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 教授治校 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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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自由 教授治校 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要 在德国,当一个握有完全中学(Gymnasium)毕业证书的人选择学习法律专业时,除了像其他大学候补生一样,为着要去享受一下人生旅程中那一段自在逍遥的大学时光,和对未来神圣而又富足的职业的愉快憧憬外,那摆在他面前德国现行的约5000个法律,约90万个单行法规,i使他感到,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技术上,仅仅只通过自学或在律师事务所的训练,不走进法学院的大讲堂聆听教授的海阔天空的宣教,而成为一个富有素养的法律工作者,近乎天方夜谭。德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大学教育,且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学院属于大学一产生就设置的四个学院之一。ii从德国的法学院里走出了一大批让今天

2、的法学生引以为自豪的学者:普芬道夫、莱布尼兹、托马修斯、沃尔夫、胡果、黑格尔、普赫塔、施达尔、耶林、李斯特、施塔姆勒、宾德、祁克、福克斯、坎特诺维奇、韦伯、拉德布鲁赫和考夫曼等等。iii尤其是萨维尼(17791861),在长达34年的教授生涯中(他29岁任法学教授至63岁退休),为法学在近代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作出了他人无法替代的杰出贡献。他首先将法学的研究对象从自然法、理性法转到实证法尤其是习惯法上,使法学不再是虚妄而变得有用;在方法上,他把法学看成是历史-经验和系统-理论的综合,使得法学兼具有实践和理论的意义。iv德国现行法学教育体系的法律基础,根据联邦基本法(Grundgesetz fr

3、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所确立的联邦制和法治国两项基本原则,v体现在联邦法,如高等学校框架法(Hochschulrahmengesetz)vi和德意志法官法(Deutsches Richtergesetz),和各州的法学教育法(Gesetz ber die juristische Ausbildung)及其实施条例中。另外,各设有法律专业的大学根据州法制定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学习规则(Studienordnung fr den Studiengang Rechtswissenschaft)。这些法规也同时构成了本文陈述的主要依据。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通向学习之

4、路德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在原则上要与高等学校的任务和教学目的一致的。“高等学校的任务在于通过研究、教授和学习,培植和发展科学和艺术,并为学生将来从事需要运用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或艺术创造能力的职业作准备。”vii “教授和学习应为学生从事某种职业作准备,应根据专业传授给学生职业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方法,以使学生能在一个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里,胜任科学或艺术工作和具有责任性的事业。”viii上述规范,把教育为职业服务的思想表达得清楚明晓。正如许多人士所指出的,教育与职业的这种直接联系,是使德国在自然资源缺乏,人口众多,并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失败的条件下,迅速成长为第三大世界经济强国的秘诀之一。从事法律

5、工作的人员,更是要具备严格的受教育条件。德意志法官法第5条规定:出任法官的资格是,在大学学习法律专业,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修完职业预备期,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充作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也需要具有与充任法官相同的受教育条件。ix在习惯上,人们将这些人称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目前德国约有法官20000名,检察官4000名,律师60000名;x而将只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人称为准法律工作者(Vorjurist),他们可以在政府、议会、公司等部门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总之,法学是一门科学,任何人甚至可以在家里来修研,但法学教育却是职业性的。德国是一个法治国(Rechtsst

6、aat),对各类法律人才需求量较大,加之法律职业在社会上和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地位,法律成为许多青年向往的专业之一。19911992年冬季学期,法律专业在校学生人数为84486人,占总在校学生数1531529的55%,在各专业中,仅次于企业管理(BWL)专业学生数,其中男女学生数分别为49371人和35115人,占各自总数的54%和60%.xi虽然所有大学法学院的大门对那些拥有完全中学毕业文凭(Abitur)的人同等地开放着,而无需入学考试,但由于大学所在地的环境与居住条件、法学院的名声、离家远近、生活费用与打工机会等因素的限制,申请者不一定都能到所希望的法学院学习,这就造成了一些法学院人满为患而

7、另一些学习位置空缺的状况。为解决这一矛盾及一些限制招生名额专业的招生问题,各州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多特蒙德市联合设立了高等学校学习名额调配中心(ZVS),申请者在该中心的指导下,选择法学院,以免申请不当导致落选而延误就学时间。xii法学院的名声在申请者择校方面所起的作用,仅次于离父母家远近(60%的申请者首先考虑这一因素)。xiii在全德50所大学中,有36所设有法学院,3所设有法律与经济学院,1所设有法律与政治学院。在传统与理论上,德国各大学或法学院无重点非重点之分,它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当然其实际水平是可分出高下的。出于不同的目的,一些机构和报刊,仿效美国等国做法,不时对全德法学院做

