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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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规定,更好的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局(分公司)各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局(分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的原则。局(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局(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

2、合规。(二)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局(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决策前要对决策的可行性、潜在风险等进行必要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造成损失。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成员及参会人员的作用;参与决策人员要行使好权利,充分发表意见;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分清责任界限,依据有关党纪国法和局(分公司)规章制度,严肃追究有

3、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经济处罚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第三条 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决策范围第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重大决策是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上级重要决定、重大任务、重点指标的主要措施; (二)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战略管理等事项; (三)局(分公司)年度计划、业绩目标、业绩考核、奖金薪酬兑现

4、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内外部各类检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事项; (四)局(分公司)资产变动、重大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局(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队伍稳定等方面重大事件的处理; (六)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监察、审计及群团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制度、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七)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职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确定局(分公司)级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确定年度党员发展方案,审批年度党员发

5、展和转正决议; (十)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人员的处理; (十一)其它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局(分公司)中层干部和基层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中层干部和基层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聘任)、调整; (二)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推荐; (三)干部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涉及企业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经营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维修、工程建设、重大关键性设备购置等年度计划; (二)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和维修项目及有关非经营性重大项目; (三)员工后勤生活和福利待遇重大项

6、目; (四)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5万元及以上预算内项目支付; (二) 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九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做出决策。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条和第八条由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六条由党组会研究决定;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由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职代会审议;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由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职代会审议; (五)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项应根据具体事项的不同内容、不同情

7、况由局长、经理办公会或党组会进行决策。 第十条 局长、经理办公会由局长、经理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到办公室、议题提报部门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需要列席的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研究干部人事事项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十一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八条所列事项内容必须采用票决制,其中第六条第一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议题提出。由局(分公司)领导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或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照“三重一大”事项内容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并

8、经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负责收集后报局长、经理审批,确定议题。 第十三条 会前酝酿。 (一)征求意见。对涉及面广、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示或者其它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员工参与度。对干部任免,由人事部组织进行考察,并征求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 (二)论证评估。组织局(分公司)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三)法律审查。在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9、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一致,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四)形成方案。分管领导听取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评估,形成初步意见和备选方案。 (五)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会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重要人事任免、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以及其它可能泄漏企业秘密的事项除外。通知方式和会议材料送达方式包括邮件、书面、电话或口头等。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

10、,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局长、经理办公会和党组会必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加,应到会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充分讨论。讨论重大问题时,每个参会成员都必须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讨论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六条 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时,应实行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记名投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

11、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或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对议定事项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决策事项,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定。对于经过2次以上讨论仍未形成决定的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按照职能分工做出决定并对此负责,同时向局(分公司)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决策事项、决策过程以及与会

12、人员的意见、表态和主要分歧意见、表决方法和表决结果、会议最终决定等,并要求正式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重大决策报备制度,局(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有关情况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司报备。 第二十条 会议纪要。对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经参加该次会议的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 (一)局(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 (二)“三

13、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会议主持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三)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局(分公司)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时应及时请示汇报。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请示汇报,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集体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要重新提交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局(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

14、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局(分公司)党组要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局(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上级局(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局(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监察、工会、财务等部门可通过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财务稽核等方式,对“三重一大”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工

15、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按有关规定和企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或公示,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员工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人员、列席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局(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管理,违反规定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及时向市局(公司)报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监察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矛盾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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