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新建工程PPP项目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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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PPP项目合同甲方:惠东县人民政府地址:联系方式:乙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本合同于二一六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签订于广东省惠市惠东县目录第一章总则5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5第2条合同背景、目的和依据7第3条双方权利和义务8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12第5条合同构成与优先次序12第二章合同主体13第6条政府主体13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14第8条项目公司的约定14第三章合作关系16第9条本合同约定项目合作容16第10条合作期限17第11条排他性约定18第12条合作履约担保18第四章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19第13条项目总投资19第14条投资控制责任20第15条融资方案21第1

2、6条甲方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22第17条投融资监管22第18条投融资违约与其处理22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23第19条前期工作容23第20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24第21条前期工作费用24第22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25第23条前期工作监管25第六章工程建设25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25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与管理要求26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27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27第28条工程建设保险28第29条工程验收28第30条工程结算与决算30第31条工程保修31第32条建设期监管31第七章项目用地移交31第33条移交前准备31第34条项目用地移交32第八章项目运营32第35条政府提供的外

3、部条件32第36条政府付费标准与支付32第37条运营服务容33第38条管养服务要求变更34第39条运营期政府监管34第40条临时接管35第41条中期评估35第九章项目移交与退出36第42条特许经营权期满前的退出36第43条特许经营期届满的项目移交37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39第44条不可抗力事件39第45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与评估40第46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41第47条法律变更41第十二章合同解除42第48条甲方解除合同的条件42第49条协议解除43第50条合同解除的处理43第十三章违约处理44第51条违约行为认定44第52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45第53条违约行为处理45第十四章争议解决4

4、6第54条争议解决办法46第55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46第十五章其他约定46第56条46第57条47第58条47第59条信息披露47第60条廉政和反腐47第61条通知48第62条合同适用法律48第63条合同份数49附件一:风险分配51附件二:保函(格式)54附件三:项目场地红线图55附件四: 招标文件56附件五:投标文件57附件六:实施方案与批复文件58附件七:本项目其他批复文件59鉴于:1、为加快推进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

5、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相关政策,甲方决定对本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并授权惠东县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于2016年8月对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乙方为中标人,通过签订本合同的方式授予乙方在本项目下的特许经营权。2、待乙方与甲方授权的出资主体按照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方、乙方、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签订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PPP项目执行合同部分或全面继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以与约定实施机构的具体权责。为此,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1.1术语定义除非本

6、合同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以下术语应当作如下解释:甲方指惠东县人民政府。乙方指中标人*。实施机构指惠东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惠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项目的具体执行。出资主体指惠东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惠东县投资管理公司,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的主体。本项目指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建设、运营、移交PPP项目,全长8.003公里。项目公司指为完成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移交,由乙方与出资主体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成立的项目公司。招标文件指由实施机构发出的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建设、运营、移交PPP项目招标文件与其补充通知和附件。投标文件指中标人根据实施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之要求,为投标获取并实施本项目而特别编制的

7、包括商务分册、技术分册和经济分册等容的文件资料。中标通知书指中标人确定以后,由实施机构向中标人发出的书面中标通知。特许经营权指甲方授予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最终移交本项目的权利以与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特许经营期指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完成后开始进入运营、维护本项目,直至最后移交一共十年六个月的期限。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建设期指项目公司进行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时间,具体为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日期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竣工验收指从项目公司完成本项目工程施工且符合竣工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其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实施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的组织验收。运营期

8、指自本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的次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日止,共八年。移交日指甲乙双方合作期届满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正常公历日期。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2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银行保函。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本合同终止日指合作期限届满日或提前终止合同生效日。不可抗力指具有第44条所规定的含义。1.2解释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

9、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所作的补充或修改。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第2条 合同背景、目的和依据2.1 合同背景:新吉盐公路作为连接吉隆、黄埠两镇的重要交通要道,其建设对扩大两镇城市建设发展空间,加

