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罗马法发展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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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罗马法的开展及其历史影响1 宗灵 【关键词】罗马法 罗马法在历史上曾起过重大作用,对当前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仍具有相当大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它也有过不少精辟论述。本文试图说明罗马法的历史开展,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实质,它在西方资本主义兴起中的作用以及罗马法传统和英国法传统这四个问题。 一 罗马法,即古代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一般是指罗马奴隶制社会逐步形成时期的法律,特别是从公元前5世纪罗马最古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场,至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止,罗马法的历史开展大致划分为四个时期。 罗马法开展的第一个时期是从古罗马奴隶制国家逐步形成时期到奴隶制

2、国初期相当于公元前8世纪至前3世纪左右。当时奴隶制还不兴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氏族贵族和平民的长期斗争。平民的胜利终于建立了国家。“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贵族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社会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2在国建立后,贵族和平民继续进展斗争。 平民的人身是自由的,而且可以拥有土地并经营工商业,但他们在开场没有政治权利,不能参与对征服得来的土地的分配,而只有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即使在国初期,他们的权利也是极为有限的。 公元前450年449年的?十二铜表法?最古的罗马

3、成文法就表达了当时平民对贵族斗争的一次巨大胜利。因为在此以前,立法和司法权力根本上由贵族垄断,而且法律也主要是不成文的习惯法,这就更便于贵族的专横。?十二铜表法?是由贵族和平民以过去的习惯法为根底共同制定的成文法。这一法律的制定提高了平民的权利。 ?十二铜表法?原文早已散失。但从后来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这一法律容相当广泛,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织。它不仅规定了残酷的奴隶制,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如第三表中规定,在一定时期后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处死,或卖至台伯河以外之外邦;如果有多数债权人时,他们甚至可以将债务人的尸体肢

4、解,加以分配3。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像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者投在高利贷债权者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4 ?十二铜表法?虽然意味着平民的重大胜利,但平民与贵族地位仍极不平等,两者之间斗争仍然剧烈。当时的斗争主要集中在平民争取担任最高公职的权利;限制债权,特别是废除债务奴役制,以及限制占有大量土地这三个方面。在以后长期斗争的过程中,平民又不断地取得胜利。通过公元前367年的锡尼绥克斯图法案、前326年的波提利阿法案等法律,平民取得了担任执政官和其他高级官职的权利;对占有国有土地规定了最高限额并废除了债务

5、奴役制。特别是通过公元前287年的霍腾西阿法案,平民会议成为具有完全立法权的机构。到公元前3世纪左右,平民在法律上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场享有完全的公。从此,上层平民与旧贵族溶化为大土地所有者和金钱巨头的新贵族。古罗马社会和罗马法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开展时期。 罗马法开展的第二个时期是罗马积极向外扩直至国解体的时期相当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27年。早在公元前3世纪;罗马就开场积极向外扩,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它已成为一个独占地中海的世界霸主。罗马统治者在广阔被占领地区设立了许多行省,并掠夺了大量奴隶和土地,建立了无数奴隶制大庄园,从而使奴隶制经济充分开展起来。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阶级矛盾,

6、特别是奴隶主和奴隶的矛盾、被征服地区的臣民和罗马公民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国出现严重危机,最后在公元前27年,国趋于崩溃,转化为奴隶制帝国。 这一时期罗马法的二个重大特点是罗马公民享有公民法的特权,公民法占有统治地位,但罗马法中的一个新因素万民法也随之兴起。 公民法jus civile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那时的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也就是说,罗马公民即使在被征服地区,仍享有公民法的权利。但对被征服地区的广阔居民来说,尽管是自由民,但却只是罗马的臣民,不能享受公民法的权利。例如罗马法中有所谓“以公民法为根据的所有权dominium e* jure quiritium,意思就是只有

7、罗马公民才享有对*种财产的所有权。5 这种法律制度是完全符合罗马奴隶主对被征服地区的残酷掠夺和统治之用的。“罗马的占领,在所有被征服的国家,首先直接破坏了过去的政治秩序,其次也间接破坏了旧有的社会生活条件。其方法是:第一,以罗马公民与非公民或国家臣民之间的简单区别,代替了从前的等级划分:奴隶制度除外;第二这是主要的,以罗马国家的名义进展压榨最后,第三,到处都由罗马法官根据罗马法进展判决,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无效,因为它们和罗马法制不相符合6。 由于贸易的开展和加强统治的需要,罗马统治者于公元前242年开场任命了专门审理涉及臣民案件的裁判官,由后者首先参照公民法中可以对罗马公民和非公民

