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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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质押合同贷款质押合同1合同编号:_年_字第_号出质人(甲方):_有效证件号码:_地址:_电话: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质权人(乙方):_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电话:_为确保_年_字第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币别)_元整,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三条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_年_月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

2、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元。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六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第七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第八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第九条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三)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第十条质押登记(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4、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质权的实现和消灭(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1主债权消灭;2

5、质权实现。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第十二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

6、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第十三条费用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第十四条权利放弃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

7、的任何义务。第十五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种方式解决: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由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

8、条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本合同一式_份,由出质人执_份,质权人执_份,_执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质人(签章):_质权人(签章):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电话:_电话:_签订时间:_年_月_日?签订时间: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时间及地点:_贷款质押合同2出质人(甲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电话:_质权人(乙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电话:_为确保借款人_和乙方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公路收费权作质押。

9、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权利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质押的标的甲方用作质押的标的是_公路的收费权(以下简称公路收费权)。第二条质押的期限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止。第三条担保的范围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实行的费用等有关费用。第四条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托管(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日或在本合同项下质押公路开始收费之前,到乙方分行或其指定的_行(以下称指定行)开设公路收费(或规费)专用账户。(二)如果甲方在乙方指定行开设公路收费专用账户,甲方应每日将_通行费收入存入该专用账户,指定行监管该专

10、户资金的存入与使用,甲方不得将其公路通行费收入私自存入非乙方指定的账户。(三)对甲方在指定行开设的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指定行代乙方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向乙方通报该账户内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对单笔资金支用数额超过_元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支付手续。乙方定期检查该账户资金收入与支出情况,甲方和指定行应予积极配合。(四)指定行每周一向乙方提供上周甲方在质押专户内每笔资金流入与流出凭证复印件,并以传真或特快专递等快捷方式送达乙方。(五)如果甲方在乙方分行开设公路收费(或规费)专用账户,甲方应每日将_通行费收入存入乙方认可的_行,并由该行最迟在3个工作日将上述资金全额转入甲方在乙方分行设立

11、的公路收费权专用账户。(六)甲方保证在乙方贷款本金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在乙方分行或指定行的专用账户中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乙方的当期贷款本息;乙方可在到期日或结息日当日从甲方在分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或指示指定行从甲方在其设立的专用账户中以特种转账方式扣收贷款本息,如甲方不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将按第九条的约定实现质权。第五条保险(一)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一个月之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公路的工程建设保险;(二)在本合同项下公路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公路财产保险。第六条担保的补足如果公路收费权的价值非因乙方过错发生减少

12、,以致于公路收费权不足以为主合同提供充分担保时,或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经乙方认可的质物予以补足,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第七条质押登记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有权管理部门办妥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领取质押权证书后,应在一周内交乙方收执。第八条甲方的其他义务(一)甲方保证质押公路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质押公路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公路收费权出售、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处分;(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进行承包、租赁、兼

13、并、合并、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经营方式变更或产权变动时,应提前60天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双方达成新的协议。第九条质权的实行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偿还本金,或者借款人有其他违约事件发生,或者借款人在质押期限内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乙方分行直接或要求指定行将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相当于乙方到期贷款本息数额的资金划交乙方。如果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乙方有权自行或要求指定行将此后一段时间之内公路收费专用账户新增的资金直接划交乙方,直至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为止。(二)

14、如果乙方采取前款所述措施以后尚未能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公路收费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处分收费权所得不足以使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的,乙方可以继续向借款人追偿。第十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_的违约金。(二)甲方的上述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

15、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在达成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各项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争议或纠纷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须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本合同自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贷款质押合同3出质人(甲方):_有效证件号码:_地址:_电话: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质权人(乙方):_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电话:_为确

16、保_年_字第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币别)_佰_拾_万仟元整,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三条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_年_月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元。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

17、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六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第七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八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

18、所担保的债权。第九条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第十条质押登记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质权的实现和消灭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

19、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质权实现。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第十二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

20、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

21、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第十三条费用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第十四条权利放弃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第十五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

22、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种方式解决: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由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本合同一式_份,由出质人执_份,质权人执_份,执_份,具有

23、同等的法律效力。出质人:(公章)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时间及地点:_质权人:(公章)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时间及地点:_贷款质押合同4出质人(甲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电话:_质权人(乙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电话:_为确保借款人_和乙方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公路收费权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权利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质押的标的甲方用作质押的标的是_公路的收费权(以下简称公路收费权)。第二条质押的期限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止。第