10、快区域物资流通,减轻国道G324线吉隆桥段的交通拥堵,解决两镇交通瓶颈问题,进一步巩固我县作为全国女鞋生产基地的区位优势等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核电进场道路的其中主要路段。2.2合同目的:为解决资金问题,降低地方政府债务;政府以“惠东府办会决函20154号”文件决定通过引进具备丰富管理、运营经验的社会资本主体,采取PPP模式实施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2.3合同依据:2.3.1惠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惠东发改2013107号)以与关于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调整规模的函(惠东发改函201469号)同意建设本项目。2.3.2 惠东县财政局完成PPP项目物

11、有所值评价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2.3.3 PPP实施方案取得政府批复。2.3.4依法按采购程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社会资本合作主体。第3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权利:3.1.1.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与本合同的约定,审核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并确认乙方投资额。3.1.1.2甲方有对专业施工分包、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合同签订的监督权;对主要材料设备档次与价格的确定权。3.1.1.3负责制定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确定工程工期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交本项目投资建设进度报告与本项目围的专项工作报告。3.1.2

12、 甲方义务:3.1.2.1依法负责本项目所涉的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将项目政府付费部分的支付依法纳入地方财政跨年度预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1.2.2完善财政资金统筹,确保财政资金优先依约用于履行本项目支付计划;3.1.2.3甲方协助乙方获得项目所需批准文件,负责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与建设运营过程中本项目周边矛盾的协调处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项目公司指定地点,协调电力、电信、给水、煤气等市政配套专业部门与乙方配合施工,为乙方执行本项目提供充分的支持与便利;3.1.2.4 甲方将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本项目的相关手续;3.1.2.5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

13、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干预,但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义务;3.1.2.6甲方(或其授权指定机构)负责本项目土地的依法征收、青苗等附着物的补偿、拆迁以与耕地转用上报等工作,确保工程无阻碍施工;3.1.2.7 在项目工程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甲方协助乙方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负责与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手续,按本合同要求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3.1.2.8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同意由项目公司部分或全面继承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3.1.2.9甲方保证出资主体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约定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出资,保证按时出资。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权利: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

14、的义务的基础上,有权向甲方要求按时支付本项目的可用性服务费与运营服务费。3.2.2 乙方义务:3.2.2.1乙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前,配合甲方开展项目的推进工作;与政府指定出资主体在本项目所在地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根据项目计划和进度情况负责履行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确保建设与运营资金与时到账并与时支付相关费用,配合甲方与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组织前期工作、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移交等工作,以与自觉接受甲方对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的监管;3.2.2.2乙方承认并接受甲方与甲方授权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机构、出资主体与其他职能部门,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承担的执行、监督等工作。3.2.2.3

15、乙方同时依法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乙方可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承担项目的施工工作;按甲方提供或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包括设计会审、交底、建设进度监控、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等;确保本项目工程按质按期顺利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保证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如因工程质量未达相应标准需要返工与整修而导致工期延误,则按工期索赔约定执行;提供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本协议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履行本项目除材料档次确定、工程变更、材料价格签证与本协议施工工期提

16、前或延期的确认外的管理职权;同时应严管施工企业转包和分包。3.2.2.4乙方组织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财务用款计划与统计报表,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第二个工作日起计算,每三个月的周期报送实施机构备案。3.2.2.5本合同项目工程竣工或应甲方书面要求交付已完工工程之日(以先到时间为准),乙方应与时向甲方办理申请项目验收手续。3.2.2.6在合同期限严格按法律与本合同规定进行运营,并确保本项目达到约定的标准。3.2.2.7乙方自愿承担本项目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3.3 双方保证签署本合同符合其应当遵守的法律规,且不会与其应当遵守的其他合同、协议、章程等项下义务形成冲突,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

17、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双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3.4 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不得进行任何与实施本项目无关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得实施有损本项目资产与权益完整性的行为。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4.1 双方确认,本合同在双方书面签章之日起生效。第5条 合同构成与优先次序5.1 双方确认,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如下:(1)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建设、运营、移交PPP项目合同(即本合同);(2)合同附件;(3)补充合同;(4)变更合同;(5)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材料供

18、应合同、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与本项目涉与的其他合同。5.2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视为本合同容,当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当补充合同、变更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与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容冲突时,以补充合同、变更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的容为准;当补充合同、变更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之间有冲突时,除有另行约定外,按照合同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优先适用,即后签订的合同容优先。5.3当合同文件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特许经营期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二章 合同主体第6条 政府主体6.1 本合同的政府主体包括:6.