8、共同适用的局部、罗马周围各部落、城邦公社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进展审理。他们颁发的告示逐步形成罗马法的新因素,称为裁判官法或大法官法jus praetorium,jus honorarium。由于这种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因此,就称为万民法jus gentlum。“从实际意义上说,万民法指的是这一局部的罗马法:罗马人将它适用于他们自己和非公民双方。与万民法不同,公民法是指罗马法中仅适用于其公民的局部非公民是毫无权利的7。 罗马法开展的第三个时期是帝国前期相当于公元前27年至公元3世纪初。 在经历了国后期的严重危机局面后,帝国前期又出现两个世纪左右的相对稳定和经济繁荣,商业和手工业空前开展。那时

9、,阶级关系、政治和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革。皇帝权力高 度集中,同时,为了适应新的阶级关系和缓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和罗马之间的矛盾,扩大帝国的社会根底,罗马皇帝逐步授予各行省臣民以公意大利人早在公元前1世纪起义后就已获得公。最后,到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公布敕令,授予一般臣民以公,除奴隶外,自由民都取得了公民地位。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时,各行省的社会关系愈益接近首都的和意大利的社会关系。居民逐渐分裂为三个由极复杂的成分和民族凑合起来的阶级:富人、没有财产的自由人,最后是广阔的群众奴隶。“前两个阶级对于国家即对于皇帝,几乎同奴隶对于奴隶主一样没有权利。8 罗马帝国时期,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外

10、,公民和臣民之间的差异逐渐消失,“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根底上罗马法开展起来了9。 在许多资产阶级研究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著作中,帝国初期被称为罗马法或罗马法学的“古典时代10。 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开展的一个重大因素是新的法学家派别的出现。恩格斯在论述罗马帝国时期的思想家时指出,“另一类的思想家,即法学家,则对新秩序赞赏不已,因为一切等级差异的取消,使他们得以全面制定他们心爱的私法,因而他们就为皇帝制定了空前卑劣的国家法11。这些法学家当时协助皇帝立法、编写法学著作,特别是解答法律问题。奥古斯都统治时,开场授予*些法学家以解答法律之特权,也就是说,他们的解答由于特许

11、而具有特殊权威,成为罗马法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当时最知名的法学家是所谓“五大法学家:盖尤斯、帕皮尼斯、保罗斯、乌尔平斯和莫迪斯蒂斯。 这些法学家为新秩序的效劳首先表达在他们论证了皇帝的专制权力。?民法大全?中记载了法学家乌尔平斯的话:“皇帝的意志具有法律的效力。12在罗马帝国时,尽管在很长时期形式上还保存一个作为立法机关的元老院,但实际上它仅是皇帝的驯服工具,“现在皇帝的敕令仿佛是惟一积极的法律来源。13 法学家还为皇帝制定了“全面的国家法。现在,各行省臣民已逐步取得公,除自由民和奴隶的差异外,;公民与臣民的差异逐渐消失。在这一新的情况下,就需要对公民法和万民法的关系作出新的解释。 在原先的公

12、民法和由裁判官的告示所形成的万民法这两者之间,万民法无疑比拟适应社会开展的需要,所以早在国后期,万民法已逐步兴起,在罗马法中的地位已日益提高。帝国法学家们的自然法学说就为万民法高于公民法提供了理论根底。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较早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以后斯多学派进一步提出了自然法表达人的理性的观点。在古罗马,首先继承斯多派的观点并系统论述自然法的是国末期的思想象西塞罗。帝国初期的法学家们 又进一步论证了斯多振的自然法学说。正如19世纪英国资产 阶级研究古代法学者亨利梅因所指出的,斯多学派对罗马法 学家的影响主要就在于自然法14。 但在帝国初期的罗马法学家之间,关于自然