8、出排名,并对它们评头品足。其评价标准包括:教授的学术声望;专业同行的评价;发表论文及被引用的数量;奖学金获得者数量;博士生人数;专业覆盖面等。由于每次排名选取的标准及多寡不一,获取信息的手段各异,是故因名次排名的结果引起的是非颇多,这里仅提供近几次报刊对全德法学院排名(前三名)的情况,仅供一阅:xiv1983年时代报:慕尼黑大学,图宾根大学,弗莱堡大学;波恩大学,哥廷根大学。1985年资本杂志:比勒菲尔德大学;波恩大学;法兰克福大学(莱茵河畔)。1989年明镜周刊:巴雅洛伊特大学;乌茨堡大学;萨尔州大学。1993年明镜周刊:康斯坦茨大学;帕骚大学;雷根斯堡大学。二、法学教育结构xv之一:校园专

9、业学习与第一次国家考试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训练色彩较之其他专业教育更为明显,这充分体现在法学教育的结构上。就是说,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最关键的是,最终检测学生是否合格的方式不是温文尔雅的教授命题的大学考试,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为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而设置的国家考试。xvi学生从一进法学院起就开始专业学习,专业学习所需的基础知识教育如外语、历史等在完全中学的第12和第13学年业已完成,通过完全中学的毕业考试就意味着取得大学入学资格和具备了学习专业的能力。高等学校框架法规定,学生修业年限至少为4年。xvii由于学生在学习期间结婚、

10、生育、打工、考试未通过、转专业等原因,平均修业时间在6年左右,有的甚至达10年。据萨尔州的法律,法律专业学生参加各种教学活动的标准期限是35年,加上为期1年的第一次国家考试准备和参考时间,校园专业学习为45年。xviii由于与上述相同的原因,绝大部分学生要花约6年的时间才完成这个阶段的学业。在这35年的时间内,学生至少要在校学习两年,并必须参加大学组织的、与所有考试课程相关的教学活动,否则不能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这35年的专业学习分为两个阶段。在第15学期,学生将参加约30门专业必修课,12门非专业必修课(通常为政治学或经济学,由学生自选)的听课、练习、小组讨论等教学活动。在第67学期,学生除

11、了继续修完少量必修课外,主要精力用于34门的选择必修课、学术讨论课、专业深化课和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准备上。专业课程是围绕国家考试(Staatsexamen)规定的开考科目设置的。法治国家考试是国家(实际上是各州)为将要从事法律、医疗、教育工作的人举办的职业资格考试。法治国家考试分第一次和第二次,每年春秋两次举行。欲考者只要满足了规定的在大学修业年限和参加教学活动的条件,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以检测是否达到作为前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在考试中,学生应展现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法学方法的掌握程度,必要的哲学、历史、经济、政治知识水准。xix国家考试由设在州司法部的州法律考试局主持,考试局主席和

12、副主席由职业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出任,其他成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行政人员、大学教授、高校讲师充当。考试局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考试工作。xx第一次国家考试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其中书面又分为当场笔试(Aufsichtsarbeit)和家庭论文(Hausarbeit)两种,各州规定不一,有的只有前者,有的还包括后者。萨尔州的书面考试的内容首先为6门规定的必修课(俗称考试课):xxi1 a)民法一般原理;债法和物法;b)家庭法和继承法概述选节;2商法和公司法概述选节;3劳动法概述选节;4刑法一般原理和刑法典分论选节;5 a)国家法及与此有关的一般国家学说和国际法;b)一般行政法;一般行

13、政诉讼法和公共赔偿法概述;c)警察和治安法;地方自治法和建筑法概述;6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宪法诉讼法概述选节。其次还包括一组选择必修课,考生可从规定的若干组中任选一个参考,它们分为:家庭法、继承法和自诉案件程序法;商标法、公司法、康采恩法和证券法;犯罪学、青少年法和刑事执行事务等10组。考生在考官的监督下分别参加上述7门课的笔试,每天一门,连续或非连续进行,每次5小时。在笔试达到了规定的7门相加所得的平均分数后,考生方可申请口试。口试的目的在于通过问答考查学生的理解能力。口试的内容为必修课的1a)、4、5和选择必修课的任一组,以及有关欧洲问题、与法律相关

