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撤销已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过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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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裁定撤销已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过户费(共8篇)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法条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撤销问题的相关法条 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

2、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

3、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

4、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

5、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

6、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

7、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

8、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9、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

10、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

11、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篇二:房屋买卖合同作废证明 房屋买卖合同作废证明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 签订的关于 的房屋买卖合同(东西:米,总面积为方,四至界线东至:北至: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同意将此合同作废,并重新签订合同。此证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特此证明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 月日篇三:房屋买卖过户合同(修改版) 房屋买卖合同 买方(

12、购买方): 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 电话:卖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 电话: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买卖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卖方房屋坐落在潼南县,楼 层:房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套内面积: 号: 字第 号,国土所有权证号: 字第 号),所有权人: 。 2、经买卖双方协商,该房屋成交价为¥(大写人民币)。 3、付款方式: 1定金:在本合同签订时买方向卖方交付定金¥_(大写人民币 ). 2房款(除定金之外的房款):买方于年月日前,将房款/首付款 ¥(大写人民币 )付给卖方,尾款 ¥ (大写人民币 ),于过户完当日内付清。 4、房屋交易需涉及的税

13、费(以下简“过户税费”)有:所有费用由方负责。 5、交房时间:经双方协商卖方于年月日之前将该房产交于买方使用。 6、买卖双方确认,已认真阅读过本合同条款,如买卖双方违背本协议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要求水、电、气、闭路过户。 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买方签署(盖章/手印): 卖方签署(盖章/手印): 签约日期 : 年 月日 -篇四:过户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唐顺德 买受

14、人(乙方): 胡竹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合同编号为:201100311307 (二)房屋座落: 永州市冷水滩湘江花园又名(世纪滨江)壹栋1307室 (三)房屋建筑面积约: 155.99 平方米。 (四)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出让土地。 (五)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

15、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为¥46万 元整,(大写): 肆拾陆万元整 付款方式采用二次性付款: 第一次: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买受方即向出卖方付款(人民币) 为¥150000元整,(大写): 壹拾伍万元整 定金,甲方三天之内马上还清在银行所欠的贷款,拿出该房屋的产权证及相关权属证书原件存放于乙方,约定时间在2014年3月30日前进行产权过户。 第二次:剩余房款大写 叁拾壹万元整 甲乙双方约定过户当天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 2014 年 3 月 30 日前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查验后甲方将

16、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1、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同时甲方承诺已取得共有权人同意,有权签证本合同,依法出售该房屋,否则,须承担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及时提供本交易所需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甲乙双方及时支付本次交易过程中各项应付之税、费。若因任何一方书面资料、相关证明不齐或税费不足导致双方无法共同办理产权转让等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手续,则该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乙方没有违反上述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将上述房屋

17、另卖他人或其他单位的,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 3、如甲方没有违反上述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则不愿购买此房产的,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则不予返还。 第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年月日篇五:重大误解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及时撤销 重大误解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及时撤销 发布日期:2010-11-29 作者:王树德律师 /zilia

18、o/article-189841.html 法律提示: 由于我国法制教育体制的不完善,广大公民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重大损失。就拿下面的案件来讲,李某如果在2010年6月15日之前提起撤销权或者变更合同的诉讼,那么胜诉的可能性是非常非常大的。但是李某却错失了挽回损失的最好机会。 在此,本律师告诫正在进行房产交易或者可能从事房产交易的读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做到多学多问,不要轻易相信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学会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争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 11月26日上午9点,李女士很急切得来到振邦律师事务

19、所亲自找到本律师,对其面临的房产纠纷问题寻求解决方案,案情大致如下: 李女士父亲(下文称李父)打算将其名下的一套央产房转让,后全权委托李女士办理出售事宜。2009年6月15日,李父通过我爱我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款总额75万。李女士及李父不知晓央产房上市的途径,也不知道如果央产房超标需要补交差价款的情形。买受人赵某要求在对合同进行补充:如果出现超标,超标款由出卖人即李某负担。李父即李女士未加思索便签订了合同。2009年7月初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被告知房屋面积已经超标,后李女士被原单位告知应该补交超标款12万元。对此,李父及李女士无法接收,并要求赵先生承担

20、所有超标款并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百分之十及 7.5万违约金。 在一审过程当中,李父的妻子马女士,以李父侵犯夫妻财产为由将李父及赵某一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此案经过朝阳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案件结果最终确定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终审以后,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继续审理。朝阳法院于2010年11月13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李父违约,除支付违约合同之外支付原告赵先生违约金7.5万。 李父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尚在审理过程当中。王树德

21、律师在听取了李女士详细陈述以后,对李女士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一一做了详细解释: 1、李父的妻子也就是马女士,以侵犯共有财产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答: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处分房屋应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否则单方处分行为无效。但是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对于物权登记的信任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2010年上半年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判决也无法统一,有的确认无效有的法院或者法官认为合法有效。但是近期北京市各个法院以及两个中院似乎对此达成了共识,即此类案件原则上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即判决合同合法有效,以维护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秩序

22、。 2、李父及李女士不知晓央产房的上市规则,也不知道最终要缴纳如此多的超标款,很不公平,现在一审判决败诉,那么二审会改判吗? 解答:首先,对法律的漠视绝对不能使违约变成合理。根据合同内容以及履行状况来看,你们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属于显示公平的合同,为什么说显示公平呢?根据北京存量房交易的惯例来看,卖方人得到的是净得款,按照法律规定由房主承担的税费转为由买房人承担。本案当中,房屋差价款的数额为多达12万元,占房屋总价的16还要多。如果李父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知超标款如此之高,无论如何也不会签订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所以李某完全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这个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规定,重大误解以及显示公平的合同,当