13、法的解释,具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以盖尤斯为代表的,他强调自然法代表自然和人的本性,并且往往将自然法与万民法并列,因而就仅有自然法;或万民法与公民法之分。另一种是以乌尔平斯为代表的,他将法律划分为自然法、万民法与公民法,并认为“自然法是自然教诲一切动物的法律,它不仅适用于人类,而且适用于一切动物。因而,在研究罗马法的著作中,这两种解释就称为两分法和三分法的矛盾问题15。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这两种释义兼收并蓄。不管我们对这一矛盾如何理解,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根据当时罗马法学家的一般解释,自然法是符合自然的、人的理性的法律;万民法是各族共有的法律,公民法是一族的特殊法律,万民法的地位显然高于

14、公民法。 这种新的解释显然改变了过去公民法与万民法之间的关系。在以前,公民法处于统治地位,仅适用于罗马公民,意味着罗马公民与非公民的臣民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而根据新的解释,万民法是各族共有的法律,其地位优于公民法,意味着公民与臣民之间差异的消失;除奴隶外的自由民,已取得了私人的平等地位。当然,这种“平等是建立在残酷的奴隶制根底上的。 罗马法的最后一个时期是罗马帝国衰落直至查士丁尼编纂罗马法为止的时期。 从公元3世纪初开场,罗马帝国全盛时期告终,衰落与混乱局面降临,罗马法的“古典时代也趋于消逝。公元4世纪末,罗马分裂为东西帝国,公元476年,在奴隶、隶农起义的打击下,日耳曼人大举侵入,西罗马帝

15、国被推翻。从此,西欧社会开场向封建社会过渡。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年565年在位力图恢复罗马帝国的幅员和挽救垂危的奴隶制。他的目的虽未实现,但他系统编纂罗马法的工作却对后世发生了重大影响。实际负责编纂工作的人是查士丁尼的大臣特里波尼安、康士坦丁的法学教授西奥菲利斯和贝鲁特的法学教授多罗西斯等人。 这一编纂罗马法工作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局部:第一局部是?查士丁尼法典?,其容是聚集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并加以审订删改,于529年第一次发布,534年又加修正,共12册。第二局部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册,其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半数是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作品于533年编成。第三局部是?查士丁尼

16、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共4册;容多半参照盖尤斯在2世纪所编的?法学总论?,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根本教材,与?学说汇编?同时完成。 查土丁尼从535年后所公布的法律作为第四局部、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局部,至中世纪时才被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简称为?民法大全?(Corpus Jurs Civiles)。这一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而且在编纂过程中也根据当时社会情况作了加工,例如当时东罗马也已向封建化开展,因此?民法大全?中对被释放的奴隶和隶农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总的来说,它反映出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也即罗马法“古典时代的全貌。从这一意义上讲,标志着罗

17、马法开展的顶峰。事实上,后世所讲的罗马法往往就是指?民法大全?,它也是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 二 从?查士丁居民法太全?中可看出,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们讲的“平等,不仅是建立在奴隶制根底上的平等,而且也是建立在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兴旺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根底上的平等。这也就是说,这种“平等意味着:奴隶主、大商人、高利贷者拥有残酷剥削奴隶和贫苦自由民的“平等权利,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具有商品交换的“平等权利,而商品的价值量则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精辟地指出的,“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

18、改。16人们也可以像在西欧大陆上那样,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根底。17事实上,罗马法对后世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影响主要就在于它的所谓私法局部,也就是直接有关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法律。 这里我们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主要容作一说明。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一开场就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18。?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容也集中在所谓私法上,它根本上分为五个局部:人、物、对物权、对人权即债、契约等 以及民事诉讼,都表达了

19、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本质的法律关系问题。 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这里的人首先必须是自由人,奴隶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是主体。“奴隶主拥有对自己奴隶的生命权。凡奴隶所得之物都属于奴隶主。19在帝国后期,特别在查土丁尼时代,隶农制已相当开展,因此,当时的罗马法对被释放奴隶的法律地位已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查土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都记载了罗马法学家弗罗丁斯为奴隶制与隶农制并存进展辩护的理论:“奴隶制是违反自然法的,因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这是“万民法的一项制度,根据万民法,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财产20。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不仅必须是自由人,而且还必须是公民和一家的家父;只有家父才是

