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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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四、将

3、第八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

5、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6、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 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

7、定的最低限额。”-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

8、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 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

9、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十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十九、删除第四十条。二十、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增加一款,作

10、为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11、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

12、回申请人;属于 5 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13、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

14、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

15、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 0.8 缴纳

16、;注册资本超过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 缴纳;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二十七、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每年3月 1日至 6月 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二十八、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二十九、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

17、款作为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三十一、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谋取非

18、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三十二、删除第六十六条。三十三、删除第六十七条。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

19、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三十五、删除第七十一条。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十、删除第七十四条。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

20、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本决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 年 6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根据 2005 年 12 月 18

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

22、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

2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

25、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

26、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四章设立登记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

27、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

28、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 , 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9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

29、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

30、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

31、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32、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

33、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 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

34、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 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3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 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 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 日内申请

36、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 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 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

37、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九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

38、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四十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

39、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第六章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向-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

40、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

41、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 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精品文档 -

42、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

43、,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44、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第八章登记程序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45、-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 5 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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