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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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那么、规那么与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 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 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及国内法不同。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当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展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

2、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承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那么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那么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的根本原那么二、与平共处五项原那么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预内政四平等互利五与平共处一、?国际法原那么宣言?一制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那么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那么三不干预内政原那么四国际合作原那么五

3、民族平等及自决原那么六各国主权平等原那么七履行依宪章所承当义务原那么国家的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的根本权利1、独立权 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的根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及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预别国的内政3、用与平的方法解决及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那么与规那么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 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

4、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与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那么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成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承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新国家建立关系进展交往的行为。国家成认的条件两个条件限制:一是成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二是被成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根底必须符合国际法原那么。政府成认一种对新国家成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成认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

5、,建立了新政府。国家继承的内容与规那么一条约的继承 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1、局部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顿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2、领土合并:原国家的条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仅适用该条约原来适用的领土3、别离或分立: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每个继承国有效,仅对其局部领土有效的条约,那么只对由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那么新独立的国家对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家缔结或参加的且适用于该独立领土的条约有权自由决定继

6、承及否。二国家财产的继承 1、局部领土转移: 首先,继承国及被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无协议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及对继承所涉及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动产亦转属继承国。 2、领土合并:动产不动产全部转属继承国3、别离与分立: 首先,协议处理不动产所涉领土内与动产实际生存相关 转属继承国所涉领土无关的动产 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比例被继承国不存在,原领土外不动产 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比例4、新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三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一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称国债另一类,地方化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当,而实际上用于地方的债务“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根本原那么所举之债,

7、如征服债务与战争债务等。不继承2国家债务的继承 1、局部领土转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比例考虑继承国的财产、权利与利益2、合并: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继承国3、别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比例4、分立、不复存在:协议;无协议,公平比例5、新独立国家:被继承国的债务均不应转属它。四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档案的继承应当由被继承国及继承国协议解决; 无协议,一般应将及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国籍的概念 国籍是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及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的取得一因出生取得国籍 二因参

8、加取得国籍参加取得国籍申请入籍婚姻收养其他认领、领土转移、选择、取得住所因出生取得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双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国籍的丧失1、 自愿解除国籍2、由于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3、剥夺国籍外交保护的概念 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 一是受害者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的、有效的与可采用的救济方法,包括地方的、区域的与中央的所有行政方法与司法方法,并且将各种方法的审级用到最终。二是要求受害人

9、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方法中的所有程序。引渡概述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分的行为。引渡的原那么(1) 政治犯不引渡(2) 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3) 双重审查制司法与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4) 一样原那么必须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5) 罪行特定原那么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展审判或处分庇护概念: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受庇护者的地位1在避难期间拒绝本国的召唤与服兵役2不得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那么 反对或危害其本国 领土主

10、权的概念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与事物的最高权力 管辖权,不包括所有权领土主权的性质 管辖权与所有权领土主权的内容一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二领土所有权三领土不可侵犯领土主权的限制限制 一般限制外交特权、豁免等 特殊限制特定国家间依条约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限制的条约是否平等、有效的。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 一先占二时效三添附 四割让五征服现代国际法中领土的变更方式一原殖民地、委托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二全民公决边界程序 一般需经过定界、标界、制定边界三个步骤边境制度 一维护边界标志 二在边境公共效劳方面进展合作 三边境地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

11、进展合作 四妥善解决边界事件基线一、正常基线及直线基线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1正常基线就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2直线基线就是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与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群岛基线概念 指群岛国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与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海湾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半圆,如果这个半圆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为“海湾。属于一国海湾:应用判断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那么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那么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如果湾口超过2

12、4海里,但它是包围在直线基线范围内的,该湾仍是内水这些规定不适用“历史性海湾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内水概念 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 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岛水域而非内水。法律地位1.内水及陆地领土一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局部,非经许可,外国船舶与飞机不得进入。2.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二领海概念与法律地位 指沿海国陆地领土与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

13、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水域及其海床与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领海的宽度?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无害通过权意义:1、所有国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2、通过是指横穿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驶出或驶入内水而通过领海,通过应继续不停迅速进展,遇到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险等情况时才可停船与下锚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旗3、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与平、良好秩序或平安4、沿海国可以制定法律与规章注意: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有争议。我国规定:军舰进入领海须经政府批准领海内的管辖权刑事管辖:一般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除

14、外情况: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需民事管辖:沿海国不应为了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顿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注意:军舰与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毗连区概念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毗连区范围: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实际上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法律地位1.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国家对其没有主权。2.毗连区管制只适用于水体局部,不适用上空毗连区管制事项: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

15、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与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与规章的行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具有公海的性质,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权利与义务:1、以勘探与开发、养护与管理海床上覆水域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与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与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与构造的建造与使用的专属权利与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权利与义务:1、 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

16、3、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的自由,以及及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大陆架概念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与底土。大陆架范围:1、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自然延伸局部缺乏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2、自然延伸如果超过了200海里,那么最多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最多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大陆架法律地位: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专属权利: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与其他非生物资源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与使用与管理人工岛屿,设施与构造,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与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展钻探的专属权利其他国家的

