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电力公司电网生产业务信息化硬件设备运行维护外包业务招标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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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编号:北京市电力公司电网生产业务信息化硬件设备运行维护外包业务招标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京供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日 期:2012年1月9日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3一、投标须知前附表3二、投标须知4第二章 外包业务协议书14第三章 合同文本格式22第四章北京市电力公司生产业务外包技术条件36第五章 外包业务细目表及甲供材表37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55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5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56三、投 标 函57四、投 标 函 附 录58五、投标人承诺书59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60第七章 投标文

2、件商务部分格式61企业情况64检修运维服务业绩汇总表65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67一、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参考)67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71第九章 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76一、资格审查申请书76二、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78招标文件附件一88招标文件附件二90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 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2.1外包业务名称硬件设备运行维护22.2建设地点32.3外包业务类型硬件设备42.4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52.5质量标准合格63.1招标范围73.2维护周期维护期1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21日止84.1资金来源北京市电力公司自筹95.1

3、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1、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2、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二级及以上105.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16.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27.1踏勘现场集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集合地点:_ _1310.1投标前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1417.1外包业务计价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1519.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620投标担保金额本次招标不要求1721.1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本次招标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1822.1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二份副本1925.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4、时 分。收件人:梅杨地 点:投标截止日前递交的,投标文件须送达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44号大康大厦902室;开标当日递交的,投标文件须送达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2层接待室2028.1开标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 点: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2层第 开标室2136.4评标方法及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2241履约担保金额本次招标不要求二、投标须知(一)总 则1、招标人1.1建设单位:北京电力公司平谷供电公司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南路239号 邮政编码: 101200联 系 人:刘建强 电 话: 136830272661.2 招标代理机构:

5、北京京供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崇文门大街44号大康大厦 邮政编码:100062联 系 人:黎育蔷 电 话:67128089-950 传 真: 671266462、工程说明2.1外包业务名称:硬件设备运行维护2.2建设地点:2.3外包业务类型: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3项2.4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2.5质量标准:合格2.6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3、招标范围及工期3.1 招标范围: 3.2 维护周期3.2.1维护期1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21日止。3.2.2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维护期间为保证

6、电力设施正常使用而赶工等造成的额外费用。3.2.3双方将以上述维护周期作为协议的外包服务期限。4、资金来源4.1北京市电力公司自筹。5、合格的投标人5.1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及证明材料5.1.1 投标人应符合: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由投标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企业资质等级(副本)证书复印件。(年审有效期内)5.1.2 投标人应具有国家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由投标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证书复印件。5.1.3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由投标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审有效期内)5.1.4 投

7、标人应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承担电力工程五年及以上经历或为电网企业提供过检修运维服务;由投标人按附表3格式及要求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5.1.5拟派驻的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须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由投标人出具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格式见第九章附表)5.1.6投标人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2000万元,并应具有足够的自有生产流动资金,金额不少于投标报价的20%,能为本外包业务的顺利完成提供资金保证;由投标人按第九章附表2格式及要求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5.1.7 投

8、标人应具有安全施工的能力;由投标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5.1.8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由投标人出具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格式见第九章附表)。5.1.9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由投标人出具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格式见第九章附表)。5.1.10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情况发生;由投标人出具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格式见第九章附表)。5.1.11能在北京派驻满足外包业务要求的常驻机构和人员;由投标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常驻机构组织

9、机构框图和人员名单。5.2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选定合格的投标人。在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审查资料。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行评审。5.3本招标工程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招标方式6.1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7、踏勘现场7.1本次招标招标人视情况另行通知是否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7.1.1如需组织现场踏勘,则由招标人电话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告知集合时间地点。7.1.2若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认为有必要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可自行决定去现场考察。但明确

10、规定: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方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7.2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因投标人未进行现场调查或现场调查不完备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7.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8、投标费用8.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无须对投标人因本次投标事宜所引起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负责。8.2 招标人对未中标者不予补偿。9、合同9.1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11、9.2 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外包业务协议书。9.2 招标人按照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本外包业务协议书、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合同。10、投标前会议10.1招标人视需澄清问题的性质和数量选择以投标前会议或其它形式组织答疑,如招标人组织投标前会议,将提前通知投标人派代表出席,同时告知会议时间地点。10.2 投标前会议的记录和用其它形式进行的答疑,将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二) 招标文件11、招标文件的组成11.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外包业务协议书第三章 合同文本格式第四章 北京市电力公司生产业务外包技术条件第

12、五章 外包业务细目表及甲供材表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九章 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 招标文件附件11.2 除本须知第11.1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11.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

13、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12、招标文件的澄清1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13、招标文件的修改1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14、补充。13.2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补充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13.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13.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4.1投标文