23、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合同法55条同时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本案当中,从2009年6月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2010年11月底仍没有提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那么李父显然已经错失了行使撤销权的机会。二审当中如果以此为抗辩也难以改变诉讼的结果。 3、李父现在应该怎么办? 律师最后建议:不放弃上诉请求,争取在二审当中达成和解。在诉讼当中不只是存在胜诉和败诉,和解也不排除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结合本律师以往的诉讼经验,二审当中达成和解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即使原告胜诉,还涉及到一个执行的问题,诉

24、争房屋为房主的唯一住房,而且李父年纪较大,强制执行房屋的可能性较大。话虽如此,最好的调节结果也只能是原告承担12万超标款然后免去违约金,或者被告按照市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然后解除合同。篇六:房屋买卖合同(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甲方自愿将 号楼 单元层 室 ,建筑面积平方米卖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价款 总价款人民币 元整(¥ 元)。 二、交款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 号楼 单元层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交给乙方,房款一次性付清,甲方将入住相关手续交给乙方。 三、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

25、承担。 四、乙方将房款交清后,该房所有权即行转移归乙方所有。 五、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按房款的百分之十赔付给对方。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年月 日篇七:不能办理过户房屋的买卖合同考虑很全面的 二手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购买甲方房屋暂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号的房屋,建筑

26、面积为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房屋产权证号: ,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拾万仟 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将房款全部付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房屋交付乙方,同时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出卖人还应当附属于该房屋的装修及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包含在上述房屋价格中,不在另行支付价款。 第四条 甲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物权处分及附加任何物权、债权负担,不得再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签定该房屋的买

27、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屋的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情况,保证该房屋没有经济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因甲方不如实陈述告之引起的其他相关纠纷,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第三方负担处理衣服,与买受人无关。 第五条 该房屋在交付乙方使用前,所发生的水、暖、电、讯、有线电视费等一切由均由甲方承担 以上相关的开户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自交付乙方使用后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在该房屋符合规定产权过户条件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户时所需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应在_天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七条 甲

28、方不得以经济上涨,房价过低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拒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宜。由于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无法履行,除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若乙方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积极配合与第三人办理产权过户等事宜。 第九条 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政府给予一切补偿权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房屋尚未过户之名要求享受相关补偿权益。 第十条 甲方应告之直系亲属该房屋的所属权益归乙方所有,若与直系亲属发生产权纠纷,甲方属违约,按第七条赔偿乙方违约金。

29、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联系电话: 见证人(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篇八: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 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卖方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作者: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涛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2009年4月,姜卓与张升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姜卓购买张升位于北京

30、市朝阳区远洋天地小区两居室 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人民币108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姜卓以商业 贷款方式购买此房,于签署本协议当日给付张升定金2万元,于 房屋评估报告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33万 元,其余购房款73万元,由姜卓所申请的贷款机构支付。贷款 期限不晚于2009年5月31日,即姜卓支应于2009年5月31日 前,支付全部购房款。张升在2009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姜 卓。 协议签订后,姜卓依约于2009年4月22日向张升支付了购 房定金2万元;于2009年5月11日向张升支付了购房首付款 32万元,同日,张升将房屋交付姜卓,姜卓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31、。 此后,贷款银行以姜卓无北京市常住户口为由,不予办理 商业贷款。姜卓为了履行剩余74万元付款义务,决定另行筹措 资金改由现金形式支付,并于2009年6月25日电话通知张升, 张升表示同意。2009年7月13日,姜卓通知张升办理收款、过户事宜。但 张升却以姜卓延期付款已经违约在先为由,提出解除合同。2009 年8月28日,张升向姜卓发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以 姜卓延期付款为由再次提出解除合同。 鉴于双方坚持己见,不能协商解决争议,姜卓委托北京市正 海律师事务所韩涛律师,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案件 提交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 1、姜卓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贷款,未能按照

32、合同约定于2009 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张升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无合同与法律依据。 2、张升请求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 九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合同解除的条件,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1、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姜卓于仲裁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张升支付购房款74万元,张升拒不接受的, 姜卓应立即办理提存公证。张升配合姜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 续。 2、姜卓向张升支付违约金4800元。 3、驳回双方的其他仲裁请求与反请求。 【法律分析】一、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卖方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是否 成就。在此,我

33、们简要回顾一下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所谓“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 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规定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 (一)约定解除,它包括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如合同约定,违约方以支付 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2、在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二)法定单方解除权,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 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

34、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张升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与程序就本案而言,张升认为姜卓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合 同未约定在此情况下张升拥有合同解除权;故张升只能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使法定单方 解除权。 该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一方具有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主要义务; 3、经另一方催告; 4、迟延履行的一方在被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另一方在催告之后,并 不立即享有解除合

35、同的权利,而应当在催告之后,经过一段 合理的期限,以使迟延履行的一方有足够的时间去履行其主 要债务。在满足上述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后,张升还要依据合 同法第96条规定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本案中,鉴于张升在双方变更付款方式后,并未明确向 姜卓催要欠款抑或给姜卓合理的时间去履行付款义务,不符 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单方解除 权的条件,故张升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三、姜卓收到张升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提出异议的期限。 姜卓收到张升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如果不在三个月内及 时提起仲裁申请,有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丧失胜 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一方依据合同或者合同法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 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限有两种情况: (一)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如果一方当事人 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 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简要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法立法目的是维 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十分严格,当事人不能随意主张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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