19、1.1 惠东县人民政府;6.1.2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6.1.3 惠东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本项目移交接收单位;6.1.4惠东县财政局:负责本项目财政预算的执行与本项目运营服务费资金的统筹与支付;6.1.5惠东县审计局:代表政府对项目投资建设进行全过程审计;6.1.6其他依职权需参与负责与本项目有关事项的相关惠东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第7条 社会资本主体7.1主体资格乙方为本项目社会资本主体,是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并具备提供本项目所需的法定资质与履行能力。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7.2乙方为联合体的,各联合体成员均需对本合同约定的本项目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第8

20、条 项目公司的约定8.1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各股东均以现金出资,其中:出资主体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项目公司10%股权;乙方出资人民币900万元,占项目公司90%股权。8.2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依据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相关规定与本项目需要协商确定,项目资本金按股权比例出资,股东首期实际出资应不少于其各自认缴出资金额的15%;其余根据项目需要,在项目公司成立后24个月全额到位。8.3项目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8.4项目投资所需资金剩余缺口部分,乙方负有连带筹措义务。8.5 在项目公司股东按照相关法律与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但是出

21、资主体不享有股东利润分配。8.6特许经营期,未经甲方与实施机构、出资主体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质押、抵押给任何第三方。8.7特许经营期,未经甲方与实施机构、出资主体书面同意,乙方与项目公司不得将应收账款质押给第三方。8.8 项目的公司组织架构8.8.1董事会项目公司的董事会人员由出资主体经甲方或实施机构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董事会主席由乙方委派董事担任。8.8.2 监事会项目公司的监事会人员由出资主体经甲方或实施机构委派*名监事、乙方委派*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乙方委派监事担任。8.8.3 股东会下列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发生法律效力:(1)

22、各方对其持有的股权设置担保的;(2)各方在特许经营权期限转让股权份的;(3)项目公司对本项目建设、运营无关的融资与担保的;(4)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5)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6)关联交易;(7)选举和变更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8.8.4 总经理总经理由乙方推荐,最终经董事会任命。8.8.5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应当按照上述条款制定。第三章 合作关系第9条 本合同约定项目合作容9.1项目概况9.1.1 建设地点路线起点位于惠东县吉隆镇老埔西侧附近的G324上,国道桩号为K773+120,经罗屋、东阁、大布、井完等地,终点位于惠东县黄埠镇盐洲大桥

23、桥头,终点距离盐洲大桥北侧桥头107m。9.1.2 建设运营容与规模特许经营期,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全线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双向六车道,整体式路基宽度33米,沥青混凝土路面。路线全长8.003km。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为*万元。特许经营期,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运营:本项目路段(1)路况巡查;(2)路基(含排水防护)、路面的日常保洁和小修保养;(3)交安设施、机电设施的保洁和小修保养;(4)绿化工程的养护。9.2回报方式特许经营期,乙方拥有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包括基于项目建设的可用性服务费和基于项目运营的运营服务费收益权。乙方通过上述收益回收项目投资与获得合理回报。9.3风

