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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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点学习一、总则1、立法目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 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的原则, 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4、道路交通安全教育(1)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 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2、、法规。(3)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4)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5)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 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1二、车辆和驾驶人1、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2)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2、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

3、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3、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1)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申请机动车登记时, 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 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4、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以及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要求( 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

4、持清晰、 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当办理相应登记(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3)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4)机动车报废的。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3)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5、。(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7、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1)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3( 2)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4)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8、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

6、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规定(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3)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禁止性要求)(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

7、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10、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1、非机动车有关要求4(1)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2)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3)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12、机动车驾驶证(1)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

8、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13、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1)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2)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14、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要求(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

9、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5全隐患的机动车。(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15、累积记分制度(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

10、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3)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三、道路通行条件1、交通信号规定(1)交通信号包括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2)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3)根据通行需要, 应当及时增设、 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6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4)

11、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5)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7)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2、对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要求(1)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

12、需求及时调整。(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7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5)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

13、交通活动。 (禁止性规定)3、对涉路工程建设施工的要求(1)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3)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4、有关停车场的规定

14、(1)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2)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5、人行横道及盲道的规定( 1)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8(2)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四、道路通行规定1、行车规定(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

15、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4)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2、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

16、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3、实行交通管制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9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4、行车速度规定(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 以及遇有沙尘、 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5、禁止超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

17、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6、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规定( 1)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7、机动车遇到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规定(1)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10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

18、车辆。( 2)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8、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规定( 1)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2)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9、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规定(1)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 应当避让。10、机动车载物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

19、遗洒、飘散载运物。11、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规定( 1)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2)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12、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11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13、机动车载人、载货规定( 1)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

20、员的安全措施。( 3)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14、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的规定( 1)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2)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1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行驶规定(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21、( 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16、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行驶规定(1)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12(2)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17、机动车停放规定( 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

22、车辆和行人通行。18、非机动车行驶、停放等规定( 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2)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4)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 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19、行人行走规定( 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

23、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13( 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4)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5)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6)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

24、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7)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20、高速公路规定( 1)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

25、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14五、交通事故处理1、交通事故处理(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

26、交通管理部门。(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6)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7)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

27、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9)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15( 10)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1)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规定办理。2、交通肇事逃逸及举报(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2)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8、应当给予奖励。3、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及时抢救的规定( 1)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2)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4、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

29、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16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六、执法监督1、原则性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2、警容风纪规定交通

30、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3、罚缴分离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2)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4、回避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17(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5、自觉接受监督(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

31、和公民的监督。(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6、其他规定(1)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七、法律责任1、交通警察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规定对道路

32、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18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3、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的处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4、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的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5、对机动车酒驾、醉驾的处罚

33、(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

34、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96、对营运车辆超员、超载的处罚(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

35、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7、对违规停放车辆的的处罚( 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8、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3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20(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对未按规定悬挂车号牌、检验及保险标志,未携带行为的处罚行驶证、驾驶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37、,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10、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虚假证牌的处罚(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

38、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21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11、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2、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

39、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40、;22(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14、对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者的处罚(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5、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处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

41、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16、对因违法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7、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1)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23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42、上述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18、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规定(1)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

43、、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4)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5)罚款应当开具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24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

44、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

45、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1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1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1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2520、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

46、安装、 使用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47、;( 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6依照上述规定, 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 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具

48、有上述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附则1、道路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2、车辆车辆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非机动车: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3、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4、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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