14、的哲学、历史和社会知识、法学方法。一般为不超过5人的多名考生同时参考,集中提问,分别回答,时间长达数小时。综合笔试和口试(各占约70%和30%)的成绩,分优秀、好、完全满意、达标、尚欠缺和差七个等级计分,达到达标以上分数的考生可取得州考试局颁发的、载有成绩的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证书。由于国家考试是最终考试,学生在校园学习期间参加的大学考试即各门课程结业考试,只是一种取得参加国家考试的资格考试,并起着检验学生学习水平的作用(国家也不设置与大学考试相联的法学学士或法学硕士学位)。原则上,国家考试只允许重考一次,因而,学生在校园学习结束后,并不立即申请第一次国家考试,而是全力投入到考前的准备之中,具体

15、就是复习所学的必考课程,练习考试方法。为此学生大都要参加各类考前复习辅导班,xxii不到有十分的把握不申请参考。即使如此,在联邦范围内,每年平均有25%的考生未能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重考的未通过率也很高,如1991年达40%.xxiii如果一个学生两次未通过考试,也就意味着不能从事法律工作,必须重选专业,从头开始,其付出的时间、钱财与精神的代价是巨大的。因此,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大学里与医学学生一道常博得“最勤奋的学生”的美名。殊不知,对于他们来说,除了勤奋鲜有他路可择。谈考色变,决非戏言。一位法学教授在一篇题为“法学生的不幸”的文章中这样写道:“恐惧是高年级学生的普遍心理状况。我也总是感到震惊,

16、在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和商法中,到底有多少东西将被考问。”xxiv在校园学习阶段,根据法律,xxv学生还应在第4学期结束之前,在无课期间,自己联系到基层或州法院、律师事务所、政府办公机构或企业作为期3周的实习,以了解司法或行政实际活动。实习结束,由有关部门开具证明,供日后使用。三、法学教育结构之二:职业预备期与第二次国家考试学生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意味着校园专业学习的结束,并表明他具备了作为一个准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和作为一个完全的法律工作者的理论基础条件,要想将来谋求法官、检察官等职务,还要经过职业预备期和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在法学教育中设置职业预备期的目的在于使学生xxvi熟悉

17、司法与行政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深化与补充原有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和责任意识。xxvii这种安排,不仅加重了法学教育的职业色彩,而且在于着意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忠诚感。xxviii职业预备期为时两年,学生在此期间主要由州高等法院院长负责管理。他们将至少在56个部门继续学习,具体安排是(以萨尔州为例):xxix刑法检察院或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4个月;民法初审法院6个月;行政法政府部门6个月;诉讼和律师业务律师事务所4个月。以上是必须实践的科目与部门。除此,学生还可自选重点科目在司法机关、大学法学院或其他高等专科学院作为期4个月的实践或学习。学生实践的方式为在所处部门安排的专业人员,如法官

18、、检察员、行政官员的指导下,具体参与司法和行政工作。在法院,学生要起草法官的判决,参加庭审和合议,在法官的指导下,询问诉讼当事人,查明证据,主持口头审问,独立处理一项事务的全部文件;在检察院,学生须练习的内容为:犯罪的追查和证明,证人和被告的询讯,公诉书的起草和出庭公诉;在政府部门,诸如参加会议、讨论、谈判和检查工作为必修科目;接待咨询者,起草法律文书和出庭代理案件等则须在律师事务所练习。在每一个实践环节结束时,如同在大学学习课程结业时一样,应由指导者出具一个载明学生实践成绩、能力、知识、品行及学习状态的证明,指导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据此也要提交一份有关该学生实践情况的报告和载有以分数计的总成绩

19、的证明,以便总体考核学生的实践情况。在实践的第20个月,即必须实践的最后一个阶段结束之时,学生应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并提前一个月向州考试局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第二次国家考试旨在考核候补官吏是否达到实践学习的目的,即是否具备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高级公务员所要求的综合知识水准、综合能力和个人品行。xxx第二次国家考试同样以笔试和口试的方式进行,所不同的是,笔试内容更加专门化,并加大了州法的份额,具体为(以萨尔州为例):xxxi1民法、刑法、国家法、诉讼 法的一般理论;2家庭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宪法诉讼法等的一些具体制度,如未成年人法、公示催告程序、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拘留、刑事诉