24、险分配9.3.1本项目风险分配应遵循最优风险分配、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的原则。9.3.2本项目的具体风险分配按照附件一执行。9.4项目资产权属9.4.1特许经营期,甲方将本项目涉与的土地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但项目公司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构筑物、建筑物的所有权,本项目其他资产所有权归项目公司。9.4.2特许经营期结束之后,项目公司需将本项目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指定机构。第10条 合作期限10.1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十年六个月,其中:项目建设期为两年六个月,工程发生工期顺延情况的,运营期相应顺延,由此所增加的项目运营成本根据工期顺延归责结果由责任方承担;项目运营期为八年。10.2 因项目实

25、施的客观需要,不可抗力原因或双方依法协商一致的,可相应调整项目合作期限。第11条 排他性约定11.1 除双方协商一致,或乙方(包括项目公司)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外,甲方不可将本项目特许经营事项全部或部分交由其他任何第三方负责实施。11.2 除双方(包括甲方授权主体以与项目公司)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允许外,未经甲方(包括甲方授权主体)同意,乙方不可擅自将其基于本项目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其他任何第三方履行。第12条 合作履约担保12.1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由中国境知名银行开出或转开的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的履约保函。该保函的有效期

26、限自签发之日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为止。12.2甲方收到履约保函后,根据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按下列的约定提取履约保函:(1)因非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期竣工一天,甲方有权从保函中提取50万元作为违约金;工程延期10日以上的,每日按80万元计算并提取违约金;延期竣工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函全部金额。(2)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运营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提取乙方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作为补偿。(3)乙方未能履行移交义务,或在缺陷责任期间未能按要求履行缺陷修复责任的,甲方有权提取乙方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作为补偿。12.3甲方应在实际提取履约保函项下金额前五个工作日

27、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乙方应当在履约保函被提取后的七个工作日补足相应的金额,确保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12.4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在清偿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应解除该份保函,并立即将履约保函的余额退还给乙方。12.5上述保函应当采用附件二的格式或其他甲方接受的格式。第四章 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第13条 项目总投资13.1本项目的总投资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整)。13.1.1本项目建设期投资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包括: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本项目的设备与工具、器具购置费;和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13.1.2

28、本项目运营期投资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包括:本项目的日常保养工程费;本项目的公路养护其他费用;本项目的管理费、预备费;和除项目公司净利润所承担的税赋以外的税赋。但不包括运营期的大中修费用,该部分费用由实施机构按交通基建程序报甲方与有关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13.1.3项目融资成本为依据 12.1.1与12.1.2投资所发生的合理资金成本。13.2发生以下情形的,相关投资应按相关规定与标准相应调整,据实纳入项目运营期投资:(1)法律、法规与税率、利率(以央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如贷款基准利率取消的,以届时中国境银行业颁布或采用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执行)发生变化;(2)

29、工程设计变更的;(3) 地质情况引起的工程变更的;(4)根据甲方指令,在本项目招标围外新增建设投资容的;(5)符合惠市相关规性文件规定人工材料价格波动的调价情形的。第14条 投资控制责任14.1建设期投资动态管理14.1.1乙方根据工程出现的特殊情况,与时进行成本调整,确保成本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14.1.2工程变更造成的相关费用,按照本合同第27条执行。14.1.3乙方每月30日前将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以书面形式交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对其进行审核。同时将每月审核的情况书面形式报甲方。14.2运营期投资控制责任14.2.1乙方对本项目运营期投资承担投资控制责任,

30、确保成本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增加的项目投资应报甲方书面备案。14.3乙方应当充分发挥投融资经验与优势,通过项目公司开展本项目的投融资工作,节约本项目融资成本。第15条 融资方案15.1 乙方承担本项目融资责任,编制项目投融资进度计划与方案,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合理与时开展融资工作;融资利率通过市场化择优选定,融资利率在银行利率上浮30%以时,按乙方(项目公司)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载明的利率为计算依据,出资主体应当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15.2 甲方针对项目项目投融资进度计划与方案提出优化意见,确能节约项目融资成本的,乙方与项目公司应当与时采纳。15.3 乙方有权根据项目实施