17、权利: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权利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的权利,但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关系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依据存在事实;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依据宣布与主张,否那么,这局部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两者的范围也有所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而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超过200海里仍可能有大陆架。再次,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与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与底土的矿物资源与非生物资源。公海 指国家对其行

18、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的海域。 公海制度仅适用于公海水域,而不适用于公海的海床与底土。公海自由一航行自由二飞越自由三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的自由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与其他设施的自由五捕鱼自由六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海上的管辖一船旗国管辖 船旗国管辖是在公海上实行的主要管辖原那么。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不得对任何其他国家主张其所悬挂的旗帜中的任一国籍。二普遍管辖三所有国家进展合作以制止以下非法行为的义务1、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2、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播送四登临权 军舰在公海上享有登

19、临与检查权。1、从事海盗行为2、从事奴隶贩卖3、从事未经许可的播送4、该船没有国籍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及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但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五紧追权 紧追权只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效劳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顿。国际海底区域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领海、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一平行开发制 申请者须向国际海

20、底管理局同时作出两块具有同等估计商业价值的矿区,并提交关于这两块矿区的有关资料。管理局在45天之内应指定其中一个矿区作为管理局的保存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开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区那么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二申请者与合同承包者的财政义务领空的概念 指处在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与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及国家在地球外表的领陆与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芝加哥公约?主要表达四方面:1、自保权 2、管辖权3、管理权4、支配权国际航空的特殊规定 一公海与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二过境通行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

21、?的规定,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空的海峡都享有“过境通行权。过境通行是指在上述海峡上空,为“继续不停与迅速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三群岛海道通过权 是指专门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局部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局部之间继续不停、迅速与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与飞越的权利。 四防空识别区 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水域外表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平安,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与管制。航空犯罪定义1、针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暴力劫机;对机内人员使用暴力足以危害飞行平安的行为2、针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破坏航空器、在航空器内放置爆破装置3、其他行为:破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传递

22、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等。注意:飞行中 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翻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 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收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与财产的责任前。使用中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一确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展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对航空犯罪有管辖权的1、航空器登记国2、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3、航空器降落地国4、犯罪发生地国5、犯罪分子所在地国6、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外部空间条约三个制度一营救制度 1通知发射当局与联合国秘书长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与寻找宇航员3保护与归还

23、空间物体二登记制度 1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的登记。2联合国秘书长保持射入空间物体总登记册。3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给登记的情报。三责任制度1、发射物在地球外表或给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发射国承当绝对责任。2、发射物对在空间物体或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发射国承当过失责任。3、甲国发射物在地球外表以外的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地球外表的丙国人员、财产。包括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那么甲乙两国对丙国负绝对责任。4、甲国发射物在地球外表以外的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丙国在外空的空间物体、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那么甲乙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当相应的责任。

24、?责任公约?对以下人员的损害不适用:1、发射国国民的损害2、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外国公民3、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国际组织的概念 一般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组织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法: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立的常设性机构。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一对外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1、缔约权2、使节权3、成认及被成认的权利4、国际索赔与国际责任5、继承权6、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7、

25、其他使用旗帜、印章二国际组织的特权及豁免国际组织的机构与职能一决策机构二执行机构三秘书处国际组织的表决一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 所有成员国平等享有一个投票权,决议须经该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国同意方可通过。二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 一国一票,组织决议的通过仅须获得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多数成员国的赞同票。三一国数票的加权表决制 涉及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中,其表决程序是按照一定规那么与标准分别给予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同等质量的投票权,即加权投票权。四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 成员国之间通过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的决策方法。联合国的宗旨与原那么宗旨:一维持国际与平及平安二开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三进

26、展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与人道主义问题,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四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原那么:一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二所有会员国都应善意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三各会员国应以与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五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各会员国不得协助该国六联合国在维持与平及平安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那么七联合国不得干预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使馆特权与豁免1、使用国旗与国徽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3、档案与文件不可侵犯4、通讯自由5、行动及旅

27、行自由6、免纳捐税、关税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与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外交代表的家属 外交代表的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享有及外交代表一样的特权与豁免。2、使馆行政与技术人员 除下述两点外,享有外交人员所享有的各种特权与豁免。 第一,民事与行政管辖的豁免仅限于执行职务范围之内的行为。 第二,免纳关税限于新到任安家时运进的物品,私人行李也不免除海关查验。3、使馆效劳人员 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免于适用承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方法。4、使馆人员的私人效劳员受雇所得酬谢免纳捐税,并在承受国许可范围内享有特权与豁免。领事馆的便利、

28、特权与豁免1、领馆工作的便利2、使用国旗、国徽3、领馆馆舍不可侵犯4、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5、通讯自由6、行动及旅行自由7、免纳捐税、关税8、及派遣国国民通讯与联络、得到承受国有关通知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2、管辖豁免3、作证义务4、特权及豁免的放弃5、免纳捐税、关税与免受查验6、其他特权与豁免7、不享受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国家责任 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当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两个根本条件:(一)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当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二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该行为国 国家责任的免除1、 同意二、自