20、自权人sui juris即具有独立的意志,其他家庭成员都处于他的权力支配之下。在这一根底上,罗马法中详尽地规定了家庭、婚姻、监护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关系。 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还提出除个人以外。团体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21。后世资产阶级法律中自然人与法人之分,即导源于此。 私法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罗马法学家对物作了很多分类。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种分法。第一是所谓有形物与无形物之分;前者即指奴隶、土地、衣服、金银等物;后者指可以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本身,如继承权、使用权、地役权等等22,这里就是指以下两种情况的区别:一个是*人有一块地;另一个是*人有经过另一个人的一块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前面讲的“

21、地和后面讲的“权利都是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对物的这种划分法直接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的开展,也反映了权利概念的扩大。 第二个是关于不动物和动物之分,这也就是后世法律所讲的不动产与动产之分的来源。这种法律规定对促进私有制的开展是很重要的。“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23 查士丁尼时代以前的罗马法中还有要式物和非要式物之分,前者指意大利的土地和牛马等,其移转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但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两者间的区别已经消失,这也反映出私有制和商品关系的开展以及公民法地位的衰落。 私法法律关系的容就是

22、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这里可以分为对物权jus in rem和对人权jus in personam,前者指物的所有人对其他一切人都能主自己对物的权利,后者则指物的所有人只能对特定人提出的权利。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并没有明确地采取这种划分法,它是中世纪罗马法研究者开场明确提出的,但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容和体系中,还是可以看得出这种划分的。事实上,罗马法中讲的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就是指的这种划分24。资产阶级民法中所谓物权和债权、对世权和对人权或绝对权和相对权之分,就导源于罗马法的这种划分。 罗马法中完整的对物权就是所有权dominium,即对物具有完全的权利,也就是对该物具有使用、收

23、益和处分的权利25。 罗马法中已严格地区分了“所有和“占有之分,*一物可以由所有人占有,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 罗马法中还从所有权中分出其他的权利,其中主要是役权,即非所有人拥有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役权又可分作很多种。质权也是从所有权中分出的另一种物权,即在债务人将自己或他人的财产作为质物抵押给债权人的情况下,后者对该财产的权利。这是高利贷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 罗马法中还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取得物权的形式,其中包括遗产继承问题。在这一根底上,它规定了私有制社会的详尽的继承法。 对人权是指对特定人的权利,也即资产阶级民法中的所谓债权法局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对债的定义是:“根据国法使人负担义务的

24、法律联系juris vinculum,旧译一般是法锁。26这一含义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而且也不限于借贷关系。根据当时罗马法学家的理论,产生债的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和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不法行为。当时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开展,契约分为口头、文书、要物与合意四种。合意契约中又分为买卖、租赁、合伙和委任四种。总之,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根本容可以看出,那时的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三 在中世纪初期,罗马法长期处于衰落状态,在西欧封建社会中,罗马天主教会及其神学占有支配地位。“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行的原则来

25、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27 中世纪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开展,市民等级即后来的资产阶级开场向教会及其神学,实质是向封建制度提出挑战。起初,市民等级只能与王权结成联盟,共同反对教会的权力和贵族的割据势力,以后资本主义势力进一步壮大,终于导致资产阶级革命。在新兴的市民等级或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整个过程中,罗马法起了重大的作用。 从12、13世纪开场,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发源地,对罗马法开展了广泛的研究,与此同时又涌现出一个新的法学家派别。正如恩格斯在其遗稿?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牛?中所讲的,“无论国王或市民,都从成长着的法学家等级中

26、找到了强大的支持。随着罗马法被重新发现,教士即封建时代的法律参谋和非界的法学家之间确立了分工。不言而喻,这批新的法学家实质上届于市民等级;而且,他们本身所学的,所教的和所应用的法律,按其性质来说实质上也是反封建的,在*些方面还是市民阶级的。28 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罗马法被重新发现,是指的从19世纪以来有些历史著作中所记载的一个传说:1135年左右,意大利彼萨人在攻陷阿马尔菲城时获得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编?的原稿。15世纪初,原稿又转归佛罗伦萨城,并由劳伦廷图书馆珍藏29。这一原稿的发现大促进了对罗马法的研究。 对罗马法的广泛研究也就意味着一个新的非教会的世俗法学家派别的出现。那时在意大利,他们