24、三条担保的范围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实行的费用等有关费用。第四条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托管(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日或在本合同项下质押公路开始收费之前,到乙方分行或其指定的_行(以下称指定行)开设公路收费(或规费)专用账户。(二)如果甲方在乙方指定行开设公路收费专用账户,甲方应每日将_通行费收入存入该专用账户,指定行监管该专户资金的存入与使用,甲方不得将其公路通行费收入私自存入非乙方指定的账户。(三)对甲方在指定行开设的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指定行代乙方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向乙方通报该账户内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对单笔资金支用数额超过_元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方

25、可予以办理支付手续。乙方定期检查该账户资金收入与支出情况,甲方和指定行应予积极配合。(四)指定行每周一向乙方提供上周甲方在质押专户内每笔资金流入与流出凭证复印件,并以传真或特快专递等快捷方式送达乙方。(五)如果甲方在乙方分行开设公路收费(或规费)专用账户,甲方应每日将_通行费收入存入乙方认可的_行,并由该行最迟在3个工作日将上述资金全额转入甲方在乙方分行设立的公路收费权专用账户。(六)甲方保证在乙方贷款本金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在乙方分行或指定行的专用账户中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乙方的当期贷款本息;乙方可在到期日或结息日当日从甲方在分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或指示指定行从甲方在

26、其设立的专用账户中以特种转账方式扣收贷款本息,如甲方不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将按第九条的约定实现质权。第五条保险(一)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一个月之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公路的工程建设保险;(二)在本合同项下公路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公路财产保险。第六条担保的补足如果公路收费权的价值非因乙方过错发生减少,以致于公路收费权不足以为主合同提供充分担保时,或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经乙方认可的质物予以补足,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第七条质押登记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有权管理部门办妥公路

27、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领取质押权证书后,应在一周内交乙方收执。第八条甲方的其他义务(一)甲方保证质押公路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质押公路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公路收费权出售、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处分;(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进行承包、租赁、兼并、合并、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经营方式变更或产权变动时,应提前60天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双方达成新的协议。第九条质权的实行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偿还本金,或者借款人有其

28、他违约事件发生,或者借款人在质押期限内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乙方分行直接或要求指定行将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相当于乙方到期贷款本息数额的资金划交乙方。如果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乙方有权自行或要求指定行将此后一段时间之内公路收费专用账户新增的资金直接划交乙方,直至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为止。(二)如果乙方采取前款所述措施以后尚未能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公路收费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处分收费权所得不足以使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的,乙方可以继续向借款人追偿。第十条违约责任(一)甲

29、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_的违约金。(二)甲方的上述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在达成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各项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争议或纠纷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须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本合同自公路收费权质

30、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贷款质押合同5合同编号:_年_字第_号出质人(甲方):_身份证号码:_地址:_电话: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质权人(乙方):_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电话:_为确保_年_字第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乙

31、方依据_年_字号_借款合同向_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_(币别)_佰_拾_万_仟元整,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二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四条 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元。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_(币别)_佰_拾_万_仟元整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评估、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七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

32、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第九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第

33、十二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3.借款合同履行期

34、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_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等。第十五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4.支付

35、其他费用。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第十八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条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偿清完毕后止。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2. _3. _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或受权代理人)_年_月_日乙方

36、:(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或受权代理人)_年_月_日贷款质押合同6合同编号:_年_字第_号出质人(甲方):_有效证件号码:_地址:_电话: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质权人(乙方):_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电话:_为确保_年_字第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币别)_元整,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三条 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

37、权,并于_年_月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元。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六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

38、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八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第九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三)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第十条 质押登记(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

39、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和消灭(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

40、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1主债权消灭;2质权实现。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第十二条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

41、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第十三条 费用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第十四条 权利放弃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

42、,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第十五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种方式解决: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由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与诉讼或

43、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本合同一式_份,由出质人执_份,质权人执_份,_执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质人(签章):_ 质权人(签章):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电话:_ 电话:_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时间及地点:_贷款质押合同7合同编号:_年_字第_号出质人(甲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电话:_邮政编码:_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质权人(乙方):

44、_住所: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电话:_邮政编码:_为确保乙方与_签订的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权利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元,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的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第四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

45、_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_(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的权利凭证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的权利价值减少的,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第九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的权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予、转让、兑现、再

46、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二条 甲方以债券、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

47、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第十五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第十六条

48、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4.支付其他费用。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2._3._第十九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甲方:(公章或印章)_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_(或授权代理人

49、)_年_月_日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或授权代理人)_年_月_日贷款质押合同8借款人:_ 法定地址:_贷款人:_ 法定地址:_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质押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 定义1信用证:由_银行开出通过_通知编号为_的_信用证。2结算收入监管:借款人在第一条第1款下的信用证结算收入必须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内,并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主动从该账户内扣除。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支取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内的款项。3质押: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款下的信用证质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合同还款的保证。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用途1本合同的贷款金额为_。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第三条 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合同签订日起_个月。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除。5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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