29、卫三、反措施四、不可抗力五、危难及危急情况国家责任的承当一、继续履行二、停顿不法行为三、保证不重犯四、恢复原状五、补偿六、抵偿与平解决争端的方法 指在冲突方自愿的根底上平等互利地解决争端。政治方法: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解、与解法律方法:仲裁与司法强制的方法 反报: 一国对另一国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正当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行为作为还击,即以一个有害行为还击另一个有害行为。报复: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与平时期用海军力量封锁他国的港口与海岸,迫使他国就范的一种强制方法。 干预:指一国用强制性的方法,特别是以武力手段介入或干预他国内部事务的处理。

30、条约的概念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及义务的国际协定。条约的缔结及生效理解一、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的一种固有属性。国际法决定缔约权:指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内部法律决定国际法主体都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内部的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除非经特别授权。二、缔约程序一谈判二签署三批准、承受、赞同 批准是国会的行为,承受与赞同是政府行为。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条约在批准后,一般需要互换批准书。自批准书交换之日,条约

31、开场对缔约方发生约束。 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签署,由外交部长副署。五条约的登记及公布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联合国的会员国应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即国际协定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不向秘书处登记,不影响条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三、条约的参加 指在条约签署后,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参加情况:1、条约有这样的规定2、另经谈判方协议3、全体当事方嗣后协议。参加的程序 一般是由参加国以书面形式通知条约保存方,由保存方转告其他缔约国。条约保存 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承受、核准或参加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其目的是摒弃或

32、更除条约中假设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存含义:1、保存应在表示承受条约约束时作出2、保存可以采用任何措辞或名称,其性质属于单方面的声明。3、保存的效果是排除条约中某些规定对提出保存缔约方的约束力。保存效果:?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规定1、在保存国及承受保存国之间,按保存范围,改变该保存所涉及的规定。2、在保存国及反对保存国之间,假设反对保存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存国及反对保存国之间生效,那么在保存所涉及的规定,在保存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存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存的国家是否承受另一缔约国的保存。条约的生效 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立,

33、对各缔约方发生约束的法律效果。 两层意义:1、条约在国际法上对缔约方产生法律效果,条约约束各缔约方。2、条约在各缔约方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力,条约成为各缔约方国内法。双边条约生效: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2、自批准之日或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假设干时间生效。3、自条约规定的生效日期生效。多边条约生效:1、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日起生效。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参加书之日或之后假设干时间生效。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4、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为条约生效的条件。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一、条约必须信守 条约应是有效条约,善意解释,忠

34、实履行。二、条约的适用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条约生效后,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场适用,没有追溯效力,除非条约有不同的规定。二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通常是条约当事方的全部领土,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或当事方另有协议。18三条约冲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规定规定:1、如果联合国会员国相互间订立的条约,无论在?宪章?之前或?宪章?之后,及?宪章?的规定冲突的,?宪章?优先。2、如果条约明文规定,该条约不得违反先订或后订的条约,或不得视为及先订或及后订的条约不符,那么该先订或后订的条约优先。3、如果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方同时也是后订条约的全体当事方,而先订条约并未终止或停顿施行,适用后订条约的规定。4、如果

35、后订条约的当事方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方,在同为先后两约的当事方之间,适用后订条约;而在同为两约的当事方及仅为一约的当事方之间,适用同为当事方的条约的规定。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1、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承受两类情况:1条约须经转变才可以成为国内法 保证国会的立法垄断权,比拟典型英国与意大利。2条约无须转变可以直接纳入国内法 条约生效后,在国内自动生效,比拟典型美国与西班牙我国:?宪法?没有规定条约是否必须经过转变才能成为国内法。但从其他国内立法中看出,我国倾向于直接纳入的做法。2、条约及国内法上的冲突四种做法:1国内法优先。如阿根廷2国内法及条约地位同等。 两原那么:一是在解释中适用调与原那么 二是

36、后法优于前法的原那么3条约的地位优越于国内法。我国民诉4条约的地位优越于宪法。如荷兰五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1、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三个必备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2第三国表示同意,或如无相反的表示,可推定其同意3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规定行使权利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两个必备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2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承受3、取消或变更对第三国的权利与义务1除非原条约当事国与第三国另有协议,要取消或变更该第三国已负担的义务,须经条约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2如果经确定原意为不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就不得取消或变更。4、条约规定成为一般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规 对第三国带来的权利与义务,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权利与义务,而是习惯国际法附着于条约而产生条约的停顿及条约终止的区别:1、条约终止,从终止之日起终止条约的效力,解除条约的义务。2、条约停顿施行,暂停施行条约,在暂停期间解除条约义务,以后必要时可以恢复施行。三、条约无效原因1、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的规定2、及强行法规那么冲突3、强迫4、贿赂5、诈欺6、错误第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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