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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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 涛 博士/副研究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二一二年十二月中国:u“阜阳奶粉”“量”;u“三聚氰胺”、“圣元奶粉”“质”。 是一类专门供给初生3周岁婴幼儿的食品,可分为婴儿配方食品(分乳基、豆基和特殊医学用途)、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婴幼儿断奶期(转奶期)食品。 婴幼儿的生长期是人一生中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时期,婴幼儿食品是维系婴幼儿生命和健康的“粮食”,不同于普通的食品,其营养成分的选择和配比是根据不同年龄段或月龄段婴幼儿的生长发育对营养素的需求而设计的,对奠定婴幼儿一生的体格和智能极为重要。 主要是婴儿配方奶粉和配方米粉, 此外还有少量新开发的儿童强化食品、儿童保健食品和特殊儿童食品等。

2、 主要是婴儿配方奶和婴儿配方奶粉, 医用特殊婴儿配方奶和奶粉(大豆基质、铁强化、低过敏源等), 断奶婴儿谷物食品(谷物为基料, 加入水果蔬菜、肉、鱼等的婴幼儿辅食),冷冻婴幼儿辅食, 有机婴幼儿食品等。特殊营养与膳食法典委员会(CCNFSDU) 与婴幼儿食品有关的法典标准的制修订;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CCFA)与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法典标准的制修订;联合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 对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等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 并提出安全限量和相关质量规格。 CAC形成了一个相对较完善的关于婴幼儿食品的法典标准体系。 在每一食品添加剂品种下, 都有详细的具体食品添加剂名单及其限量规定。联

3、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 根据ADI(日允许摄入量)以及婴幼儿这一特定人群的暴露量等资料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危险性评估, 确定某种食品添加剂在婴幼儿食品中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 p婴幼儿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规格要符合CAC/MISC6;p检测方法主要引用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如美国官方分析化学师协会标准(AOAC) 、北欧食品分析委员会标准(NMKL) 、欧盟标准(EN)等。 在CAC的法规体系中, 营养强化剂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 有单独的管理规定。Advisory lists of nutrient compounds for use in foods for special

4、dietary uses intended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1997 ( amended 1983, 1991, revised 2008) 内容包括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肉碱、牛磺酸、胆碱、肌醇、核苷酸等多种营养素的参考清单及用作营养素载体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及其限量要求。 如: pCodex stan72 :只允许添加L型氨基酸, 不允许使用商业氢化油脂, 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不能超过总脂肪酸的3%, 对使用的脂肪酸进行了名单和量的规定等; pCodex stan73:产品总钠量不得超过200mg/100g等。 在2009年6月1日正式实

5、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目前, 基本形成针对婴幼儿食品的法规标准体系。 2010年4月22日卫生部公布了新修订的66项乳品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原有的11项婴幼儿食品标准整合为4项, 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各类婴幼儿食品。 新修订标准不仅对污染物、微生物等指标进行了修订, 同时也参考了CAC和我国营养学会编制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人量, 调整、规范了相关营养素指标。 A.关于婴幼儿食品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营养强化剂外)主要规定于GB 2760中。B.对香料(风味物质)在婴幼儿食品中的使用有单独的规定。 我国卫生部2008年第21号公告中, 对香料

6、在0-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谷类食品三类婴幼儿食品中的使用做了具体规定: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2、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 /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3、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在我国食品营养强化剂是一类非常重要的食品添加剂,其

7、品种、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卫生部相关公告。 在GB14880中, 营养强化剂包括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脂肪酸等类别,涉及的使用范围既有普通人群消费的乳与乳制品、谷物制品、饮料、面粉等, 又有专供特殊人群食用的婴幼儿食品、孕妇乳母专用食品等。 与CAC的规定相比, 我国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标准还不够完善, 其中有些品种的使用范围缺乏针对性、使用量规定科学依据不足(过严或过宽) , 不同产品标准中对营养素的含量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目前,婴幼儿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大多已有质量规格标准, 但对应的检测方法还相对比较落后。 我国原有

8、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通用检验方法GB/T 5413.15413.32-1997共32项标准。存在灵敏度、准确度不高等缺点,而且缺乏一些重要微量营养素和专门针对婴幼儿食品的检测方法。p 所有婴幼儿食品中不得使用氢化油脂和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GB 10765)p 婴儿(0-12月龄)配方食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GB 10765)p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不应使用香辛料。(GB 10770)GB 10765 GB 10767p将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指标, 维生素、矿物质指标归为必需成分, 且设有上下限。p规定了可选择性成分, 包括胆碱、肌醇、牛磺酸、左旋肉碱等。p除了对菌

9、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沙门氏菌有所要求外, 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阪崎肠杆菌也有要求。p规定了重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黄曲霉毒素等污染物的限量值。p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 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GB 10765婴儿配方食品p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此外还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GB 10767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p规定表明产品的类别名称, 必要时添加“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等文字。 GB 10769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p规定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10、。GB 10770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缺乏专门针对婴幼儿食品生产的卫生操作规范;缺乏营养素和有害成分等分析检测方法标准;缺乏特殊婴儿配方食品标准和通用的婴幼儿食品标准。CAC采用AOAC、ISO、IDF等国际检测方法,水平较高;我国检测方法相对比较低,存在灵敏度差、测定准确度低等缺点。u持续完善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将适合不同生长时期婴幼儿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更加细化, 更有针对性。u持续完善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结合我国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的现状, 科学合理地修订。u加快涉及婴幼儿食品的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制定, 逐步配套完善与婴幼儿食品相关的标准体系。u加强婴幼儿食品的管理和监测,婴幼儿食品研究者、生产者、管理者以及消费者等多方面应积极配合。错误与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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