27、被称为注释法学派。前期注释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纳吕斯,亚库尔修斯等人;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辛纳斯、巴特卢斯等人。 当时这一新的法学家派别的出现与近代大学的兴起是密切联系着的。中世纪中期,西欧各国纷纷创立了大学。第一所大学意大利北部的波伦亚大学,就是从研究法律,主要是研究?查土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开场的。这所大学当时是西欧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中心。以后这一大学又增设了医学、人文学和神学等学科。该大学的奠基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艾纳吕斯30。继波伦亚大学后创立的其他一些著名大学也都把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注释法学派通过劝罗马法的注释而效劳于王权和市民等级。

28、国王之所以需要罗马法和世俗法学家,主要是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力,削弱以教会和贵族为代表的势力,而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好是以君主拥有绝对权力为前提的。在中世纪中后期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王权意味着促进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形成,从而也就在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和市民等级在封建社会部的成长。 在中世纪初期,罗马教会往往利用罗马法的*些因素,将它们和教会的神学结合起来,借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西欧中世纪的教会法或称寺院法就是这样的产物。 除了反对教会和贵族的势力从而推动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外,罗马法对资本主义经济成长的促进作用还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罗马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开展和稳固提供了现成的

29、法律形式。法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每一经济根底都要求创立自己的上层建筑,使后者积极地帮助自己的形成和稳固,帮助消灭旧的经济根底和上层建筑。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在其形成和稳固的过程中,也必然要求出现能为自己效劳的法。封建主义的法当然是实现不了这一任务的,相反地,它只能起阻碍作用。 资本主义生产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的根底上产生的,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是一种完整地表达了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它对这种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例如所有权、债权和契约等等,都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因此,这种法律正好符合促进新兴资本主义形成和稳固的历史要求。 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主义

30、经典作家有过很多极为精辟的分析。马克思和思格斯指出,“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开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31但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部逐渐成长时,“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32。恩格斯还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因此,这正是我们的市民在他们兴起时期所需要;而在当地的习惯法中找不到的33。他更指出,那时,中世纪的市民阶级所有制还同封建的限制密切交织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说,“罗马法比当时的市民阶级的关系要先进得多。但是,市民阶级所有制进一步的历史开

31、展,只能是而且事实上也正是变成纯粹的私有制。这种开展理应在罗马法中找到强大的助力;因为在罗马法中,但凡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他还补充说,当时罗马法诚然也为贵族进一步压迫农民提供借口,但“不管怎样,实施这种绝对不成认封建关系和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是一个重大的进步34。 15、16世纪,西欧各国,除英国以外,普遍出现了“采用罗马法的热潮。以下我们将要讲到,到19世纪初,更出现了以罗马法为根底而制定的?拿破仑法典?。 另外,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的一个思想渊源。 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从格劳秀斯到卢梭,

32、都是以自然法作为自己理论的根底的。从思想渊源来说,他们的自然法学说,直接导源于罗马法学家。当然,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和新兴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学说,无论在阶级本质或思想容上,都是不同的。上面已讲过,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是为罗马帝国时期奴隶主效劳的,它被用来论证万民法高于公民法,从而适应当时罗马帝国新的阶级关系和政治制度的需要。与此不同,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说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开展资本主义的需要。这种学说的一般公式是:人类原先处于自然状态中,由代表人类“理性、“正义的自然法所支配,享有各种自然权利,也即天赋的、不可让渡的权利:自由、财产、平安和对抗压迫。为了更好地享有这种自然权利

33、,他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了政府。从这里,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进一步得出了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或国的结论。美国独立战争时的?独立宣言?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都奠基于这种自然法学说。 最后,罗马法的历史作用也还在于: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从罗马法的除奴隶外的自由民的私人平等开展而来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平等观念的历史开展时,就谈到了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的私人平等以及近代资产阶级对平等的要求。 资产阶级革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战斗口号下进展的,那时资产阶级将自己的平等要求宣布为“天赋人权。 资产阶级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不同于罗