20、讼中伤害案的当事人等;3公务人员法。xxxii考生要参加5门(每天一门,每次5小时)以上述科目为内容的案例分析的当场笔试。同样,在笔试过关后方能参加口试。口试的科目为民法、刑法、国家法和行政法以及考生自选的一个重点。与第一次口试不同的是,考生首先要当场写出一个以自选科目为内容的书面报告,然后回答考官的问题。落考者可申请全部重考一次,通过者被称为“候补文职官员”(Assessor),可申请法官等职位。据统计,全德每年有10%的考生未能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每年通过的数量在5000人左右,而每年只有大约300人从法官、检察官岗位上退休,这就是说,大部分候补文职官员只能去谋求高级公务员的职位或作自由职

21、业者-律师。xxxiii一般说来,博士学位与从事实际工作关系不大,而主要与从事教学科研、学术教授职位相联。由于博士教育并非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学生也不以获得法学博士头衔为人生学习最高目标。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只是由各大学制定,一般只要求申请者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成绩在“非常满意”以上(只有12%的考生获得此成绩)即可,录取与否全在C4教授(也称正教授,当然的博士生导师)。博士生至少须在大学学习两个学期,然后完成一篇约为200打印页的专题论文,时间不限,通过口头答辩,便可获得博士学位。每年全德约有500人新加入法学博士行列。xxxiv四、校园法学教学的组织形式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在校园教育的

22、组织形式上也体现得淋漓尽致,这就是形式多样、教学互动、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同时也融入了浓厚的学术自由的精神。第一种形式是讲授课(Vorlesung)。讲授课,俗称大课,是大学教学的一种最古老的形式。据考,在大学设立之初,书籍缺乏,教师只能通过呆板的系统宣讲,甚至念讲稿(vorlesen)来传授知识。自书籍普及以来,这种方式就被以系统讲解某门课的基本原理为主,辅之背景知识和现实情况的介绍所代替,目的在于使学生对某门课程有一个概貌式的了解。讲授者的学术声望、个人风度及讲授技巧风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讲授课的成功与否。担任讲授课的主要是大学教授(Universittsprofessor),还有已取得教

23、授资格但未获教授位置的高校讲师(Hochschuldozent)和高级助教(Oberassistent)。讲授的科目为必修课和选择必修课,听者众多,自由参加,尤其是像民法总论、刑法总则这样的基础必修课,听众常达数百人,有时为全体新生。为了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讲授课中教师讲述的抽象基本原理(主要在民法、刑法方面),学生被划分为若干学习小组(Arbeitsgemeinschaft),大小以能开展自由讨论为限。学习小组由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教授的助手来指导,其任务是具体解释所学基本理论并组织学生讨论。加入学习小组是日后参加练习课和国家考试的前提条件之一。讲授课和分组学习不设考试,也不评定学生成

24、绩,这种功能主要由练习课(bung)来承担。一般学生要取得7张成绩单(Schein)xxxv才具备申请国家考试的资格。练习课由高级助教或教授助手主持,以学生先用在讲授课或学习小组中掌握的基本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是故此课也称案例分析),然后由主持人组织讨论并加以系统总结的方式进行,旨在培养学生将理论应用于实际的技巧和方法。所练习的内容为民法、刑法和公法的一般原理和上述三方面的具体制度共六门。练习课的考试方法分为当场笔试和家庭论文(各三次)。当场笔试是在监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两小时内书面回答若干问题。家庭论文被安排在无课期间,由学生在利用参考资料的基础上独立完成。每篇论文长度应在20打印页左右,

25、抄袭以不合格对待。全部答卷和论文由教授助手阅判,学生如对判分不满意,可向法学院提出异议。与练习课注重实能力不同,学术讨论课(Seminar)则意在训练学生的开放的、自由的、学术思辩能力。参加者为具有一定基础理论和学习方法的高年级学生。根据讨论的内容,学术讨论由教授单独或与资深法官、检察官共同主持。其进行的方式是:学生在教授拟定的一些具有讨论或争论意义的论题(如婚姻中的强奸罪是否成立)中选取一个,在课外进行准备,写出大纲全文,然后在讨论会上作一个简短的学术报告,全体参加者包括主持人可对此进行评议;抑或作出自己的解说,最后由主持人作出优长与不足的评定总结。学生再根据讨论的情况,完成一篇约20打印页

26、的学术论文,并提交给教授,以期获得一张成绩单。上述几种课构成了校园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除此,大学还提供若干种其他的教学方式,以满足学生不同的学习要求,如:专题讲座(Kolloqium):由教授助手主讲某一比较专深的问题,如刑法与生态环境保护,学生自由参加,一般在报告后都有一个小型讨论。专业深化课(Vertiefungsveranstaltung):由教授或高级助教对一些课程的基本原理或难点进行深入讲解。模拟考试课(Examinatorium):其内容为模仿国家考试,出题测验,并传授与练习应试技巧。课外讲座(Vortrag):多由外校人员主讲,论题从最冷门的如古希腊文为何消失到最热门的如俄国极右