31、情况,合理调整原定项目投融资进度计划与方案,并书面报送甲方或实施机构备案,但乙方调整后的项目投融资进度计划与方案不得增加甲方基于项目招标文件所承担的义务;若乙方调整后的项目投融资进度计划与方案增加甲方基于招标文件所确定的义务,须书面报送甲方审批同意,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16条 甲方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甲方应与时配合乙方与项目公司的融资工作,支持乙方优化融资结构,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和方法,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降低财务成本,并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提供合理必要的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确认文件,提供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资源等)。第17条 投融资监管甲

32、方与实施机构有权不定时监督乙方与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工作情况,对不合理的投融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乙方与项目公司应当充分与时采纳相关合理意见并调整优化投融资工作,以节约项目投资成本。第18条 投融资违约与其处理18.1如乙方或项目公司存在恶意增加项目投融资成本,增加财政负担行为的,甲方有权责令停止相应不当行为,由此所造成的费用与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经甲方责令停止相应不当行为后,乙方或其项目公司无法在限定期限整改,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将本项目全部或部分交由其他任何第三方负责实施,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函作为违约金。18.2如融资不能与时到位或者不能满足本项目的资金需求时,乙方通过股

33、东借款等合法的、经甲方同意的途径承担该部分资金需求的责任。18.3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费。18.4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支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协议的规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若因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发生的损害均由乙方承担。18.5乙方若因拖欠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或拖欠包括农民工在的工资而引发投诉、群体性事件、仲裁、诉讼、请求、索赔等情况,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不得牵连甲方。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19条 前期工作容1919.1 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19.1.1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招标文

34、件与标底的编制;环境保护编制与评估 、环境保护监测、编制环保验收调查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评估、水土保持监测、补偿、水土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性评价、林业评估与使用林地可研报告编制、旧桥检测费等;19.1.2 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19.1.3 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收与用地交付工作;19.1.4 工程监理单位的选定;19.1.5工程施工工作实施前其他应当完成的相关审批工作;19.1.6 组建项目公司;19.1.7 项目运营工作容的确定;19.1.8针对项目运营工作应当完成的相关审批工作。第20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20.1 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与公司法规定,在

35、本合同生效后30日完成与出资主体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的工作。20.2 本合同第19条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事项,由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负责完成;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开展前期工作。20.3在建设期,乙方为实施机构提供管理本项目的现场办公、生活与交通设施为:(1)现场办公用房五间,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2)办公用品、设备;(3)生活住房两间;(4)车辆一部。费用列入本项目建设期投资。第21条 前期工作费用21.1对于甲方所做的前期工作费用(19.1.3除外),先由甲方负责支付,但需提供真实的凭证。项目公司应在其成立后的10日,将该项前期工作费用一次性返还甲方,前期工作费用列入本项目建设期投资。

36、21.2 对于乙方所做的前期工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1.3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第二节第一款“(一)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相应规定计算;按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各占50%。第22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22.1 甲方应在现行规定、制度和要求的可行围,为本项目的审批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确认流程,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22.2 当本项目遇到其他因素进展不畅,甲方应积极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22.3政府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诉求提供必要的政策、技术等支持。第23条 前期工作监管甲方与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本项目前

37、期工作进行监管,需乙方(或项目公司)配合的,乙方(或项目公司)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第六章 工程建设第24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政府方负责向乙方交付符合建设要求的项目用地,并向乙方提供下列便利条件:24.1在项目建设期进入并使用项目用地(附件三)的合法便利条件; 24.2 与项目用地相邻、因建设本项目所必需的临时用地(借地),以便进行本项目的建设; 24.3合理制订、指定建筑垃圾的清运线路与地点;24.4 接通项目用地的供电、供水、排水、排污、通讯系统与道路,用于建设期向本项目用地供电、供水;24.5提供本项目工程设计图纸2套;24.6 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与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