34、马帝国时期自由民之间的“私人平等。因为在一般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自由民和奴隶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不分等级,不分百万富翁和穷光蛋,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且;在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的“平等也仅仅是私人的,即所谓私法领域中的平等;谈不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公民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同时,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在历史上也起过一定进步作用,它意味着摧毁封建等级制度,促进新兴资本主义的成长。但是这种“平等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呢?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精辟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产阶级所宣扬的“平等权利的实质:“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进展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

35、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但是一当离开劳动力买卖的市场之后,“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35。总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产阶级所讲的“法律前人人平等,成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36、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则是雇佣奴隶制,是资本家对广阔劳动人民的奴役,是资本对劳动的压迫。 四 如上所述,罗马法在促进西方世界资本主义的兴起中起了重大作用。但就资产阶级各国来说,罗马法的这种影响并不是一样的。一般地说,它对属于罗马法传统各国的影响,远比英国法传统的国家为深。这里就涉及到西方资产阶级的两大法律传统或所谓两大法系的问题。 由于经济、阶级根源的共同性,加上特定的历史条件,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往往是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下继承前资本主义社会或另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的根底上开展起来的因而就产生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两大法律传统,即罗马法和英国法两大传统。属于罗马法传统的法律,一般是根据古罗

37、马法或者是根据以罗马法为根底而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而开展的;属于英国法传统的法律,一般是根据英国中世纪的或资本主义的法律而开展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屡次科学地论述了这两种法律传统问题。例如,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欧洲中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开展,“法便在一切国家里法国是在16世纪开场真正地开展起来了,除了英国以外,这种开展到处都是以罗马法典为根底的。36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讲到,就资产阶级私法而论,确认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形式是很不一样的,“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的很大一局部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容,甚至直接

38、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意,就像在英国与民族的全部开展相一致而发生的那样;但是人们也可以像在西欧大陆上那样,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作为根底。37 与欧洲大陆各国近代法律不同,英国的法律是独立于罗马法之外开展起来的。这里讲的英国法在一开场是指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在12、13世纪所逐步形成的封建习惯法,当时王室法官在各地参照古代日耳曼人的习惯进展审判,根据他们的判例逐步形成通行于全国的不成文法,因此,英国法又往往称为“普通法或“判例法。 在英国,诺曼人征服后就有了一个强大的集中的君主统治,它能以自己的王室法律取代旧的法律秩序,因而当西欧大陆在中世纪开展“采用罗马法运动时

39、,英国仍能保持自己的法律传统。但正如马克思、思格斯指出的,“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局部的进一步开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38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征是资产阶级和贵族之间的妥协,结果,就像恩格斯所说的,“革命以前和革命以后的制度之间的继承关系、地主和资本家之间的妥协,表现在诉讼程序被继续应用和封建法律形式被虔诚地保存下来这方面39。 目前,属于英国法传统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以及其他曾是英国殖民地的各国和地区个别国家或地区除外。在资产阶级法学中,英国法传统又往往称为英美法系。 与英国法并行开展的是以?查土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传统。?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拜

40、占庭帝国时就对包括俄国在的东欧地区,以至西亚、北非等地区发生影响40。但它对西欧大陆的影响更大。加上欧洲大陆各殖民国家法、荷、西、葡的对外扩,罗马法的影响更扩大到全世界广区。在资产阶级法学中,罗马法传统又称为“大陆法或“民法传统或法系。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资产阶级私法在以罗马法为根底而确认个人间经济关系时,可以具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简单地通过审判的实践贬低这个法律,即罗马法,“使它适合于这个社会的状况普通法。他在这里所讲的形式就是指西欧大陆各国,特别是德国,在中世纪后期开展的所谓“采用罗马法运动。当时在这些地区封建制占统治地位,但资本主义经济因

41、素已逐步成长和开展。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封建统治者就通过法院审判改造罗马法,使它与原先的封建习惯法结合起来,例如,1495年,德国皇帝麦克米伦一世设立了帝国法院。并宣告罗马法为“普通法gemeines recht,各诸侯也相继在自己领地中设立法院,“采用罗马法的运动普及全国41。 第二种形式是“依靠所谓开明的满口道德说教的法学家的帮助把罗马法“改造为一种适应于这种社会状况的特殊法典,这个法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从法学观点看来也是不好的普鲁士国家法。 这里所讲的“普鲁土国家法就是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u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