15、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14.2除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5、投标文件的组成15.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格审查文件四部分组成。15.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详见第七章)15.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5.2.3投标函;15.2.4投标函附录;15.2.5投标人承诺书(单独封装,随投标文件正本一起递交); 15.2.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15.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详见第八章)封面; 投标报价说明; 综合单价报价表; 报价分析表

16、; 其他说明。 15.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详见第九章)15.4.1施工组织设计纲要 (1)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2) 劳动力计划表; (3) 施工方案; (4)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5)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环保措施; (6) 为完成外包业务拟定的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15.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 项目经理简历表; (3)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15.5 资格审查文件(详见第十章)15.5.1资格审查申请书;15.5.2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1) 投标人一般情况;(2) 财

17、务状况表;(3) 业绩;(4) 拟派驻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承诺书;(5) 投标人所介入的诉讼或仲裁情况表;(6) 企业经营情况承诺书;(7) 企业以往质量安全情况承诺书;(8) 企业以往履约情况承诺书;(9) 北京常驻机构组织机构框图和人员名单;(10) 其他资料。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5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其所列先后顺序进行排列装订。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7、投标报价 17.1 投标价格17.1.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17.1.2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为招标人提供的外包业务细

18、目表。17.1.3 投标人只须对外包业务中难度系数为1的作业任务进行报价。17.1.4 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及材料报价:(1)本外包业务所需消耗性材料均由中标人负责供应,由投标人根据市场情况,考虑风险因素自行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2)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进入现场的材料应有合格证书。(3) 非消耗性材料作为甲供材(详见甲供材表),不在报价范围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承包方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向发包方提交物料领用申请。17.1.5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外包业务细目表及招标文件对报价的要求,填报外包业务中难度系数为1的作业任务的综合单价。该作业任务只允许有一

19、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7.2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17.2.1一经中标,中标人的综合单价报价与外包业务细目表中的难度系数即作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本外包业务协议的依据。17.2.2招标人以中标人的综合单价报价作为基准单价,用基准单价乘以外包业务细目表中的难度系数,确定合同实际作业任务的合同单价,再根据合同工作量确定合同价款。17.2.3对于外包业务细目表中没有的工作项,可参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报价,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价格,经确认后即作为该合同工作项的合同单价。 17.3 投标货币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17.4 有效投标报价本次招标由招标人提供控制价,投标人的综合

20、单价在控制价范围以内,视为有效投标报价,该投标人入围。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在控制价范围以外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不得参与进一步的评比。17.5 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17.5.1本外包业务结算根据经招标人或由其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实际结算工作量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按以下原则调整:a) 当实际结算工作项与合同工作项一致时,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与实际结算工作量变更合同价款;b) 当实际结算工作项(外包业务细目表中已有的工作项)与合同工作项不一致时,根据实际结算工作项的性质,按照合同单价的形成方式进行调整,形成结算单价,按实际结算工作量变更合同价款;c) 当实际结算工作项(对于外包业务细目表

21、中没有的工作项)与合同工作项不一致时,又没有可参照的合同单价时,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主管单位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d) 确认增(减)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7.5.2由发包人指定完成且不在招标范围内的其它内容。17.5.3其他均不作调整。18、投标货币 18.1本次招标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9、投标有效期19.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9.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

22、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20、投标担保 本次招标不要求。21、投标人的替代方案21.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21.2款的规定。21.2 如果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

23、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需要的全部资料。22、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22.1投标人应提交三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22.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22.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22.4 除投标人对错

24、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23、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23.1投标文件均应使用A4纸打印(图表可折叠成A4纸大小),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格审查文件应分别竖向左侧装订成册,各册文件中的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须知第15条所列前后顺序排列。23.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23.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23.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23.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1) 招标项目招标编号;(2) 项目名称

25、;(3)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23.4除了按本须知第23.2款和第23.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3.5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要贴封签,并于封签骑缝处左上右下加盖投标人公章,左下右上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不包装。23.6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3.1款、第23.2款、第23.3款、第23.4款和第23.5的规定装订、加写标记、密封及盖章,招标人将予以拒收。24、投标文件的递交24.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递交

26、投标文件。25、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5.1 投标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25.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3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5.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5.4 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资料,无论中标与否均不退还。26、迟交的投标文件26.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2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7.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

27、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23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7.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五)开 标28、开标28.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对所有按时递交并已签收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28.2开标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开标时当场宣布为废标,不得进入评标:

28、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28.3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等)准时参加开标会,并在签到簿上签名以证明其出席。28.4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8.5 开标程序:28.5.1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参加;28.5.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

29、机构检查并公证;28.5.3经确认无误后,按先到后唱顺序,由各投标人当众分别拆封各自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8.5.4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公布标底。28.6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28.7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8.8若投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招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人员当场核查确认后,投标人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须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以示确认。28.9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自己投标文件中的