38、外部环境;24.7负责与时协调解决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公路、地方道路、铁路、军事设施等的通过、交叉等问题,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24.8 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有利于实施改建工程的建设支持条件。第25条 进度、质量、安全与管理要求25.1 工程进度要求:本项目的开工时间为_。乙方应在开工前根据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报送监理单位与甲方。工程进度计划应按行业惯例要求编制,并应列明资金使用安排需求计划。除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情形外,工程应在开工日起30个月建成交工。25.2 工程质量标准为: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国家规定的合格质量标准,且一次性验收合格。2

39、5.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协议、审批等文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25.4在建设过程中,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充分考虑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25.5建设期,项目公司应在职权围积极协助配合政府方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第26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由甲方依照法定职权与时依法依约办理。第27条 工程变更管理27.1工程变更触发条件27.1.1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的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27.1.2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

40、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27.1.3政府部门对工程有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27.1.4由于本协议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协议目标或修改协议条款的。27.2项目在建设期发生上述工程变更触发条件的,按照惠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以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县交通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项目公司等相关单位成立工程变更领导小组,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出具变更文件并报甲方审定。27.3在未得到甲方同意与适用法律要求的对工程文件的变更文件的批准前,乙方不得将此变更文件用于本项目施工。第28条 工程建设保险项目公司应当自行

41、或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购买各项必须的工程建设保险。其中工程一切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用列入本项目建设期投资。第29条 工程验收29.1竣工验收a.乙方应当根据进度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就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消防、电力、规划组织的验收;b.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与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再次组织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29.1.2竣工验收通知a.乙方应当在有关竣工验收开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验收开始的时间。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42、应与时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b.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29.2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乙方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甲方备案。如果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结果后10个工作日未发出异议通知,且验收结果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合格认可,则视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甲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29.3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与本合同约定要求进行。第30条 工程结算与决算30.1对项目实际投资进行过程认定,建设期间每季度由实施机构对项目投资额

43、进行确认;运营期的实际投资认定由实施机构每半年进行确认一次。30.2 对项目实际投资的认定以项目公司项目专管账户的资金收支为依据,结合项目的相关财务凭证进行核算确认。30.3实施机构与乙方依法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阶段性进行项目过程审计,过程审计结果由惠东县交通局与乙方共同确认后报惠东县审计局审核,审核结果将作为最终总投资的结算依据。30.4 竣工验收前,项目公司应当协同相关项目工程参与主体、政府职能部门等,共同与时清理工程变更审批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建设容于项目骏工验收后5个月完成工程结算。30.2项目公司应当协同相关项目工程参与主体、政府职能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工程

44、竣工决算工作。30.3项目工程结算执行依据为:执行国家(省)相关行业定额,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与相应定额,以与国家、省相关补充调整规定、实施意见等;材料价格执行惠东县工程造价信息,缺项材料执行惠市工程造价信息,其余材料按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按国家、省、惠市有关指导性意见执行;结算时依据届时有效的国家、省、惠市相关规定按实调整结算(如国家与省、市颁布的有关定额和费用等有政策性调整,结算时按调整执行),具体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制订另报甲方审定;本条款30.1、30.2与30.3的约定。第31条 工程保修31.1 项目工程的

45、保修期为2年,自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31.2 项目公司应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各项相关规定妥善履行工程保修工作;项目公司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32条 建设期监管甲方与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按相关规、强制性标准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采购文件本等条款与规定,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工程质量,抽查本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与其他重要的工程实施工作情况。第七章 项目用地移交第33条 移交前准备甲方应确保于开工日前,完成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并确保用地上不再存在影响工程实施的权利障碍。项目用地所需的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属于甲方的前期工作费用,按照本合同第

46、21条执行。第34条 项目用地移交甲方指定惠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的征收工作,确保按进度要求交付项目用地。甲方应在满足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一次性或分批次向项目公司移交项目用地。甲方应确保已交用地能合法使用。第八章 项目运营第35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项目进入运营期之前,甲方应依职权完成项目运营期所需的各项审批工作;并负责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项目运营的顺利开展。第36条 政府付费标准与支付36.1 政府付费的标准36.1.1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权期限,有权通过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与取得合理回报。项目公司可取得的政府付费包括:可用性服务费与运营服务费。36.1.2可用性服务费按本合同第13