42、n。18世纪后期,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1740年1786年在位,推行所谓开明专制的改革,并开场制定全普鲁士的法典,在他死后8年,即1794年,终于由腓特烈威廉二世1786年1797年在位公布了一部“普鲁士邦法。 这一法典容庞杂。由两大局部组成,第一局部和第二局部的前六篇是主要局部私法,第二局部的第七至第十一篇则分别规定关于农民、中产阶级、贵族、官吏以及教会的法律,在中产阶级一篇中包括厂各种商法;第二局部的第十二十九篇属于公法和行政法,第二十篇是刑法。1803年曾加修订,直至德国统一后,才由新的法典,特别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所代替42。 第三种形式与前面两种形式有很大不同,这就是在资产阶级大

43、革命以后,以同一个罗马法为根底,创造像?法兰西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这里讲的?法兰西民法典?就是拿破仑在19世纪初亲自参加制定的法典,通常又称?拿破仑法典?1804年公布。它不仅统一了全法国的法律,更重要的是以新的资本主义的法律代替了腐朽的封建法律,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法国以及世界上很大局部地区资本主义经济的开展。当时拿破仑还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四个法典,但最重要的是?民法典?。这是拿破仑对资本主义开展的一个重大奉献。 除总则共六条外,?拿破仑法典?共分三篇:人第7515条;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516710条;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契约等第71

44、12281条。这种编纂的体系也显然受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强烈影响。当然,这一法典也打上了法国原先的封建习惯法的烙印。大体上,罗马法对?民法典?容的影响主要表达在所有权、债、契约等方面:而习惯法对?民法典?的影响主要表达在婚姻、继承等方面43。 恩格斯在论述以上这些确认私人经济关系的不同法律形式时,最后得出结论说:“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末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44这里“好或“坏的标准,恩格斯指的是在当时条件下是否有力地促进新兴的资本主义的开展。“表现得好的例证是?拿破仑法典?,所以他才把它称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

45、的法典,“表现得坏的例证则是?普鲁士邦法?。 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时,嘲笑后者以对法学有“最深刻的专门研究自诩实际上,杜林的法学知识仅限于罗马法和普鲁士邦法,他不但对“惟一的现代法即法兰西法完全无知,而且他对直到现在仍然独立于法律权威罗马法之外而向前开展的、传播于世界各的惟一的日耳曼法,即英吉利法,也同样无知。45 ?普鲁士邦法?与?拿破仑法典?的出现仅仅相距几年,而且又都是以罗马法为根底的,为什么一个会“表现得好,一个会“表现得坏呢?两者的差异终究何在呢. 首先,它们是在完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代表了不同的阶级本质。?拿破仑法典?是比拟彻底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法国,革命同过去的传统

46、完全决裂;它扫清了封建制度的最后遗迹,并且在Code civil中把古代罗马法它差不多完满地表现了马克思称为商品生产的那个经济开展阶段的法律关系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它运用得如此巧妙,以致这部法国的革命的法典,直到现在还是包括英国在的所有其他国家在财产法方面实行改革时所依据的本。46相反地,?普鲁士邦法?却是18世纪末普鲁士王国一个封建、军事专制、农奴制国家的产物,是“启蒙的、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完全是属于革命以前的时代的47。 其次,就立法技术而论,?拿破仑法典?以准确和明确著称;相反地,?普鲁士邦法?的特点却是冗长、繁琐、庞杂和模糊。 最后,就法律的效力而论,在实施普鲁士邦

47、法的地区法律仍不统一,依然保存严重的封建割据状态,“在这种邦法的旁边、上面或者下面,还有省法、地方法令,有些地方还有普通法以及其他乱七八糟的东西,它们都具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程度的效力48。相反地,?拿破仑法典?公布后,迅速完毕了法国从中世纪初以来的法律不统一状态。 综上所述,随着罗马奴隶制社会的开展,古代罗马法也不断地演变,最后开展成为以?查土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曾效劳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在于它积极地促进过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稳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罗马法的根底上制定的。作为资本主义世界两大法律传统之一的渊源,罗马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制度仍然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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