27、势力抬头,数量众多,目不暇接。xxxvi综合看,学生每周(5天)平均必须参加各种教学活动的时间为20小时左右,自选的2小时左右,在第67学期每周则为35小时左右,这样,以每学期14周(有课期)计,前5学期每学期为280小时,小计为1400小时,后2学期每学期为490小时,小计为980小时,合计学生仅在校园专业学习阶段必须上课的总时数为2380小时。五、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大学教师及其地位德国法学教育的结构使得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表现为一种复合的模式,即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

28、家考试大权,其中以大学的管理为主。这里着重要介绍的是负责学生校园专业学习的大学的管理体制。德国现代大学管理体制是在对洪堡教育模式的改造的基础上于本世纪70年代得以确立的。所谓洪堡教育模式的核心内容为:大学由国家举办,但应当享有广泛的内部自治权;大学由讲座教授即正教授负责管理;强调科学研究应超脱社会的种种实际利益,大学应进行陶冶教育,而不是一般的学校教育和实用的职业教育。xxxvii与此相适应的原则就是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研究与教学统一。这种以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大学观,至今仍未失去其魅力,只是其只注重精英教育,忽视大众教育、职业教育的倾向在后来大学的发展中被纠正。德国的大学是公法团体(

29、Krperschaft des ffentlichen Rechts)。鉴于集权制在纳粹时期丧尽人心,二战之后德国实行了联邦制,联邦各州的独立性集中表现在州拥有“文化主权”,教育是各州的专属事务,因而各大学除少数几所私立的和教会办的外,都隶属于各州。由于在50年代后,各州在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中面临着日益增大的财政压力,这就为联邦政府参与高等教育事业提供了契机。在现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各州仍拥有主导的管理权,但联邦可参与新建高等学校总体规划的制定,全国性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及教育规划的确立,还可为高等学校制定一般性的框架法。xxxviii大学,作为高等学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是由国家举办,但

30、它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在60年代以前,正教授几乎独揽了大学的一切科研、教学、人事及财务大权。校长和大学决策机构-校评议会(Senate)清一色地由正教授出任和组成,当时的大学被称为“正教授大学”。这种管理体制在大学日益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科研教学企业时,显得不合时宜,通过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的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以及联邦宪法法院的几次裁决(尤其是1973年的裁决),最终确立了“群治大学”(Gruppenuniversitt)的新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大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两级决策机构分别是全校大会(Konzil)、校评议会(Senate)和院务会(Fachbereichsrat)。它们由教授、学生

31、、教研助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四个群体的代表组成,教授仍有绝对多数的表决票权。校长(Rektor或Prsident)由全校大会选出,一般均由教授出任,任期8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副校长(Kanzler)主持日常行政工作。院长(Dekan)由院务会选举产生,也是由教授出任,任期一年。xxxix教授是大学里教学和科研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通常每周授课时间为8学时,大部分时间用于科研。大学教授分为C3和C4两级(原有的C2教授位置保留,不再新设),各占一半左右,为终身公务人员。作为大学教授,尤其是法学教授,虽收入(每月在10000马克左右)不及政治家和企业家,但其社会地位普遍高于后者及其他职业者。像其他

32、教授一样,法学教授可以兼职,一般他们更愿意去兼做法官或仲裁员,以社会的第三者面目出现,以便能充分保持“学术与思想自由”。出于同样的考虑,他们也很少加入政党。然而,通向法学教授位置的道路是漫长而又充满风险的。有志者在通过两次国家考试(通常为8年)和获得博士学位(通常为23年)后,要花57年时间去获取教授资格(Habilitation)。在此期间,他必须撰写一份具有独创性、学术水平超过博士论文、长达500打印页的论文(俗称教授论文),通过法学院组织的答辩后便获高校执教资格。除撰写论文外,还要作为教授的助手,担负一定的科研与教学任务。目前获此资格人的平均年龄为39岁。xl取得执教资格并不意味着立即可