47、条约定的建设期投资金额结合甲方最终认定的工程结算金额为基数,自运营期开始之日起以不大于2%/年计算,由甲方在运营期经绩效考核和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后每年向项目公司支付。36.1.3运营服务费指甲方基于项目公司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运营服务并取得甲方支付的费用。按本合同第13条约定的运营期投资金额结合甲方最终认定的运营期投资金额为基数,自运营期开始之日起以不大于2%/年计算,由甲方在运营期经绩效考核和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后每年向项目公司支付。36.1.4在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应当与惠东县财政局、实施机构签订项目可用性服务费与运营服务费计算与支付合同,在本合同的原则上进一步约定详尽的费用确认、调整、计算和支

48、付条件。36.1.5每年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的支付数额由项目公司会同实施机构根据本合同与项目可用性服务费与运营服务费计算与支付合同编制并报县财政部门核定。第37条 运营服务容37.1项目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与国家其他相关规定、规程、技术规,进行本项目运营期的运营服务,接受甲方和实施机构的监督。37.2双方确认,项目运营服务的容包括:(1)路况巡查;(2)路基(含排水防护)、路面的日常保洁和小修保养;(3) 交安设施、机电设施的保洁和小修保养;(4) 绿化工程的养护。第38条 管养服务要求变更运营期间,甲方因客观需要,要求变更运营服务容与标准的,由此

49、所增加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成本,甲乙双方应当对增加的成本进行书面确认后,纳入项目运营服务投资,由甲方负责依法定程序进行支付。第39条运营期政府监管39.1 甲方与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按相关规定、规、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检查、监督本项目工程养护工作质量情况,具体包括a.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形下入场检查;b.定期获得有关项目维护情况的报告与其他相关资料;c.审阅乙方拟定的维护方案并提供意见;d.在特定情况下,介入项目维护工作。39.2 项目公司应协助甲方(或甲授权主体)监督项目管养实施单位的维修、养护和清洁工作,以保证项目的安全畅通。39.3运营暂停因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项目公司暂停运营的,乙方应当在

50、收到该要求后7天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恢复运营。因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暂停运营的,乙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且说明情况,并尽最大努力恢复运营。运营暂停不影响乙方获取项目收益的权利,运营期不因此而调整。第40条 临时接管运营期间,因项目公司存重大过错或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之需,甲方可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临时接管。临时接管期间,项目公司的投资义务与权益不变,但甲方有权扣取临时接管期间甲方实际支出的养护管理费用。第41条 中期评估41.1评估周期中期评估为每两年一次,从开始运营期开始之日起算。41.2评估小组中期评估由甲方发起,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进行评

51、估。41.3评估容评估容包括:a.确认本协议是否实现了其目标;b.评估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的运营维护状况;c.与特许权有关的其他需评估事项。41.4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在评估结束后15日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容包括评估结果、修改特许经营协议和服务协议的建议。41.5评估结果处理41.5.1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评估小组所提出的建议。41.5.2如评估小组提出的项目协议修改建议被采纳,则协议双方应在甲方的主导下对特许协议进行修改,修改的协议条款在随后的特许期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41.5.3如评估小组所提出的建议如未被甲方采纳,则该建议无法律效力。第九章 项目移交与退出第42条 特许经营权期满前的退出41

52、.1本项目运营期届满3年后特许经营权期届满以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或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本项目提前给甲方,甲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对价:a本项目移交时的资产净值;b.剩余的特许经营权限预计收益。42.2移交标的为归乙方所有的本项目正常运营所必需的全部资产,以与运营中的项目。42.3移交程序42.3.1乙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制作项目资产清单,随时将其资产逐项详细登记,并应注明该项资产名称、种类、取得时间、取得成本、他项权利设定情形(如有)、使用现况与维修状况。乙方在本条款所述的提前移交时,将资产清单提交给甲方。42.3.2甲乙双方应于甲方收到前项清单时起1个月就移交程序与期限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