30、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进行更正或撤回。29、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9.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29.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23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29.1.2唱标时弄虚作假或更改投标书内容的; 29.1.3开标时,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的;29.1.4无正当理由,拒不在开标会记录上签字确认的。29.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六)评 标30、评标委员会与评标30.1 本工程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

31、面的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将从评标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30.2 评标工作采用保密方式进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31、评标过程的保密31.1评标工作采用保密方式进行。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和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31.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3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

32、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32、评标程序32.1 组建评标委员会;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评委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32.2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32.3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的投标文件采用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评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则根据综合评审得分,向招标人推荐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1-3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32.4 完成评标报告。33、合格的投标文件33.1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

33、本须知第29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33.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而且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4、投标文件计算

34、错误的修正34.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34.1.1 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4.1.2 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4.1.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4.1.4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34.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

35、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35、投标文件的澄清35.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对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3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3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4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36.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

36、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6.3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6.4 评标方法本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业绩与信誉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36.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七)协议书

37、及合同的授予37、外包业务协议书授予标准37.1本招标项目的外包业务协议书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6.2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8、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38.1招标人不承诺将外包业务协议书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9、中标通知书39.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40、外包业务协议书的签订40.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外包业务协议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协议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40.2 中标人

38、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40.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外包业务协议书,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中标人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1、合同的签订41.1 当外包业务协议书中约定的条件满足时,招标人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41.2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42、履约担保本次招标不要求。 第二章 外包业务协议书北京市电力公司电网生产业务外包协议协议编号:甲 方:北京市电力公司乙 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22甲方:北京市电力公司乙方:鉴于甲方为加强电网生产业务管理,提升核心业务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率,拟将部分非核心电网生产业务

39、外包。鉴于乙方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其从业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且乙方有意提供外包服务。为明确双方在业务外包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1条 总则1.1 甲方负责指导、监督、评价和考核乙方外包服务工作,创造条件支持乙方完成电网生产业务外包服务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外包服务费用。1.2 乙方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变电站管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甲方电网一二

40、次设备、信息系统以及附属设施进行专业的维护检修工作。第2条 外包业务的范围和内容2.1对甲方所属公司(基层供电公司或专业公司)管理范围内的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专业维护检修,具体范围和内容由甲方划定,乙方应予以确认。2.2外包服务工作量以双方签订的委托运行维护合同或检修施工合同为准。第3条 外包服务的质量标准3.1 乙方保证外包服务工作安全规范,符合服务质量标准。3.2 乙方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甲方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如遇应急、故障等突发事件时,需达到的服务相应目标为: 。第4条 外包服务期限4.1 外包服务期限共 壹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5

41、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的权利5.1.1甲方有权确定外包业务的范围和内容、质量要求、安全要求、进度要求,审查乙方制定的业务外包实施方案,审批乙方的分包申请。5.1.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督促乙方改进服务流程和方法;监督、检查乙方所提供的外包服务的安全、质量、进度,对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及时纠正。5.1.3甲方负责外包服务工作的评价和外包服务成果的验收;并根据评价和验收结果进行考核。5.1.4甲方有权参与制定乙方的业绩考核、薪酬等基本激励制度,有权监督乙方基本激励制度的执行情况。5.1.5乙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42、1)经考核不符合甲方要求的;(2)严重违反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5.1.6乙方的工作人员从事外包服务活动时,应按甲方要求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准许进入作业现场。5.2 甲方的义务5.2.1 甲方及时将与外包服务相关的资料提供给乙方。5.2.2甲方负责停/发电申请;负责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的现场操作;负责相关资料的修改;负责外包业务所需材料的采购(消耗性材料除外)。5.2.3甲方负责组织事故(电网、设备、人身)的调查分析工作。第6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乙方的权利6

43、.1.1 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开展外包服务工作。6.2 乙方的义务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作好电网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6.2.1 乙方组织实施外包服务的义务(1)乙方应配置生产外包业务负责人,并配置满足相应业务承载能力的作业人员、设备、工器具等。(2)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进度、费用管理体系,其应与甲方的要求紧密衔接并服从于甲方的整体安排。(3)乙方应根据外包业务实际需求向甲方提交材料领用申请(消耗性材料除外)。乙方不得虚报领用材料量、擅自调换材料或领用材料未使用在相应生产外包项目中。生产外包业务的废旧物资按照北京市电力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京电物资2010

44、102号)。(4)乙方应做好与甲方的对接工作,通过培训等方式充分了解甲方工作流程、质量和安全要求,落实与甲方之间的资产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安全保密管理等机制,并按照甲方的涉密管理要求签订有关保密协议。(5)乙方应与甲方建立并保持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具体检修维护项目负责人,以便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外包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6)乙方如对部分工作进行分包,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分包。6.2.2 乙方的安全管理义务 (1)乙方负责外包服务范围内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理、消缺,按照电网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各项维护检修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