33、获得教授职位,只有当非本校的教授位置空缺时,才能去应聘。招聘教授采取公开登广告、公开作学术报告竞争的形式进行。通常,招聘委员会(由教授组成)从应聘者中选出三位候选人,报大学同意后,交州文化科教部决定批准。由于获教授资格的人数大大多于退休教授数,xli一般说来,要经23年不断应聘才可能成功。在等待教授位置期间,他们可以出任专为他们设置的高级助教和高校讲师之职,但最长只能6年,在这期间,他们作为教授的主要助手独立担任讲授课、练习课、专题讲座的教学任务。一旦期满而仍未获教授位置,必须离开大学,另谋生路,这对于一个已年逾40岁的中年人来说,其谋生的困难和心理的重负可想而知。xlii但另一方面,正是由于

34、遴选的严格,才保证了德国大学教授保持较高的学术水准。注释:i Frithjof A.Maennel, Studium der Rechtswissenschaften, Kln, 1994, S. 10.ii他们是文学院(起初为预科)、法学院、医学院和神学院。今天各大学还设有哲学院、经济学院、自然科学院、技术科学院等。参见汉派泽特和格弗拉姆汉,联邦德国的高等教育-结构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页。iii Gerd Kleinheyer/Jan Schrder, Deutsche Juristen aus fnf Jahrhunderten, Heidelburg, 1989.iv

35、 Ralf Dreier, Zum Verhltnis von Rechtsphilosophie und Rechtstheorie, in: Volkmar Schn eburg (Hrsg.), Philosophie des Rechts und das Recht der Philosophie, Frankfurt a. M, 1992, S.17.v联邦基本法第20条(1)和(3)。根据联邦制原则,联邦中央与州、地方分享立法权,以中央为主。中央享有联邦专属立法权、竞合立法权、框架立法权;州享有州专属立法权,并在竞合领域尚无联邦法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有关州法,在框架立法指导下,制定具

36、体的州法。根据法治国原则,国家必须尽可能将国家事务纳入法律控制的范围。vi框架法(Rahmengesetz),又称总纲法,是联邦法的形式之一,任务是规范州、地方公共权力和其他公法团体的工作人员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出版,电影业的一般法律关系;狩猎;自然保护;风景维护;土地划分;空间规划;水政和登记证明服务。见联邦基本法第75条。vii高等学校框架法第2条(1)。viii同,第7条。ix法院组织法(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第144条,联邦律师条例(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第4条。x A. Hoffmann, Tats

37、achen ber Deutschland, Frankfurt/Main, 1992, S.150.xi Statistisches Bundesamt, Statistisches Jahrbuch 1994, Wiesbaden, 1994, S. 418. 德国大学学制分为冬季(10月4月)和夏季(4月10月)两期,冬季学期为大部分新生入学期。其中2月中旬至4月中旬,7月中旬至10月中旬为无课期,俗称假期,但在此期间,师生并非全休、考试,预复习全安排在这段时间。xii然而这种解决方法也招来非议,理由是限制了各大学之间的竞争,尤其是与联邦基本法第116条规定的公民有选择职业和教育场所的自

38、由不符。xiii同,S. 22.xiv同,S. 2629.据笔者与一些大学的法学教授和学生的交谈,他们中大多数人对排名的结果不感兴趣,也并不在意。在他们的感觉中,还是像慕尼黑、汉堡、图宾根、海德堡、哥廷根、波恩、科隆等老大学的法学院声誉较高。xv关于法学教育结构等具体问题,主要由州法规定,其内容大同小异。本文所依据的是萨尔州大学法、法学教育法及其实施条例。xvi萨尔州法学教育法第1条(1)。xvii同,第15条(1)。xviii同16.xix同16,第1条(2)。xx同16,第3条。xxi同16,第8条(2)。xxii这类班许多为具有丰富经验的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私人开办,据介绍,80%以上的学

39、生都参加过他们主办的这种辅导班,效果颇佳。xxiii同,S. 16.xxiv同,S. 1516.xxv即德意志法官法第5条(3);有关州法,如萨尔州法学教育法第7条。xxvi学生在这期间被称为“候补官吏”(Referendar),享受每月约1700马克纯收入的薪金,可维持中等水准的个人生活。由于申请者众多,而空缺位置少,申请者通常要等待一年左右。1993年底,全德有24000名候补官吏。见,S. 93.xxvii同,第23条。xxviii事情往往也有相反的一面。由于这种职业训练所熏陶出的职业忠诚,在纳粹时期,使得德国司法界对希特勒以法律的名义的所作所为听之任之,失去抵抗力。参见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公正与超法律的公正。转引自U.诺伊曼,1945年以来的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载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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