性管理,企业按规模大小,比照政府部门确定行政级别,企业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并享有相应政府官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一五”期间,曾对我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建设逐步走上正轨,经济建设的任务和环境日趋复杂,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管理企业的目标多元化,导致企业的利润目标不突出;(2)企业自主权不能落实,法人地位得不到保证;(3).政府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及按企业规模定行政级别,诱使企业努力追求规模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4)政府作为垄断的政治权力直接进入市场,必然形成各种人为

60、的、政策性的垄断,使市场机制受到压抑,影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和资源配置效率;(5)“条块分割”所造成的地方和部门的割据现象,阻碍了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十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当东欧国家先后展开经济改革之时,中国却进行了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问题的认识,是从1979年经济改革后才开始的。中国的改革不仅起步晚,而且起点低,改革是在没有系统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的。然而,在短短的十几年里,中国的市场理论和市场化改革一起,跨越了其他国家二三十年所经过的历程,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同时,中国正在探索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初步找到了国有经济与市场兼容的具体形式。中

61、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阶段中国改革之初,首先把希望的目光投向了东欧,决心仿照他们的市场化改革。但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所以人们十分谨慎地对待市场问题。1979.年3月,陈云同志提出“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这一思想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几乎被引入这一时期的所有重要文献。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更加明确地指出:“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也就是说,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由国家统一计划出一定的

62、范围,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有益的。”并提出,要“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各自的范围和界限”。(二)“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理论,标志着我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问题认识的一个重大突破。决定指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

63、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我国计划体制的基本点可概括为:“第一,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第二,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生产和交换,主要是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它们在国民经济中起辅助的但不可缺少的作用;第三,实行计划经济不等于指令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都是计划经济的具体形式;第四,指导性计划主要依靠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实现,指令性计划则是必须执行的,但也必须运用价值规律。”同时,决定还明确指出:“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依照所有权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扩大国有企业的自主权。“要使

64、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这些规定,确定了我国国有经济改革的基本思路,即国有企业的改革,绝不搞私有化或各种形式的“企业所有制”,而是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模式,承认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以适应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当然,这一思路当时还很不成熟,还需要以后的改革实践来不断充实。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决断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惟一正确的选择。(三)“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阶段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问题进行了新的概括和说明。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明确几个基本观念:(1)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不同。(2)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3)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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