45、2)乙方应建立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体系;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例行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3)乙方应制订现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报甲方备案。(4)乙方应配合加开展反事故演习,配合甲方制订现场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在甲方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理。确保抢修队伍、工器具和材料准备到位。(5)乙方应严格执行上岗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6.2.3 乙方的维护检修管理义务(1)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相关规程的规定向甲方报送安全运行管理需要的各种报表、报告材料等。(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编写施工方案,制订施工的技术、组织

46、和安全措施,并报甲方审定。(3)按照甲方年度维护检修计划编制实施计划。(4)加强维护检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各类人为责任事故。(5)年度维护检修工作完成后,应向甲方报送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维护检修工作总结。第7条 外包服务费用及支付具体内容由双方签订的委托运行维护合同或检修施工合同另行约定。第8条 陈述与保证8.1 甲方保证外包服务范围内的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及其附属设施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8.2 乙方保证8.2.1 乙方保证其具有与投标文件或向甲方明示的与从事外包服务相称的资质、以往业绩和技术能力。8.2.2 乙方保证遵守所承包的生产业务相关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运行、检修维护有关规

47、程,开展外包服务工作。第9条 违约责任9.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9.2 因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造成甲方需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第10条 协议的解除10.1 协议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10.2 乙方发生电力生产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0.3 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达 万元及以上,或将甲方卷入重大舆情事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0.4 乙方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评价要求见附件x),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8、第11条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协议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协议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11.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协议责任。11.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

49、)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于协议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12条 争议解决12.1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信合作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2.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处理:(1)仲裁:提交_,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诉讼:向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3 在争议解决期间,协议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13条 协议生效 13.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13.2 在本协议终止

50、的情形下,双方除应对相关费用进行结算外,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交接和协助。第14条 协议附件有关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见附件x: ;有关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x: ;有关保密要求,见附件x: ;承包方年度综合评价要求,见附件x: 。上述协议附件为协议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5条 份数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第16条 清洁文本本协议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协议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以下无正文)签 署 页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

51、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税号: 税号:第三章 合同文本格式 工程检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使用说明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签订的非基建期输变电工程项目检修施工合同。2. 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3.付款方式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4.争议解决条款,尽量选择甲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5.对本合同范本的其他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

52、人于“其他”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变动。 23工程检修施工合同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承担_施工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1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第2条 承包范围 。第3条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1本工程实行 承包,工程总价(见乙方投标时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在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完成施工工作。2.本工程实行单价承包,

53、工程综合单价(见乙方投标时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在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完成施工工作。第4条 技术监督工程师4.1甲方委托技术监督工程师对本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监督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如下:4.1.1检查检修试验所采用的标准规程符合性;4.1.2参与审查检修、试验方案和检修协调工作;4.1.3参与评定和验收检修质量;4.1.4对试验调试结果进行确认;4.1.5随时向甲方报告检修试验质量问题;4.1.6向甲方提交工作技术监督报告;4.1.7甲方授予的其他职责。4.2 乙方应对技术监督工程师的监督工作给予全面合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在本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

54、,不因技术监督工程师对乙方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督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第5条 工期5.1 本工程工期为从开工日起_天。甲方将在开工日期 天前(含本数)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5.2 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若工程未在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减轻或者免除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第6条 工程质量6.1 工程质量目标: 。6.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标准和经甲方审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乙方对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须经甲方采纳确认后方可实施。

55、6.3 乙方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具备较完善的质量管理组织。6.4 乙方应在正式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并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提交甲方。施工组织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正式施工。6.5 甲方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检验,为甲方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甲方的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减轻或者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6 乙方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检查。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工程经甲方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甲方检查确认

56、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甲方重新检查,修整返工所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等责任,由乙方承担。6.7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年。如果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或存在质量缺陷,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对因该缺陷而引起的其它设备损害进行修理、更换,使之恢复完好。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开始对该缺陷进行必需的补救工作,甲方可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7条 安全文明管理7.1 本工程的安全管理以实现人身伤亡“零事故”为目标,乙方应保证不发生以下五种事故:(1)

57、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2)不发生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7.2 乙方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自进入施工场地直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乙方应:(1)全面负责施工人员及甲方在现场人员的安全,并使施工场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2)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甲方或有关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自费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3)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58、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4)建立以现场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工程所有现场参与人员(包括分包商人员、临时用工)均应纳入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5)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安全管理、监督网络,根据工程的进展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资源,并确保实施到位。7.3 在施工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乙方应作为事故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7.4 甲方有权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实行随时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发生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的情况时,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顿,由此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第8条 验收8.1 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测并检查所有检修项目的工作进度,乙方须配合支持并提供方便。甲方的监测或检查不能减轻或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8.2 对工程完工前未经甲方正式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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