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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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和总和。狭义的法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二)

2、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是的一般行为规范,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范。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定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1)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2) 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统一阶级社会中,

3、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3) 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4) 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章。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成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

4、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三)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要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法是统治阶级成员个别利益的一种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被统治阶级及其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规定,这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法所反映的意

5、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法的内容。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但法不是各阶级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所一种国家意志。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发生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6、,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指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异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关于地域的效力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

7、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过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3.关于时间的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达到一定期限时生效。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

8、并不是绝对的,处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如我国的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五)法的特征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即规定人们享有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通性、稳定性和约束力。1.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 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施行。3.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

9、有不可抗拒性。法的这个特征是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这也是法的特殊性之所在。4.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它是一种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规范。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六)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我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的范畴。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

10、层级划分(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被称为“母法”“最高法”。但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

11、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4)地方性法规。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5)行政规章。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

12、类事件、行为或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3.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债权等,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即主体在寻

13、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主体在实际生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得以实现。因此,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成为主法和助法。4.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基本法律义务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4、制定和通过。5.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如紧急戒严法、战时实施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平时的法律为一般法。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公民的为一般法。从调整对象看,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

15、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16、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管理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注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

17、、准确、真实。非经法定事由并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系那个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以补偿。(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非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坐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二)社会主义法治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法律、

18、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是一种狭义的法治概念。(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主要解决立法问题,为调整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制定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提供切实可行的行为准则。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去治理国家,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的中心环节。有法可依的目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即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享有权利、履

19、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实现有法必依的关键是要提高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和守法的习惯,营造守法者光荣、违法者耻辱的法治氛围,处处事事严格依法办事,使法律规范真正成为治国安邦的行为规范,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沿着法制轨道顺利发展。(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这是在强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的基础上,对于那些无视法治、践踏法治和以身试法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加强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的必要措施。法律的强制性主要体系那在严格执行法律和制裁违法者,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秩序。执行必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依照各自的职权,严格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违法必究

20、要求实行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者,不论其身份、地位和权利(权力)如何,都要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绝不姑息、放纵任何违法者,绝不允许任何违法者逍遥法外。(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受共同的原则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

21、活动;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1.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生产工作,则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的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

22、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和宣传培训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指后者。(

23、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还没有成为所有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觉行动,没有从安全生产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的高度引起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

24、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势在必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阿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

25、的安全生产,强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一)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安全生产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没有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历史。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不仅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普遍适用,同时也对其作出了重要的、必要的

26、补充完善,从而形成了母法与子法、普通法与特别法、专门法与相关法的有机结合的中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二)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四)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五)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六)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供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七)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安全

27、生产法赋予公民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参与权、知情权、避险权、检控权、求偿权和诉讼权,其目的不仅在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还在于促使他们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视安全、保证安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养成自我保护、关心他人和保障安全的意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堵不安全漏洞,同安全生产法律行为作斗争,使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八)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安全

28、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具有中国特殊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具有3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是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服务的,它的工人阶级乃至国家意志的反映,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所决定的。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阶层上,可以分为上位法

29、与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使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1.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

30、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南

31、省安全生产条例等。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意志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1) 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 行业标准。安

32、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他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

33、全和道路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航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三)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从安全生产立法所确定的使用范围和具体法律规范看,可以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安全生产法就

34、属于综合性法律,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但是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如煤炭法既是煤炭工业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和矿山安全的单行法。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既是煤矿安全监察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单行法和配套法。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的。(二)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看,它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

35、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法律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指各行各业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在从事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其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有下列5种: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基本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2.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

36、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这是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平行的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依照法定职权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时所发生的横向的协调关系。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定综合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府和规划,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特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作业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之间以及从业人员之间存在的安全管理关系。这

37、种微观管理关系也是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4. 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生产经营活动的对象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安全,事关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不特定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5. 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三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围绕着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个核心抓好安全管理工作。2.预防为主的原则。如果从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过程来说,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和监督。事前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重点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申办、

