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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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 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 实行学分制。第三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二章 学分分类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类学分和类学分。第五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类学分:(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2、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第六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类学分:(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1 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2 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3 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 出版学术著作。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 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7. 外出进修。第三章

3、学分要求第七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 学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类学分 5 学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应取得类学分 10 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5 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 10 学分。第八条 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 在培训期内, 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 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第四章 学分计算方法第九条 类学分计算方法(一) 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

4、,按3 学时授予 1 学分计算 , 授课教师按 1 学时授予 2 学分计算。(二)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 6学时授予 1 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 1 学时授予 1 学分计算。(三)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 培训期在 6 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每年授予 25 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 25 学分。(四)经单位批准,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 、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 6 个月以上者, 经考核合格, 授予 25 学分。(五)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

5、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 ,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第十条 类学分计算方法(一)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 6 学时授予 1 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 2 学时授予 1 学分计算。(二)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应先制定计划, 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 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 510 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10 学分。(三)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 1 个月授予 5 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 2

6、0 学分。(四)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国际性、 全国性学术会议: 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 6、5、4 学分(余类推,下同)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 5、4、3 学分。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 国际性、 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 3 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 2 学分。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 2 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 1 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5 学分。(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 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

7、第三作者 6、5、4 学分(余类推,下同);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 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 5、4、3 学分;内部刊物:授予 1 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10 学分。(六)出版学术著作,在出版年度内每 2000 字授予 1 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10 学分。(七)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 4000字授予 1 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10 学分。(八)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 2 学分、参加者 0.5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10 学分。(

8、九)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第五章 学分授予权限第十一条 参加第五条第(一) 、(二)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 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第十二条 参加第五条第(三) 、(四)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第十三条 参加第六条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第六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第十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所辖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 年 11 月 19 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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