53、,依本协议相关之争议处理条款办理。42.3.3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42.3.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甲乙双方在完成提前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依本协议所应尽之义务。42.4移交时与移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确保清除移交资产之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与其他各种请求权。乙方应同时将其对移交标的之制造商或承包商的瑕疵担保请求权让于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乙方应对移交资产之上的任何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它未约定的事项可参考特许经营权期满时的相关规定。第43条 特许经营期届满的项目移交43.1特许经营期

54、届满前2个月,项目公司应当与甲方合作筹办项目移交的相关工作,包括成立本项目移交小组,负责商定项目移交的程序、围与标准,并处理项目移交过程中的各项事宜。43.2项目移交的围43.2.1项目公司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移交项目时,应将项目工程完整移交甲方,并将下列材料、物品一并移交:(1)项目建设、管养档案资料;(2) 购置费用纳入项目运营服务成本的建设、管养设备、原材料;(3)有效的项目工程保险凭证;(4)其他依法、依约应当移交的设施、设备、材料、文件、资料等。43.2.2 项目移交后,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与项目公司共同签署移交证明。自移交之日起,甲方负责本项目的保管、使用、管理、养护等工作与

55、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3.3人员和人员培训43.3.1不迟于移交日前一个月,项目公司将向甲方提交一份当时项目公司雇佣的雇员,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项目公司同时应当说明在移交日之后哪些雇员可供甲方聘用。43.3.2甲方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公司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不迟于移交日前一个月向项目公司说明情况并提供拟派驻人员与详细简历,项目公司应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移交日之前,甲方应当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项目公司的培训目标是否完成。43.4缺陷责任期43.4.1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移交日后12个月。缺陷责任期,项目

56、公司须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提供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技术咨询服务。43.4.2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与时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必须最迟于缺陷责任期结束前通知乙方。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安排修正缺陷或损坏。43.4.3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进行本项目的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时,若需要乙方提供技术支持、维修服务或供应必要的零配件,乙方应当配合。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支付乙方合理的费用。43.5项目移交的费用甲方与乙方应各自承担其在移交程序中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第十一章

57、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44条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可划分为三类:a.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b.政府行为,指合同当事人难以预见的政府政策、法律、行政措施的变化,如政府干预、禁令、禁运等等。c.社会异常事件,指阻碍合同履行的一些偶发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a.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b.流行病、瘟疫爆发;c.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d.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f.其它双方商定应属于不可抗力之事件。第45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与评估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与合同法第1

58、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

59、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与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与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4)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

60、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第46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46.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在该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将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接下的14个工作日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有效证明文件。46.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46.3如不可抗力与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或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而致使本合同任何一方丧失

61、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或使本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则双方可协商修改或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一方迟延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第47条 法律变更47.1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对于政府直接实施或者在政府职权围发生的某些法律变更,若导致项目建设期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或者运营期运营成本增加,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若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则构成政府违约,项目公司可通过违约条款与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47.2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此类变更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应按照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机制进行处理。第十二章

62、合同解除第48条 甲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被允许期限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权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章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未开工或擅自停工,经甲方书面催告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开工,乙方逾期未开工的; (2)乙方在项目投资建设期间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或者项目资本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3)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中断超过60日的,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法接续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以本项目资产对外转让,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与第三方以合作或其它名义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转让、变相转让本工程项目的;(6)未在规定期限提供履约保函的(7)乙方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解散、申请破产等丧失经营资格情况,且乙方承继主体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执行本合同合作事项的。乙方为联合体的,某一联合体成员丧失经营资格,其他成员有能力继续执行本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第49条 协议解除如因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重大建设技术障碍或项目用地征收问题导致项目投资成本剧增、建设进度无法推进等影响双方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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