38、筹办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工作,在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之前就符合法定条件或要求,把肯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建设阶段。事中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其环节最多、过程最初,需要每时每处都保证安全,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保证安全。事后管理是指发生事故后的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3.权责一致的原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职权和手段,同时也对其违法行政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及约束监督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法主要是通过建立社区基层组织和公民对安全生产

39、的举报制度和加强舆论监督来强夯社会监督的力度,将安全生产的视角和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地方,以协助政府和部门加强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公安、监察、交通、工商、建筑、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力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只有加强社会监督,实现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的状况,把事故降下来,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责任事故时有发生的另一个原因,是现行相关立法的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以震慑和惩治各种安全生产和造成重大事故的违法犯罪分子。据统计,全面每

40、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60%80%发生在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过去的安全生产立法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缺乏明确的、严格的法律规范,对违法者存在着法律责任的缺失和处罚偏轻的问题。这也是少数私营业主敢于以身试法的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设定了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之健全、处罚种类之多、处罚之严厉都是前所未有的。充分反映了国家对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者和造成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课以重典的指导思想。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41、、适用范围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问题千头万绪,不仅有法律问题,还有经济、技术和社会问题。法律的规范作用很强,但它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只能将其中最重要、最紧迫和立法条件成熟的法律问题纳入其调整范围。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有四个问题应系那个最大、危害最严重,需要安全生产法来解决。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四是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

42、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把握下列5点:第一,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第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责任。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安全生产与生产运营要同步。生产经营单位

43、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是否有位置、有机构、又投入、有措施、有成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的规定,都要依靠厂长经理逐项组织落实。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技术装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的“硬件”。同时应当加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等安全生产的“软件”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经营单位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提高

44、企业的经济效益。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针对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较低的现状,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目的在于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技能,认识到作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掌握事故预防措施和安全的工作方法,促使他们尽职尽责地进行生产经营作业,预防事故,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安全生产。只有重视、促进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提高,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制裁违法犯罪分子,

45、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一)空间的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二)主体和行为的适用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

46、人。安全生产法之所以称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不是指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学对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进行分类的概念,而是就其在各个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它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主要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法律问题。换言之,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范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所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的“通用件”。除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原有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都要适用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的上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今后也要依

47、照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规范,制定新法或修订旧法时,不应与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相悖。(三)排除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这种排除适用的特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

48、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这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专门解决消防和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特殊问题的单行立法。涉及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首先考虑和优先适用特殊法的规定。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49、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必须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进行主动的、超前的管理。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一) 安全意识在先。安全生产法把宣传、普及安全意识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任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思”,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50、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只是,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只有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才能是安全生产得到普遍的高高度的重视极大地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使安全生产变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从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奠定身后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二) 安全投入在先。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安全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救命钱”。安全生产法把安全投入作为必备的安全保障条件之一,要求“生

51、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不依法保障安全投入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 安全责任在先。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法突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督执法人员的安全责任,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目的在于通过明确安全责任来促使他们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52、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作出规定,并对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四) 建章立制在先。预防为主需要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各种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来实现。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等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五) 隐患预防在先。预防为主,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六) 监督执法在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

53、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是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重要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关口必须前移,放在事前、事中监管上。要功过事前、事中监管,依照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把住安全准入“门槛”,坚决把那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安全因素多、事故隐患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排除在“安全准入门槛”之外。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力度,重点查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且未未导致事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措施,并且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54、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说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只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责任,才能真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

55、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譬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就是主要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国外。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

56、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总经理长期缺位时,将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责任人即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

5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6项基

58、本职责。这样规定有3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59、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后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出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

60、,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工会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

61、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法赋予工会在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时享有多项权利: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

62、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题,法律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地位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发挥其监督管理主体的作用,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基本职责法律化。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这里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从外部条件看,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中心的地位,担负着确保一方

63、平安的重要领导职责。人民政府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能够把安全生产摆到应有的位置和高度,主要看各级人民政府是否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除了组织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之外,主要依靠和督促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

64、部门的职责分工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的正部级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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